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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艺栏杆

中国美林湖贝沙湾1-19号楼

铁艺制安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内容及范围

1.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1)XXXXXXXXXXX部分铁艺栏杆制安工程(承包范围以甲方书面施工任务单所定批次栋号为准);

2)包深化设计图:

深化设计图经项目部、工程部确认后,现场做样板经项目部、工程部验收合格后再大批量制作安装。

2.具体承包内容包括:

1)定位、弹线、下料、制作、电焊安装;

2)整体热镀锌防锈处理(必须经甲方验收整体热镀锌防锈处理合格后才能进场安装);

3)丙稀酸防锈漆打底、面涂二道黑色哑光丙稀酸漆;油漆采用哑光黑喷漆;铁艺栏杆材料必须使用热镀锌管,立管要采用锻打管。

(栏杆类面管采用40*40*1.5方管,底管采用20*40*1.5扁管,竖条采用16*16方铁焊接铁球、纽花、梭角花式)

4)成品采用胶膜包裸保护;

5)与土建及装修施工单位的配合。

第三条承包方式

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相关资料及说明,按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量价分离”的形式,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方式承包。

第四条工程量

1.工程量按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现场签证或现场实量计算(简称“结算量”),如果结算量与预算量的工程量有差异,不论此等差异的程度如何,用于合同计价的综合单价不调整。

2.工程量计算规则

各种规格样式铁艺工程量计算规则详附件清单说明(其中栏杆按扶手面铁外露延长米计算,锚入墙体内部份不予计算)。

3.在清单中,承包人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报价清单项目所述的全部工作,亦包括不可缺少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第五条合同价款

1.合同综合单价为:

详下表清单(不含税费),如施工存在表中未含样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暂定金额为2300000.00元(大写:

贰佰叁拾万元整)。

2.合同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管理费、所有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二次运输、脚手架、工程保险、工程保修、赶工措施、预算包干、场地移交清理等措施项目费)、行政规费、利润等工程相关的费用;也包括质量检测、工程验收、物价波动、向主管部门办证及不可预见风险费。

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或汇率、政策法规的变动而调整。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解释:

1.施工合同

2.工艺流程

3.价格清单

4.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工期

1.总工期:

开工、竣工时间以甲方所签发的开工令所述日期及通过竣工验收书面确认的时间为准。

2.当合同文件提及任何一段时期或工作日时则应包括劳工假日、公众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和恶劣天气的公历日解释。

3.承包方须服从发包方的工程进度指令,安排交叉作业及超时加班等工作,并于上述日期之前竣工及交付发包方使用。

第八条工期延长

1.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受到延迟,承包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延迟的原因。

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的完工日被发包方延误,承包方可向发包方申请延长工期,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延长工期的申请,确定工程受阻是基于下述原因及估算所拖延时间后,会尽快以书面通知承包方。

a)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疏通进场道路;

b)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期限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c)因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修改(发包方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大量增加工程量;

d)因遇到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者。

2.惟承包方须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发包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所需的合理工作。

第九条加快进度

在工程进行时,在承包方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发包方认为工程进度被延迟至工程可能无法在规定的完工日前完成,可向承包方发出以下指示:

1.发包方有权指示承包方增加人手、机械、加班工作(包括夜班工作),执行指定的施工工序或建造一切临时设施以加速工程进度,承包方应收到有关指示两天内呈交加速工程进度之施工组织设计及更改后的进度计划给发包方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工序有规律及尽力地施工。

2.发包方可指示承包方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个部分,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该项指示。

3.承包方在执行以上各项指示时,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如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未能遵守任何上列指示时,可自行雇用额外人手、增加施工机械及建造临时设施以使工程能如期完成,一切产生的费用发包方可视为债务向承包方根据合同内应付与承包方的款项内扣除或追讨。

第十条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相关规范进行验收。

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等级。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

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并处以承包方工程总价的10%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3.经过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发包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及直至终止承包方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及保修期

1.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文件结合广州市建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翌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行。

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维修工作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足够的维修材料及维修施工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维修工作(如遇紧急情况需于接到维修通知后尽快到达现场,且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若在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未完成保修工作,发包人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所涉费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保修期届满,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在确认承包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应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证明保修期终止。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供应

1.除另有说明,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所需用设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供应到施工现场。

2.承包方供应之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并提供材质检验报告,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若发包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其检验费用:

检验合格时,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合格时,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及设备,承包方不得使用。

4.材料代用:

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设计单位和发包方代表同意,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

因发包方原因使用,由发包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节省的费用归发包方,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采用,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三条工程款支付

1.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按施工任务单确定批次栋号工程量的20%支付给承包方作为预付款;

2.每栋实际完成工程量80%时,承包方当月25号向发包方呈报工程进度资料,在达到发包方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发包方经核算后,在次月二十日前向承包方支付当月进度款,支付该栋号完成工程量的40%工程款(累计支付至60%);

3.每栋实际完成工程量100%时,承包方当月25号向发包方呈报工程进度资料,在达到发包方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发包方经核算后,在次月二十日前向承包方支付当月进度款,支付该栋号完成工程量的20%工程款(累计支付至80%);

4.工程竣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并确认完成,工程结算完毕后15天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

5.留结算总价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承包方完成所有保修工作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6.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相等金额的有效收据。

第十四条结算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详细的结算书,发包方在收到结算书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毕。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

1.发包方有权发出书面指示,要求工程变更,任何发包方书面指示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2.工程变更价款计算:

1)本工程的全部内容均以附件清单的综合单价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商原因而引起工程量增减导致工程价款调整时,必须得到发包方的确认和签证,有关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为:

a)只是项目工程量改变时,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沿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费。

b)清单中未有的项目,则参照工程量清单类似项目计价;没有类似项目的,承包方报发包方,由发包方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双方的责任

(一)发包方责任:

1.委派现场管理代表并书面通知承包方,该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变更及签证,组织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在开工前办理施工报建、提供场地、办理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

3.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1份)、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组织有关技术交底并提供地盘界线、高程基点、及测量基础。

4.提供水电源接驳点并满足施工需要,水电源接驳点应在施工场地或附近。

5.及时审批并确定承包方提交之样板,所有样板一经确定,将作为验收之标准。

6.审核工程进度计划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7.对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发包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2天内会同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书面通知承包方实施。

8.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工程结算。

10.发包方有权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二)承包方责任:

1.委派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并书面(须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通知发包方,其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生产协调会,代表承包方作出决定和遵照发包方指示工作;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若承包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经认可,其后任必须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承包方应无条件服从发包方的监督和管理,承包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递交发包方现场管理代表,发包方现场管理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承包方应及时提供发包方所需的管理资料。

对违抗及不服从发包方正常工作管理的承包方人员发包方有权要求撤换。

3.承包方必须建立现场管理办公室并指定办公室管理人员名单使信息及时传递。

4.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责。

5.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7.负责一切施工测量、放线、绳盒、钢架等及提供发包方足够之测量器材作查核之用。

8.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有关监理工作文件要求进行工作,接受发包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9.完成本工程必须的或与本工程内容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0.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出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承包方须彻实执行并承担相关责任。

11.无论何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承包方未履行合同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2.购买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及工程一切保险。

13.负责现场临时水电的接驳及临时水电线路之铺设并承担相应的水电费。

14.自行解决现场施工用棚架、工棚等临时设施,绝对不允许在施工现场住宿,否则发包方有权按每人每次罚款300元处理。

15.文明施工,维护现场清洁,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具体按美林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执行。

16.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完备和切实可行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清单、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书面报发包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每日需提供日报表予发包方。

17.承包方进场施工后,不得无理中途停工、推脱施工内容,否则发包方不予任何结算,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18.发包方交出场地后,承包方应自行复测所有高程、尺寸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应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若发包方交场后24小时内未收到承包方通知则视为所有标高、尺寸符合要求,承包方再以标高、尺寸不符合要求而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19.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七天向发包方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完成表,如不按时报送发包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20.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

若承包方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21.施工中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2.根据施工要求、设计变更、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本地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和工程隐蔽验收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承包方原因而引致的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23.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及过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方。

24.承包方的材料进场、堆放应服从发包方现场管理代表的安排,不得随意堆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其他分包商的任何物料。

25.施工过程中及时清运因本工程产生之建筑垃圾,保持现场的整洁,创文明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垃圾应清理出本本工地区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26.严格按照施工图与工程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竣

工和交付。

27.与其它施工单位互相配合,交叉作业竣工并交付发包方使用。

28.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避免发生损坏;若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承包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工程竣工后,向发包方提交三套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若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不齐或不按时提交则发包方有权暂缓验收该工程且结算。

30.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后二天内派人来修理,否则发包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

3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的人员必须在7天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32.承包方应提供配合义务深化设计。

第十七条验收及竣工验收

1.承包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合同认定的材料产品,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

如因此而不能按期完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承包方必须为发包方等监测部门提供协调工作,包括工作方便及有关文件提交。

4.承包方必须有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5.隐蔽工程在承包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发包方检查。

发包方接通知后应24小时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由双方签字后方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如发包方不按时验收,承包方可自检,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

若事后发包方提出复查,若复查合格,复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费用和返修等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工程竣工时,承包方必须先向发包方提供全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图及报告三份,

发包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7.正式验收时承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全部竣工图纸和本合同范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

b)各种竣工资料完备(属外语的需翻译成中文);

c)齐备政府有关部门批核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8.承包方具备上述条件及提出竣工申请后,发包方须检查确认无误,验收后确认需修补的部份已完成,承包方同时已将全部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移交发包方,发包方将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实际完工证明书”注明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工程移交

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双方负责人共同洽谈交接,办理移交手续。

如发包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坏或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

如承包方不能按期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并不得因有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

2.工程移交后,由发包方负责管理。

承包方于保修期内任何情况下,无偿提供技术上之指导给发包方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终止承包方合同

1.如承包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发包方可即时书面通知承包方终止其合同。

发包方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a)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

b)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或

c)主要工程存有重大质量问题;或

d)令进度被拖延7天;或

e)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发包方要求移走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之书面指示,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

2.若承包方的合同如前所述终止了,发包方可勒令其在3日内退场。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方

1.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已应负的责任而造成承包方损失,除竣工日期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的30%违约金给承包方。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有变更,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由此而造成承包方的直接损失,不可抗力和政府原因除外。

3.未按合同条款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按有关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

(二)承包方

1.工程质量及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因承包方质量原因造成发包方实际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2.按合同工期竣工及提前竣工的不奖不罚,延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人民币500元给予发包方作违约金。

3.因承包商原因合同被终止,承包方须赔偿发包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给发包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条款

1.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合同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与分包,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承包方需赔偿由此而引起的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2.承包方不得擅改有关竣工及结算资料,一经发现发包方视情节轻重处以工程结算总价2%~10%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工程款中扣除。

3.包发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有权暂停供货及安装。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项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执肆份、乙双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以补充,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后正式生效,全部工程完成及免费保修期届满承包方完成所有保修工作并发包方向承包方结清一切费用后终止。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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