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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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五)落实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成立由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财政厅税政关税处、国税局所得税处、地税局所得税处组成的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

(一)负责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核和复审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定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选择参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

(五)提出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草案;

(六)负责对企业、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督;

(七)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可以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构,为本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服务。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自主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等指标综合加权得分不低于70分。

第八条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二)地方初审。

市(州)、县(市)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与真实、申报企业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无偷漏税行为、有无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四部门公章。

地方初审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注册登记。

通过地方初审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四)网上提交材料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五份)。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认定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1、地方初审意见(纸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五)专家审查。

认定办公室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评审;

(六)审查认定、公示。

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七)公告、颁发证书。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签发文件。

填写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公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至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时限为60个工作日。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复审重点审查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可向认定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

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税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了解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专家接受认定办公室委托,按照独立公正原则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

未经认定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意见、泄露评审结果、披露企业信息、收受企业给与的好处和利益。

有不良记录的专家,5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参与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八条参与鉴证的中介机构,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鉴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5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鉴证工作。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建立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

研究开发费用分为境内、境外投入,境内投入分为内部、外部投入。

内部研发费用归集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其他费用等,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发生金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第二十条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使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吉林省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

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第二十四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主要包括销售高新技术产品、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以及接受委托科研等所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强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设立研发机构,制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组织和管理持续的研发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立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每年3月31日前向认定办公室报告上一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变化情况表,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与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漏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办公室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原则上进行相对集中受理,每年四次,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第一周的五个工作日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时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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