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权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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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权工作范文
合同订立权
篇一:
合同起草认证资格考前测试题
合同起草认证资格考前测试题
一、合同法律知识单项选择题
1.违约金达到何种标准时,会被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D
A.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事10%B.超过15%C.超过限度20%D.超过30%
2.以下不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是B
A.继续履行B.赔礼道歉C.返还定金D.退货、修理、重做
解:
赔礼道歉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人身侵权案件中。
3.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以下哪种款项后,在违约时应双倍返还。
A
A.定金B订金C.押金D.预付款
4、某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于20XX年11月20日签字盖章,乙方于20XX年11月30日签字盖章,该合同的生效日期是:
C
年12月1日年11月20日年11月30日年11月30日
解:
《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
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第46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5、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
A.20年,1年年,6个月年,6个月年,1年
6、与我司有合同关系的供应商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方,必须A
A.经过我司同意B.通知我司C.不必通知我司D.以上皆不是
7、下列哪一选项构成要约:
D
A.有均价的房地产商业广告B.某电脑公司寄送的价目表
C.某科技公司的招股说明书D.电信公司发送的“充100送100”的充值短信
解: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8、下列合同的概念表述错误的是:
B
A.法律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合同包括所有意向书、备忘录、约定书、协议C.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D.合同包括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解:
认定合同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把握,而不在乎其名称中是否有“合同”两个字。
一是要看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二是要看是否设立、变更、终止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如意向书、备忘录具备了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就应当认定为合同。
9、依《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
D
A.具有法人资格B.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与子公司无异D.不具有法人资格
解:
《公司法》第14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下列法律关系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A
A.租赁法律关系B.婚姻法律关系C.收养法律关系D.监护法律关系
11、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
乙从该店购买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12、买卖双方约定先交货后付款,但卖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买方连年亏损,目前已资不抵债,于是拒绝按合同约定先行交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买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卖方必须履行B.卖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买方提供担保
C.卖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D.以上说法都不对。
13、以下情况签订的合同,不会对A公司发生效力的是:
B
A.A公司市场部以自己部门名义与B公司洽谈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加盖了A公司合同专用章
B.甲伪造A公司公章,并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C.甲是A公司职员,其未经公司领导审批与对方签订合同,并通过特殊方式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
D.甲是A公司职员,其未经公司领导审批与对方签订合同,并通过特殊方式加盖了A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解: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D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B.甲公司签字盖章后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D.乙公司签字盖章后
解:
合同法32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两个签字时间不同,以后一个签字时间为成立时间。
15、以下不属于法律上所称的合同的是C
A.甲公司确认的乙公司送来货物订单,该订单明确了货物型号、价格及到货时间;
B.甲公司就投资乙公司研发项目而与乙公司达成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甲公司将投资的项目及投资金额;
C.甲乙公司就共同开发某项产品达成的战略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未明确合作所需金额、出资比例、开展的具体时间等细节;
D.甲乙公司就解决某产品质量问题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事项、以及解决决议的方法
二、合同法律知识多项选择题:
16、以下选择合同争议仲裁解决方式不规定的是:
ABC
A.本合同所有争议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委管辖;
B.本合同有关争议均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C.本合同有关争议可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D.本合同有关争议均提交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17、以下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ABC
A.出版合同;B.演出合同;C.旅游合同;D.供水合同;
解:
《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18、以下选择合同争议诉讼解决方式不规范的是:
ABCD
A.约定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B.约定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C.约定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合同金额2万元);
D.约定争议由当地法院管辖;
19、以下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是:
AB
A.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B.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C.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采购部;D.以上主体都可以;
20、以下属于有名合同的是:
ABC
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借款合同;D.培训合同;
21、以下合同应当约定知识产权条款:
A、B、C
A.技术开发类合同;B.咨询服务合同;C.广告合同;D.房屋租赁合同;
2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下列哪些行为将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A、B、C
A.免除其责任;B.加重对方责任;C.排除对方主要权利;D.设置单方违约条款;
解:
《合同法》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3、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ABCD
A.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一方严重违约;
C.协议解除;D.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
24、下列关于格式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B.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C.对格式条款由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面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5、以下不宜作为合同条款用语的是ABCD
A.巨大的;B.重要的;C.较好的;D.大约。
三、合同管理实务知识单项选择
2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已审批完毕,且对方已经签字盖章我司尚未盖章的合同,正文需要修改笔误的,可向后台发送修改请示;
B.合同签署以后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合同修改;
C.双方已经签署合同但尚未归档,可向后台发送修改请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修改;
D.双方已经签署合同,项目终止,不能仅通过合同终止申请流程直接终止合同,必须签署补充协议解除合同;
27、如下有关省公司对应TD公司名称表述正确的是:
B
A.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分公司;B.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
C.中国移动通信四川分公司;D.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四川有限公司;
28、如下哪种方式为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正确方式C
A.口头形式;B.电子形式;C.书面形式;D.其他形式;
29、合同经审批同意后,因情势变更不再需要公司签字盖章的,或公司签字盖章后不再需要履行的,由合同主办部门在合同管理系统上走何种流程进行处理C
A.价格调整协议申请;B.合同主体变更申请;
C.合同终止申请;D.一般合同申请;
30、如下争议解决条款中有关诉讼管辖的约定正确的是:
D
A.如发生争议,可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如发生争议,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C.如发生争议,可守约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买卖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31、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才能在系统上进行报账付款。
C
A.走完系统审批流程后;B.我方签字盖章后;C.双方签字盖章后;D.对方签字盖章后;
32、套用范本合同时,对于空格部分,起草人认为无须填写时,可以:
C
A.留空;B.删除空格;C.填写“/”或“无”;D.以上都可以;
33、独立法人公司的合同原则上由()负责签订A
A.法定代表人;B.公司领导;C.董事;D.其他;
34、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纸质合同的盖章正确的是C
A.公司的一份工程结算单上加盖公章;B.公司的一份采购合同上加盖采购管理中心的部门章;
C.公司的一份租赁协议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D.公司的一份广告发布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35、如下有关合同名称表述错误的是C
A.有名合同,使用合同法规定的名称;B.无名合同,采用“项目名称+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命名;
C.合同名称无关紧要,可以随意命名;D.补充协议,采用“原协议名称+补充协议”方式命名;
36、以下哪个不是一份普通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款D
A.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B.签约日期和签约地点;
C.租赁期限;D.保密条款;
37、如下有关倒签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D
A.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而在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充签署合同的现象,凡是合同履行起始日期早于合同实际签署日期的,均属于倒签;
B.倒签合同存在各种风险,应当避免;
C.合同签署工作应当在业务经营活动开展前完成;
D.合同履行起始日期晚于项目决策日期但早于合同实际签署日期的合同不属于倒签合同;
38、如下有关省公司对应上市公司名称表述正确的是D
A.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B.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四川有限公司;D.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39、如下争议解决条款中有关仲裁的约定正确的是:
D
A.合同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成都仲裁委员会;
B.合同争议可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或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C.合同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D.合同争议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地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0、如下有关铁通合同的定义及特点表述错误的有D
A.铁通合同是专指按照集团公司《中国移动城域传送和接入合作建设要求(试行)》的规定,以铁通名义投资建设城域传送系统和光缆工程、有线接入系统工程、驻地管线工程所涉及的合同;
B.铁通合同对应“金额类型”为投资类;
C.铁通合同对应我方主体名称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D.铁通合同中可以出现“中国移动“有关的主体称谓来表示“铁通公司”;
四、合同管理实务知识多项选择
41、如下哪些条款属于普通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ABC
A.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B.签约日期及签约地点;
C.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D.知识产权归属;
42、套用范本合同起草合同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ABCD
B.表格类的留空,可以通过回车键,新增行;
C.空格以外的部分为固定条款,套用范本起草合同时,不能其进行增删、修改;
D.范本合同的文本必须填写完整,不得出现留空空格、填写不规范等情况。
43、以下对于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BC
A.起草合同应优先使用公司的合同示范文本;B.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C.原则上,禁止合同倒签;D.对于公司为甲方的合同,公司不限制在合同中约定期限顺延条款;
44、如下合同起草操作不规范的是ABCD
A.上传合同文本,有合同附件却未上传;B.起草补充协议,没有上传原合同;
C.没有优先使用公司已发布的合同范本起草合同;D.一般合同未上传廉政协议;
45、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外签署的如下文件中,哪些纳入合同管理的范畴ABCD
A.各类合同、协议;B.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
C.约定书、框架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D.战略合作协议;
46、以下关于合同履行说法,正确的是BCD
A.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可以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B.合同承办人员应妥善保管合同及其相关履行资料;
C.合同履行中遇有履约困难等情况,应及时相关领导汇报,会同法律人员协商解决方法;
D.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正文金额的,承办部门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47、下列属于合同倒签的是ABCD
A.合同审批结束日期晚于合同有效期开始日期的;
B.合同审批结束日期晚于合同有效期结束日期的;
C.合同实际履行日期早于合同审批结束日期的;
D.合同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晚于合同有效期开始日期的;
48、从我方(以省公司作为甲方时为例)利益出发,一般选择诉讼或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最为恰当的表述是AC.
A.如发生争议,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B.如发生争议,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C.如发生争议,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D.如发生争议,可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49、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性的关键审核点ABCD
A.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是否与合同正文一致;
B.执照上的营业期限是否涵盖了合同的有效期限;
C.执照是否按规定年检,并由工商局加盖年检戳
D.是否加盖有对方的鲜章,且公章名称与登记名称一致;
50、如下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行为ABCD
A.设备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B.我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C.卖方供货数量短缺,且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D.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咨询报告;
51、有关合同签订日期的填写表述正确的是BC
A.签字日期非必填内容,可以不填;
B.签字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系统中最后一位公司领导审批完毕的时间;
C.合同承办人员在办理合同签章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合同的签字时间,对于没有签字日期的合同,补充填写;
D.倒签合同,签字日期可以回溯到合同履行起始时间或以前;
篇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而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则[1]。
因此,可以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彻底颠覆了《合同法》第51条,使后者暂时失去了适用的空间。
一、物权变动模式不同致使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不同
《合同法》第51条一直是《合同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最为激烈的疑难问题,被誉为中国民法上的“精灵”。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在《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并没有确立,经常被用来解释或批判《合同法》第51条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两种:
(一)以法国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
在债权意思主义体制之下,本无严格的处分行为的概念,仅依债权合同即可依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物债合一,不作区分。
[2]
(二)以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
物权形式主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通过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分离区别物权与债权的不同关系,即负担行为的效力仅发生债的请求权,处分行为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正如龙俊博士后所言,采取哪种物权变动模式并不涉及道德因素,只是一个单纯的效率问题。
[3]通说认为,我国现行立法至今未承认存在所谓的物权行为,未来民事立法也没有必要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也并未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而是采折衷观点,区分物权变动与原因关系(以下简称区分原则)。
《物权法》施行前,涉及到不动产时,未经登记,常常有当事人以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而认为合同未生效,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已经初步确立了区分原则[4],但对登记、交付在物权变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学界认识不同。
马特教授称这种物权变动模式为债权形式主义,认为物权变动非当事人合意的直接后果,该合意仅发生债的效果;除当事人合意外,还须登记、交付特定的形式,但不要求独立的物权合意的存在;并认为,在债权形式主义之下,登记、交付等所谓的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只能理解为事实行为,一种基于法律行为的履行行为,而非独立的物权行为。
[5]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立法要求物权之变动,除债权意思表示外,还须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
但对交付、登记等物权行为的要件规定,主要是公示的要求,当事人从事登记和交付行为实际上也是对债权合同的履行。
[6]而崔健远教授则认为,在不动产买卖场合,买卖合同、该合同履行和登记一起引起该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7]。
《物权法》施行后。
依据《物权法》第14条及第15条,可以得出,不产生物权变动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因行为(债权行为)+交付或者登记[8],有学者称之为公示要件主义。
在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并不能更好地保护真正权利人,因为既然合同有效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而鼓励交易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着眼,都没有否认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理由。
[9]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能兼顾财产静的安全和交易动的安全。
可以说,自《物权法》施行后,《合同法》第51条已经被架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就认为“无权处分”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并认为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有着质的区别。
但是,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加之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即便在审判实践中,也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存在不同裁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3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不能仅因无权处分而否认合同效力的原则。
至此,《合同法》
第51条彻底丧失适用的空间[10]。
但是,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归纳为原因行为(债权行为)+交付或者登记并不准确。
无权处分的合同虽然有效,但并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即使是已将动产交付或者已经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也不能真正获得物权。
因为交付和登记本身并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若出卖人无处分权,即便已将动产交付或者已经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也不能真正获得物权,而只能获得权利外观及实际控制权[11],物权实际上并没有变动。
实际上,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归纳为:
有效的合同+有权处分+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
有效的合同+无权处分+登记或交付=权利外观变动;
若不能同时满足合同有效,有处分权,完成登记或交付三个条件,处分构成善意取得[12],否则物权不会发生变动。
对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很明确,除非同时满足①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②支付了合理对价,③需要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这三个条件,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物权,从而使物权发生变动外,买受人不能真正取得物权。
二、在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下分析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前文提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施行后,不得以无权处分为由而否认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虽然更加侧重于保护买受人,但是并不能错误地理解所有的无权处分合同均有效。
只有在合同满足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时,合同不应出卖人无处分权而无效。
法院当然应该依据《合同法》第52条审查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在满足条件时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有处分权。
出卖人无处分权而不告知买受人,而买受人又不知出卖人无处分权(即买受人善意),构成欺诈,在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在未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合同可以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2款)。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就是指的得撤销的有效,也即合同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