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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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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一

  在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第五章国家这一章,讲述了几种国家起源学说,其中有一种就是社会契约说。

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

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

  社会契约说假定,国家之前是人类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naturallaw)而产生的自然权利(natureright)。

人们滥用自然权利,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

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

这样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stateofsociety)。

以契约建立的国家,任务是遵守自然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统治者违背契约,人民有权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

  有空大致浏览了一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本书分为四卷,主要阐述卢梭的政治观念和他认为理想的政治制度。

  第一卷:

从“自然状态”引出人类平等

  卢梭认为想要建立一种对人们的约束是绝不能仅仅靠强力的。

想要人们长久的接受一种社会秩序,那么在建立这种秩序之初必须是人们出于自愿的约定。

卢梭认为想要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社会契约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方面个人要获得集体力量的保护,另外一方面还要保留以往一样的自由。

在“论社会状态”一章中,阐述了人们只有在形成社会状态后,他们的行为才具有正义性,道德性,才拥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章节我理解到人在纯自然的状态所拥有的随心所欲的、天然的自由是有局限的。

只有从自然的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自由被赋予了道德性,这样的自由才使人们真正的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第二卷:

社会契约中的“公意”与法律思想

  关于公意,卢梭在文中多次提到,在讨论社会契约的问题中,公意这一思想是贯穿于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念。

卢梭这里的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的,也就可以看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

公意是民主的展现,但每个公民既然表达的只是自己的意见,那么对于所有意见的进一步总结归纳就是十分重要和有难度的事情。

在实际的运用中,实施的好才能保证公意不走向极端,而最终的公意由谁来代表和表达,还需作进一步的探讨。

卢梭在这一卷谈法律时认为,社会公约给了政治体生命,而立法让政治体拥有意志和行动。

如果没有法律的存在,国家就会变成没有灵魂的躯壳,只是存在,却无法行动。

卢梭主张的是对公民进行守法教育而不是严厉的惩罚。

政府需要用手段去启发人们接受并尊重法律,丽严厉的惩罚只是下下策。

如果是想用恐吓换来对法律的尊重实在是无能的。

卢梭还提到了法律的其中一种类别即风尚习俗、舆论。

“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虽然最后一种形式无法写成条文,但是却被卢梭阐述的最为深刻。

在他看来,人们心中长期形成的观念风俗比法律本身更加重要。

  第三卷:

卢梭的政府理论

  卢梭在第三章开篇阐述了对政府的总体论述。

在这一章里,卢梭认为,政治体的活动主要有意志和力量两个因素。

在国家中,意志和力量就对应着立法权和行政权。

我们建立国家并且制定了法律,法律制定之后主权者也要服从于法律。

于是,卢梭认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卢梭在书中还特意强调了政府和主权者的区别,指出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政府只是中间体,他只是执行者,不得滥用权力。

卢梭认为,一旦政府、主权者、臣民三者中的任意一项权能发生变动,都是一个国家的灾难。

  第四卷:

从公意看公平

  卢梭是很看重公意的,他的理念中“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

”公共福利是依靠公意体现的。

当社会复杂而不够团结,公众投票不再是全体公意的一致表达,真正意义上的公意无法实现了。

卢梭看重公意也就看重体现公意的形式——投票。

公意的一致性要求随问题的重要性不同而不同。

书中之前提到的社会公约在这里又涉及到,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

因此,需取得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

第四章论述和总结罗马人民大会的发展经历,在回顾与分析中,具体阐述了人民意见如何才能得到更加充分的表达。

同时投票的方式也是因人民的品行和当时国家的情况不同加以选择。

  《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张民主和平等,从世俗的角度论证国家的起源,主张个人权利,看重人民公意,这是历史的进步。

后人把卢梭看作是法国革命的旗帜。

事实上,卢梭的思想的确在法国大革命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卢梭的思想激励了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领袖,他的理论是革命纲领和行动指南。

社会契约说也深入到美国的第一批殖民者的心中,为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

社会契约说引发了新的国家的产生,但是自然状态是不可论证的假设,自然权利主要是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没能超出时代限制。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二

  卢梭的自由观:

从自然自由到社会自由

  卢梭认为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且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并且不使他人的意志屈服于自己的意志。

他将自由分为两种:

自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

自然自由是卢梭自由观的逻辑起点,指的是人在原始自然状态中的自由,这是大自然直接赠予的,因此“人生而自由”。

在这一状态中自然人孤独地生存着,人与人之间不构成任何相互依赖、剥削或者压迫的关系。

但是毕竟一个人维持自身生存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当个体在自然状态中的力量已经使自身的生存难以为继时,就会集合起来用共同的力量去对抗生存的阻力,从而突破自然的支配,具有自由主动者的特征,此时就开始从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

  自然状态一旦结束,人的自然权利也发生改变,人必须在社会状态中从不自由的起点重新走向自由,此时就需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这也就是社会契约的前提。

  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每个结合者将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通过这种转让机制,人的自然自由和无限权力被置换成社会自由和所有权,前者的无限权力是由强力和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而后者的所有权则是根据合法的权力而奠定。

这样的转变过程就让人从愚昧的有局限的动物变成了真正的人,这样的社会契约不但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法律和道德的方式实现了人的平等,并且使天生的自然不平等(生理上、自然能力上的)被保障。

  在社会契约中,“我”并不是服从暴力,而是服从一个合法的权力,这一权力因为对“我”的人身、财富、自由有保障而获得了合法的地位,所以我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服从的。

从本质上来说,我只服从于自身。

当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将他的人身及全部财产全数出让给整个共同体之时,面对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全体作为公民服从于主权,而不服从于他人,于是,个人便摆脱了人身依附,人与人之间呈现出平等的关系。

同时,每一个人又是主权者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这意味着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身,人永久地成为了自己的主人,成了自由之人。

  公意:

代表利益的核心

  在理解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作为公民服从于主权时,就需要引入另一个概念“公意”。

所谓公意就是政治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共同意志,是他们的根本利益的体现。

“公意”是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产生的,不同个体的个别意志集合成“众意”,此时“众意”偏向的是私人利益,而当个别意志中互相对立的意志正负抵消后,剩下的意志的总和就成为了“公意”,而“公意”就是基于于公共利益的了,它由不同人之间的公共利益化合而成,所以它也就具有了自己的道德合法性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以及不可分割性。

而法律就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以条文的方式将公意确定下来,是公意的外在表现。

因此卢梭说,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卢梭政治构想中的问题

  1、假设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卢梭自由观的逻辑起点,但是我们都知道,人是群居动物,人与人之间即使是在最原始的阶段也不可能是互相独立的。

自然状态实际是不存在的。

而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提出自然自由这个观念,只是为了证明自由是天赋的,但由于人永远不可能回到这个自然状态中去,也就是说永远不可能重新获得自然自由,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由,需要社会契约的介入。

  2、现实中的利益诉求

  另一方面,我认为,在社会契约签订的过程中,也就是公意产生的过程中,共同体中对立的个别意志确实互相抵消了,但是共同体的产生并不能消除个体的存在,所以当人在个体状态中时个体意志依然存在,个体意志与个体意志之间的对立也依然存在。

简言之就是人是利益的动物,很难放弃利益的考虑,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能根除的。

公意的实现只能是符合每个人利益的意志的实现,而不能实现所有人的利益的意志。

  我想卢梭也看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将自由进一步提升到更高的境界——到的自由。

在他的心目中,公意实际上是出自于公民的道德人格。

道德人格的形成是人类理解能力和人性本身的进步。

在缔结社会契约之后,自然人转变成了公民,但是,如果公民放弃了公意和道德人格,也就丧失了作为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要想人之成为人,我们就必须被置于道德和理性的指导之下来服从公意,这种服从不是逆来顺受,而是出自每个人主动的意志行为。

人对自身完善的追求迫使人主动地从内心上服从公意并获得真正的自由。

它是人之所以成为人自身的合法权力。

  但我认为从这一点上来说,真正能约束人自身行为的就不再是外在的制约机制,而是内在的道德力量。

当公意从道德层面要求人们发自内心的服从时,实际否定了人们追求和满足自己利益诉求的权利,反而造成更大的不自由。

  3、导向专制的可能

  这种不自由也就导向了另一种可能性,即专制,这也是卢梭被认为是一切专制主义的祖师爷的原因。

前面谈到卢梭才希望通过道德使人主动服从公意。

但同时卢梭又认为个人成为道德主体需要共同体的教育,此时人的道德准则就不仅仅来源于内心,还有来自外界的教育,实质上是在使个人行为符合共同体的要求。

那么民众内心的空间就被压抑和束缚了,卢梭所说的自觉服从就依然带有强迫之意。

  而政府作为公意的执行者,由于他掌握了主权,很容易把集体主义凌驾在个人主义至上。

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它的权力来自主权者的委托,政府应该服从公意。

政府很容易僭越主权,尽管卢梭相当警惕,并提出主权者限制政府权力的两种方式。

一是扩大国家中政府以外其他部分的权力;二是全体公民定期集会,宣示和行使主权。

但是这两种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意不会被违背,毕竟,作为一个掌握权力的政府,完全可能利用公意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而限制国家中政府以外其他部分的权力扩张,也能用武力来阻碍公民的集会、宣示甚至行使主权。

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国民委员会就以“公意”的名义,肆无忌惮的实行恐怖统治,造成众多的冤案和悲剧。

  小结

  卢梭的自由观很大程度上诉诸于契约,尽管从他的角度来看人们签订契约,转让自己的自然自由以此获得了更大的政治自由和道德自由,但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契约并不能真正解决利益上的冲突。

公意无法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受到彻底的保障,甚至可能被利用而走向自由的反面。

但是卢梭唤醒了人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与对自由的要求及争取。

即使民主法治在今天的世界范围内依然是有限度的,而非彻底的,但它的意义是无法磨灭的。

我认为哲人与大众的不同正在于,后者在意的是眼前的直接利益和现实生活,而哲人着眼于看似遥远的真理,尤其对于政治哲学家来说,哪怕他们所追求的完善制度在现实政体中不可能彻底实现,但因为政治理论不仅对个人,涉及的是整个民族、国家的利益,他们也不会停止对真理的探索。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三

  最近重看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同于第一次走马观花地阅读,这次刻意放慢了速度,细细研读,尝试去学习领会这位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代表人物的思想精髓。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卢梭最为知名的着作之一,其思想之深邃、影响之巨大,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这两部旷世宪法对其思想的无保留继承就可见一斑。

对于这本书的概况,用卢梭自己的话再合适不过: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甚至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所要谈的,就是自由和枷锁的关系。

在卢梭看来,整个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在于:

能够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每一个结合者既能像以前一样自由,同时又会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去维护和保障其他结合者的自由。

就此而言,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卢梭所谓的枷锁,无形的枷锁,也可以称之为“理性的羁绊”,也正因为有了这种羁绊,人们才不至于自由到损害他人的自由。

  此外,关于民众和民意的阐述,也是有所不同。

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相比,虽然都强调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实现公众的价值,但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更为注重民众诉求表达的权利和机制。

比如卢梭给予正面评价的罗马公民大会,倡导的是一种民众的主动机制。

而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信奉的“民贵君轻”,则是事先给定统治者是最高民意代表这一前提,讲求的是“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从民众的角度来说,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动机制。

  总体而言,对于这本大作,每次读都有不同的认识和感悟,需要长时间反复的解读和揣摩,但是有一个观念确是始终都在的,即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一点理性的羁绊。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四

  在第一卷,作者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看似矛盾的命题开篇,试图探求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下,构建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将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使得正义和功利不致有分歧。

对于自由,人人渴望,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令人费解。

面对强力人们服从是正确的,人们打破强力重获自由,更加正确,那么社会秩序的建立靠的什么他们这样做的基础是什么作者引出了答案:

约定。

  论最强者的权利,最强者的权力即强力,即使这样,他不可能永远做主人。

唯一保证是通过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一形式,使之合法化。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具有服从的义务。

这样巧妙地转化,使得强力之间的冲突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中间冲突的解决通过中间机制或许更加符合人类文明,这可谓是人类理性的伟大胜利!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

在这里的自由应该是怎样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的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个人体力为界限的天然的自由和受公意限制的社会的`自由加以区别,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除此之外,应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

”这段论述有三个问题,第一,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有社会契约契约与身份的关系。

第二,公意如何确定第三,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从这三个问题出发,审视全卷内容。

  首先,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社会公约是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力。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旨在保全缔约者。

谁要达到目的,谁就需要有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风险分不开的,甚至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

谁要依靠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谁也应当为了保全他人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

其内容应该天然的包含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前文已经论述过依社会契约自由存在的形态。

平等则是自由的保障,非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照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

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必须克服贪婪和妄求。

它受公意的指导时,社会公约在政治体的支配权力下被称为主权,并且每个人必须履行。

“把我们与社会体联系在一起的那些约定之所以是必须履行的,完全是由于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是由它们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个人在履行这种约定时,在为他人效力同时也是为自己效力,如果不是因为大家把‘每个人’理解为他自己,都想到为大家投票也就是在为自己投票,公意又怎么会是公正的,而且大家又怎么会希望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幸福呢证明权利平等和他们所产生的正义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偏私所产生的,因而也是由于人的天性所产生的,这也证明了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当在它的目的和本质上是公正的;它必须来自全体,才能适用于全体。

这就回答了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目的和本质。

  其次,文中对公意的确定做专门论述,公意是全体公众所形成的合意,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以及利益的分配确定一个能够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方案,应当保证公民对此充分了解和讨论,那么结果总是好的。

如果存在小集团其意志影响到或者已经代替了公意,那么个别意志就会上升而国家意志只能体现少数人的利益,公民无法充分讨论,公共利益就无法体现和保障,那么结果就会难以预料。

为了控制这种破坏自由平等的巨大力量,防止公意确定的偏离,文章提出两种方案:

一、不允许小集团存在,消灭小集团,让每个公民按照他自己的想法表达他自己的意见。

二、出现了小集团,那么就使之数目增加,数目越多,相互之间的争论越是广泛和充分,以此来防止小集团之间不平等。

这是使公意能够永远充分展示并使人民不犯错误的唯一好办法。

  最后,基于社会契约形成的公意和社会秩序的构建,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目的的保障,怎样面对试图摧毁它的力量毕竟不是所有的权力和财富拥有者都会自律约束自己不贪婪,尤其是当国家两极出现,国中的豪富和赤贫,这两个等级是天然不可分的,对公共的幸福是有大危害的,前者将产生保证的拥护者,后者将产生暴君;他们之间一直是拿公众的自由做交易,一个买,一个卖。

“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才需要立法的力量倾向于维护平等。

要使一个国家的体制能够真正稳固和持久,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行事,是自然关系和法律永远在每一个点上都协同一致,而且可以这样说:

法律只不过是保障、伴随和矫正自然关系。

”“事物之所以美好和符合秩序,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使然,而不是由于人类的约定。

”一切正义的源泉来自上帝,如果人人按此正义行事的话,那就不需要政府,不需要法律。

事实上,这种完全出自理性普遍性的正义,要在我们之间得到认同,就应当是相互的。

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之达到正义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

法律是什么呢“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规定时,他们考虑的是他们自己,虽然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那也只是从某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对另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全体并未因之而分裂。

这是,由于作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的。

正是这种带普遍性的规定,我称之为法律。

”法律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普遍性的,因此,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不论它的政府是什么形式的政府,我都称之为“共和国”。

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知,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

这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在第三卷中,作者开始展示政府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建制形式,以及对这些政府组织形式进行优劣的比较。

提到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政府,最后发现,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

后续讲到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政府是如何滥用职权以及蜕化的,直到一个政治体死亡,死亡之后主权权威的保持是怎样的,政府的创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些论题,直接全面的剖析了政治共同体运行的问题。

也是解决核心问题的部分。

  首先,就民主制来说,很少有真正的民主制,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

人民若是无休止的开大会,因此建立起来各种机构来,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只要政府的只能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的方便,他们自然而然就大权在握。

尤其是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那么距离越远,自由民主就越无法保障。

民主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更容易发生内乱和内战,倾向于不断地改变自己的形式,政府更需要勇气和警觉来维持自己的形式,公民就应该以恒心和力量武装自己,同时会说:

“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只有神明的人民才能用民主制的治理,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用于人类的。

  其次,在实践中,根本就不存在单一的政府,也不存在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

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什么?

从政治结合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衡量的最确切的标志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人口了。

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殖民地的政府,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是最多的,就确实无疑的是好政府了。

  最后,政治体的死亡,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的权威。

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着,但是心脏停跳了,则任何动物马上死掉。

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因为主权者的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的如此悠久,正是主权者不断承认这些法律的有益,才使得在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没有被削弱反而获得新生力量,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

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愈削弱的地方,就证明这里不再有立法权,国家也不再有生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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