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标》文化馆建设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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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守仁韩光宗李建军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2)

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3)

第四章面积指标……………………………………………………(5)

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6)

第六章建筑设备……………………………………………………(8)

附录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9)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1)

附件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

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

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

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

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

行政管理、会议接待等用房。

四、辅助用房包括:

储存库房、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

第十三条文化馆室外场地包括:

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四条文化馆建筑设备包括:

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暖通与空调系统及设备、网络与通信系统及设备、舞台演出及展览设备等。

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

第十五条文化馆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

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六条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表1)。

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1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类型

建筑用地总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建筑密度(%)

停车场地控制

大型馆

4500~6500

1200~2000

25~40

机动车:

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自行车:

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中型馆

3500~5000

900~1500

小型馆

2000~4000

600~1000

注:

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文化馆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

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

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九条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

适用范围

≥250

≥8000

大城市

50~250

6000~8000

20~50

4000~6000

中等城市

≥30

市辖区

5~20

小城市

5~30

市辖区或独立组团

<5

800~2000

城关镇

省、市、县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所在城镇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其他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进行核算;

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

小于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建筑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应兼顾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各馆的特色综合确定,可参照本建设标准附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馆建筑应以群众活动功能为主,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

文化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表3文化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

序号

分项内容

1

群众活动用房

77~79

76~78

2

业务用房

6

8

10

3

管理用房

7

4

辅助用房

8~10

6~8

4~6

5

总使用面积

100

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具有地方风格和文化特色。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非单层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七条文化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体量,选择适宜的柱网、层高与结构形式。

多功能厅、展览厅、阅览室、舞蹈(综合)排练室、儿童活动室、大教室等群众活动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灵活性。

第二十八条文化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CB50223的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

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

文化馆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其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第二十九条文化馆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装修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第三十条文化馆建筑应符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允许噪声级

的相关规定;

大型排演厅、观演厅的噪声控制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08执行。

文化馆建筑内部各项活动功能差异性较大,平面布局除考虑动静分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第三十一条文化馆大型排演厅的观众厅、舞台、后台及声学设计等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文化馆的观演厅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及《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观众厅、舞台、后台以及声学要求、放映机房要求等综合设计。

第三十二条文化馆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设计可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执行。

老年活动室和儿童活动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风条件。

第三十三条文化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室内环境设计、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以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相关规定。

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文化馆建筑的室内外装修应考虑使用功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条件、景观环境、地方及民族特色等,因地制宜,力求适用、经济、美观。

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文化馆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设有群众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

第三十六条文化馆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文化馆应设有相应的采暖、空调系统并达到国家有确关节能标准要求。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文化馆,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的室温可调控装置。

第三十八条文化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

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

文化馆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

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相应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

第三十九条文化馆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活、电视与卫星接收系统等设备。

大型文化馆应设置与消防、安防合用的广播系统,可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

第四十条文化馆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与当地网络化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服务系统以及网络和计算机设备,综合布线。

附录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

功能

项目构成

主要内容

使用面积控制要求

演艺活动

大型排演厅(400~600座)

800~1200㎡

观演厅(150~300座)

400~800㎡

多功能厅(小型排演、报告)

300~500㎡

交流展示

展览厅(陈列厅)

展览厅≥65㎡/间,250~500㎡为宜

宣传廊

辅导培训

大教室(80人/班为宜)

≥1.4㎡/人,120㎡/间为宜

小教室(40人/班为宜)

≥1.4㎡/人,600㎡/间为宜

计算机与网络教室

70~100㎡为宜

多媒体视听教室

100~180㎡/间为宜

舞蹈(综合)排练室

≥6㎡/人,200~400㎡/间为宜

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30人/班)

美术、书法≥2.8㎡/人,其他≥2.0㎡/人,60㎡/间为宜

图书阅览

阅览室

100~150㎡为宜

资料档案室、书报储存室

25~50㎡为宜

游艺娱乐

综合活动室

30㎡/间为宜

儿童活动室

100~120㎡/间为宜

老人活动室

60~90㎡/间为宜

特色文化活动室

100~150㎡/间为宜

续表

文艺创作

文艺创作室

一般工作室24㎡/间为宜;

琴房≥6㎡/间;

美术、书法工作室≥24㎡/间为宜;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工作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面积。

研究整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室文化艺术档案室

其他专业工作

音像、摄影、音乐、戏曲、舞蹈、美术、书法等工作室

刊物编辑、出版工作室

网络文化服务、机房

行政管理

办公室

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

会议接待

会议、接待室

60~90㎡为宜

储存库房

道具库房、储藏间等

室内停车面积平均40㎡/辆为宜;

值班室面积不宜小于6㎡;

其他用房按使用功能要求及建设规模配建需求确定使用面积

建筑设备

水池/水箱/水泵房、变配电室等

维修室、锅炉房/换热站、空调机房、监控室等

后勤服务

值班等

车库等

注:

表中●、◎、○分别为应设、可设和不设用房项目;

文化馆建筑群众活动用房项目构成主要内容的设置数量差异较大,各馆可根据实际需求及本馆特长合理确定;

小型馆的应设项目原则上适用于2000㎡以上的文化馆。

10·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1·

附件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17)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2l)

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25)

第四章面积指标…………………………………………………(27)

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30)

第六章建筑设备…………………………………………………(34)

15·

第一条本条阐述了文化馆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

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特有的公共文化艺术活动场所。

其主要职能为:

社会宣传教育、公益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普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

建国以来,我国的文化馆机构从2400余个发展到3200余个,馆舍建设条件逐年改善,组织活动不断丰富,文化艺术水平不断提高。

实践证明,文化馆在人民群众生活中一直发挥着积极和显著的作用。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提出: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因此,文化馆应科学、合理地投资和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届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和保障文化馆的建筑、设备能够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口规模相适应,制定本建设标准。

调研发现,我国文化馆的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包括建设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的问题;

文化馆被挤占、挪用或长期缺失的问题;

建筑功能不完善、活动内容单一、缺少活动场所的问题;

文化馆作为形象工程项目,忽视了内在的功能需求导致低效使用土地与建筑的问题;

建设年代较早的文化馆,面临的设施落后、规模不足等问题。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文化馆的建设,达到合理与节约投资的目的,编制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条阐述了文化馆建设标准编制的作用。

l7·

本建设标准是为文化馆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和经济等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技术文件。

本建设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

相关使用者包括文化馆业主本身、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

文化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皆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控制要求;

其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以及建设水平也应按本建设标准提出的要求进行控制。

这样,利于文化馆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使国家有限的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文化馆目前是按照行政建制设置、分级管理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以及市(地、州、盟)级文化馆,通常称为群众艺术馆;

县(市、旗、区)级文化馆称为文化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本建设标准所指文化馆包括上述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的以及需要改建和扩建的文化馆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要求。

“社会力量举办”并“向公众开放”的文化馆、人口超过5万的建制镇文化馆(站)等其他文化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条界定了文化馆的社会属性,明确了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划或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这是文化馆事业社会公益属性的宪法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承担发展文化馆事业、设置并保障文化馆正常运行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宪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提出: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

18·

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九条提出,“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提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文化馆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同时也是为城镇居民提供文化艺术活动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我国,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县级市以及建制镇。

综上所述,文化馆的建设除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外,还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市或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保障文化馆设施的良性运行和文化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六条这两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的基本原则。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第七条本明确了文化馆的建设方式。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

19·

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范围内(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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