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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

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职业病人分类

一、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

  10.砷化氢中毒

  11.氯气中毒

  12.二氧化硫中毒

  13.光气中毒

  14.氨中毒

  15.氮氧化合物中毒

  16.一氧化碳中毒

  17.二硫化碳中毒

  18.硫化氢中毒

  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0.工业性氟病

  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2.四乙基铅中毒

  23.有机锡中毒

  24.羰基镍中毒

  25.苯中毒

  26.甲苯中毒

  27.二甲苯中毒

  28.正已烷中毒

  29.汽油中毒

  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1.二氯乙烷中毒

  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

  34.三氯乙稀中毒

  35.氯丙烯中毒

  36.氯丁二烯中毒

  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8.三硝基甲基中毒

  39.甲酵中毒

  40.酚中毒

  41.五氯酚中毒

  42.甲醛中毒

  43.硫酸二甲酯中毒

  44.丙烯酰胺中毒

  45.有机磷农药中毒

  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47.杀虫眯中毒

  48.溴甲烯烷中毒

  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二、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动病

  6.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

  

(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3)内照射放射病

  (4)放射性皮肤烧伤

四、职业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五、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六、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烧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七、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八、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九、其他职业病

  1.化学灼伤

  2.金属烟热

  3.职业性哮喘

  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5.棉尘病

  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7.牙酸蚀病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部

卫法监发〔2002〕1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皮炎

2、光敏皮炎

3、电光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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