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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辅导
考题分析。
出题规律:
高、中、低难度
(一)低难度:
1.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法人的成立条件;3.物权的概念(名词解释)。
民事行为的分类
(二)中难度:
1.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别;2.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仅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5分,06年);3.物权效力和债券效力的区别(04年综合)在教材上不一定有现实的答案
(三)高难度:
1.“在当事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时因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无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06年)2.简述“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适用上的例外。
(10分,06年)
综合考试大部是中等难度,专业考试全部是中等和高等难度(6:
4)
1.体系结构。
2.思维方法:
权利为逻辑起点。
法律关系为工具。
第一讲民法理念
一、基础知识
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理论
二、重点问题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私法(不仅是技术上的,而且是观念上的:
市民社会。
民法调整对象)
2.民法是权利法(个人本位,以权利确认与保护为中心)
3.民法是人法(合理的理性的个人)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意思自治(个人自由)(体现为契约自由)
诚实信用(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善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义务的扩张、善意取得、表见代理、情势变更原则)
公序良俗(对自由的限制)
(三)民法理念的现代发展
传统:
平等抽象的人格、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现代:
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从私的所有到所有权的社会制约、从私法自治到竞争的社会规制、从自己责任到社会责任
(四)权利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第二讲民事主体
一、基础知识: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胎儿利益保护:
总括保护、个别保护、绝对主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行为能力(监护:
监护人责任)
法人的成立条件、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法人的变更、非法人团体
二、重点问题: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与人格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醉酒)、欠缺行为能力人得独立实施的行为及其效果。
(二)法人
1.团体人格。
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
2.重要分类:
民法通则的分类不重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传统的注意概念:
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和财团(人的结合体,有成员:
股东、设立人;财产集合体:
基金会);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目的是否营利,注意:
是为成员牟利,指企业)
3.法定代表人地位(代理人);(关于法人的机关:
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代表机关),法人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经营权超越,合同法50条)
4.法人人格否认。
5.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地位:
(合同法第4条)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基础知识:
概念特征,分类,有效条件,无效及撤销,附条件及附期限。
二、重点问题:
(一)意思表示的地位(准法律行为)
(二)分类:
1,单方与双方及共同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
2.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3.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与生效的关系)
1.成立要件:
共通要件是行为人、意思表示、标的(内容);特别要件是还要具备其他条件(实践行为的交付、某些要式行为的形式)
2.有效要件:
(四)绝对无效、相对无效与效力待定
(五)条件的特征:
未来性、可能性、约定性、合法性;
第四讲代理
一、基础知识: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种类,代理权的限制和消灭,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二、重点问题
(一)代理的抽象性(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三)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四)委托代理的消灭及司法解释(1.代理事务完成或者代理期限届满。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的情况下,委托代理有下列情形的,代理人进行的代理行为仍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代理权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死亡后应由代理人继续完成的。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的效果(追认权等)
(六)表见代理
关于交易安全问题。
第五讲诉讼时效
一、基本知识:
诉讼时效的含义: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分类,时效效果(胜诉权消灭),时效期间,起算、中止、中断。
二、重点问题:
(一)时效制度的价值
(二)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
与除斥期间(形成权)的区别(注意判断:
欺诈,要求变更价格,后起诉,超过1年)。
1.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定,不可约定排除。
二、种类
1.普通(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殊(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年、铁路货物180天。
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四种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特别法的改变:
(1)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三、起算
原则: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
比较特殊的:
1.定有履行期的债权,从履行期届满时起算(次日);未定履行期(指定教材:
从请求时起算)
2.侵权:
知道权利人时。
3.人身伤害:
确诊之日。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法定事由;
(2)效果;(3)适用条件
2.考点:
(1)请求和承认从宽理解(请求或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等。
请求和承认可针对债权人或者代理人,但是,如果是连带债务?
理论上不统一,一般认为: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请求,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中断;债务人中一人同意,对其他债务人不中断。
但注意指定教材:
关于保证人:
向主债务人的保证人请求,得引起中断;但保证人同意,对主债务人不发生中断。
)
(2)起诉不合格被驳回,不发生中断,但起诉后撤诉,两种意见:
指定教材为仍然发生中断。
(3)请求,已到达为中断
(4)中断又重新起算的计算:
法院判决(包括调解)、仲裁裁决的,不发生重新起算,使用申请强制执行期限(6月、1年);诉讼外达成还款协议的,从履行期间满重新起算。
四、提示:
诉讼时效期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保护
第六讲物权(包括担保法中担保物权)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有体物(人自身以外、可支配、有利益:
但注意:
声、光、电波等视为物;信件、信物视为物;头发、血液不违背法律得为物,尸体一定条件下为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地位、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不同。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货币为种类物)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分割
(五)原物与孳息:
归属、转让。
三、有价证券
权利凭证,常见的有价证券:
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仓单。
其主要特点是权利和证券合为一体:
主张权利原则上需持有证券。
有价证券最重要的分类有两种:
一种是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离开政权就无法行使权利(支票遗失不能要求兑付;一般债券烧毁),证券证券是原则上行使权利需持有证券,但也可以通过证明权利而行使权利(如记名凭证式债券);另一种分类是记名有价证券和无记名有价证券。
(欠条是什么?
债权文书,证明作用,丢失,如有其他证明,债权可以主张)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占有制度。
一、物权的特征和效力
(一)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
与债权的区别(支配权、绝对权:
对抗一切人与对抗相对人。
两个典型考题:
1,甲借钱给乙,乙转借给丙,丙不还导致乙不能还,问:
甲可否要求丙还?
2,甲借给乙的照相机被丙偷去,甲可否要求丙返还?
)。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权利冲突:
债权-债权(平等);债权-物权(物权优先:
两个例子:
(1)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2)一物二卖,已交付。
);物权-物权(担保物权:
设定在先,权利在县)。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特别规定(海商法特别规定)
2.物上请求权。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特点:
(1)不需要过错;
(2)不适用诉讼时效。
(困难的例子:
房屋租赁期满,超过诉讼时效的返还)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
指定教材没正面提。
一物无二主。
(二)物权法定原则:
例子,约定交付房屋的抵押权。
(三)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一部分: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意思主义:
法国——合同成立——对抗要件主义
(2)形式主义:
德国——登记、交付(占有转移)——成立要件主义
我国:
原则:
成立要件(
例外: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对抗要件)
登记动产: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交付)(对抗要件)
动产抵押权
第二部分:
非基于法律行为
1.判决、仲裁、征收命令:
2.遗产继承
3.修建
登记(公示:
不得处分)
1:
成立要件;2.对抗要件;3.处分要件
物权变动主要是物权的设定和转让。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权利推定效力
如无相反证据,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动产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
3.善意保护效力(公示的公信力)
善意取得:
——遗失物:
1.物权的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须采用外部方式。
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公示效力(物权变动成立):
2.公示的公信原则:
经过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公信力。
(错误登记)
其他有关考点:
(1)交付的四种特殊方式:
简易交付(已经占有);占有改定(继续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请求权转让);拟制交付(仓单、提单交付)
(2)一物二卖时两个合同的效力:
都有效。
如果之一交付或者登记,取得所有权;如果都没交付,谁先获得交付或者先起诉(先查封)。
(后面考题)
(3)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
无权处分——负担行为
第九章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四项权能及分类(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 自然人财产所有权)好掌握。
重点:
一、概要掌握我国土地所有权类型:
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基本含义:
专有部分,共有部分。
三、(重视)动产善意取得:
含义;适用范围(主要是买卖、对赃物等要求公开市场)
四、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的处理方法(
第十章共有
重点:
一、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基本区别(份额、原因)
二、按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通则78条)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主要是不动产,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各种土地使用权(地上权)以及典权(典权掌握其基本规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主要是:
1.土地使用权划拨(无偿,无期限,如果进入市场流通,补交土地出让金);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重点是期限:
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科文卫等50年,商业娱乐等40年);3,乡(镇)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4,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上随建筑物),关键是登记程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
过去限制严,不得转包、继承,现趋于放宽,政策尚不稳定。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债权实现,一般担保;以特定财产或者人的信用为担保,为特别担保。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
担保方式:
保证(人)、抵押、质押、留置(物)、定金(金钱)。
担保物权特征的考点:
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依附于主债权,成立、转让、消灭。
2.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从整体上担保债权,直到债权实现(履行部分债务后,抵押权的情况;以及抵押权设定后,如果抵押物价格上涨,抵押人不得要求减少抵押物;如果价格下跌,抵押权人不得要求增加抵押物。
)
3.同一债权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或既存在担保物权又存在保证时,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得在放弃范围内免除责任(原因:
代替清偿后可在债权人地位上追偿债务人并享有担保物权)
4.担保物权本质上没有期限限制(债权因诉讼时效消灭的消灭),所以,当事人约定抵押权有效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规定期间,无效。
二、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标的、是否转移占有、设立方式、实现方式
(二)不动产抵押的公示对抗要件
(三)最高额抵押的特征(204条:
如无约定,部分债权可以转让)
(四)浮动抵押(181条)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使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89条)
(五)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企业间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231条
(六)担保物权的冲突(留置权优先)
债权概述
包括三个问题:
债的概念和三要素;发生原因;分类。
对债权的理解,主要掌握其为请求权、相对权,与物权对比。
重点:
一、发生原因(填空):
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等。
二、各种分类(填空)。
七种中,其他好理解,注意连带之债和按分之债(一方为数人:
连带债权,债权人为数人,各债权人均得行使全部权利;按分债权,按份额行使;连带债务,各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责;按分债务,仅对份额负责。
)
一、债的履行
一、情事变更原则。
二、履行规则:
重点是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62条)
1.履行质量不明: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2.期限不明:
随时履行,合理时间
3.地点不明:
不动产所在地;一般动产,上门提货;货币,送钱上门。
4.费用:
债务人负担。
三、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掌握其类型和后果(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
二、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两项制度:
代位权与撤销权,突破相对性。
(一)代位权:
考点:
1,行使条件:
怠于=不提起诉讼。
2,方式:
诉讼方式,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3,限制:
在自己债权范围内,代位的债权非专属权(养老金、人身赔偿等),不得处分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放弃债权,赠与,低价转让。
三、保证
三方关系明确。
追偿权。
(一)分类中,最重要的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
还有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二个以上保证人,有约定按分承担责任,无约定的连带责任(适用连带责任的规则)。
还有最高额保证:
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担保。
(二)保证人范围:
都可以,除未经批准国务院的国家机关。
注意:
1,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2,法人分支机构有授权的可以。
(三)保证责任期间:
无约定,6个月(债务期满起算)
1.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2,约定担保到底,视为约定不明,从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3,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履行的宽限期满之日起算。
(四)保证范围:
未约定的,推定全部担保。
(六)无效保证及其后果
保证合同无效的基本后果:
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按过错承担责任。
四、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主体变更)
(一)债权让与
要点:
1。
不得转让的债权范围:
(1)性质(雇用、委托、租赁)
(2)约定;(3)法律规定
2.不须债务人同意,但通知,否则不能对抗债务人。
3.债权转让,从权利转让(担保权利等)
4.表见让与:
通知债务人但实际未发生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享受让人履行有效。
(二)债务承担
要点:
1。
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真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成为共同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区别:
前者经债权人同意,后者不。
2.不能转让的债务范围:
(1)性质(表演);
(2)约定;(3)不作为义务(特定人)
3.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免责。
(三)债权债务同时转让(概括承受)
1.经对方同意;
2.可以约定发生,或法定转移(企业合并),无须债权人同意,债务由合并的法人承担或者分立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的消灭
主要原因及后果:
(一)清偿或者在符合条件时有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些债务不可以代为清偿)
(二)抵销
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的四个条件(对待债务,种类相同,到履行期,允许抵销:
侵权之债)
(三)提存
1.提存之日,债务消灭;风险责任转移。
2.提存之日起,债权人5年不领取,权利消灭,归国家。
(四)免除
单方行为。
(五)混同:
合同法
与民事法律行为及债权一般原理联系。
(合同分类)
合同法适用范围:
不是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10-11,36-37)
(一)要约与承诺的基本规则
(二)形式和内容(36-37)
(三)格式条款(39-41)
(四)合同扩张(缔约过失责任42-43;附随义务60-2;后合同义务92)
二、合同解释
几种方法: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处理64-65;抗辩权66-69;债权保全73-75)
四、违约责任
(一)违约金
(二)可预见规则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1.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2.风险责任承担:
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原则(注册动产)。
但注意交付的情况:
出卖运输在途货物,除有相反约定,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需要托运的,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自交付第一承运人,风险又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迟延接受,买受人负担。
二、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关于撤销:
1。
赠与人在交付前得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或者经过公证的除外;2,交付后的撤销:
三种情形为1年(知道撤销事由)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近亲属故意侵权;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附加的义务。
一种情形为6个月:
受赠人违法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
三、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1,6个月以上采书面形式;
2.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此承租人不妥善保管,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赔偿。
3.买卖不破租赁。
4.融资租赁的概念。
四、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特点:
(1)工作成果而非劳务(雇用合同)
(2)工作有独立性,对标的物意外风险负责;(3)不得擅自叫第三人完成工作。
2.建筑工程优先权(286条)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
1.善意:
返还现存利益。
(见书:
孳息要还)
2.恶意:
赔偿。
二、无因管理之债
1.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他人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原因;加上(4)支出费用或遭受损失
2.不超过本人所受利益范围。
人格权
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仅适用于自然人。
第五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包括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等延续人格利益等情形。
但两个例外:
(1)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
如遗像、遗物、定情信物毁损灭失导致的精神损害。
(2)侵害监护权(身份权)的精神损害:
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主要有亲权、监护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我国对亲权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将其内容中的一部分吸纳入监护权;民法及婚姻法中有没有规定配偶权,配偶权是否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甚至权利的内容,都存在争议。
在司法解释中仅对侵害监护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做了规定,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注意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
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新):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后果,但不能确定谁为加害人。
(开枪)
四、特殊侵权责任
种类和特殊性:
1.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典型)、环境污染(有问题)、产品责任(赔偿程序)。
2.对他人行为或动物致害责任:
国家机关或工作人人员、被监护人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
3.过错推定:
地面施工、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