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辅导.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60035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4.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考研辅导.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考研辅导.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考研辅导.docx

《考研辅导.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考研辅导.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考研辅导.docx

考研辅导

考题分析。

出题规律:

高、中、低难度

(一)低难度:

1.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法人的成立条件;3.物权的概念(名词解释)。

民事行为的分类

(二)中难度:

1.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别;2.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仅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5分,06年);3.物权效力和债券效力的区别(04年综合)在教材上不一定有现实的答案

(三)高难度:

1.“在当事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时因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无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06年)2.简述“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适用上的例外。

(10分,06年)

综合考试大部是中等难度,专业考试全部是中等和高等难度(6:

4)

1.体系结构。

2.思维方法:

权利为逻辑起点。

法律关系为工具。

第一讲民法理念

一、基础知识

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理论

二、重点问题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私法(不仅是技术上的,而且是观念上的:

市民社会。

民法调整对象)

2.民法是权利法(个人本位,以权利确认与保护为中心)

3.民法是人法(合理的理性的个人)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意思自治(个人自由)(体现为契约自由)

诚实信用(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善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义务的扩张、善意取得、表见代理、情势变更原则)

公序良俗(对自由的限制)

(三)民法理念的现代发展

传统:

平等抽象的人格、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现代:

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从私的所有到所有权的社会制约、从私法自治到竞争的社会规制、从自己责任到社会责任

(四)权利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第二讲民事主体

一、基础知识: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胎儿利益保护:

总括保护、个别保护、绝对主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行为能力(监护:

监护人责任)

法人的成立条件、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法人的变更、非法人团体

二、重点问题: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与人格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醉酒)、欠缺行为能力人得独立实施的行为及其效果。

(二)法人

1.团体人格。

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

2.重要分类:

民法通则的分类不重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传统的注意概念:

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和财团(人的结合体,有成员:

股东、设立人;财产集合体:

基金会);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目的是否营利,注意:

是为成员牟利,指企业)

3.法定代表人地位(代理人);(关于法人的机关:

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代表机关),法人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经营权超越,合同法50条)

4.法人人格否认。

5.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地位:

(合同法第4条)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基础知识:

概念特征,分类,有效条件,无效及撤销,附条件及附期限。

二、重点问题:

(一)意思表示的地位(准法律行为)

(二)分类:

1,单方与双方及共同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

2.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3.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与生效的关系)

1.成立要件:

共通要件是行为人、意思表示、标的(内容);特别要件是还要具备其他条件(实践行为的交付、某些要式行为的形式)

2.有效要件:

(四)绝对无效、相对无效与效力待定

(五)条件的特征:

未来性、可能性、约定性、合法性;

第四讲代理

一、基础知识: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种类,代理权的限制和消灭,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二、重点问题

(一)代理的抽象性(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三)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四)委托代理的消灭及司法解释(1.代理事务完成或者代理期限届满。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的情况下,委托代理有下列情形的,代理人进行的代理行为仍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代理权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死亡后应由代理人继续完成的。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的效果(追认权等)

(六)表见代理

关于交易安全问题。

第五讲诉讼时效

一、基本知识:

诉讼时效的含义: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分类,时效效果(胜诉权消灭),时效期间,起算、中止、中断。

二、重点问题:

(一)时效制度的价值

(二)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

与除斥期间(形成权)的区别(注意判断:

欺诈,要求变更价格,后起诉,超过1年)。

1.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定,不可约定排除。

二、种类

1.普通(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殊(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年、铁路货物180天。

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四种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特别法的改变:

(1)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三、起算

原则: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

比较特殊的:

1.定有履行期的债权,从履行期届满时起算(次日);未定履行期(指定教材:

从请求时起算)

2.侵权:

知道权利人时。

3.人身伤害:

确诊之日。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法定事由;

(2)效果;(3)适用条件

2.考点:

(1)请求和承认从宽理解(请求或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等。

请求和承认可针对债权人或者代理人,但是,如果是连带债务?

理论上不统一,一般认为: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请求,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中断;债务人中一人同意,对其他债务人不中断。

但注意指定教材:

关于保证人:

向主债务人的保证人请求,得引起中断;但保证人同意,对主债务人不发生中断。

(2)起诉不合格被驳回,不发生中断,但起诉后撤诉,两种意见:

指定教材为仍然发生中断。

(3)请求,已到达为中断

(4)中断又重新起算的计算:

法院判决(包括调解)、仲裁裁决的,不发生重新起算,使用申请强制执行期限(6月、1年);诉讼外达成还款协议的,从履行期间满重新起算。

四、提示:

诉讼时效期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保护

第六讲物权(包括担保法中担保物权)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有体物(人自身以外、可支配、有利益:

但注意:

声、光、电波等视为物;信件、信物视为物;头发、血液不违背法律得为物,尸体一定条件下为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地位、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不同。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货币为种类物)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分割

(五)原物与孳息:

归属、转让。

三、有价证券

权利凭证,常见的有价证券:

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仓单。

其主要特点是权利和证券合为一体:

主张权利原则上需持有证券。

有价证券最重要的分类有两种:

一种是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离开政权就无法行使权利(支票遗失不能要求兑付;一般债券烧毁),证券证券是原则上行使权利需持有证券,但也可以通过证明权利而行使权利(如记名凭证式债券);另一种分类是记名有价证券和无记名有价证券。

(欠条是什么?

债权文书,证明作用,丢失,如有其他证明,债权可以主张)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占有制度。

一、物权的特征和效力

(一)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

与债权的区别(支配权、绝对权:

对抗一切人与对抗相对人。

两个典型考题:

1,甲借钱给乙,乙转借给丙,丙不还导致乙不能还,问:

甲可否要求丙还?

2,甲借给乙的照相机被丙偷去,甲可否要求丙返还?

)。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权利冲突:

债权-债权(平等);债权-物权(物权优先:

两个例子:

(1)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2)一物二卖,已交付。

);物权-物权(担保物权:

设定在先,权利在县)。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特别规定(海商法特别规定)

2.物上请求权。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特点:

(1)不需要过错;

(2)不适用诉讼时效。

(困难的例子:

房屋租赁期满,超过诉讼时效的返还)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

指定教材没正面提。

一物无二主。

(二)物权法定原则:

例子,约定交付房屋的抵押权。

(三)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一部分: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意思主义:

法国——合同成立——对抗要件主义

(2)形式主义:

德国——登记、交付(占有转移)——成立要件主义

我国:

原则:

成立要件(

例外: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对抗要件)

登记动产: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交付)(对抗要件)

动产抵押权

第二部分:

非基于法律行为

1.判决、仲裁、征收命令:

2.遗产继承

3.修建

登记(公示:

不得处分)

1:

成立要件;2.对抗要件;3.处分要件

物权变动主要是物权的设定和转让。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权利推定效力

如无相反证据,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动产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

3.善意保护效力(公示的公信力)

善意取得:

——遗失物:

1.物权的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须采用外部方式。

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公示效力(物权变动成立):

2.公示的公信原则:

经过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公信力。

(错误登记)

其他有关考点:

(1)交付的四种特殊方式:

简易交付(已经占有);占有改定(继续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请求权转让);拟制交付(仓单、提单交付)

(2)一物二卖时两个合同的效力:

都有效。

如果之一交付或者登记,取得所有权;如果都没交付,谁先获得交付或者先起诉(先查封)。

(后面考题)

(3)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

无权处分——负担行为

    第九章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四项权能及分类(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 自然人财产所有权)好掌握。

重点:

 

一、概要掌握我国土地所有权类型:

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基本含义:

专有部分,共有部分。

三、(重视)动产善意取得:

含义;适用范围(主要是买卖、对赃物等要求公开市场)

四、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的处理方法(

第十章共有

重点:

一、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基本区别(份额、原因)

二、按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通则78条)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主要是不动产,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各种土地使用权(地上权)以及典权(典权掌握其基本规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主要是:

1.土地使用权划拨(无偿,无期限,如果进入市场流通,补交土地出让金);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重点是期限:

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科文卫等50年,商业娱乐等40年);3,乡(镇)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4,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上随建筑物),关键是登记程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

过去限制严,不得转包、继承,现趋于放宽,政策尚不稳定。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债权实现,一般担保;以特定财产或者人的信用为担保,为特别担保。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

担保方式:

保证(人)、抵押、质押、留置(物)、定金(金钱)。

担保物权特征的考点:

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依附于主债权,成立、转让、消灭。

2.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从整体上担保债权,直到债权实现(履行部分债务后,抵押权的情况;以及抵押权设定后,如果抵押物价格上涨,抵押人不得要求减少抵押物;如果价格下跌,抵押权人不得要求增加抵押物。

3.同一债权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或既存在担保物权又存在保证时,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得在放弃范围内免除责任(原因:

代替清偿后可在债权人地位上追偿债务人并享有担保物权)

4.担保物权本质上没有期限限制(债权因诉讼时效消灭的消灭),所以,当事人约定抵押权有效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规定期间,无效。

二、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标的、是否转移占有、设立方式、实现方式

(二)不动产抵押的公示对抗要件

(三)最高额抵押的特征(204条:

如无约定,部分债权可以转让)

(四)浮动抵押(181条)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使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89条)

(五)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企业间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231条

(六)担保物权的冲突(留置权优先)

 

债权概述

包括三个问题:

债的概念和三要素;发生原因;分类。

对债权的理解,主要掌握其为请求权、相对权,与物权对比。

重点:

一、发生原因(填空):

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等。

二、各种分类(填空)。

七种中,其他好理解,注意连带之债和按分之债(一方为数人:

连带债权,债权人为数人,各债权人均得行使全部权利;按分债权,按份额行使;连带债务,各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责;按分债务,仅对份额负责。

一、债的履行

一、情事变更原则。

二、履行规则:

重点是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62条)

1.履行质量不明: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2.期限不明:

随时履行,合理时间

3.地点不明:

不动产所在地;一般动产,上门提货;货币,送钱上门。

4.费用:

债务人负担。

三、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掌握其类型和后果(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

二、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两项制度:

代位权与撤销权,突破相对性。

(一)代位权:

考点:

1,行使条件:

怠于=不提起诉讼。

2,方式:

诉讼方式,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3,限制:

在自己债权范围内,代位的债权非专属权(养老金、人身赔偿等),不得处分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放弃债权,赠与,低价转让。

三、保证

三方关系明确。

追偿权。

(一)分类中,最重要的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

还有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二个以上保证人,有约定按分承担责任,无约定的连带责任(适用连带责任的规则)。

还有最高额保证:

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担保。

(二)保证人范围:

都可以,除未经批准国务院的国家机关。

注意:

1,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2,法人分支机构有授权的可以。

(三)保证责任期间:

无约定,6个月(债务期满起算)

1.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2,约定担保到底,视为约定不明,从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3,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履行的宽限期满之日起算。

(四)保证范围:

未约定的,推定全部担保。

(六)无效保证及其后果

保证合同无效的基本后果:

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按过错承担责任。

 

四、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主体变更)

(一)债权让与

要点:

1。

不得转让的债权范围:

(1)性质(雇用、委托、租赁)

(2)约定;(3)法律规定

2.不须债务人同意,但通知,否则不能对抗债务人。

3.债权转让,从权利转让(担保权利等)

4.表见让与:

通知债务人但实际未发生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享受让人履行有效。

(二)债务承担

要点:

1。

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真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成为共同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区别:

前者经债权人同意,后者不。

2.不能转让的债务范围:

(1)性质(表演);

(2)约定;(3)不作为义务(特定人)

3.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免责。

(三)债权债务同时转让(概括承受)

1.经对方同意;

2.可以约定发生,或法定转移(企业合并),无须债权人同意,债务由合并的法人承担或者分立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的消灭

主要原因及后果:

(一)清偿或者在符合条件时有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些债务不可以代为清偿)

(二)抵销

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的四个条件(对待债务,种类相同,到履行期,允许抵销:

侵权之债)

(三)提存

1.提存之日,债务消灭;风险责任转移。

2.提存之日起,债权人5年不领取,权利消灭,归国家。

(四)免除

单方行为。

(五)混同:

合同法

与民事法律行为及债权一般原理联系。

(合同分类)

合同法适用范围:

不是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10-11,36-37)

(一)要约与承诺的基本规则

(二)形式和内容(36-37)

(三)格式条款(39-41)

(四)合同扩张(缔约过失责任42-43;附随义务60-2;后合同义务92)

二、合同解释

几种方法: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处理64-65;抗辩权66-69;债权保全73-75)

四、违约责任

(一)违约金

(二)可预见规则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1.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2.风险责任承担:

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原则(注册动产)。

但注意交付的情况:

出卖运输在途货物,除有相反约定,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需要托运的,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自交付第一承运人,风险又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迟延接受,买受人负担。

二、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关于撤销:

1。

赠与人在交付前得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或者经过公证的除外;2,交付后的撤销:

三种情形为1年(知道撤销事由)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近亲属故意侵权;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附加的义务。

一种情形为6个月:

受赠人违法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

三、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1,6个月以上采书面形式;

2.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此承租人不妥善保管,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赔偿。

3.买卖不破租赁。

4.融资租赁的概念。

四、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特点:

(1)工作成果而非劳务(雇用合同)

(2)工作有独立性,对标的物意外风险负责;(3)不得擅自叫第三人完成工作。

2.建筑工程优先权(286条)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

1.善意:

返还现存利益。

(见书:

孳息要还)

2.恶意:

赔偿。

二、无因管理之债

1.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他人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原因;加上(4)支出费用或遭受损失

2.不超过本人所受利益范围。

人格权

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仅适用于自然人。

第五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包括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等延续人格利益等情形。

但两个例外:

(1)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

如遗像、遗物、定情信物毁损灭失导致的精神损害。

(2)侵害监护权(身份权)的精神损害:

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主要有亲权、监护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我国对亲权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将其内容中的一部分吸纳入监护权;民法及婚姻法中有没有规定配偶权,配偶权是否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甚至权利的内容,都存在争议。

在司法解释中仅对侵害监护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做了规定,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注意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

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新):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后果,但不能确定谁为加害人。

(开枪)

四、特殊侵权责任

种类和特殊性:

1.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典型)、环境污染(有问题)、产品责任(赔偿程序)。

2.对他人行为或动物致害责任:

国家机关或工作人人员、被监护人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

3.过错推定:

地面施工、建筑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