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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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问题研究.doc

1我国农民工问题研究

[摘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可现实中,农民工工资待遇低。

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

唯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劳动执法,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重赋其文化教育权利,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才是较优的解决之道。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

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权益受损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恶劣,工资待遇低还常被拖欠。

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并采取轮换的办法,使其在尚未发病时被打发走以逃避责任。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

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

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

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即使如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

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2.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

宪法规定: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

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其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反映,例如,传媒的道德同情心、学者的正义感以及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等。

2.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权利无法充分实现。

由于回乡参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往返的交通费用、误工的收入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走亲访友所支付的费用)等等。

许多民工比较在城做工的收益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主动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

与选举支出的私人性相比,选举成立的村委会是以公共产品形象出现的,所具有的公共性使民工的选举收益很难量化,因而放弃选举权也就情由可原了。

(三)文化权利及子女受教育权缺位

1.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娱乐,职业培训权难以落实。

虽然城市娱乐生活丰富,但大多农民工收工后就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主要的休闲方式排序为:

打牌41.73%,看电视37.46%,听收音机38.86%,聊天32.81%,看书报18.33%,外面的生活几乎与其无关。

职业培训权方面,由于大多数民工只具有初中或更低的文化,其中受过技术培训的仅占9.1%,与企业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理应接受教育与培训。

但他们自身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企业则顾虑他们就业的流动性而不愿组织培训,致使其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民工进城子女义务教育权缺失。

获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应有的权利,可现行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按户籍归口入学,许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

农民工子女要想进入城市学校就读,每学期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

许多人只好让子女就读民工子弟学校,而民工子弟学校由于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在京的6~14岁的民工子女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可以说“现在的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现状完整地复制了中国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也损害了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公平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溯源

农民工权益受损,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既包括户籍制度、法律体系、教育管理和媒体报道等外因,也包括农民工自身原因。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二元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在职业上他们是工人,身份上却是农民,这种职业与户籍的矛盾使得他们维权时处于弱势。

而且因为农民身份,当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时,他们却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极少有单位为他们办理保险。

当他们生活遭遇困难时,也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措施及时提供救助。

(二)现行维护民工权益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劳动监察乏力。

我国还没有专门维护民工权益的法律,虽有《劳动法》,但其中的许多规定缺乏操作性,也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而且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单薄,年终集中整治欠薪时,执法部门也只能帮民工讨回工资。

虽然监察部门有权进入企业检查,但由于人员严重短缺,使之无法落实。

据统计,广东现有专职劳动监察员1161名,而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约2500多万人,平均每个监察员要负责2万名以上职工和近千家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l:

8000的比例,导致监察人员疲于应付,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三)农民工自身因素。

整体而言,农民工素质较低,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主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不法雇主有机可乘。

调查显示,对于《劳动法》只有10.2%的人表示“非常了解”,54.1%的人只是“知道一些”,18.7%的人只是“听说过,但不知道是咋回事”,还有15.8%的人甚至“听都没有听说过”。

其次,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较低。

没有组织就没有力量,也就没有话语权,不能诉求利益。

虽然全国总工会十四大会议报告肯定了“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但目前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比例仍很低。

(四)农民工在媒体中缺乏话语权。

近年来,虽然报纸数量增加到两千多种,但多以面向市民的晚报、都市报为主,专门办给农民工看的几乎没有,其中的综合类报刊,留给农民工的版面和篇幅也是少之又少。

譬如,2004年的《解放日报》,每月农民工稿件数量均值一直徘徊于1.58~1.97篇的低水平,春节高峰时期的最高值也只有6篇。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探析

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参与,只有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妥善解决进城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加快户籍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虽然全国性措施还没出台,但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进行改革,同时统筹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制度,赋予农民工“市民待遇”。

在城务工的民工,只要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而有关农民工进城子女的教育问题,各地也应顺应民心,把它纳入城市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之中;鼓励公立学校积极接纳民工子女入学;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的民工子女入学;尽快将民工子弟学校纳入现行管理体制中,引导其健康发展,促使它们从“合法”到“合格”。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劳动执法。

虽然《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还没有制定,但各地可从需要出发制定相应法规,对用工不签合同、收押金扣证件、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给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惩罚标准。

对那些拖欠工资比较严重的行业(如建筑业),还应执行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建筑和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分别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存入主管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当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时可先行支付。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

(三)动员农民工入会,借助工会力量维权。

只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借助工会载体,才能实现其利益表达与维护的合法化、制度化。

各级工会要积极向民工宣传《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提高他们的工人阶级意识,鼓励他们加入工会。

同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其进行动态管理,把他们入会、转会以及其他信息录入计算机,转会者只需凭身份证到转入地的工会网络系统中调出信息后,就可以获得新发的会员证,从而一次入会,进城务工期间有效。

(四)保障农民工文化教育权利。

保障农民工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丰富其工余生活和落实其职业培训权两方面。

丰富民工的文化生活,要从发展的角度出发,让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专场演出走进他们中间;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等文化设施向其优惠开放;还要强制企业将民工文化生活消费计入生产成本,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针对许多民工因缺乏技能而“就业无门、致富无术”,应“政府推动、社会承办、各方协作”,积极引导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由政府、企业和民工个人共同承担;教育主管部门也要积极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打破地区与部门所有制的界限,充分发挥高校、职业技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功能,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帮助民工以最低的成本学到最实用的技能。

(五)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

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把他们纳入社会保障网络有利于社会稳定。

可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只有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的参保率也仅为20%左右。

另一方面,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纷纷退保。

例如,东莞市2004年农民工退保40万人次,平均参保时间仅7个月。

这不仅是因为农民工对参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是目前推行的制度还没能足以让他们信任所致。

就目前条件,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实行分层、分类保障的策略,将稳定就业的民工(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对不稳定就业者(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从事各种灵活就业)则采用过渡性的办法,除工伤、失业保险执行现行规定外,养老保险可先建个人过渡性的账户,以后再予以社会统筹。

(六)建立媒体对农民工常态的报道机制。

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还原农民工生命和生活的原生态,多报道农民工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让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享有应有的话语权。

针对农民工权益表达载体稀缺的状况,政府必须给予媒体适当的政策支持,鼓励它们开设民工专栏、专版或专门频道,为他们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读,使其对各地劳动力的需求和政府的态度有所了解。

此外,媒体还应积极接受民工的新闻举报,对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及时给予曝光,协助农民工维权。

2摘要:

通过在农民工的主要流入地之一上海市进行的问卷调查,可发现农民工问题的主要表现。

这些问题深刻反映出农民工的基本特点、主要问题。

  关键词:

农民工;基本特点;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上海市是农民工主要流入地之一,宝山区又是上海农民工的主要聚居区。

因此,宝山区的农民工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全国农民工的普遍问题。

在参加2006—2007年“长三角16城市农民工现状调查”时,我们对上海宝山区农民工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506份。

根据506份调查问卷的分析,笔者归纳出农民工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一、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一)农民工的年龄结构及文化程度。

从性别年龄结构看,农民工以男性青壮年为主。

从性别上看,样本数据中农民工男性占69.8%,女性占30.2%。

16~50周岁年龄段的青壮年劳动力占94.1%。

40岁以下的占76.7%,30岁以下的占38.1%。

这说明,农民工以男性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从受教育程度看,农民工以初中、高中为主。

宝山区506名被调查的农民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占12.1%,初中文化程度者占59.9%,高中文化程度者占22.5%,二者合计占82.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占5.5%。

说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以初中、高中为主。

  

  

(二)农民工的工作状况。

从农民工工作的整体情况看,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和集体企业。

农民工广泛分布于各行各业,但主要分布于五大行业,即商业、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和饮食业,这五大行业占农民工就业总数的83.7%。

从工作单位性质看,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和集体企业,三者占86.9%。

其中在个体户打工或自己经营个体的占39.5%,在私营企业打工或自办企业的占32.6%,在集体企业打工的占14.8%。

另外,样本数据显示,农民工换工作的频率不高,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占74.5%,两年以上的占59.9%,三年以上的占47.8%,他们在上海换过一次工作的占40.7%,换过两次工作的占12.3%,没换过工作的高达33.4%,换工作超过两次的农民工仅占13.6%。

分析表明,农民工收入水平差别较大,最高收入有每月10000元的,但也有个别的学徒工,竟然一个月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

  

  (三)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情况。

从执行劳动保护标准方面看,用工单位对劳动保护很重视并能执行的占60.5%,比例比较高,不重视的占16.2%,其中非常不重视的占1%。

从参加综合保险方面看,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的比例是36%。

根据政策规定,雇佣农民工的单位有为农民工缴纳综合保险的强制性义务。

如果除去自谋职业的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占应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的48.8%。

另外,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都能拿到社会保险卡,对农民工来说,这也是他们参加综合保险的凭证。

但事实上,宝山区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并非都拿到社会保险卡,拿到社会保险卡的比例是48%。

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原因是,单位虽然也为农民工缴纳了综合保险,但由于社会保险卡是通过单位发到职工手中,部分单位在发放社会保险卡时就截流一部分,然后让参加综合保险的和没有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共享这个账户上的资金。

  

  (四)农民工的居住情况。

农民工大多自己租房居住,占比是61.1%,其次是在单位宿舍居住,占24.3%,自己买房的占5.7%,住工棚的占5.3%,住在雇主家的占2.2%,寄住亲友家的占1.2%。

农民工的平均居住面积是10.56平方米,最低居住面积仅2平方米,最高居住面积则高达50平方米,居住面积高的是那些在上海买房子的农民工。

  

  二、农民工调查数据凸显出的几个问题

  

  

(一)工资保障问题

  1.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

在宝山区工作的农民工,每月工资不超过1000元的占44.5%,低于2005年度上海市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的占89.3%左右,低于全国200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33元的占71.3%左右。

但与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查报告》公布的2005年全国农民工工资数额在300至800元的占68.52%相比,宝山区的相关数字则是20%左右。

  2.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

在被调查者中,有18.6%的农民工认为,工资收入与相同岗位的本市人员相比存在较大差别。

  3.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工工资也同样要执行国家最低工资制度,即企业不得低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但宝山区农民工工资低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750元的占11.5%左右。

  4.农民工加班情况普遍存在,且加班工资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宝山区农民工每月休息时间平均为3.37天,休息三天及三天以下的占44.1%,一天都不休息的占31.2%。

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的仅占32.6%,有67.4%的农民工每天都加点。

工作8~10个小时的占45.3%,工作10~12个小时的占16.2%,有5.9%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甚至有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达14小时以上。

这反映出有近24.3%的农民工的加班时间超出了国家允许的加班时间。

外资、合资和股份制企业,虽然发加班工资,但不按照国家标准发放。

合资企业不发加班工资的占22%,按平时标准发放的占26%,按高于平时标准但低于国家标准发放的占48%。

股份资企业不发加班工资的占40%,按平时标准发的占40%,按高于平时标准但低于国家标准发放的占6.7%。

  

(二)综合保险问题

  1.综合保险入保率较低。

在宝山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入保率不高,仅占35.9%,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占62.9%。

有62.9%的被调查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

其中,建筑行业中的被调查者有36.9%的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

  2.综合保险参保率较高的是合资、股份制、外资和国有企业,个体、集体和私营企业参保率较低。

在国有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75%,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25%。

合资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95.7%。

股份制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93.3%。

外资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占75%,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25%。

个体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仅占13%,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86.5%。

集体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占56%,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42.7%。

私营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仅占37%,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63%。

  

  (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

  1.农民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普遍存在看病难问题。

在有效问卷中,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的比例仅占38.4%,占61.6%的农民工要自己掏腰包支付医疗费用,只有38.4%的农民工有可能用医疗保险账户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农民工平均每年就医花费201.30元,到药店买药花费7l_90元,平均每年医疗支出273.20元,单位平均报销医药费只有7.14%。

就医花费最高的达30000元,到社会药店买药的最高达2000元,但单位报销医药费的最高只有1500元。

这说明农民工在医疗方面还存在着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2.儿童计划免疫难度大。

农民工的流动性大,从而给农民工子女的免疫工作带来难度。

  3.计划外生育居高不下。

农民工妇女计划外怀孕事实被发现后,管理人员往往会上门反复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但农民工妇女大多数不愿采取补救措施,往往以搬家方式来规避检查。

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农民工妇女的户籍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现居住地政府的工作,突出表现是现居住地发现农民工妇女计划外怀孕事实后向户籍地通报,户籍地政府相关部门反馈信息或一起进行说服教育的不超过10%。

因为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农民工的计划外生育仍居高不下。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建设,增强为农民工服务的意识。

要建立未成年农民工登记制度,一旦发现企业未经登记而使用未成年农民工,要给以严惩。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应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将权益保障活动制度化,把临时活动转化为政府的一项常规工作、一项责任和义务。

要增强对农民工的服务意识,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源头互动”制度,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建立农民工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之间信息交流制度,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和女性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地方政府可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对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有拖欠工资或不足额发放工资纪录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另外,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农民工工资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监督农民工的同工同酬问题、最低工资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法律标准发放加班工资。

(三)加强劳动保护执法力度。

第一,严惩雇用农民童工的行为。

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加重其使用农民童工的成本。

尤其是对企业主管人员,政府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强化工时审批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应强化企业工时制度的审批,在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时,要严把审批关。

对实行计件制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审查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是否合理。

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企业的加班做法是否违法。

  

  (四)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

首先,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必须深入贯彻国家政策,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住院保障问题。

现在,有些地方的医疗保障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以上海为例,上海实行综合保险制度,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住院保障全部纳入综合保险制度。

上海综合保险制度有利于全面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但从执行情况看,这一目标在宝山区企业执行中却遭遇不小的尴尬。

35.9%的综合保险入保率,充分说明了企业对综合保险制度的漠视。

其次,要加强执法。

各地政府要加大对不及时交纳医疗保险的企业处罚的力度,对那些想方设法逃避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义务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

最后,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力度。

对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劳动保护制度、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经行政主管部门两次处理,企业没有彻底改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巨额罚款、勒令停业整顿、提请司法机关冻结企业银行资金,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企业主管人员在一定时间内独立或合伙、合资开办企业,或担当企业高管。

3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述论

发布时间:

2009-08-12 作者:

何爱国 访问次数:

243

  进入21世纪以来,“农民工”问题渐成为学术关注的焦点之一。

从现状与对策角度进行 的研究较多,从历史角度进行的研究有待加强。

目前学界围绕农民工的定义、“农民工”现象 的起源、农民工问题的历史发展及其处理对策变迁、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深层次困难、解决农民 工问题的前景与基本思路,展开了有关讨论。

由于“农民工”在我国城镇化、工业化与现代 化进程中将长期存在,因此,“农民工”问题将持续成为学术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关于“农民工”的定义

  究竟何谓“农民工”,目前学界与政府主要有两种说法。

  一种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流动人口”论。

即把“农民工”的特点主要看做是在城乡之间以及农与非农之间具有流动性的原农村居民。

这种观点认为,“农民工”就是指居住在农村或农民家庭身份出身的人流动到非农领域或城镇去就业或生活,但这种就业或生活又处于不稳定或缺乏长期稳定预期的流动状态,通常在城镇或非农领域处于难以生活或失业状态下(有时通过国家强制)又会流回农村或农业领域。

“农民工”的这一定义还涵盖一些已经或曾经在异地流动,拟在城镇生活或非农领域就业,但暂时还未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的“准农民工”。

这是一种广义的“农民工”定义。

根据这种定义,“农民工”现象就不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现象,而是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与必然现象。

把新中国成立初期一再批评过的“盲流”看作“农民工”身份起源的人,通常属于这一定义。

如崔文华认为,农民进城起源于所谓“盲流”,中性的解释是“盲目流动人口”,但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个词既包含贬义,也蕴涵政府禁止的取向。

[1]

  另一种是中国特殊的有着“农业户口”的“非农居民”(但不享受非农人口权利与待遇) 论。

这种观点把具有农业或农村户籍的人在非农领域或城镇生活与就业看作是“农民工”。

根据这种定义,“农民工”现象就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

这是一种狭义的“农民工”定义。

不过,这种定义会把已经在城镇生活或就业而户籍还滞留在农村的大学生与研究生也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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