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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掌握企业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公司职业卫生教育与考核工作。

(7)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8)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陆、存档、申报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贯彻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3)指导、督促员工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协助做好公司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开展内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及时向员工介绍职业危害。

(5)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定期向上级统计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4.员工的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并履行制度要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

(3)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4)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

(5)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报告。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职工

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宣传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国家的劳动保护安全生

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能,事故经验教训等。

第三条公司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新收员工必须经过

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

岗前安全教育未能通过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第四条公司坚持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公司每季度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各部门、班组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交安全教育。

教育形式可采用:

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各种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广播、黑板报、标语、简报、电视、播放录像等,结合公司生产、施工任务开展安全生产经常性教育。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各生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季节特征、自然条件(大风、大雪、暴雨、冰冻或雷雨季节)的变化和节假日前后,职工容易疏忽而放松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条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政府、公安等安全管理部门和行业管

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实行签到制。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生产

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进行签到,签到情况纳入公司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宣传

教育培训台帐。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

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

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

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分别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

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4.设备检修计划由车间编制。

厂(矿)设备动力组织平衡,报主管厂(矿)长批准后下达。

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

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

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

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

5.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

(1)由一名副厂长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订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

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四个环节”。

(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6.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厂(矿)设备动力科批准;

大修计划调整,每年六月份由厂设备动力科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结合设备大、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车间向厂设备动力科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

重大革新由厂设备动力科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

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

大修方案包括:

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

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

施工前,设备动力科组织落实,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9.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签证检修任务书及动火证等手续。

生产车间负责对停车的设备进行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派专人帮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

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10.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

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车间或设备动力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11.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

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

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设备动力科组织;

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车间组织;

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13.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

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14.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5.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6.各车间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发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职工的佩戴情况。

3.2生产科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

3.3供应科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

3.4各部门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劳保用品管理

4.1.1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4.1.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生产科专人负责。

4.1.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4.1.4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4.1.5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

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4.1.6安全环保科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4.1.7对工作需要,超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安全环保科审核,厂长审批,生产科登记发放。

4.1.8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1.9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全环保科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解决,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4.1.10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4.1.11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科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4.1.12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4.1.1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4.1.14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4.1.15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4.1.16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2降温风扇管理

4.2.1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风扇年审报计划和实际情况,由设备科调查落实后,分类汇总、报主管厂长审批。

4.2.2设备科负责各类降温风扇编号、发放、管理、登记工作。

4.2.3风扇电机烧坏后,使用单位负责送电修、修复。

如电机不能修复、确认报废,以及其他部件损坏或丢失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设备科。

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照价赔偿。

4.2.4现场的降温风扇根据季节的变化,由各单位安全员负责保管或发放使用。

4.2.5现场风扇必须做到人走风扇停。

如发现现场没人风扇仍然启动的单位(用于物料、设备降温的风扇除外)对责任人处罚50元。

4.2.6现场因工作需要常年固定使用的风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

4.3应急药品柜管理

4.3.1各车间均应配备应急药品柜以放置应急药品。

4.3.2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4.3.3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4.3.4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4.3.5药品柜就应为常锁状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4.3.6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4.3.7过期药品及时返回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1.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安全环保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

3.安全环保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安全环保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

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安全环保部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和劳动者所在车间应当按照安全环保部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7.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并维护;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等三种;

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

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12.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

13.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登记手续。

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

  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公司全体员工

3.1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部门、车间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人事行政部负责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公司各职能部门

  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审计部负责

  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生产管理中心

  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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