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1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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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五编,247条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第五编:

占有附则,2023/5/5,4,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379号国务院令-504号国务院令第十条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删除了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职责修改成“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第十二条投票权方式与物权法一致第十九条修改保持与第十条一致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为“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2023/5/5,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所有权问题:

1.公共、公用与共用、共有2.建筑区划与物业管理区域3.红线、紫线、黄线、绿线、蓝线4.所有权的初始获得、创设获得与继受获得5.小区内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6.会所、车库、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地7.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及经营权8.小区的楼顶广告、无线发射出租的共有收益归属9.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房、标准价房、共有住房承租房的权利性质10.物业管理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关系11.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2023/5/5,6,物权法应规定哪些国家财产?

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

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

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

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用物也是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2023/5/5,7,新提出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区域”)概念。

可以理解为土地“红线”四至。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物权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畴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一些法定权利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其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023/5/5,8,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1.业主对建筑物管理方式的自主选择2.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其程序3.业主大会投票权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诉讼地位5.物业管理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关系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与专项维修资金1.物业管理日常维修与中修、大修、更新改造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包干制与酬金制,2023/5/5,9,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俗称“专有权、私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因这种共有为“按份共有”故亦称“共用部分的持份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也称“业主组织的成员权”,2023/5/5,10,物权法与原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通过条件,与原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

原条例的2/3投票权,物权法的双2/3,2023/5/5,11,物权法与原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通过条件,与原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

原条例的“双过半”,物权法的“新双过半”,2023/5/5,12,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身份界定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物业使用人、住户、租户等不动产所有权按国际惯例以产权证书确认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签订了售房合同发展商将客观上已经交付了房屋业主业主非业主的界定严格以产权证书(或售房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界定,2023/5/5,13,夫妻共同财产,办理了产权登记,业主,业主身份类别,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夫妻个人财产,2023/5/5,14,对于不动产物权:

其依法律行为而发生变更者,按照物权法统一规定,即无论其所有权的移转,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的设定,及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均须经登记,始生效力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如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等,非经登记,不得处分,2023/5/5,15,业主总人数,I.,未婚人士,已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已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产权证书署名者,夫妻产权证书未署名者,2023/5/5,16,管理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服务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人,是指业主大会决议、决定或管理负责人或业主委员会雇佣或聘任选聘而执行建筑物管理维护事务者,2023/5/5,17,物权法与物业管理,物权法涉及物业管理方面主要集中在“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影响作用:

在社会经济方面,有助于解决人口增加,土地面积有限的问题。

有效率地使用土地,减少建筑成本,促进都市更新,尤其是使更多的老百姓拥有自己住房的所有权在人民生活方式方面,改变传统观念和生活习惯,共同参与制定管理规约,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创设合理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大家业主的共同生活在物权制度方面,重新建构一套合理有效率的规范体系,规定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法律关系在消费者权利方面,维护了作为建筑物物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5/5,1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目的与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系为加强建筑物大厦之管理维护,提升居住生活品质,并促进社会安定、安宁、和谐与安居立法指导原则:

建筑物大厦物权关系立体化敦亲睦邻法律化,共同决策大家共同利益管理组织民主化,民主协商私法关系行政化和罚则化,2023/5/5,19,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2023/5/5,2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2023/5/5,2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专有部分建筑物物权关系共用部分(共有部分)所有权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租赁权等)业主大会(区分所有权人集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管理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管理服务人(物业管理公司)物权法-国家基本法律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行政法规规范基础管理规约(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决定,2023/5/5,22,单独所有、共有专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标的适用于不动产物权规定使用区分所有权人专用约定共用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应有部分共有所有权不属于专有之建筑物部分(如楼梯间、消防通道、屋面、外墙等)法定建筑物之附属物(如排水、防火、空调、管线等设备)建筑物之附属设备(如消防栓、天井、共有停共用部分分类车场、游泳池)(共有部分)约定附属建筑物(如别栋建筑物的仓库、车库)约定专有部分(如交谊厅、会所、会议室)全体共用(大共)部分共用(小共)售房合同约定共用部分之专用权(约定专用)管理规约约定业主大会决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23/5/5,23,得为单独所有权之标的专有部分要件:

构造上及使用上独立性使用专用共用(约定)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

专有部分及市政设施以外之其他部分不属于专有部分之附属物一体依约定:

无约定依专有部分比例性共用部分持分占有作为分担共用部分负担的准则、依据使用共用(原则)基地专用(法律、规约、约定)特色不得分割不得单独处分,共用部分持分权应随专有部分所有权之转移而转移不得独立办理产权登记,2023/5/5,24,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重要问题,2023/5/5,25,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之范围界定,确定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范围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内容:

专有部分专项服务、特约服务共用部分常规服务责任:

专有部分业主自己负责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分别负责费用:

专有部分业主自己承担共用部分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分摊权利与义务不同有利于解决纠纷,2023/5/5,26,专有部分范围:

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中心为界所围成的立体空间,墙体,地板,天花,墙体,中心线,专有部分之中心说,2023/5/5,27,专有部分范围:

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所围成的立体空间,墙体,地板,天花,墙体,中心线,专有部分之空间说,2023/5/5,28,专有部分之最后粉刷层说专有部分范围:

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最后粉刷层所围成的立体空间最后粉刷层也称为抹灰层或批宕层各种管线的共用部分与专有部分划分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的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为这些空间和区域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终端以内的相关设备设施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以内,专有部分及市政设施以外的,属于全体业主或两个及以上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备、设施,2023/5/5,29,架空层、停车场、会所、绿地所有权,屋顶,外墙,地下室,外墙,停车位,D,E,F,C,B,A,楼梯,2023/5/5,30,专有部分所有权,2023/5/5,31,共用部分持分权,2023/5/5,32,业主大会组织(因共同关系形成)的成员权,2023/5/5,33,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包括:

(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

(2)通过收益取得物之天然孳息的物权。

(3)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而取得物权。

(4)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

(5)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

(6)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7)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8)通过时效制度了取得物权。

(9)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基于债权行为,如买卖,互易,赠与,继承等,而发生的物权移转取得物权。

(2)基于物权合意而取得。

如土地使用权契约,抵押权契约,典权契约等。

(3)基于行政方法而取得。

如采矿权,水资源使用权等。

2023/5/5,3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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