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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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应在处罚标准内按照较低金额处罚或者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藏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应在处罚标准内按照较高金额处罚或者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做出的行政处罚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标准。
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提议改变处罚档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作出说明。
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有关证据。
第十条承办部门根据调查依法对案件作出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档次的,应当报主管领导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标准适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因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的;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违法事实切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民政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民政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处罚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请求;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已就某类情形作出详细规定的,不再重复适用本规则中有关从轻或者从重的规定。
一个处罚档次中列举有多种情形的,出现其中一种情形,即属于该档次;
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同时又有从轻情形的,按照从重档次中的较低金额处罚。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民间组织管理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具体处罚标准:
1、涂改登记证书1项,或者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3个月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涂改登记证书2项,或者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涂改登记证书3项,或者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涂改登记证书3项以上的,或者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12个月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项以上(含1项)进行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项以上(含1项)进行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项以上(含1项)进行活动,且时间在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项以上(含1项)进行活动,且时间在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项以上(含1项)进行活动,且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年之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1次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1年之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次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1年之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2次以上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连续2年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次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连续2年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12个月以上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1、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1个的,或者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个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2个的,或者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3个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3个的,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3个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3个以上的,或者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3个月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2、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个月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3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10000元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30000元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
殡葬管理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
(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4、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的罚款:
(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的罚款:
(1)逾期3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墓地建设墓穴占地超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
(3)墓穴占地超面积20%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
(2)墓穴占地超面积20%至50%的;
(3)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4、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的罚款:
(2)墓穴占地超面积50%至100%的;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