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压釜安全管理与使用专项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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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压釜安全管理与使用专项检查表

蒸压釜安全管理与使用专项检查表

表1

序号

考评内容

考评依据/内容

要求

有/无

备注/说明

一、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应有

整改项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应有

整改项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应有

整改项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应有

整改项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应有

整改项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应有

整改项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6.4)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4条款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4条款

应有

否定项

2)、压力容器登记卡;

应有

否定项

3)、本规程4.1.4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应有

4)、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应有

5)、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应有

6)、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应有

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应有

蒸压釜安全管理与使用专项检查表

续表1—01

序号

考评内容

考评依据/内容

要求

有/无

备注/说明

三、

产品出厂资料:

(通用要求)【4.1.4】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产品出厂资料内容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

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1.4条款和第3.4条款。

应有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

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应有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应有

4)、本规程3.4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应有

3.4设计文件:

(通用要求)

应有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应有

(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应有

设计总图。

应有

5)、封头、锻件的产品出厂资料【封头、锻件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应有

蒸压釜安全管理与使用专项检查表

续表1—02

序号

考评内容

考评依据/内容

要求

是/否

备注/说明

四、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内容: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3条款: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贯彻并执行

贯彻培训记录。

(2)、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并制定

(3)、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应符合要求

(4)、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应符合要求

(5)、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应符合要求

(6)、实施年度检查并且出具检查报告;

应符合要求

此项可委托检验机构

(7)、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

应符合要求

(8)、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更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应符合要求

(9)按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救援、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应符合要求

(10)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应符合要求

教育培训记录

(11)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应符合要求

五、

查阅并且了解与事故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充装、检验检测、采购、租赁、管理等档案资料情况。

主要内容如下:

TSGZ0006—2009《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第四章:

事故调查程序和现场调查;

(1)生产方面,设计文件、制造出厂资料和安装、改造、维修资料;

应齐全

蒸压釜安全管理与使用专项检查表

续表1—03

序号

考评内容

考评依据/内容

要求

是/否

备注/说明

查阅并且了解与事故相关主要内容

(2)使用和充装方面,生产操作工艺文件资料、运行记录、自检记录(报告)、充装资料、维护保养资料、安全附件检定记录、注册登记等;

TSGZ0006—2009《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第25条。

应齐全

(3)检验检测方面,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报告与记录;

应齐全

(四)采购、租赁方面,设备及其相关主要零部件订购或者租赁合同、验收记录;

应齐全

(五)管理方面,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度方面的资料及其执行情况,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以及现场安全防护等情况。

应齐全

并执行

六、

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条款。

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应包括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应包括

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应包括

七、

作业人员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做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6条款。

应持证

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有记录

蒸压釜安全管理与使用专项检查表

续表1—04

序号

考评内容

考评依据/内容

要求

是/否

备注/说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安全技术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

应持证

承压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应持证

蒸压釜操作人员:

应持证

配汽站操作人员:

应持证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

应持证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应持证

厂内机动车管理人员:

应持证

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

应持证

锅炉操作人员:

应持证

锅炉水(介)处理人员:

应持证

八、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3.20)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要求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指进出容器通道的端盖或者和主体间带有相互嵌套的快速密封锁紧装置的容器。

用螺栓(例如活节螺栓)连接的不属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考虑疲劳载荷的影响。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20条款。

1、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

具备并符合

必须符合

2、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方能打开快开门。

具备并符合

必须符合

九、

蒸压釜实际使用与运行情况检查内容

1、安全阀是否校验、是否在有效期;

相关规程、标准和企业各项制度

应有效

查阅报告

2、压力表是否检定、是否在有效期;

应有效

3、釜体上下璧温仪表是否检定,显示是否正常;

应有效

4、釜体上下璧温差是否过大(一般应小于35度);

符合要求

5、疏水装置是否正常,通过上下璧温差判断;

应正常

6、釜盖与釜体密封是否严密、管道、阀门是否存在跑冒;

应严密

蒸压釜安全管理与使用专项检查表

续表1—04

序号

考评内容

考评依据/内容

要求

是/否

备注/说明

7、釜体热胀是否受阻(托辊周边是否有杂物影响正常移动);

相关规程、标准和企业各项制度

应自由移动

8、釜体底部固定支座、活动支座状况是否存在异常;

应完好

9、釜体底部支座基础是否存在沉降和破损;

无沉降、破损

10、釜体及其连接的蒸汽管道是否存在不正常的可见变形;

无可见变形

11、釜体及其连接的蒸汽管道保温材料是否脱落或松脱;

完好

12、同蒸压釜运行管理、操作人员了解相关不正常情况;

询问

询问不少于3名操作人员

13、锅炉房锅炉、配汽间运行是否正常;有无超压运行现象。

无超压现象

14、生产过程中,釜车是否存在掉道问题,偶尔还是经常;

询问

询问不少于3名操作人员

15、连接蒸压釜的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应完好

16、其它相关内容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应明确的事项

1、事故报告时间是否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章:

事故报告

应明确

2、事故报告内容是否规定

应明确

3、事故续报内容是否规定

应明确

十一

特种设备教育和培训制度

应明确的事项

1、特种设备教育和培训人员范围应明确;

可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章第24条、第25条。

应明确

2、特种设备教育和培训时间应明确;

应明确

3、特种设备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应明确。

应明确

4、特种设备教育和培训培训记录

应完整

检查人员:

日期:

记录人:

日期: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章第24条、第25条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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