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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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证明原件;

  6.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定点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身份证、学历证书、临床实习证明、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除外〕。

各种表格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漏项。

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式样和规格。

  〔三〕注册程序。

  1.材料准备。

申请人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交所在〔拟聘用〕机构;

2.机构意见。

申请人所在〔拟聘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是否同意其注册的意见,并由机构法定代表或授权者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录入信息。

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录入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

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信息录入由自治区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受理窗口负责;

4.审核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可由医疗卫生机构集体或申请人个人申请,申请表和有关资料递交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录入完成后,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批,或由申请人递交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注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证书》上予以延续注册登记,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护士延续注册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办理。

护士延续注册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规定。

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延续注册。

  五、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卫生厅将注销其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

  注册护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因辞退、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岗,所在机构应在三个月内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六、重新注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3.因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被注销注册的。

护士申请重新注册的,除按照执业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定点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工作和学习任务等除外。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4.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二〕变更注册程序。

在区内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需在区内不同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或在外省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拟在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注册申请人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变更注册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为其办理变更注册。

转入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的护士,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变更注册。

〔三〕出省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拟执业地注册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材料;

  2.收到注册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变更注册后,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向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办理时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遗失补办

护士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补办证书的,需在自治区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原件完整版面等以下材料办理补发手续。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

2.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半身彩色照片1张;

九、护士换证工作

〔一〕换证人员条件。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的可以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

3.身体状况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卫生部第59号令〕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换证申报程序。

按照本规定第条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准备换证材料,录入信息,由医疗卫生机构集体或申请人个人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经审查合格予以换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原件;

6.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制证用,照片一角粘贴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

8.《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持外省《护士执业证书》入省办理换证手续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旧版《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执业机构、注册机构和发证机关审核盖章。

十、其他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护士,不得有《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或医疗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县〔区、市〕和市卫生局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情况属实的,自治区卫生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

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四〕申请人、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中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3.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4.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5.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护士聘用证明

7.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定点医院名单

附件1:

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首次护士执业注册或者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使用的照片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1.申请人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国籍

身份证号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考试成绩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学位

学历

毕业时间

学制

健康状况

专业学习经历

2.拟聘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情况

工作单位名称

单位登记号

行政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区〕

邮政编码

单位

3.是否首次注册

是□否□

4.如果不是首次注册,请填写申请人工作详情

现技术职称

现工作科室

职务

工作类别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日

经历

5.申请人签名

6.拟聘用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由工作单位填写〕

工作单位意见:

同意□不同意□

单位法定代表〔授权者〕签字

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年月日

7.注册机关意见〔由注册机关填写〕

准予注册□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不准予注册□不准予注册理由:

注册机关盖章

附件2:

护士延续注册

1.本表供申请护士延续注册使用。

3.本表的第1、2、3项由申请人填写,第4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5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学制

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2.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

工作科室

技术职称

3.申请人签名

4.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由工作单位填写〕

单位盖章

5.注册机关意见〔由注册机关填写〕

准予延续注册□不准予延续注册□

不准予延续注册理由:

附件3:

护士变更注册

1.本表供申请护士变更注册使用。

3.本表的第1、2、3、4四项由申请人填写,第5、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

原工作单位名称

单位行政区划

工作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3.申请人拟工作单位情况

拟工作单位名称

拟工作科室

拟工作类别

4.申请人签名

5.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意见〔由工作单位填写〕

6.申请人拟工作单位意见〔由工作单位填写〕

准予变更注册□不准予变更注册□

不准予变更注册理由:

附件4:

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体检医院名称:

体检日期:

年月日

性别

近期二寸

免冠正面

半身彩色照片

工作单位

出生地

民族

婚否

既往病史

家族史

身高

厘米

体重

千克

〔盖体检医院公章〕

裸眼视力

医师意见:

签名:

矫正视力

眼疾

色觉

耳鼻咽喉

听力

耳疾

鼻及鼻窦

嗅觉

口腔

粘膜

牙及牙龈

呼吸

次/分

脉搏

血压

/mmHg

发育及营养

神经及精神

肺及呼吸道

心脏及血管

肝、脾、双肾

腹部包块

其他

皮肤

淋巴结

头、颈

甲状腺

脊柱

四肢

肛门

生殖器

辅助检查附报告单

胸透或胸X片

心电图

肝功能

乙肝外表抗原

血常规

尿常规

体检结果

结果〔请在以下项目序号前打“√”表示体检结果〕:

1、良好2、一般3、有精神病史4、色盲

5、色弱6、双耳听力障碍7、传染病传染期8、其他残疾或功能障碍

9、有慢性病:

心血管病;

脑血管病;

慢性呼吸系统病;

慢性消化系统病;

慢性肾炎;

结核病;

糖尿病;

其它慢性病〔具体〕:

※如属上述结果第6、7、8项之一者,请具体说明:

〔体检医院盖章〕

主检医师签名:

用人单位意见

〔对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宜或胜任拟聘任的工作岗位提出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注:

1、体检医院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表中内容要如实工整填写,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

3、X线、心电图、肝功能、乙肝外表抗原、血常规、尿常规报告单请粘贴在A4纸上。

4、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此表随注册申请材料交注册机关。

5、此表用A4纸双面印制。

附件6: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聘用证明

年龄

照片

毕业

学校

学习专业

学历

身份证编号

聘用单位、科室

及岗位

任职经历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附件7:

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定点医院名单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

南宁市: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崇左市:

广西民族医院

柳州市:

柳州市人民医院

桂林市:

桂林市人民医院

梧州市:

梧州市工人医院

贺州市:

桂东人民医院

玉林市:

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贵港市:

贵港市人民医院

百色市:

百色市人民医院

钦州市: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池市:

河池市人民医院

北海市:

北海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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