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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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总31页)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06)

2006-01-04发布                                                     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 技术内容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处理要求

4.1.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 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 医疗污水不得排入GB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GB3097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 排放要求

4.1.2.1 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

必测项目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5项。

选测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4项。

4.1.2.2 必测项目必须执行。

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 标准分级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4.1.3.2 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

4.1.4 标准值

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1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2

总砷

        

表2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四级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

100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

化学需氧量(CODCr)

40

60

120

6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7

悬浮物(SS)a

10(5)

20

60

8

动植物油

5

15

9

挥发酚

10

氨氮b

5(8)

15(20)

25(30)

11

磷酸盐(以P计)

12

余氯c

 

8

13

pH

6~9

a 括号内为用于冲洗地面及洗车用水水质指标。

b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c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mg/l~10mg/l。

  表3选测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氟化物

10

2

氯化物

250

3

甲醛类

4

总有机碳(TOC)

30

4.1.4.3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GB18466执行

4.1.5 取样与监测

4.1.5.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其中一类污染物的取样按照HJ/T91执行。

4.1.5.2 检测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5.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4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69

2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

3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

附录A

4

沙门氏菌

--

--

附录B

5

志贺氏菌

--

--

附录C

6

结核杆菌

--

--

附录D

7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30

GB11914

8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1

HJ/T86

9

悬浮物(SS)

重量法

--

GB11901

10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6488

11

挥发酚

GB7490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12

总氮(以N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4

13

磷酸盐(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

14

pH

玻璃电极法

--

GB6920

15

F-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

GB7482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

GB7483

16

氯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

GB11896

1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

18

TOC

非红外吸收法

GB13183

19

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

GB11897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

GB11898

 医疗废物控制标准

4.2.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弃置。

4.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4.2.3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采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的容器、转运器械进行包装、转运,包装、转运期间应注意防护措施。

4.2.4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

具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暂存库房必须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关于暂存库房的设计要求;具有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及门诊、部、所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并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暂存场所的要求。

4.2.5 医疗废物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用表5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

表5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序号

医疗废物种类

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备注

1

病理性废物(包括人体组织、死胎、器官、肢体和动物尸体、血液、体液)

火化或焚烧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2

焚烧或消毒

感染性废物(包括传染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弃物,如污染的材料和仪器;来自传染病房的废弃物,如排泄物、手术或感染伤口的敷料、严重污染的衣物;传染病人血透析中产生的废弃物;实验室感染的动物;传染病人或动物接触过的任何其他设备和材料;实验室所用的菌落及病原株培养基和保菌液;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废弃物)

3

锋利物(锐器)(包括针头、手术刀、解剖刀、针管、手术锯、玻璃制品等易对人体造成损伤的废物)

焚烧

4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被淘汰、压碎或污染的药品、疫苗、血清)

焚烧

5

遗传病毒性废弃物(包括已明确的抑制细胞的药物,化学或放射治疗病人的呕吐物、尿或粪便。

如苯、环孢霉素、环磷酰胺等)

焚烧

对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硫酸长春新碱等可采用化学降解法或封存或使之自动失效

6

化学性废弃物(包括在诊断、试验、清洁、管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遗传毒性的物质。

如甲醛、摄影用剂、有机化合物等)

焚烧或化学处理

对于一般的化学废弃物,如糖、氨基酸和特定的盐类可按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置或排入下水道。

7

低放射性废物(包括诊断或治疗用的棉签、注射器、输液器等)

焚烧

8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焚烧

4.2.6 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技术要求

4.2.6.1 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要求

按GB19218执行。

4.2.6.2 高温蒸汽灭菌

按GB15982执行

4.2.6.3 其他处理技术

采用微波处理法、化学消毒法、电热去活技术(EDT)等其它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4.2.7 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应达到的排放标准

4.2.7.1 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炉排放气体的排放限值不应高于GB18484规定的限值。

检测方法按GB18484执行。

4.2.7.2 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残留物中的含菌量应为零。

4.2.7.3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中除尘设备收集到的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GB18598固化填埋处理;焚烧产生的炉渣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其他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进行鉴别,并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无法进行鉴别实验的,按危险废物处置。

4.2.7.4 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将其粉碎后按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4.2.7.5 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生物指示剂应选择耐热的嗜热性脂肪杆菌芽孢(Bacillusstearothermophilusspores),检测方法按GB15981执行。

4.2.7.6 每批医疗废物进行高温蒸汽灭菌处置需用化学检测方法对灭菌效果进行检测,可采用化学指示管(卡)检测方法或化学指示胶带检测法,检测需将化学指示管(卡)放入灭菌室内灭菌效果最难保证的空间位置,或将化学指示胶带粘贴于每一待灭菌物品包外,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察所放置的指示管(卡)或胶带的性状或颜色,如果均变至规定的条件,判为灭菌合格;若未达到规定的条件,则灭菌过程不合格。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医疗污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

 仪器和设备

A.1.1 高压蒸汽灭菌器

 干燥灭菌箱

 培养箱:

37℃

 恒温水浴箱

 电炉

 天平

 灭菌平皿

 灭菌刻度吸管

 酒精灯

 培养基和试剂

 乳糖胆盐培养液

 成分

蛋白胨                      20g

猪胆盐(或牛、羊胆盐)      5g

乳糖                        5g

%溴甲酚紫水溶液         

蒸馏水                      1000mL

 制法

将蛋白胨、猪胆盐及乳糖溶解于1000mL蒸馏水中,调整pH到,加入指示剂,充分混匀,分装于内有倒管的试管中。

115℃下灭菌20min。

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三倍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

 成分

蛋白胨                      60g

猪胆盐(或牛、羊胆盐)      15g

乳糖                        15g

%溴甲酚紫水溶液         

蒸馏水                      1000mL

 制法

制法同附录。

 伊红美兰培养基(EMB培养基)

 成分

蛋白胨                       10g

乳糖                         10g

磷酸氢二钾                   2g

琼脂                         20g

2%伊红水溶液                20mL

%美蓝水溶液              13mL

蒸馏水                        1000mL

 制法

将琼脂加到900mL蒸馏水中,加热溶解,然后加入磷酸氢二钾和蛋白胨,混匀使溶解,再加入蒸馏水补足至1000mL,调整pH至~。

趁热用脱脂棉和砂布过滤,再加入乳糖,混匀,定量分装于烧瓶内,115℃灭菌20min。

作为储备培养基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临用时,加热融化储备培养基,待冷至60℃左右,根据烧瓶内培养基的容量,加入一定量的已灭菌的2%伊红水溶液和%美蓝水溶液,充分摇匀(防止产生气泡)。

倾注平皿备用。

 乳糖蛋白胨培养液

 成分

蛋白胨                         10g

牛肉膏                         3g

乳糖                           5g

氯化钠                         5g

%溴甲酚紫乙醇溶液          1mL

蒸馏水                         1000mL

 制法

将蛋白胨、牛肉膏、乳糖及氯化钠加热溶解于1000mL蒸馏水中,调整pH到~,加入%溴甲酚紫乙醇溶液1mL,充分混匀,分装于内有倒管的试管中。

115℃下灭菌20min。

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革兰氏染色液

 结晶紫染色液

结晶紫                         1g

95%乙醇溶液                   20mL

1%草酸铵水溶液                1000mL

将结晶紫溶于乙醇中,然后与草酸铵水溶液混合。

 革兰氏碘液

碘                             1g

碘化钾                         2g

蒸馏水                         300mL

将碘与碘化钾混合,加入蒸馏水少许,充分摇匀,待完全溶解,再加入蒸馏水至300mL。

 脱色液

95%乙醇

 沙黄复染液

沙黄                           1g

95%乙醇                       2g

蒸馏水                         90mL

将沙黄溶于95%乙醇中,然后用蒸馏水稀释。

 染色法

染色的基本步骤为:

a) 涂片:

在载玻片上滴加一滴生理盐水,用灭菌的接种环取菌落少许,与生理盐水混匀,涂布成薄膜;

b)干燥:

在室温中使自然干燥;

c)固定:

将涂片迅速通过火焰2~3次,以载玻片反面接触皮肤,热而不烫为度;

d)染色:

滴加结晶紫染色液,染色1min,水洗;

e)媒染:

滴加革兰氏碘液,作用1min,水洗;

f)脱色:

滴加95%乙醇脱色,约30s,水洗;

g)复染:

滴加复染液,复染1min,水洗。

革兰氏阳性菌染色后呈紫色,革兰氏阴性菌染色后呈红色。

亦可用1:

10稀释的石炭酸复红染色液作复染剂,复染时间为10s。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见图。

 操作步骤

A.4.1 样品准备

污水样品应至少取200mL,使用前应充分混匀。

若样品为经过氯消毒的污水,应在采样后立即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充分中和余氯。

根据预计的污水样品中粪大肠菌群数确定污水样品接种量。

粪大肠菌群数量相对较少的接种量一般为10mL、1mL、。

粪大肠菌群数较多时接种量为1mL、、或、、等。

接种量少于1mL时,水样应制成稀释样品后供发酵试验使用。

接种量为、时,取稀释比分别为1:

10、1:

100。

其它接种量的稀释比依此类推。

1:

10稀释样品的制作方法为:

吸取1mL水样,注入到盛有9mL灭菌水的试管中,混匀,制成1:

10稀释样品。

因此,取1mL1:

10稀释样品,等于取污水样品。

其它稀释比的稀释样品同法制作。

 发酵试验

将样品接种于装有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有小倒管)中,44℃培养24h。

样品接种体积以及管内乳糖胆盐培养液的浓度与体积根据以下条件确定:

取三个接种量、每个接种量的样品分别接种于5个试管内,共需15个试管。

试管内乳糖胆盐培养液的浓度与体积应根据接种量确定。

若接种量为10mL,吸取10mL样品接种于装有5mL三倍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若接种量为1mL时,吸取1mL

样品接种于装有10mL普通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若接种量少于1mL时,吸取1mL稀释样品接种于装有10mL普通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

 平板分离

大肠杆菌分解乳糖产酸时培养液变色、产气时小倒管内出现气泡。

经24h培养后,将产酸的试管内培养液分别划线接种于EMB培养基上。

置于37℃培养箱中,培养18h~24h。

 鉴定

挑选可疑粪大肠菌群菌落,进行革兰氏染色和镜检。

可疑菌落有:

a)深紫黑色,具有金属光泽的菌落;

b)紫黑色,不带或略带金屑光泽的菌落;

c)淡紫红色,中心色较深的菌落。

上述涂片镜检的菌落如为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则挑取上述典型菌落1~3个接种于盛有5mL乳糖蛋白胨培养液倒管和倒管的试管内,置于44℃培养箱中培养24h。

产酸产气试管为粪大肠菌群阳性管。

 计数

根据证实有粪大肠菌群存在的阳性管数,查表可得100mL污水中粪大肠菌群MPN值。

由于表是按一定的三个10倍浓度差接种量设计的(接种量为10mL、1mL和),当采用其他三个10倍浓度差接种量时,需要修正表内MPN值,具体方法如下:

表内所列污水最大接种量增加10倍时表内MPN值相应降低10倍;污水最大接种量减少10倍时表内MPN值相应增加10倍。

如污水接种量改为1mL、和时,表A内MPN值相应增加10倍。

其它的三个10倍浓度差接种量的MPN值相应类推。

由于表内MPN值的单位为每100mL污水样品中MPN值,而污水以1L为报告单位,因此需将查表得到的MPN值乘上10,换算成1L污水样品中的MPN值。

表 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最可能数(MPN)检索表

(污水样品接种量为5份10ml水样,5份1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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