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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

在其他一些国家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

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

至2007年底,累计已有近14万名考生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考试

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考试资格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报名时间

  境内考生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3月、4月份,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4月份;境外考生(即欧洲考区)专业阶段报名时间一般为3——8月份。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2011年具体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境内考试通常于每年9月第二或第三个周末举行,欧洲考区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份。

会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20分钟。

  2011年具体考试时间为:

  

◎境内考生(即内地、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考试阶段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专业阶段考试

2011年9月17日

上午08:

30—11:

00

《审计》(150分钟)

下午13:

00—15:

30

《财务成本管理》(150分钟)

下午17:

30—19:

30

《经济法》(120分钟)

2011年9月18日

上午08:

30—11:

30

《会计》(180分钟)

下午13:

30—15:

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120分钟)

下午17:

30—19:

30

《税法》(120分钟)

综合阶段考试

2011年9月24日

上午08:

30—12:

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210分钟)

下午14:

00—17:

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210分钟)

报名方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六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报名费用  考试报名费10元,考务费40元/科(2010年陕西考区),不同地域可能有所不同,请考生查看相关规定。

如果要参加相关的培训,一般的培训费用大致在300元左右

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免试条件

  1.免试规定: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

申请者应填写《201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2.豁免规定  

(一)内地与香港部分注会考试互免  根据最新文件:

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在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申请豁免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三个科目;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管理”和“审计和资讯管理”“财务汇报”三个单元科目.  

(二)中国CPA可豁免美国CMA/CFM证书PART-1考试  国际著名的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也于2005年年初,豁免中国CPA参加该协会的CM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和CFM(美国注册财务管理师)证书的PART-1考试。

中国CPA可以免考CMA、CFM的PART-1。

  (三)中国CPA与ICAEW的ACA考试互免  2008年1月9日,中注协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签署考试互免协议。

根据协议,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协会员报名参加ICAEW的ACA考试时,可以豁免会计、鉴证、公司和财务、法律、管理信息、税收原理、审计与鉴证、税法、财务会计等9个科目的考试;通过ACA考试的ICAEW会员在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等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中国CPA可豁免国际AIA证书12门课程  根据国际AIA最新规定: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协会员报名参加AIA考试时,可以豁免12个考试科目的考试。

考试科目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09年新增)。

  综合阶段考试是综合测试,考察执业能力。

(09年新增)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考试统一用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试委员会根据每年的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编写,考生在报名时可以直接通过当地财政部门订购。

中注协考试委员会一般会在每年的教材发行后根据考生反映的问题再次印发教材答疑。

考试要求

考试方式

  为闭卷、笔试。

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年限

  5年,从通过第一科考试时间开始算起,5年内必须全科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否则第一科考试成绩将作废,以此类推.

成绩管理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

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每门课程的复查费用是100元。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

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证书办理

  现行的考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有效期为5年。

具体做法是:

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在连续5年以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通知单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向参考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换发全科合格证书申请,由地方考办集中上报全国考办审核批复后,地方考办再将全科合格证书发放给考生。

  如果考生因工作变动,在不同地区参加考试,取得参考地考办发给的合格成绩通知单,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到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由该地考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

其他手续与程序同其他考生。

从业方向

  考生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有两种从业去向:

一是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后可申报转为注册会计师;二是不进入事务所,可先加入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后要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使资格永久保留。

否则,证书5年后作废。

  执业证书取得后可以进行注册会计师的本行行业,一般去会计事务所,可进行鉴证。

非执业证书以后只可以进入企业单位从事财务经理或总管,但不能进行签证审计.简言之,执业后可以签审计报告,非执业则不行。

非执业证书没有执业证书那么全面的权利。

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

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

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五)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注册

注册资格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注册后管理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注册证颁发与管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材料

  一、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二、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相关政策

考试新政策

  2009年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008-08-3008:

32:

10)  会协[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行业人才国际化,深入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我会起草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8年9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考试部。

  附件:

  1.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行业人才国际化,推动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目标,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背景、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于1991年正式创立,至今已举办17次考试。

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了考试基本制度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累计近14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

注册会计师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以及中国经济国际化的巨大进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此,中注协自2004年“四代会”以来,实施了包括人才战略、国际趋同战略和做大做强战略在内的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建设正在取得令人瞩目的新突破。

  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人才建设,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实施人才战略的基础,加快选拔和培养符合国际化发展需要的行业人才,迫切需要全面实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对深入实施行业战略的重要支持作用。

  2007年初,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研究决定,全面启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发挥考试多元评价功能的考试制度,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与国际普遍认可的考试模式相趋同,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总结和继承过去17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通过比较、分析、提炼、消化、吸收,在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的考试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在改革实践中,充分体现行业发展对行业人才建设的根本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  为顺利推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在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包括起草、咨询和决策三个层次的组织工作体系。

各相关方面的工作职责及组成如下:

  

(一)全国考委会  全国考委会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研究及实施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决策。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组  1.工作组职责  负责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及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制度的研究、设计、起草、征求意见和拟订等工作;负责推动、协调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及其他日常管理,为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及翻译资料。

  2.工作组组成  工作组以全国考办为依托组建,成员以全国考办工作人员为主,适当吸收外部专家。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境内专家咨询组  1.境内专家咨询组职责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论证。

  2.境内专家咨询组组成  组长由全国考委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方面有较深研究的院校学者、执业界和法律界专家组成。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境外专家咨询组  1.境外专家咨询组职责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境外专家咨询组组成  组长由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考试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考试专家、国际会计公司相关专家组成。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指报名条件、考试层级、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考试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方式、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考试组织体系、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

  狭义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即考试基本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层级、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方面。

狭义考试制度既是广义考试制度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广义考试制度中的考试质量保证制度和考试组织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也是各国会计师组织在进行相互间考试制度比较及考试资格互惠磋商中,重点研究、评价的内容。

  为全面实现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并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及豁免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当前将首先重点实施考试基本制度的改革,在2009年实施,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发挥考试多元评价功能的考试基本制度;同时,随着有关法律的修订,对考试基本制度加以完善,并择机对命题方式(如题库建设)、考试方式(如机考)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和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基于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的国际比较,特别是在充分借鉴香港及国外会计师组织考试经验的基础上,在不改变现行报名条件和豁免政策的前提下,对现行考试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考试层级  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改革为“两个层级的专业考试”,其中:

  第一层级为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会计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所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是否掌握基本应用技能和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层级为高级阶段,主要是对考生综合知识的考核和综合能力的测试,包括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能力,并测试考生“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综合能力。

  考试分阶段进行。

考生只有通过第一层级专业阶段的考试科目,才能参加第二层级高级阶段的考试。

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二)关于考试科目及成绩有效期  考试科目的设置与考试层级的划分密切相关。

  建议将考试科目设为“6+1”模式,其中:

  第一层级,专业阶段考试设6科,即在延续现行考试的5科基础上,增设1科。

6科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新增科目);并在有关科目中相应增加测试考生应当具备的包括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筹划、管理及其运营环境的知识,信息技术应用与评价、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

与现行5科考试相比,专业阶段考试重点测试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技能,难度略有降低,内容略有扩充。

  增设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主要考核《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要求考生应具备的组织和企业相关知识。

  第二层级,高级阶段考试设1科,考试科目为综合测试,主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要求,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能力,并测试考生“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综合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

  专业阶段单科成绩5年内有效,高级阶段考试科目3年内有效;取得全科合格证考生,如5年内申请成为中注协会员,并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全科合格证长期有效。

否则5年内有效。

  (三)关于实务经历要求  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对实务经历的要求,拟在考试制度中增加对考生实务经历建议性要求。

  鉴于现行《注册会计师法》未明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需有实务经历的要求,仅明确了申请注册的实务经历要求,即,“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据此,在考试制度改革中,拟向考生提出实务经历的建议性要求。

即,考生参加最后一科“综合测试”考试前,建议其在具有1年实务经历的基础上报考,以便更好地适应综合测试要求。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衔接方案  为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建议自2009年起,实施新考试制度。

为做好与现行考试制度的衔接,确保新旧考试制度平稳过渡,现行考试制度在2009年继续执行1年。

  2009年,首次报考的考生及曾报考但未通过任一考试科目者,须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现行制度下已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2009年度考试结束后,参加现行考试制度考试的考生,累计通过全部5门科目的,准予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未能取得全科合格证的考生,其仍有效的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制度下的合格科目,2010年按新考试制度参加考试。

  2010年,全面实施新考试制度,现行考试制度同时废止。

  五、注册会计师英语水平测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总结、巩固有关英语水平测试工作取得的前期成果,并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相协调,就建立新的注册会计师英语水平测试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英语水平测试目标是,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英语测试水平及国际认可度,以注册会计师在英语环境下应有的职业胜任能力为标准,通过测试,重点选拔能够在英语环境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国际化人才,将英语水平测试打造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通行证”的重要标志。

  建议将现行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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