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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求援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求援规则

(1999年9月2日  铁运[1999]1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车事故救援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铁路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行车事故,迅速开通线路,恢复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规定,强化救援意识,实行逐级负责。

行车事故救援中,在统一指挥下,严格纪律,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铁路局应制订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的起复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四条新造、购置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整体救援起复的条件,对不具备救援起复条件设计的机车、车辆,不予批准生产。

在新型机车、车辆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将救援吊索具的设计方案及使用方法,一并交付运用部门。

第五条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铁道部运输局设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对铁路局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铁路局应根据管辖区段及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工作。

第七条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

救援列车的增设由铁道部审批;救援列车的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核备。

救援列车的归属和管理,由铁路局确定。

第八条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救援起重机司机及副司机、救援起复工、救援机械司机和机车钳工、车辆钳工、熔接工等,技‘术工种的配备及救援列车的定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根据逐级负责的原则,在救援列车所

在地,应组织有关站(段)和医院挑选有一定救援及抢救工作经验的职工组成不脱产的事故救援班,作为救援列车的辅助人员。

1.救援班长由各单位负责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担任.各救援班的人员组成情况需报上级救援管理部门核备,并通报所在地的救援列车主任。

2.救援班的召集和出动以调度命令下达,接到出动命令后,要迅速召集,并立即出动。

3.救援班的技术业务培训由救援列车负责;在事故救援中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挥,积极主动地参加救援工作。

第十条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二等以上车站或较大的中间站设事故救援队。

救援队为不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单独出动即能起复和处理一般脱轨事故的组织。

其组织方式:

1.救援队由脱产或不脱产的职工组成;救援队的隶属关系和人数,以及起复工具、备品的配置,由铁路局规定。

2.根据当地情况,救援队队长应由与行车有关的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经铁路分局任命(未设铁路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并报铁路局核备。

3.救援队长接到任命后,应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队,并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召集和出动办法。

救援队应制订救援队的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召集和出动办法等,并上报铁路分局和通知救援队员所属单位。

遇本单位救援队的人员发生变化时,所属单位应立即通知救援队长。

及时补充人员,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向事故现场派出救援队时,人员、工具、材料的运送,可利用该地各单位的一切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必须服从调动,不得借故拒绝。

到达事故现场后,由队长指挥做好下列工作:

1.抢救负伤人员,保护国家财产。

2.采取一切措施,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障碍物,迅速恢复行车。

3.如事故严重需出动救援列车进行救援时,应于救援列车到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保护事故现场痕迹。

 

          第三章救援列车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救援列车必须做到:

二落实(组织、制度落实)、一准(拟定方案准确)、三快(出动快、起复快、开通快)、一总结(事故复旧后的总结)。

救援列车应建立切合实际的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救援列车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台账及资料。

1.值班制度。

2.交接班制度。

3.学习制度。

4.会议制度(工作计划总结会和救援总结会)。

5.技术演练、竞赛制度。

6.安全作业制度。

7.设备、机具保养和检验制度.

8.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9.防寒整备制度。

10.考核和考勤制度。

 

         第四章救援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培训

 

第十四条救援列车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长,应由热爱本职工作,组织能力强,具有丰富的事故救援经验,熟悉铁路行车有关规章和设备(机车、车辆、线路、桥涵、救援设备等)情况的人员担任,按人事任免权限任命。

救援列车主任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时,事先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救援列车的专业人员是事故救援的骨干力量,应由主管单位挑选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爱救援工作的人员担任,无特殊理由,不准调换。

年龄超过40岁的职工(除特殊需要者),不得再调入救援列车工作。

第十六条为提高事故救援队伍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铁路局应建立救援演练培训基地,强化技术业务学习和实作演练。

第十七条事故救援的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输生产和设备情况,以及救援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救援业务培训计划。

1.铁道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的组织救援列车主任和铁路局救援专职干部的技术培训及研讨。

2.铁路局每二年应对分局领导、救援专职干部和救援列车主任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

3.铁路分局每年应对行车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救援队长、救援班长和救援列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轨道起重机司机必须由工作2年以上的副司机经铁路分局考试合格,报请铁路局批准,并核发驾驶证提升司机职务。

轨道起重机司机每两年应进行一次技术业务考试,成绩记人本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救援列车的其他专业工种,由主管

单位组织技术考试,并核发操作证。

第二十条事故救援工作技术专业性强,各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应按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统一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为积累救援起复经验,强化培训手段,救援列车应配备必要的培训器材,由工程技术人员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

 

          第五章职责

 

第二十二条救援列车主任负责救援列车的全面管理工作。

1.制订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期向有关部门提报车辆、机具、设备等购置和检修计划。

对人员的调整、补充提出建议。

2.组织人员学习与行车及救援工作有关的规程、规则、作业标准,以及救援技术演练。

配合有关单位,对行车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培训。

3.组织本列车人员学习其他有关专业工种的技术,逐步达到一职多能的要求。

4.以实际事故和救援案例为课题,研究和不断改进救援机具及作业方法,提高救援工作效率。

5.接到出动命令后,快速反应,周密部署,召集本列车和救援班的人员及时出动。

6.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和救援列车的整备情况,确保列车处于随时出动状态。

7.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救援列车管理员在主任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管理救援列车的财务、材料和后勤保障等事宜。

对经管的物品要做到:

账、卡、物相符,并严格请领、发放制度和财经纪律。

2.负责事故救援现场有关人员的伙食供应,备品发放、收回和事故救援后的费用清算以及工具、备品补充等工作。

1.保管救援列车的有关台账和资料;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救援列车工程技术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救援列车的技术管理工作。

1.制订轨道起重机、发电机组、液压起复等救援设备、机具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办法,并督促、指导各工种正确使用设备及工、机具,及时解决救援工作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2.负责救援列车、事故救援队(班)等人员救援专业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救援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定期组织救援列车的技术演练和技术业务的考试。

3.根据机车、车辆的变化情况和提高救援工作效率的需要,不断研制、改进救援机具和救援方法。

4.检查救援设备、机具的维护保养情况和关键部件的质量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高设备质量。

5.负责轨道起重机的质量鉴定工作。

按时提报

设备、机具和车辆的维修计划及质量不良状态书,保证良好的设备质量。

第二十五条救援列车工长在主任领导下,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本班人员工作的考核和考勤工作,并认真做好交接班等记录。

2.协助主任勘察事故现场、拟定救援起复方案,并带领本班职工安全迅速地进行救援起复作业。

3.救援列车返回基地后,及时组织对救援列车的全面检查、保养和整备工作,确保救援列车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按救援设备、机具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办法,组织本班人员对所使用设备、机具进行日常养护,保证救援列车的各种设备、机具、工具、器材质量良好。

5.协助主任和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救援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根据机车、车辆的变化情况和提高救援工作效率的需要,研究、研制、改进救援机具和方法。

6.组织本班职工开展政治、技术业务学习和岗位技术演练。

 

         第六章事故救援

 

第二十六条发生行车事故,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列车调度员直接向救援列车发布救援出动命令,并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发布事故救援班的出动命令。

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将事故概况(脱轨颠覆车辆种类、辆数、地点、线路条件等情况)加以介绍。

救援列车跨铁路分局、铁路局出动时,由上级机车调度发布出动命令。

第二十七条救援列车接到出动命令后,应立即召集救援列车当班和休班的人员,确保在30min内出动。

为保证救援列车迅速出动,铁路局、铁路分局或救援列车的主管单位应使救援列车职工,相对集中居住于救援列车附近。

第二十八条事故救援班各所属单位接到救援出动命令后,救援班长应立即召集本单位救援班全体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向救援列车主任报到。

有迟到或缺席人员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事故救援队的出动,由列车调度员以调度命令下达。

有关站、段值班人员接到出动救援的命令后,应立即通知救援队长和救援队成员所属单位的值班人员,由各值班人员及时召集本单位救援队的成员,立即向队长报到,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救援列车出动时,应有通信工、电丈工和医护人员随行;在电汽化区段接触网工亦需随行。

第三十一条救援列车出动时,所属单位领导必须随救援列车赴事故现场。

铁路局、铁路分局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但是否随救援列车赴事故现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二条救援列车出动时,可不挂守车和

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

在救援列车的最前或最后部车辆上应设侧灯插座。

是否指派运转车长值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救援列车离开停留线赴外地工作时,必须全列车出动。

第三十四条列车调度员命令救援列车出动后,应督促及早开车,并命令事故现场的有关站长,在救援列车到达前,将事故列车首、尾部良好的车辆由区间或线路内拉出;同时,命令工务部门抢修被破坏的线路,保证救援列车起复作业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各救援班到达事故现场后,或根据救援列车主任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Ⅱ.安装电话,保证事故现场与列车调度员和两端车站的通话联系。

2.医护人员负责救护伤员,指派人员将伤员送往医院。

3.根据需要接通照明、给水设备;保证事故救援作业和救援人员的饮食用水。

4.电汽化区段的接触网工区,要根据需要及救援列车主任的要求拆除或拨移影响救援作业的接触网,清除影响作业的障碍物。

5.装载危险品的车辆需卸车、移动或起复时,应在货运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并严格按规定作业。

第三十六条救援列车到达事故现场后,主任应做到:

1.勘察事故现场,迅速拟定救援起复方案。

如需要两列以上救援列车或增派人员和材料,以及需要使用临时劳务工时,及时提请上级调动。

2.救援起复方案批准后,及时通知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有关人员,部署任务,明确分工,并迅速组织起复作业。

3.在电汽化区段需要停电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接到停电命令,做好防护后,方准进行作业。

4.执行部、局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确保作业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条事故现场的起复工作,由救援列车主任(或代理人)单一指挥。

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救援方案和指挥救援起复作业,并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救援起复工作。

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职务时,有权拍发电报和使用调度电话以及铁路各单位的电话。

第三十八条两台轨道起重机同时进行起复作业时,原则上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主任指挥或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专人负责指挥。

第三十九条事故复旧一处,线路、信号等必须立即修复一处,不得等待全部复旧后一起修复。

事故复旧后,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救援列车凭调度命令开往就近车站,迅速恢复行车。

如线路虽已修复,而仍有破损和颠覆的机车、车辆需要起复时,应由工务部门铺设临时便线,继续起复工作;此时救援列车的作业要加强防护和联系,无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不得转线。

第四十条救援列车作业完毕后,所在站值班员应及时恢复救援列车的原编组顺位,加强与列车调度员的联系,将救援列车迅速回送基地。

铁路分局调度所值班主任要督促救援列车基地车站的值班员或站调,将救援列车及时送人停留线。

第四十一条救援列车返回基地后,救援列车主任应组织全体人员总结救援工作。

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职工报请上级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扩大事故损失,延误救援起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单位,并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事故救援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五)应于5日内,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批后,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第四十二条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在2日内,由铁路分局长或事故现场救援总指挥,组织各参与救援单位的领导参加的分析总结会,全面总结本次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七章作业安全

 

第四十三条救援起复现场实行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事故救援现场总指挥确定救援方案后,在布置各部门工作的同时要提出对安全作业的要求,特别是对起复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的车辆进行起复作业前,必须研究确定保证人身和作业安全的措施后,方准进行起复作业。

第四十五条事故救援中,参加救援工作的各部门在统一指挥的前提下,要密切配合,联劳协作,对有可能影响行车或其他部门作业和人身安全的情况,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防止因联系不当,发生意外。

第四十六条事故现场起复作业中,作业指挥人和轨道起重机司机、起重工等,必须严格执行《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规则》和《救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确保轨道起重机的自身安全。

第四十七条轨道起重机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进行起复作业时,应连挂机车。

 

         第八章救援列车的整备、检修与保养

 

第四十八条救援列车的编组顺位,应根据出动迅速、日常工作和作业方便的原则,由铁路局确定。

1.平时应编组成出动时不需要改编的完整车列。

2.轨道起重机应置于救援列车的一端,不得连挂于中部(特殊情况除外)。

3.各车辆及轨道起重机的制动软管应连结,制动机和基础制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轨道起重机(国产内燃轨道起重

机含臂架平车,以下同)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轨道起重机司机、副司机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小修和临时故障的检修,由铁路分局指定的机务段负责;中修、大修由机车车辆工厂或铁路局指定承修单位负责,并按铁道部公布的检修规程进行验交。

第五十条发电机组、液压起复、破拆等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救援机械司机按规定范围进行。

发生规定范围以外的修程和无法处理的临时故障,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承修厂(段)负责,按承修合同签订的质量要求和规定进行验交。

发生的费用由铁路分局(机务段)列支。

第五十一条救援列车的一切设备、机具、工具、备品均应保持状态良好,并严格执行操作和保养工作的规定。

轨道起重机的主、副钩和吊索具应定期探伤,对使用频繁的轨道起重机的主要设备,要适当缩短探伤周期。

第五十二条内燃轨道起重机冬季必须做好防寒工作;日常保持燃料、油脂充足;蓄电池应定期检查和充电。

蒸汽轨道起重机除防寒、防冻须保持有火状态外,平时为无火预备状态。

日常应备有3次以上的点火用料,锅炉水位保持1/2以上,并随时做好点火的准备。

第五十三条救援列车备品,在救援起复工作中属于其他部门使用的,发生损坏和消耗时,根据救援列车的提报,由指定的单位,及时予以补充和修复。

第五十四条救援列车在救援和技术演练、日常维护工作中,所消耗和损坏的机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应及时补充和修复。

材料和物资部门,应根据救援列车提报的计划,优先供应。

第五十五条救援列车装备和使用的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其他无线通信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由救援列车负责;定期检修,由铁路分局指定的电务部门负责。

第五十六条救援列车使用的路用车辆的调配,由救援列车主管单位,按照《路用车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办理。

救援列车配置的非路用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和调配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五十七条救援列车专用车不得使用报废车辆。

选择配备的车辆状态和质量必须良好,其速度等级原则上应与轨道起重机的速度等级相匹配。

车辆的检修、改装和维护保养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救援专用车辆厂、段修时,应以同类型的备用车辆替换。

 

        第九章救援列车的设备

 

第五十八条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站)管线上;两端道岔应加锁,钥匙由段(站)值班员保管。

救援列车的停留线应设置给水栓、外接电源、照明设施和轨道起重机检查坑等。

救援列车基地的设施按附件一规定执行(昼间气温达30℃以上的地区,应设遮阳棚)。

第五十九条救援列车基地,应设有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地面建筑,并应具备防暑、取暖条件。

办公室装设电话,值班室应装设传真或录音电话;为保证召集联系渠道的畅通,有条件的应安装市内电话。

油脂存放库有采暖设备,并应符合安全、防火的规定。

第六十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安全、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及救援列车主任,应安装住宅电话。

第六十一条救援列车应配置100t及其以上吨位的轨道起重机(窄轨线路除外);担当电汽化区段和隧道地区救援任务的,应逐步配置液压伸缩臂式轨道起重机。

轨道起重机的购置(新线除外)、调拨和报废的审批,由铁路局负责.救援列车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配置100t及以上吨位内燃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所管辖的半径一般应为200km,单方向的救援距离一般为250km。

2.配置60t蒸汽(内燃)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所管辖的半径一般应为150km。

3.运输任务量繁忙的区段和特殊区段救援列车设置和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批准或核备。

第六十二条救援列车配备的机具、设备按附件三配置;特种物品的配备按附件二配置;其他所需物品及附件二、三所列品名的具体数量,由铁路局规定。

第六十三条救援列车编组所属的专用车辆和路用车按附件一组成.救援列车的办公、宿营、发电车辆应有防暑、防寒设备。

各车辆应配置灭火器材。

第六十四条救援队必备工具、备品、器材购置,由铁路分局负责,消耗和损坏的补充,由救援队所属单位负担,产生的费用列入运输成本;具体品名、种类、规格、数量等,由铁路局规定。

各种工具、备品、器材,应存放在固定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除事故救援需要外,禁止动用。

在救援使用中导致损坏、消耗时,应及时补充,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

第六十五条救援列车储备食品的种类、数量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六十六条救援列车的餐车,应装备冷冻冷藏和开水供应设备,以保证事故救援工作人员生活的需要。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铁道部应不定期地组织对铁路局救援工作和救援列车管理工作情况的抽查。

第六十八条铁路局每年应对管内救援列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管内救援队进行重点抽查。

铁路分局每半年应对管内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的救援工作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每季度应根据工作标准进行一次自查自整,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其他

 

第六十九条救援列车的轨道起重机是事故救援的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准挪用进行其他起重作业。

路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短期使用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由铁路局机车调度发布命令,救援列车必须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和返回。

在进行其他起重作业的期间内,遇有事故救援任务时,救援列车必须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

第七十条救援轨道起重机进行救援以外的作业时,一律按租赁办理。

第七十一条在事故救援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经发生事故的铁路局、铁路分局救援管理部门审核、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签认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若本起事故无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个人)无力负担时,由铁路分局负担。

救援列车跨铁路局执行事故救援任务时,在事故救援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救援列车所属铁路局的财务部门予以垫付,由铁路局财务部门向发生事故的铁路局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救援列车所需的伙食费最初由所属单位支拨;事故救援中消费后的补充,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

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人员一律免费供餐。

第七十三条因事故救援情况复杂,且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救援专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野外作业待遇等,应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救援列车专业人员的着装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十四条救援列车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喷刷国标规定的工程抢险救援颜色和图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前发铁机[1993]8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运输局。

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办法。

附件一:

救援专用车辆配置表

 

顺号

名称

车种

辆数

备注

1

办公指挥车

客车

1

 

2

宿营车

客车

1

 

3

餐车

餐车

1

 

4

发电车

邮政或行李车

1

 

5

备品工具车

邮政或行李车

1

 

6

臂架平车

专用车或

N60平车

 

1

采用滚动轴承

转向架,设支架

7

轨道起重机

内燃或蒸汽

1

 

 

注:

各专用车辆应具有取暖、防暑、灭火器具。

车辆的

改造方案及配备品类,由铁路局自定。

 

附件二:

特种物品配备表

 

顺号

名称

单位

规格及数量

1

防毒呼吸器

铁路局自定

2

灭火器

铁路局自定

3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铁路局自定

4

无线电对讲机

铁路局自定

5

液压破拆工具

铁路局自定

6

照相、摄像等培训教学设备

铁路局自定

 

附件三:

救援设备、机具配置表

 

顺号

名称

单位

规格及数量

备注

1

液压起复设备

铁路局自定

 

2

液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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