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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消毒供应中心

4.2.1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检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包括外来医疗器械)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2.2应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记录,保证供应的物品安全。

4.2.3应建立与相关科室的联系制度

4.2.3.1主动了解各科室专业特点、常见的医院感染及原因、掌握专用器械、用品的结构、材质特点和处理要点。

4.2.3.2对科室关于灭菌物品的意见有调查、有反馈,落实持续改进,并有记录。

5基本原则

5.1CSSD的清洗消毒及监测工作应符合WS310.2和WS310.3的规定。

5.2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再处理应符合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皮肤、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WTS310.2】中规定的处理流程。

6人员要求

6.1医院应根据CSSD的工作量及各岗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护士、消毒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2CSSD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岗位培训,正确掌握以下知识与技能:

a)各类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的知识与技能。

b)相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的操作规程。

c)职业安全防护原则和方法。

d)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知识。

6.3应建立CSSD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专业进展,开展培训,更新知识。

7建筑要求

7.1基本原则

医院CSSD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建筑和职业防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

7.2基本要求

7.2.1CSSD宜接近手术室、产房和临床科室,或与手术室有物品【直接传递】专用通道,【不宜】建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7.2.2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染源,区域相对【独立】;

内部通风、采光良好。

7.2.3建筑面积应符合医院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兼顾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

7.2.4建筑布局应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

7.2.4.1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等。

工作区域包括【去污】区、【检查、包装灭菌】区(含独立的敷料制备或【包装】间)和【无菌物品存放】区。

7.2.4.2工作区域划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a)物品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流】。

b)空气流向由洁到污;

去污区保持相对【负】压,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保持相对【正】压。

7.2.4.3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湿度、机械通风的换气次数宜符合表1要求;

照明宜符合表2的要求。

表1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温度及机械通风换气次数要求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湿度/(%)换气次数(次/h)去污区16~2130~6010检查、包装及灭菌区20~2330~6010无菌物品存放区低于24低于704~10

7.2.4.4工作区域设计与材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之间应设【实际】屏障。

c)去污区与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之间应设洁、污物品【传递通道】;

并分别设人员出入【缓冲间】(带)。

c)

【缓冲间】(带)应设洗手设施,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无菌物品存放区内不应设【洗手池】。

d)检查、包装及灭菌区的专用洁具间应采用【封闭式】设计。

e)工作区域的天花板、墙壁应无裂隙,不落尘,便于清洗和消毒;

地面与墙面踢脚及所有阴角均应为【弧形】设计;

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水安全】型;

地面应防滑、易清洗、耐腐蚀;

地漏应采用【防反溢】式;

污水应集中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8设备、设施

8.1清洗消毒设备及设施医院应根据CSSD的规模、任务及工作量,合理配置清洗消毒设备及配套设施。

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8.1.1应配有污物【回收器具】、【分类台】、【手工清洗池】、【压力水枪】、【压力气枪】、【超声清洗装置】、干燥设备及相应清洗用品等。

8.1.2配备机械清洗消毒设备。

8.2检查、包装设备:

应配有【带光源放大镜的器械检查台】、【包装台】、【器械柜】、【敷料柜】、【包装材料切割机】、【医用热封机】及清洁物品装载设备等。

8.3灭菌设备及设施:

应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无菌物品装、卸载设备等。

根据需要配备灭菌蒸汽发生器、干热灭菌和【低温】灭菌装置。

各类灭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设有配套的辅助设备。

8.4储存、发放设施:

应配备【无菌物品存放设施】及【运送】器具等。

8.5防护用品

8.5.1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圆帽】、【口罩】、【隔离衣或防水围裙】、【手套】、【专用鞋】、【防护镜】、【面罩】等。

8.5.2去污区应配置【洗眼】装置。

9耗材要求

9.1清洁剂: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器械的材质、污染物种类,选择适宜的清洁剂。

9.1.1碱性清洁剂:

pH值≥【7.5】,应对各种有机物有较好的去除作用,对金属腐蚀性小,不会加快返锈的现象。

9.1.2中性清洁剂:

pH值【6.5~7.5】,对金属无腐蚀。

9.1.3酸性清洁剂:

pH值≤【6.5】,对无机固体粒子有较好的溶解去除作用,对金属物品的腐蚀性小。

9.1.4酶清洁剂:

含酶的清洁剂,有较强的去污能力,能快速分解蛋白质等多种有机污染物。

9.2消毒剂:

应选择取得卫生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安全、低毒、高效的消毒剂。

9.3洗涤用水:

应有冷热自来水、软化水、【去离子水】或蒸馏水供应。

自来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纯化水应符合电导率≤【15】Us/cm【25】

(℃)。

9.4灭菌蒸汽用水应为【软水】水或【纯化水】水。

9.5润滑剂:

应为【水溶性】,与人体组织有较好的相容性。

不破坏金属材料的透气性、机械性及其他性能。

9.6包装材料:

包括【硬性容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纸塑袋】、【纸袋】、【纺织品】、【无纺布】等应符合GB/T19633的要求。

纺织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为非漂白织物;

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不应缝补;

初次使用前应高温洗涤,脱脂去浆、去色;

应有使用次数的记录。

9.7消毒灭菌监测材料:

应有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有效期内使用。

自制测试标准包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10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10.1护理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设备及后勤管理等部门等,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CSSD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a)根据工作量合理调配CSSD的工作人员。

b)落实岗位培训制度;

将消毒供应专业知识和相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纳入CSSD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并为其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c)对CSSD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和质量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价。

d)发生可疑医疗器械所致的医源性感染时,组织、协调CSSD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e)对CSSD新建、改建与扩建的设计方案进行卫生学审议;

对清洗、消毒与灭菌设备的配置与质量指标提出意见。

f)负责设备购置的审核(合格证、技术参数);

建立对厂家设备安装、检修的质量审核、验收制度;

专人负责CSSD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g)保证CSSD的水、电、压缩空气及蒸汽的供给和质量,定期进行设施、管道的维护和检修。

h)定期对CSSD所使用的各类数字仪表如压力表、温度表等进行校验,并记录备查。

10.2物资供应、教育及科研等其他部门,应在CSSD主管院长或职能部门的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保障CSSD的工作需要。

第2部分: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3.1清洗cleaning

【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1.1冲洗flushing

【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3.1.2洗涤washing

【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

3.1.3漂洗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3.1.4终末漂洗finarinsing

【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3.2超声波清洗器ultrasoniccleaner

【利用超声波在水中震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3.3清洗消毒器washer-disinfector

【具有清洗与消毒功能的机器。

3.4闭合closure

【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

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3.5密封sealing

【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

注:

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

3.6闭合完好性closureintegrity

【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3.7包装完好性packageintegrity

【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

3.8湿热消毒moistheatdisinfection

【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代谢发生障碍,致使细胞死亡。

包括煮沸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

3.9A0值A0value

3.10湿包

4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

4.1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

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要求】进行处理。

4.2应根据【WS310.1的规定】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的处理方法。

4.3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310.3的规定】

4.4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

4.5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消毒、灭菌,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6设备、药械及耗材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操作与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4.7.1

4.7.2

4.7.3

4.7.4

5诊疗器械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5.1回收

5.1.1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放置;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密闭的容器】中,应采用保护措施,由CSSD集中回收处理;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

5.1.2临床使用者应在使用现场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预处理,去除明显污物,根据需要做处理。

5.1.3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采用【封闭】方式

回收,避免反复装卸。

5.1.4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5.2分类

5.2.1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

5.2.2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

5.3清洗

5.3.1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手工清洗】。

5.3.2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

手工清洗适用于【精密】、【复杂】

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

5.3.3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

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3.4【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4消毒

5.4.1清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

方法首选【机械热力】消毒,也可采

用【75%乙醇、酸性氧化电位水】或【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消毒剂进行消毒。

5.4.2湿热消毒应采用【纯化】水。

5.4.3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A0值应≥【3000】,消毒温度90°

间大于【5min】;

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A0值应≥【600】。

5.5干燥

5.5.1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

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90℃】;

塑胶类干燥温度【65℃~75℃】。

管腔器械内的残留水迹,可选用等进行干燥处理。

5.5.2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进行干燥处理。

】、或

进行干燥处理。

5.5.3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

5.6器械检查与保养

5.6.1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

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功能完好,无损毁。

5.6.2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

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5.6.3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

5.6.4应使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

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

5.7包装

5.7.1包装应符合【GB/T19633】的要求。

5.7.2包括装配、【包装】、封包、【注明标示】等步骤。

【器械】与【敷料】应分室包装。

5.7.3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程】或【图示】,核对器械的【种类】、【规格】

和【数量】,拆卸的器械应进行组装。

5.7.4手术器械应摆放在【篮筐】或有孔的【盘】中进行配套包装。

5.7.5盘、盆、碗等器皿,宜单【单独包装】装。

5.7.6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

有盖的器皿应开盖,摞放的器皿间应用吸湿布、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包内容器一致;

管腔类物品应【绕盘】放置,保持管腔通畅;

【精密器械】、【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5.7.7灭菌包重量要求:

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公斤,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5】公斤。

5.7.8灭菌包体积要求:

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

30cm×

25cm】;

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

50cm】。

5.7.9包装方法

5.7.9.1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每次包装前应检

查硬质容器的性。

其清洗消毒应符合本标准5.3清洗、5.4消毒、5.5干燥的流程。

5.7.9.2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

包装应采用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

5.7.9.3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使用一层,适用于【单独】器械的包装。

5.7.9.4普通棉布包装材料应,无污渍,灯光检查无破损。

5.7.10封包要求

5.7.10.1包外应设有灭菌【化学】指示物。

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内】化

学指示物;

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放置包外】

灭菌化学指示物。

5.7.10.2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重量】相适宜,松紧适度。

封包应严密,保持闭合完好性。

5.7.10.3硬质容器应设置,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时应可识别。

5.7.10.4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6】mm,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2.5】㎝。

5.7.10.5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的准确性和【闭合完好】性。

5.7.10.6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

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

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

标识应具有【追溯】性。

5.8灭菌

5.8.1压力蒸汽灭菌

5.8.1.1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5.8.1.2应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菌程序。

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

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和水的质量参见附录C。

5.8.1.3管腔类器械不应使用压力蒸汽灭菌方式进行灭菌。

5.8.1.4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2。

硬质容器和超大超重包装,应遵循器械和设备厂

家提供的灭菌参数。

并对参数进行灭菌测试和检查。

5.8.1.5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程序包括灭菌前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无

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监测】等步骤。

5.8.1.5.1灭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

a)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灭菌器处在“零”的位置;

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灭菌器柜门【密封圈】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活、安全有效;

灭菌柜内冷凝水排出口通畅,柜内壁清洁;

电源、【水源】、【蒸汽】、【压缩空气】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

b)遵循产品说明书对灭菌器进行【预热】。

c)预排气灭菌器应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试验。

5.8.1.5.2灭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装载:

a)应使用专用灭菌架或篮筐装载灭菌物品。

灭菌包之间【留有间隙】,利于灭菌因子的穿透。

b)宜将同类材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置于【同一批次】进行灭菌。

c)材质不相同时,纺织类物品应放置于上层、竖放,【金属器械类】放置于下层。

d)手术器械包、硬式容器应【平放】;

盆、盘、碗类物品应【斜放】;

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倒立】或【侧放】;

纸袋、纸塑包装物品应【侧放】;

利于蒸汽进入和冷空气排出。

e)选择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程序时,大包宜摆放于【上】层,小包宜摆放于【下】层。

f)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的【90】%。

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80】%;

同时不应小于柜室容积的【10】和【5】%。

5.8.1.5.3按以下要求进行灭菌操作:

a)应观察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及设备运行状况。

b)灭菌过程的监测应符合【WS310.3】中相关规定。

5.8.1.5.4无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卸载:

a)从灭菌器卸载取出的物品,待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可移动,时间〉【30】min。

b)每批次应确认灭菌过程合格,结果应符合的要求。

c)应检查有无湿包,湿包不应与,分析原因并改进。

d)无菌包掉落地上或误放到不洁处应视为【被污染】。

5.8.2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5.8.2.1适不应作为物品的常规灭菌程序,应在下使用。

5.8.2.3适用范围、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应遵循生产厂家。

5.8.3干热灭菌

5.8.3.1适用于耐热、不耐湿、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如玻璃、油脂、粉剂等物品的灭菌。

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符合WS/T367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

5.8.4环氧乙烷灭菌

5.8.4.1适用于【不耐高温】、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

5.8.5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

5.8.5.1适用于【不耐高温】、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

灭菌程序、

参数及注意事项符合WS/T367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

5.8.6低温甲醛蒸汽灭菌

5.8.6.1适用于【不耐高温】医疗器械的灭菌。

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符合WS/T367

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

5.9储存

5.9.1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区。

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区。

5.9.2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0】cm,离墙≥【5】cm,距天花板≥【50】cm。

5.9.3物品放置应固定位置,设置标识。

接触无菌物品前应【洗手】或【手消毒】。

5.9.4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应【干燥】、【包装】后专架存放。

5.9.5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

5.9.5.1环境的温度、湿度达到WS310.1的规定时,使用普通棉布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d;

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宜为【7】d。

5.9.5.2医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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