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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文献综述.doc

有关教育公平的文献综述

姓名:

彭春春专业:

教育经济与管理 学号:

21005015

摘要:

公平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而教育公平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随着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教育公平问题也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教育公平是我国目前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问题在教育领域的折射和反映,也是公平价值观念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和延伸,教育的不公平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

关键字:

教育公平;对策;原因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主要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

教育公平的基本内容就是实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

关于教育公平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定义。

教育不公平问题在我国当前社会中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全面理解教育公平有重大的意义。

一、关于教育公平内涵的研究

(一)伦理学视角。

从伦理学视角来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

在伦理学上,公平更多地被理解为公正、正义。

教育公平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层次是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第三层次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

而通常,这三个层次被概括为: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从伦理学来看,教育的不公平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因为教育的不公平不仅影响人的一生,而且影响世代人的平等发展。

(二)经济学视角。

我国近十年关于教育公平的讨论是从经济领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命题切人的。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教育公平是与教育效率相关的概念。

从经济学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教育公平本质是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率的动态平衡,教育公平的核心价值是平等与效率。

(三)法学视角。

从法学角度看,教育公平就是受教育权利的普遍化问题,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

受教育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从平等到不平等,又趋于平等的演变过程,由一种少数人的特权转化为普遍的公民权利并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才出现的现象。

目前,受教育已经从自然权利发展为法律权利从不平等的特权发展为普遍的乎权从义务性规范发展成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法律规范从个人权利发展成为民族的、国家的乃至全人类的共同权利。

(四)社会学视角。

基于这一视角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学中关于社会分层的观点,探讨社会分层(包括经济分层与文化分层)与教育获得之间的关系,认为阶层差距也成为除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性别差距之外影响教育公平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想改变教育不公平现状,除了进行教育改革,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革,从根源上来改变产生教育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本身。

(五)法理学视角。

当我们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待教育公平问题时,教育公平不仅指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对每一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它还是一种在“比例平等”原则支配下的有关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获得平等待遇的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教育公平特点的研究

(一)原则性。

从教育公平的实现过程看,教育公平要体现平等原则、补偿原则和差异原则。

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该原则强调教育起点平等和教育过程平等。

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是指根据受教育者个人存在的禀赋、兴趣和能力差异,差异性地配置教育资源,以满足其个性充分发展的需要。

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关注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

(二)相对性。

教育公平是相对的,教育公平不等于绝对的平均,真正的教育公平必须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同时允许非基本教育权利、非公共教育资源方面的不公平的存在,绝对的教育公平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教育公平的相对性的含义是教育公平相对于某一特定的教育法则和评价标准而言的,脱离了这一特定的教育法则和评价标准,教育公平是一个无意义的存在。

(三)历史性。

即教育公平是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需要,对特定历史时期一定条件下存在的教育现象和教育事实做出的度量和评价,当这种背景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对教育公平的度量和评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由于教育公平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理想的追求而发生变动,也被称为教育公平的发展性。

(四)特殊性。

教育公平相对于一般公平而言有如下特点:

第一,分配内容的特定性。

第二,裁判效力的有限性。

第三,评论标准的多元性。

第四,竞争场合的差异性。

教育公平不排斥竞争,但要求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基础上进行。

(五)主观性。

教育公平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具有客观实在性,但教育公平也属于一种主观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主要表现为教育公平感,即对教育公平问题进行评价时所产生的一种心理感受。

它与客观存在的教育公平问题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不对称性。

三、有关教育不公平的表现

(一)区域间不公平

据对1782个县的统计分析,小学生和初中生生均经常性支出,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地区内县际差距大于地区间差距。

比较而言,小学入学机会平等较令人满意;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初中入学率差距比较突出,少数民族自治县与非民族县的初中入学率组间差距也较明显。

以矛盾的焦点高校来看,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校的数目、质量远远大于一般的省市、自治区,这些高校的经费很大程度地依靠的是当地政府的支持,作为回报,在招生政策上表现为向本地区倾斜,划分出很大部分的名额给当地,有些高校甚至大部分在当地招生。

(二)城乡间不公平

在很多农村、山区,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本得不到保障,很多适龄孩子没能力和机会入学,辍学率相当高;在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师资得不到保证,学生们坐在危房中读书很常见,学校根本找不到合适的教师,只能上最基础的几门课。

反观,在城市中的学生,却享受着不断升级换代的教育设施,选择自己所喜爱的课程,在家长的安排下上着各种课外辅导班,接受素质教育。

这种公平缺失严重挫伤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相对城市,农村的孩子一直接受着劣等的教育,并将农村居民的低素质持续下去,造成长期性的城乡差异。

(三)阶层间不公平

改革开放,尤其是新世纪以后,很多阶层分化出来。

阶层除了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差异外,另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收入差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收入差异逐渐演变为身份差异。

收入越高的人在社会中享受更高的身份;而收入越低的人,如进城务工者、个体小商贩、下岗失业人员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逐渐降低,沦为弱势群体。

由于这些新的变化,新的教育公平问题也应运而生。

有了钱,就能进入比较好的学校就读,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从而踏入一条宽阔的教育和职业路径;有了权,就能通过权力的运作,让自己和后代享受优秀的教育,从而更利于权力的扩大。

四、导致教育不公平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教育政策是人制定的,我国的教育不公平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教育制度的缺失造成的。

教育制度和政策本身的不公平,从根本上决定了教育领域内公平的缺失。

1.教育制度和政策的不公平首先表现在户籍制度上。

一张小小的户口簿足以将来自农村的学生钉死在农村的土地上。

户籍制度对农村学生进入城市学校设置了太多障碍,阻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剥夺了贫困地区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

2.教育投入不合理。

首先,是国家对教育的投入整体不足。

据联合国统计,我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其次,有限的教育经费又存在使用上的结构失衡。

相对于其他阶段的教育投入而言,义务教育不仅获得的相对较少,而且分布极不合理,城乡之间、重点与非重点之间差距巨大。

3.教师队伍的质量分配不均。

好的学校离不开善于管理的师资队伍,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教师学历很少有大专以上,特别是一些教育落后的地区,这些会影响到这些地区孩子的教育质量,影响到孩子受到的教育。

现代社会的日新月异,使得知识的更新速度大大加快,然而在边远地区的教师的知识补充不及时,又缺少学习条件,导致老师本身与城市,与外面的知识差距日益扩大。

因为各个学校师资力量不一样,再加上学校硬件设备的差距,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差距更大。

4.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造成不同地域的学生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现行的高考制度在录取时采用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方法,各省市区的录取定额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配的,而是依据优先照顾城市考生利益的原则。

因而,各地的录取分数线存在很大差异,造成了考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入学机会的不平等,农村学生所处的劣势地位很难改变。

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统一,使得考生的前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在的地区,这是对考生平等人格的剥夺。

5.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制度。

设立重点学校制度,目的是为了选拔精英,走的是“精英教育”路线,追求的是效率。

从学校自身来说,建立重点学校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竞争的结果。

这种重点学校制度人为地扩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产生了一批薄弱学校,这些薄弱学校有可能逐渐消失。

从长远来看,显然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更为严重的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存在重点学校制度,使得等级意识蔓延到了基础教育,对青少年心智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

6.择校。

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教育均衡发展,明令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但由于国家对重点学校投入更多,其在师资、教学设备、教学环境、教学质量都优于非重点学校,导致学生的成功机率大不一样。

因此,家长们总是想方设法让子女进入重点学校。

择校是对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公平的严重挑战和破坏。

择校为强势阶层凭借优势地位抢占受教育的制高点提供了机会,而交不起择校费的普通家庭和贫困家庭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的孩子站在起跑线前面,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就业机会不平等、贫富差距扩大。

7.教育腐败加剧教育的不公平。

由于在我国教育资源仍然属于短缺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长期被认为是“一方净土”的教育,也受到社会腐败行为的侵扰。

同时,在教育领域部分引入市场经济机制、扩大学校自主权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和规范,也导致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行为扭曲,不择手段追求经济利益的腐败行为。

人情、金钱、权力,都可能影响到升学和招生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教育腐败虽不属常义中所说的教育公平问题,却是教育不公的一个极端,是教育公平问题的特殊形态。

(二)客观原因

1.从根本上说,我国教育不公平根源于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但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

而经济发展水平从量上规定了受教育机会是否充分,我国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接受教育的程度,有限的投入难以满足庞大的受教育群体。

因此,一部分人受教育的机会往往是以另一部分人失去教育机会为代价的。

2.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封建社会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历史上我国整套教育设计的出发点是为了选拔官吏,文人读书的目的是为了做官,出人头地,即成为“人上人”。

这种观念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文人,至今仍未消除。

而成为“人上人”的最好途径就是接受教育,优势阶层凭借其占有的经济政治资源优先享受教育权。

3.制度格局。

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社会二元对立的模式是一种变相的双轨制,将城市和农村区别对待,造成了资源、资金、产品、人才的分配不公,并将自身的触角伸向了教育领域。

这种情况在今天依然如此。

原本处于弱势阶层的群体由于分享不到与优势阶层同等的教育资源,二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已是在所难免。

4.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开发较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这些地区的受教育者享有了更多的经济、文化以及教育资源,而西部地区自然环境较差、经济落后,难以为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五、解决教育不公平的政策和实践建议

(一)以法律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

在政府推进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制度是关键,法律是保证。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

对于教育领域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和打击,对于教育收费不规范和乱收费的现象要花大力气纠正,以法律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坚强保障,树立教育部门的良好形象,办让人民真正满意的教育。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改革力度。

离开社会公平的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所以政府要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来调整地区、城乡、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推进社会公平,为教育公平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

(三)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公平分配教育资源。

针对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情况,应建立全国性的、区域的乃至校际间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不同水平地区的差异。

国家应加大对中西部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教育的投资力度,改造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与设施。

没有高水平的教师,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

要改善农村教师的待遇,提高农村学校的师资水平,使广大农村地区的孩子拥有与城市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

(四)深入推进课程与教学改革,建构合理有效的学业评价体系。

课程设置与教学过程是保障教育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核心要素。

我们不但应当重视学生的学业成绩,更要重视为学生提供合理的课程资源,优质的师资,在教学中促进学生潜能发挥、思维能力和人格健康发展。

同时还要构建发展性学业评价体系,以及提出正确评估学校教育质量的标准和办法。

(五)树立“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的观念。

改变以学校教育为中心的封闭型教育制度,建立开放式教育体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逐步完善终身学习体系,为每个人任何阶段的继续教育创造充分的条件,使教育成为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如果一个人在一定年龄或一定阶段上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他还应有别的机会接受教育。

(六)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弱势群体的资助体系。

弱势包括经济弱势、地域弱势、身体弱势等,弱势群体在任何国家都存在。

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如特困生、残疾学生、问题学生等,政府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理解。

只有通过对弱势群体的积极关注,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才能不断提高教育公平的水平,促成教育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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