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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economy;

Theanti-imperialistandanti-feudal;

Equalitybetweenmenandwomen;

Femalecrime;

Lawfulrights

前言……………………………………………………………………………………………1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

(一)婚姻法确立的目的……………………………………………………………………3

1、婚姻法的目的………………………………………………………………………3

2、婚姻法的原则………………………………………………………………………2

3、婚姻法最终保护什么………………………………………………………………2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以及进一部分的完善…………………………………………2

1、法律观念淡薄…………………………………………………………………………2

2、畸形的人生观和世界观………………………………………………………………2

3、心理因素………………………………………………………………………………3

二、女性犯罪的防治对策。

…………………………………………………………………4

(一)研究新教育机制、提高女性思想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4

1、要提高女性的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品质,提高其社会的承受力…………4

2、通过教育使女性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4

(二)解决各方面的矛盾,从各方面创造条件来预防和减少犯罪………………………4

1、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妥善处理好家庭的内部矛盾………………………………5

2、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妥善处理社会外部矛盾……………………………………6

(三)加强对女性犯罪人的矫治工作,预防再次犯罪发生………………………………7

1、对女性犯罪人进行思想的教育,使其感到悔悟…………………………………7

2、建立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做好帮教工作和再就业的安置工作………………8

3、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政策……………………………………8

结语……………………………………………………………………………………………9

参考文献………………………………………………………………………………………9

致谢词………………………………………………………………………………………11

前言

婚姻是什么?

婚姻是否涉及社会公益?

婚姻是双方基于什么而考虑的?

婚姻是否必然涉及到生育?

婚姻是否必然涉及到性以及性的独占?

也就是说婚姻是否涉及到贞操?

婚姻除了是两个人纯粹的私人问题外它还能是什么?

当两个人,两个正在准备结婚的人来到登记处来寻求法律的确认时,他们到底对法律寄以什么样的希望?

要结婚的人来寻求法律确认的事实是否便能推断出法律可以不允许别人的结婚?

(也即是两个准备结婚的人来寻求法律确认时,他们是希望法律的祝福还是否决?

)这将涉及到婚姻法的意义。

婚姻法在婚姻面前到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其目的是什么?

其立法的本意是出于对社会公益的考虑还是对婚姻双方的祝福?

或者是出于对夫妻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

或者仅仅是作为一种对涉及婚姻的种种纠纷的解决的规范?

它是否有权作为国家对公民私生活的干涉?

它是否能将社会的道德观念加诸于婚姻的双方?

这些问题必须要得到回答,否则许多问题将仍旧地悬而未决,也否则便会造成对婚姻关系的一种伤害。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法的确立最终目的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古语有云,婚者,上以事宗庙,下以继香灯。

可见,在中国古代伦理观念中,婚姻的目的主要是传宗接代,以祭祀先祖;

是以家族为依托、个人的孝顺及历史存在性为主的。

在古代,男人纳妾的条件之一,是妻子无后,也反映出传宗接代,是婚姻的重要目的。

但是,在现在,人员流动大,死后升天等迷信被破除,有家谱和祖坟的家庭不多了,传宗接代,早已不是婚姻最主要的目的。

我想问一下,在现时代,我们应该怎样解读婚姻的目的?

怎样确定制定婚姻法该本着什么原则?

婚姻法最终保护的是什么?

我们熟知的这个人类世界每一个现象的存在都是有他存在的基础。

地上长出荒草不是荒草要再地里长,而是这里适合生长荒草。

我们的祖先奉行一夫一妻制度是因为生存最大利益话的结果,其他也一样如国家团体家庭法律。

制定婚姻法不是国家要制定,而是制定了婚姻法利于社会稳定,人们团结。

有利于我们的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

就目前为止还没有达到不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总思想的高度纯洁,高度自律的地步。

1.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你们双方如果定有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无约定,你们夫妻共有房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却是夫妻关系方面的重要内容。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

应该说修改后《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

不过,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笔者拟对这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

按照修改后《婚姻法》第17和18条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明归夫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夫或妻一方所有;

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不符合国际通则。

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前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

  2.与我国《继承法》规定相矛盾。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是确定的。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是: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如果将夫妻一方的依法“继承的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

故本人认为,一方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二)《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可分为夫妻通常法定财产制和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

夫妻通常法定财产制,在修改后《婚姻法》第17、18、19条已体现出来。

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却没有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

笔者认为,应在《婚姻法》中补设该制度,以此作为对通常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法院宣告,撤消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应具体规定此项内容。

1.明确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

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为:

(1)夫妻已分居的;

(2)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3)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方对共同财产处分的;

(4)夫妻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

(5)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资不抵债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

  2.明确规定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

借鉴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我自认为,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应仅限于夫妻双方,这样规定符合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一般原则。

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权人则不能提出这样的申请。

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一项新增设的财产制度,但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特有财产是指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这项制度的设立,不仅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而且结束了我国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个人财产的局面,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略,一项财产制所应具备的许多相关内容都未涉及,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来源以及消费形式的多样化,利用形式的多元化现实很不相宜。

1.“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

从实践来看,夫妻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的不同,导致他们的生活要求不一样,各方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大小则不一样。

假设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甲生活讲究、爱打扮,那么,甲就会不惜高价去买自己的生活专用品。

如金银首饰、高档服饰等。

而作为丈夫的乙,工作辛苦,工资收入也很高,但是对自己生活要求简单,故没有特别的、高档的专用生活用品。

如果一旦二人离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甲用属于法定夫妻财产——乙方的收入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价值万元以上,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归甲个人所有;

乙虽然工资收入高,但是,用工资购买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相当小。

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乙不公平。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所生之孳息未涉及。

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前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

对其归属现代各国的物权法一般采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后者指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等。

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

具体到亲属法中,各国有很多争议。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虽仍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

我自认为,对孳息的归属,不应按婚前财产与特有财产来划分,而应按孳息的性质来区别对待。

对属经常消费性的天然孳息,如果实、粮食等应以属共同财产为宜;

而对不需投入时间、精力的法定孳息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个人财产;

对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后取得的孳息则应属共同财产。

  3.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权利问题没有规定。

这既不利于协调夫妻财产相互关系,也不利于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更不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

因此,法律应重视对夫妻财产权利的规范。

从有关国家的规定来看,由于特有财产具有部分分别财产的意义,因此,其享有的权利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规定。

也就是夫或妻对其特有财产分别享有占有权,管理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但夫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根据修改后《婚姻法》的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进行财产约定,即可约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也可约定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可在婚前进行约定,也可在婚后进行约定;

可约定财产制形式为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约定财产制是对法定财产制的完善,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即有财产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财产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但约定制也明明存在着不足。

  1.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规定不全面。

现行《婚姻法》第19第第1款规定规律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为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有对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作出约定。

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何行使的约定。

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后如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品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所有。

这类约定有利于方便夫妻家庭生活,而《婚姻法》没有规定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是不全面的。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既然婚姻并不必然涉及性,所以它亦不必然涉及性的独占,故而它亦不涉及贞洁的义务,那么婚姻法便不能强行地设置贞洁的义务,它不能将道德强加在婚姻之上,特别是关于婚姻的法律之上。

人有性的自由,这种自由任何一种契约,任何一种法律都不能将其限定;

对人如何行使这项自由的判断,那是道德的事情,与法律无关,所以当新的婚姻法对那些问题的限制和惩罚实在是背离了婚姻法的意义。

婚姻法虽然是对婚姻的确认,但是它并不包含对婚姻持续与否的强制,而且这种对离婚事由的限制完全摈弃了当事人合意的契约,而任意地增添某些条款,这显然也违背了婚姻法立法的本意。

婚姻法仅仅在于一种确认、保护和规范,而不能包括对离婚的限制;

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限制婚姻中双方解散他们自己的合意,解散他们私人的契约。

所以当新婚姻法在第四章列举出五项准予离婚的事由时,让人觉得好笑,因为它仿佛有限制别人离婚的权利似的。

婚姻法只有是它应该的那样子时,它才能对婚姻关系起着良好的作用;

否则,即使婚姻法看上去是符合社会道德的,它仍然对人类的婚姻有着不可限量的破坏作用。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的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①。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修订前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进一步对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比较清晰的界定,在当事人双方出现婚姻纠纷时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有利于保护在财产分割时弱势一方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男女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如果婚前已经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

奖金是为了鼓励或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是指配偶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包括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如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

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当前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一些企业中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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