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考试考生承诺书共12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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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及20xx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

三、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

四、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五、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时间:

篇2:

本人__________,男,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参加20xx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

__________________,职位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准考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能在20xx年7月31日前取得所在本科高校(XX学校)的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并能提交到公务员考试所用到的材料。

如果不能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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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我是报考参加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知悉了〘医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等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保证报名时按要求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完整、准确。

三、保证在考试过程中遵纪守法、诚信守信。

四、同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医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所做的修改。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自愿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考生签名:

无人监考试场诚信考试

考生承诺书

作为一名绿晨小学的学生,我珍惜我的荣誉,我将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加数学科目的无人监考考试(考查)。

我已认真学习并将严格遵守学校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自愿作以下承诺:

1、进入考场,除考试必备的文具外,不将手机、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任何通讯工具、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等带进考场;

2、在考试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偷看、不交头接耳、不互传纸条或交换答卷、不互打暗号或手势;

3、在考试中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不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喧哗,不做影响其他同学考试的行为,未经允许不向其他同学借东西或问时间;

5、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并按考务人员要求退离考场。

以上承诺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违反,我愿意接受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班级:

日期:

无人监考试场诚信考试(考查)

我已认真学习并将严格遵守学校关于考试(考查)的有关规定,自愿作以下承诺:

1、进入考场,除考试(考查)必备的文具外,不将手机、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任何通讯工具、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等带进考场;

2、在考试(考查)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偷看、不交头接耳、不互传纸条或交换答卷、不互打暗号或手势;

3、在考试(考查)中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考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喧哗,不做影响其他同学考试(考查)的行为,未经允许不向其他同学借东西或问时间;

5、考试(考查)结束指令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并按考务人员要求退离考场。

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报名参加2017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知悉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规则》、《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分数公布》等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文件和规定。

1、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照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如违反上述规定,后果自负。

2、保证服从考试管理部门的安排,接受考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持真实、准确、有效的本人长期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诚实守信。

4、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严守考场纪律,遵守考场规则。

5、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2010年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

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诚信应考承诺书

我自愿参加湖北省成人高考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已阅读并了解了国家和省制定的与该考试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现就参加该考试作如下承诺:

一、本人报名时所填报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本人所填信息错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珍惜个人声誉,诚信应考。

在考试中遵守考场规则,不违纪,不作弊。

如有违反,甘愿接受考试管理部门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所作的处理。

三、维护考试秩序,维护考试公平,不协助他人违纪,不协助他人作弊。

所属学校:

考试语种:

报名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国家和本省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我已阅读考试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各项考试规定。

现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及本省制定的有关本次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接受处理。

二、坚决服从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三、本人报名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错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考试名称:

2010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学校)名称:

报名号或学号:

考生身份证号或学员证号:

考生院系:

考试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

把本人考试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验核。

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考试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走动。

有问题时,应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

有特殊情况,要离开考场时,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将纸张、书、书包和通信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

四、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相互讨论、抄袭等。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包括提供作弊条件者),勒令其退出考场,并报告考务中心,该考生本次本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并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本人承诺:

不请他人代考,在考试过程中严于律己,自觉遵守以上考试规则,诚信考试。

签名:

我申请参加2012年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自主招生考试,已阅读和了解学校的《考生守则》、《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本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材料和证件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在招生考试过程中,自觉服从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安排,接受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管理规定、考试纪律和考生守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学校名称:

2012年月日

考生必读

【考生守则】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应在开考前到达考点,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字迹的钢笔、黑字迹的签字笔(兰色圆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

考生收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按答题卡上的提示,在指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有关项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6.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离考试结束15-30分钟内可提前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要到考点指定的地点休息,直至考试结束才准离开休息地点。

7.在规定的地方答题。

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在答题卡(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卡、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等。

9.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节选)】

65.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

育部第18号令)执行。

6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凡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考前必须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为此,请考生认真阅读、知晓、认可、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提供考生本人的真实、准确信息及有关证件,如有违反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本校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考生愿意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须进行诚信考试承诺签名,以表明其对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知晓、认可并承诺自觉遵守。

考生考前应阅知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教育部关于《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公告

公告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

考生在报名前应认真阅读《2008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等有关规定。

在报考过程中,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是对每一个考生的基本要求。

如有违法、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考试组织机构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建立违规、违纪考生记录档案,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各招生单位和考生所在工作单位或学校。

按照教育部规定,所有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都必须签定《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点击后即视为签字认可)。

请每一位考生务必于报名前在认真阅读上述有关规定基础上,郑重签定(点击)该项承诺。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考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是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三)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中履行管理职责;

五、考生有以上第一至三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所在学校按校纪校规给与相应纪律处分。

六、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无效;

所在学校按校纪校规给与相应纪律处分;

考生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考生注意事项

1、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所以清考生不要将手机及其它贵重物品带到考点,以免遗失,否则后果自负。

2、填徐信息卡不符合要求,后果由本人自负。

考生在考前应事先准备好所需的2B铅笔、塑料橡皮、小刀等,以免影响考试。

3、考试时不得使用各种字(词)典。

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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