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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讯问

如何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基本活动之一,是每个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一场尖锐、复杂、面对面的斗争。

办案中,侦查人员为了证实犯罪、查清犯罪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侦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

讯问的成败与否,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审理能否顺利进行。

侦查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些案件讯问失败,给办案带来困难。

所以,研究讯问失败的原因,从中找出教训,对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办案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一、犯罪嫌疑人反审讯伎俩增强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技术化。

有的从影视和文学作品中学会了反侦破手段和作案技巧,作案前就进行周密策划,手段隐蔽、毁灭证据、不留痕迹,到案后自以为天衣无缝,无人知晓,因而守口如瓶。

团伙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大都订立攻守同盟,案发后相信哥们义气,认为同案人不会出卖朋友,只要咬紧牙关,侦查机关就无法查证核实。

到案后,横下一条心,无论侦查人员采取何种方法讯问,软硬不吃,咬牙硬挺。

惯犯、累犯多次与公安机关打过“交道”,善于辩解,拒不认罪,有的孰知办案程序和讯问方法,积累了反审讯的“经验”,因此在讯问中巧妙周旋拒不供认,造成讯问失败。

二、对犯罪嫌疑人管理不当?

看守所是羁押、管理在押人员的场所,也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前沿阵地。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管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讯问工作的成败。

目前,由于对在押人员管理不当造成讯问失败的,一是有的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管理不严,喊话串供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有的将同案人关押在相邻监室,只要一喊话,同案人就能听到,造成串供;二是有的管教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麻痹,把同案人关押在一起。

有的在提审、放风、组织在押人员劳动时,使同案人见面,串通案情;三是对出所的在押人员没有严格搜查,使其向社会上与案件有牵连的人员传递条子,通风报信;四是与外界隔离条件差,社会上一些与案件有牵连的人得以到看守所墙外喊话,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

更有甚者,个别管教人员经不起腐蚀拉拢和糖衣炮弹的袭击,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亲朋好友的贿赂下,知法犯法,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让其翻供或拒供,里应外合对付审讯,造成讯问失败。

三、不分场合议论案情?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一起研究、探讨案情,以期达到查清事实、侦破案件的目的,完全是正常的,而且是应提倡的一种好作风。

它有利于集思广益,互相切磋,为查明案情献计献策。

但不注意地点场合,随便谈论,往往会把案情泄露出去,犯罪嫌疑人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制定对策,负隅顽抗,拒不供认,造成讯问失败。

四、过早进行新闻报道?

从打击犯罪、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做好法制宣传这个角度看,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做一些适当的报道是有必要的。

但是,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抢新闻,往往在案件情节没有完全搞清,有待于进一步工作的情况下就过早地发了报道,有的甚至只是道听途说或者将未经查实的材料公开报道,其结果是造成失密或报道失实。

把公安机关掌握的案情泄露出去,使犯罪嫌疑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获得这些信息,并根据报道的内容分析研究我们掌握案情的程度,进行反审讯,造成讯问失败。

五、讯问方法不当?

  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对案件中的问题先问什么,后问什么,怎么问法,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怎么回答都要通盘考虑,周密安排,才能有条不紊、又快又好地完成讯问任务。

而在办案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没有“吃透”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的心态缺乏研究,讯问前又缺乏准备,心中无数,匆忙上阵,随便提问,造成讯问失败。

一是讯问抓不住重点。

有些情节该问的不问,不该问的倒问了不少。

有的情节问了一半后又问别的,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中心不突出,重点不明确,使犯罪嫌疑人看出你不仅水平低下,而且不掌握证据,因而拒供。

二是讯问用语不当。

在讯问中如何使用语言,不仅能看出一个侦查员的文字修养,而且也能反映出其业务能力和讯问技巧。

讯问中,用语得当,往往一句话就能击中要害。

使犯罪嫌疑人束手就擒,交代罪行。

同样,一句话问的不当就会暴露案情和我们掌握案情的底细,给办案带来不可收拾的后果。

三是多人讯问,事先没有明确主审和统一讯问方式。

讯问中争先发问,致使犯罪嫌疑人感到侦查人员没有掌握多少材料,故反应冷淡,不作供述。

四是不实事求是。

有的侦查员在讯问中,无论犯罪嫌疑人态度好坏,都说态度不老实,使对方认为你是非不明、好坏不分,发生抵触情绪。

六、主观臆断?

  有的侦查人员思想方法主观,固执已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脱离客观实际,只是根据一些片面的、未经证实的材料,在脑子里形成印象,先入为主,主观地定出一个框框,然后带着框框去讯问。

当犯罪嫌疑人不按他们的主观愿望供述,交待的问题与他们脑子里形成的框框相悖的时候,就视为狡辩抵赖、推脱责任,甚至把正常的辩解和申诉一律视为“抗拒”、“态度不好”,迫使犯罪嫌疑人按照他们的意图交代问题。

有的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根据侦查人员的意图顺杆爬,造成乱供和伪供,使讯问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导致讯问失败。

七、随意许愿

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教育,不要言过其实,不要“许愿”、“打保票”。

有的侦查员在讯问急于求成,不是运用政策、法律的威力进行震慑教育,运用有效的讯问方法予以制服,而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急于获得自由的心理,向犯罪嫌疑人许愿,告诉他只要交代了问题就放其回家。

犯罪嫌疑人为了早日回家,就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做了供述。

其结果一是造成乱供、伪供,给办案带来不应有的困难;二是即使供述的是真实情况,一旦没有如愿以偿,他们便会认为侦查人员说话不算数,欺骗了自己,再次讯问时就会翻供,而且会反咬一口,说是为了回家,才按侦查人员的意图供述的。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他们抓住这个“理”进行抵赖,就无法认定犯罪事实,造成讯问失败。

八、污辱人格?

  讯问中,当犯罪嫌疑人体察到侦查人员尊重其人格,并且是摆事实、讲道理、态度公正、以理服人时,才比较容易转化,减轻对立情绪,也比较容易说心理话,坦白交代罪行。

而当他认为侦查人员粗暴蛮横、不近人情、不晓事理,甚至故意捉弄、刁难、跟他过不去时,就会增加对立情绪。

有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时常表现出傲慢的、不适当的严厉态度,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讽刺、挖苦,污辱人格,用严重损伤其自尊心的言行进行刺激,不但不会消除对抗情绪,反而会引起对方的不满和反感,加剧对抗,出现僵持局面。

九、刑讯逼供?

  有的侦查员业务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

讯问中,不会运用讯问策略和方法制服被讯问人,而是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强取口供,造成的后果,一是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对立情绪,采取“以硬抗硬”的态度,宁死不供,对抗到底;二是受刑不过,屈打成招,根据讯问人的意图,虚构事实,违心供述;三是为了赚个好态度,免得皮肉受苦,随意乱供。

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获取了不真实口供,导致讯问失败。

十、侦查人员缺乏涵养?

  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沉着老练,不感情用事。

感情冲动,往往会丧失理智,说出一些“过头”话,做出一些蠢事。

有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就希望侦查人员动肝火,甚至想方设法刺激他们动肝火,以便得到在侦查人员冷静、理智时所得不到的东西,摸到我们的底细。

一些缺乏涵养的侦查员,在犯罪嫌疑人花言巧语几句,或者交代了一点什么问题的时候就喜形于色;而在顶撞几句或者没有回答问题时就暴跳如雷,使犯罪嫌疑人从他们的面部表情看出其内心活动。

还有一些社会经验丰富的犯罪嫌疑人,一面讲问题,一面仔细观察侦查员面部表情细微变化。

一些不老练的侦查员,内心活动溢于言表,使犯罪嫌疑人能从中看出他讲的哪些话,侦但人员相信了,哪些不以为然,哪些引起了侦查人员的重视,哪些根据本不被当回事儿,由此,他就可以推断出侦查人员掌握了哪些情况,哪些问题还不知道。

于是,他就可以想出一些对付讯问的办法,导致讯问失败。

综上所述,侦查讯问失败的原因,虽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主观主因素造成的。

所以,要做好讯问工作,必须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侦查人员自身也要加强学习锻炼,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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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制作笔录要做到“信、达、雅”

本文谈到的笔录是特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收集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

笔录本身并不是证据,只是承受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些无形证据的载体。

笔录内容从理论上讲应该是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真实语言、思想、行为的反映,但在受到笔录制作人本身的文字表达能力、对被询问或讯问人的印象、制作笔录时的情绪等主客观条件影响下,通常笔录内容与被询问或讯问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往往是有一定偏差。

笔录制作人不是留声机,不可能将被询问或讯问人的叙述完整地记录下来,所以这种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笔录制作人因责任心或主观意愿,故意简化、隐瞒、歪曲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叙述,将会制作出不合格笔录,不合格的笔录不仅会给整个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也会降低证据的效力。

通常不合格的笔录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格式型笔录。

这种笔录常见于询问报案人、受害人或证人的笔录。

由于笔录制作人责任人心不强、态度马虎,不愿花时间详细询问,只是草草记上几笔,敷衍了事。

例如笔者见到一份接警笔录,上面只有三个问题:

“为什么打

110报案?

”、“什么时间发现家里被盗的?

”、“被盗什么物品?

”。

这三个问题记完只用一页材料纸,工作效率虽高,但没有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进出口路线、作案手段、现场破坏程度等有用信息,对于侦查工作毫无用处,往往在破案后还要返工。

二、技术型笔录。

有些侦查员在记录笔录时,为了使侦查工作不出现“波折”,往往把被询问或被讯问人的叙述作“技术化”处理,致使记录出的笔录严重违背了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本意。

一是瞒天过海,当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叙述与已收集的其他的证据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如果真实记录,必将深入调查,只到查清矛盾或冲突真相,这样既增加了工作量,又对报捕、起诉等诉讼工作产生影响,甚至会功亏一篑,为防止意外,侦查员往往会把冲突、矛盾的部分不记录或者按自己的意愿记录;二是无中生有,当笔录制作人因某种原因需要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叙述对侦查工作有利的事实而未达到目的时,笔录制作人便擅自在笔录中以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的名义添加自己“需要”的内容。

这种技术型笔录由于并不是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真实意愿的表现,也不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往往会误导决策者,使侦查工作进入岐道。

三、破绽型笔录。

由于笔录制作人的文字表达能力有限或者责任心不强,往往制作出一些语句不通、前后矛盾、词不达意、错别字连篇的笔录。

这种破绽型笔录由于并未违背事实,其危害性往往被侦查人员和笔录制作人忽视,应该引起广大侦查员关注,因为在检察机关许多不批准逮捕或退查理由中,经常会发现这类笔录赫然在目,这种笔录也严重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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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庸置疑,制作笔录水平对于刑警来讲是非常重要的,是刑警综合能力的直接体现。

如何制作合格的笔录呢?

笔者认为我国近代著名学者严复提出的“信、达、雅”三个理念非常有借鉴意义。

严复在著作《译例言》中说“译事三难:

信、达、雅”,也就是翻译工作要做客观、贴切、文雅。

翻译工作是译者将外文著作的内容和内涵通过自己的思想和理解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这和刑警在制作笔录时,用自己的语言将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的叙述表达出来,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所以,刑警制作笔录时,应该尽量以实事求是的心态,使用规范、恰当的语言做到“信、达、雅”。

一、“信”,即客观、真实,实事求是。

要求笔录制作人在制作笔录时不能带着主观意愿,不能?

“设计”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的叙述,要做到不偏不倚,充分尊重当事人态度和真实意愿。

这是制作笔录的基本要求。

客观、真实地记录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叙述,要做到详略得当,尽量详细记录与案件相关、对侦查工作有帮助的事实,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少记或者不记。

笔录制作人最好在制作前制订一份详细的提纲或者打下腹稿,将需要了解的事实了然于胸,如严复所言,“此在译者将全文神理,融会于心,则下笔抒词,自然互备”。

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在回答笔录制作人的提问时,很可能有意或无意讲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情况,笔录制作人应及时制止,引导当事人回到正题。

  二、“达”,即贴切。

就是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尽量还原被询问、讯问人的表达能力、语言特征,让人阅读时如睹其人、如闻其声。

笔录制作人不能因自己的习惯和文字表达能力,将当事人的叙述随意发挥,如严复所言,“译文取明深义,故词句之间,时有所�俚礁揭妫�不斤斤于字比句次,而意义则不倍本文。

题曰达�d,不云笔译,取便发挥,实非正法”。

首先,笔录的内容要符合当事人的文化水平。

制作笔录时,如果让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人字字珠玑、词藻华丽,或者让一个表达出众的人讲话断断续续、吞吞吐吐,都是不符合情理的。

笔者曾看到有些笔录中使用“之”、“其”代替人称,觉得很不妥当,因为现实中没有人会这样称呼别人,在笔录中看到这样的文字,很让人怀疑这是否是当事人的叙述。

其次,笔录的内容要符合当事人的语言特征。

在制作笔录时,当事人因籍贯、职业、社会经历、社交层次等因素,会在叙述时表现出某些个人特征,而在侦查过程中,经常需要分析当事人的这些个人特征或者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痕迹,这时当事人的语言特征便是重要的依据。

能反映当事人的语言特征有:

方言、习惯语(包括口头禅)、职业用语、暗语等。

三、“雅”,即文明、雅观。

工作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因为素质低下或者情绪激愤,往往脏话不绝于耳;有的黑社会团伙成员,在供述犯罪事实时会讲出“江湖黑话”,这些脏话和黑话应该避免记录。

记录有脏话的笔录,虽然达到了真实、客观的要求,但是会给阅读笔录的人造成视觉污染,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如果非特殊情况,应该省略。

“江湖黑话”一般是隐语,如果真实记录,会使阅读的人不知所云,影响了笔录内容的表达,更严重的是公开记录“江湖黑话”,会对公安机关情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江湖黑话”应该作为机密内容,专门整理登记l

浅谈如何提高笔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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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

办案质量是反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民警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一、?

笔录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其中四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其中三种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

翻开任一刑事案件卷宗或行政处罚卷宗,都可以看到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了很大的比重。

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可忽视。

除了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户证管理、出入境管理的执法活动中,甚至信访工作中,有时也需要制作笔录。

二、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差强人意,基层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主要因为所办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存在问题,两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笔录中找原因。

实体方面是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导致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导致量罚不适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如传唤、传讯、告知、调解等不以笔录或其它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对侦查措施的采用如辨认、搜查等记录不规范导致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受损。

  笔录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文字水平不高。

这与办案民警对笔录的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表现在:

(1)错别字。

①有些不常用的字写错。

民警制作笔录遇到少用的、不会写的字时,懒得请教同事或查字典,随便写个别字应付了事;②有些常用的字写错,制作笔录时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写别字;③记录时赶时间,记录后未加校对造成写别字;

(2)病句。

语法方面有问题。

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

(3)用语不规范。

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

把粤语、英语照搬直译;

(4)标点符号不规范。

①无标点,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既非逗号又非句号;②逗号句号用法不分,意思不分层次,一逗到底;③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

(5)人称混乱。

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引述另一人说话时,间接叙述用了第一人称,直接引用时未原话引用或用了第三人称;

(6)字迹潦草难认。

涂改多,卷面不洁。

2、表达能力欠缺。

这与办案民警的文化水平、文化基础有关,也与对待笔录的态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表现在:

(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

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起因、结果六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2)记叙简略,描述粗糙。

①物品的特征不明,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不确;②人的体貌特征不明,人的高矮胖瘦、脸型、发型、衣着等不明;③动作的先后顺序、过程、步骤不明;④场所的方位、特征、朝向四至不明;

(3)对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罚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全。

①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耐心细致或缺乏办案经验不问及;②问了,但忘了记;③问了,但只是随口问问,认为不重要不记;④问了但得到否定回答不记;

(4)笔录的目的性不强。

无的放矢,无针对性。

制作笔录无提纲,想到哪里问到哪里记到哪里;

(5)笔录的逻辑性不强。

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缺乏连贯性。

3、法律水平低。

这与办案民警的法律基础知识,办案经验,工作中缺乏适度的灵活性以及未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有关,表现在:

(1)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语。

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

对被询(讯)问人的“答”当然要如实、客观记录,关键问题最好原话照录,但笔录中的“问”应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

(2)对关系到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

(3)对关系到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细节记叙不明;

(4)引用法律条文不精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

如告知笔录、逮捕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笔录等;

(5)自我暴露讯问过程中有指供诱供(把侦查人员的暗示、试探、利诱记录在“问”中)、变相刑讯副供(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车轮战,变相肉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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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

(1)一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无询?

(讯)问人;

(2)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询(讯)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

(3)起止时间不确;

(4)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打指印确认;

(5)笔录头制作不规范,漏项;填写不规范;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混用;

(6)“讯”问“询”问不分。

5、对特殊情况缺乏处理经验。

有法律规定的不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不动脑筋想办法:

(1)当被询(讯)问人拒绝签名时;

(2)询(讯)问未成年人时;

(3)讯问聋哑人时;

(4)询(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或外国人时;

(5)被询(讯)问人为文盲时;

(6)被讯问人无理取闹、撒野耍赖、胡搅蛮缠时;

6、笔录的科技含量低。

除少数格式笔录外皆为手写,效率低效果差,目前仍是执法工作中最耗费警力的苦差事,是公安工作中科技含量最低的工作项目之一。

三、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一)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

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

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一般而言,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

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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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

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3、一定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

依《人民警察法》,继续盘问(留置)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刑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提纲里列出的问题,不管被询(讯)问人如何回答都应记录。

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

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

有的案子到了法制科,到了市局、区检退回补充侦查往往就因为要补问一两个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往往是问了只是没往笔录上记。

2、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

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有关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

依《规定》第186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4、注意使用法律用语。

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或核实,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

5、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与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呼应。

依《规定》第181条“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所以关键字句不要先出现在“问”中,以避“指供”、“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现后,在“问”中加以重复和强调。

关于重要情节要专门单独发问,由被询(讯)问人重述;

6、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

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不同,制作证人笔录与制作被害人笔录不同;

7、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动脑筋想办法:

  

(1)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依《规定》第184条“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在执法实践中,被讯问人拒绝签名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

A畏罪心理。

讲是讲了,但想到会被劳教、判刑又有畏惧心理;B侥幸心理。

迫于人证物证,讲是讲了,但以为不签名就可以逃避打击;C对抗心理。

对侦查人员的语气、措辞、态度有抵触情绪,以沉默对抗,以不合作对抗,或借故无理取闹。

为了使所制作的笔录具备证明力,当被讯问人拒绝签名时,办案民警应针对其心理特征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教育,对其拒不签名的理由、借口进行批驳,仍不奏效的应当在笔录上进一步注明当时的情形。

此外,对重特大案件,对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辅助手段,利用录像机对说服教育和批驳的过程录像,以视听资料固定。

这样做的好处有,一,已制作的笔录不因拒绝签名白费功夫;二,把被讯问人抗拒态度固定在案,对其造成心理压力。

被询问人,大多是证人拒绝签名,通常因为害怕打击报告,或因有亲属关系存在顾虑,办案民警应针对其心理特征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教育。

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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