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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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案例.docx

外贸单证案例

1.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

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

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

为什么?

答:

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

(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

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

(2)、《UCP6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3)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

数量2,000公吨,单价CIP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

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

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

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

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

为什么?

答:

我方可以安全收汇。

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3.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

证内规定:

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

随后B公司来电称:

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

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

为什么?

答:

1)我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合同之外,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皆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3)我方和B公司磋商展延船期,只停留在合同层面,并没有修改信用证中的对应条款。

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一旦发现单单不一致或单证不一致就不会付款,而不会去顾及买卖双方之间如何约定。

4、甲公司向了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

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

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

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此案中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为什么?

(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

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5.我某公司向德国A商出口大豆一批共50,000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MAY. / JUNE 2006 

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ZHANGJIANG

Port of  Destination:

 HAMBURG

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先后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各装25,000公吨货物于第611航次的“东方之星”号海轮,取得了两份提单,然后,将货物运往汉堡。

这样做的话,我方是否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为什么?

答:

我公司在5月28日将货物分别装上两艘不同的船舶,虽然数量和装运期限符合信用证条款,可是违反了信用证中“不能分批装运”的规定,有可能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但是,如果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分别将货物装上同一条船“东方之星号”,虽然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分别出具了两份提单,而且装运时间也不同,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同一个航次,同一个目的港。

不能视做“分批装运”,所以我方并没有违反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6.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

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

请分析为什么?

答:

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

按新加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

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

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

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

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网上资源:

1.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交货。

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

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

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

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

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

开证行没有理由。

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

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1、简述FOB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答: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通知买方。

2,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已装船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二、买方义务

1,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4,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及必要时经另一国的过境海关手续,并支付上述有关费用。

《2000年通则》还规定,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港或接运货物,或者买方未能就派船问题给予卖方适当的通知,那么,只要货物已经被特定化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自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后,买方就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3、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答:

海运提单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特定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书面凭证。

它的性质和作用是: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经按照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4、租船运输的形式和特点是什么?

答:

租船运输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包租整条船舶用于运输货物,它包括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定程租船,VOYAGE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它是按照航程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又分单程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单程租船和连续来回程租船等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船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

定期租船,TIMECHARTER,又称期租船。

它是按照一定期限(一年或几年)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

在租赁期间,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航区,可自行掌握、调度和使用。

一般期租船在各航次中所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等各项费用,都由租船人负担,船方仅仅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以及因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具有适航性而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

5、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说,正确、及时制作出口单证对收汇具有什么作用?

答:

正确制单是安全收汇的前提。

我们所说的“正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单据必须要和信用证规定相符;二是单据与单据必须相符;三是要求各种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

进出口单证的时间性很强,各种单证都有一个适当的出单日期,每一种单证的签发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或按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及时制作出口单证能保证出单的正确,保证安全收汇。

第二,信用证还规定了交单期限,过期交单也会遭拒付或造成利息损失。

在信用证允许的前提下尽早交出单证,有利于尽快收汇。

第三,出口装船和单证结汇是一项多环节的综合性工作,检验检疫、海关查验、港区作业安排,都以单证为纽带,环环相扣,一环脱接,影响下一环工作,也影响到结汇。

6、问答题:

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

答: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申请开证到开证行付款后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而且,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在具体支付细节上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环节。

(1)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2)进口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请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单证,开出汇票,送议付行议付。

(6)议付行将汇票和单证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证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7、简述“托收结算方式”对于买、卖双方各自的优、劣程度。

答:

1、优点: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优点是,

(1)手续简便,迅速;

(2)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代表交货。

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

因此“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会“财货两空”;(3)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进行了承兑,即取得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比“汇款结算方式”安全;(4)有时银行也可能对其客户提供资金融通;(5)“托收业务”收费比较低廉,手续比较简便,这是指与信用证业务相对比较而言的。

2、缺点:

(1)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2)、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化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

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3)但是就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远期”较为安全。

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

因此,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4)“D/A远期”风险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承兑书,取得单据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

8、简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答:

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主要可以归纳为五点。

(1)当事人必须在资源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4)买卖双方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9、议付和结汇是否有区别?

答:

议付和结汇概念是不同的。

议付是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接受受益人提供单证相符的单据并买入该证项下的汇票,向受益人垫付票款(或待划账后再付给受益人)。

结汇是受益人将收入的的外汇按当天牌价卖给国家银行,这叫做结汇。

另外还包括进口商以本国倾向按当天牌价向银行购买外汇也叫结汇。

10、什么是“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

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什么?

答: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商品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有利于扩大贸易。

11、问答题:

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一般有哪些?

答:

三种基本险是: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其除外责任一般有: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货物就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4)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以及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2、简述跟单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的含义

答;跟单信用证之所以被认为是纯粹的单据交易,原因在于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劳务和/或其他履约行为。

银行只负责谨慎地审核所有单据,确定单据从表面上看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件,是否已代表了所要求的货物,开证行的拒付也只能以单据上存在的有效不符点为理由。

13、采作托收结算方式,出口商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应注意以下八个问题:

①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和经营能力,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避免与资信不详的客户做托收项下结算方式;②代收行须一家信誉卓著的国际大银行;③原则上争取CIF或CIP成交,并要求对方预付一部分定金;④尽可能做D/P即期,少做或不做D/A远期;⑤对于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要谨慎;⑥弄清进口国的外贸、外汇政策,进口国的海关和卫生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制单,以防进口商找借口拒付;⑧安排续做出口信用保险。

14、在出口业务中,与老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比较,为什么应该积极推广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答:

老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目前,集装箱和多式联运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此情况下,如果不顾贸易术语能适用的运输方式,盲目死盯住FOB、CFR和CIF,会增加出口方的风险责任,把原本“货交承运人”就风险转移延伸到装运港越过船舷,而且将推迟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推迟出口方交单收汇时间,影响出口芳的资金周转和造成利息损失。

所以在出口业务中,应积极推广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的应用。

第十二章进口合同的履行练习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______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则由________办理。

2.进口货物保险费率有________和_________。

3.________主要适用于预约保险合同下的进口货物。

4.按《公约》规定,在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情况下,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________年。

5.进口货物抵达后,由外贸公司或委托________办理报关。

二、单项选择题

1.进口“短卸报告”的签发者为()。

A.船方B.港务局C.商检局D.海关

2.法国法规对损害赔偿采用的原则有()。

A.金钱赔偿B.回复原状C.金钱上的恢复原状D.实物赔偿

3.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习惯,保险金额是以发票的()价格为基数,再加上适当的保险加成率计算得出。

A.FOBB.CFRC.FASD.CIF

4.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规定,若银行发现单证不符拒收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A.6B.7C.5D.14

5.进口单位采用逐笔保险方式一般是在()。

A.进口数量较大时B.进口数量不大时C.进口产品贵重时D.进口产品廉价时

6.租船订舱工作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大宗货物一般在交货期前()天向运输机构提出,以便运输机构有足够时间落实舱位工作。

A.10B.30C.45D.60

7.特约费率主要适用于()。

A.逐笔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B.自愿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C.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D.强制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8.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为自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

A.l年B.60天C.2年D.30天

9.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提单应向()提出索赔。

A.卖方B承运人C.保险公司D.银行

三、判断题

1.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不能马上解除合同。

()

2.特约费率是一种优惠的费率,主要适用于逐笔保险下的进口货物。

()

3.修改信用证时,可不必经开证行而直接由申请人修改后交给受益人。

()

4.目前,我国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或运输公司代办。

()

5.对外索赔,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责任方有权不予受理。

()

四、简答题

1.对采用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合同,卖方履行时要经过哪些环节?

做到哪几个一致?

为什么?

2.在审核国外来证时,我方应考虑什么问题?

3.简述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的区别。

4.进口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5.怎样办理预约保险?

6.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大陆法和英美法有何分歧?

我国对此有何规定

7.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外商催促开证?

8.简述一项有效发盘/受盘必须具备的条件。

9.简述一项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

五、案例分析题

1.我某公司从意大利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种名牌汽车5000辆,交货期为1991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

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及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

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5000辆汽车,此时,中方应如何处理合同?

2.某英国商人向中国出口聚苯塑料原料2万吨,价格条件为CIF上海。

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

交前,海湾事件发生,英国商人如交货就要通过南非好望角航线,不能走苏伊士运河,故要求中方或提高价格或解除合同。

问中方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

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

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

“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此案中:

(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为什么?

(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4.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

(1)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

(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

(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

5.A国商人拟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初级产品转卖,于是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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