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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案例

儿童保护案例

【篇一:

儿童保护案例】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

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昨天,市五中院公布了近一年多来,他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据悉,2009年至今,市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1800余件。

案例1

案情:

罗某、郑某于2002年非婚生下女儿,2003年,罗某与郑某分手后,郑某独立抚养女儿至今,罗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

郑某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罗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荣昌县法院判决:

女儿由郑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点评: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案例2

无人看护男童鱼塘溺亡

案情:

2007年9月,胡某夫妻外出打工期间,两岁的儿子胡某某掉入邝某的鱼塘中溺亡。

江津区法院判决:

邝某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

此案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邝某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对鱼塘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胡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3

教师疏于管理孩子摔残

案情:

2009年5月,4岁男童周某在渝中区某幼儿园上课时,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周某不慎从木凳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渝中区法院判决:

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

幼儿园作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理应更加谨慎的履行其上述职责却未做到,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男童跳水摔成植物人

案情:

2007年12月,5岁的唐某某在参加重庆一体校的跳水训练时,从7米高台跳水后摔得至今仍昏迷不醒。

渝中区法院判决:

由体校赔偿唐某某555100元。

法官点评:

无足够安全措施的各类文体项目培训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唐某某训练的内容已远超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手册规定,体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组稿件由记者陈保发采写

【篇二:

儿童保护案例】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栋梁。

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一些犯罪分子残忍地伤害孩子,遗弃、猥亵、拐卖……甚至是自己的子女,在民事案件中也有一些父母不愿意抚养自己的子女,一些管理机构、管理者不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孩子不应有的伤害。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靖江法院择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希望引起家长、社会各个层面的重视,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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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杨某某贩卖亲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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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和韩某系夫妻。

2012年4月,韩某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儿子。

2013年4月初,杨某某因不务正业,生活拮据,萌生卖掉次子杨小宝的想法。

4月初的一天,杨某某谎称其友未婚生子无力抚养欲送人,请求被告人钱某帮物色领养小孩的人家。

后钱某要求了解孩子的情况时,杨某某谎称被告人吴某系孩子之母,韩某系朋友之妻。

因吴某及韩某二人未戳穿谎言,钱某信以为真。

4月28日,杨某某请吴某冒充韩某,以人民币30000元将其子杨小宝卖给钱某联系的领养人翟某夫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钱某、吴某结伙,以送养为名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钱某、吴某在本起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二人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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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儿童的,即使是出卖人的亲生子女,也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本案中杨某某将自己襁褓中的子女,当作货物一般卖与他人,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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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张某某溺杀外孙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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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7年5月中旬,吴某某携三个月大的女儿吴小宝从外地回靖江的父母家中,因其系单身母亲抚养小孩不易便将吴小宝留给母亲张某某,随后又外出打工。

为帮助吴某某甩包袱,6月初的某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抱着外孙女吴小宝至其家屋前河中,将其浸入水中,欲将其溺死,被村民发现后,吴小宝获救。

2007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抱吴小宝至其家屋前河中将其溺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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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孩子自始至终是无辜的,甚至是无助的,外婆张某某为了帮助女儿甩包袱,亲手溺死外孙女,其行为我们必须严加谴责,希望天堂不再有伤害,蝴蝶与花儿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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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潘某等9人拐卖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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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间,潘某、何某等9人,分别结伙,跨省分工,由两名成员在云南省元阳县、金平县等地购得婴儿后,三名成员将婴儿送至山东省临沭县潘某、何某处,由潘某、何某通过当地的一名成员联系买主,另一人帮助接送,将婴儿卖出,从中牟利。

2011年8月20日,团伙中的一名成员携一女婴乘车前往山东,途经江阴大桥时被警方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何某等9人分别结伙,以出卖为目的,多次收买、贩卖、接送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

该团伙共拐卖儿童4人,潘某全部参与,在团伙中拐卖人数最多,获刑最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被处以罚金。

何某参与拐卖儿童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被处以罚金。

获刑最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六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七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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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拐卖儿童是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给孩子自身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给丢失孩子的家庭带来深重灾难。

本案是一个专门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案件,涉案人员9人,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形成了“买、送、销”的产业链条,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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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赵某某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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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所住小区楼梯处,采用摸、拍胸部的手段,多次对至其家中补课的曹某某实施猥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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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猥亵儿童的案件,且案件呈现被害人低龄化、受害次数高频化以及熟人作案增多等趋势。

针对这一情况,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场所和人员的监管力度之外,家长务必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性教育,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避免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或随意托付给他人,孩子们也要尽量避免独自外出,注意防范身边可疑人员,受侵害后要及时报案。

司法机关也应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严、从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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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成某某等利用女童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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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2年4月至6月,以成某某为首的盗窃团伙,流窜于江西、浙江、江苏等地,在当地的菜场、服装店等处实施盗窃。

他们利用孕妇假扮顾客,分散受害人的注意力,然后让不满8岁的小女孩何某乘隙盗窃。

短短两个月期间,该团伙共盗窃现金、手机、包等物,价值人民币数万元。

同年6月,成某某等人相继落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

鉴于被告人成某某等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故依法从重处罚。

成某某等人因犯盗窃罪判处9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何某因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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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这类犯罪分子知法犯法,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滥用法律的善意,将本该是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性化条款,转变成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某种倚仗。

他们只想如何盗窃钱财,却从未考虑盗窃对少年儿童心理健康的影响,主观恶性很大,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制裁,威慑犯罪分子,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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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包某某亲子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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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1年,王某与被告包某某相识,双方曾发生过性关系,但不存在婚姻事实。

2003年12月,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下原告王某某,2006年4月,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

2010年,原告王某某起诉向包某某追索子女抚养费。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出租屋房主的证明,证明王某与包某某在2001年5月至2004年4月同居过,并提供王某与包某某的亲密照片两张,被告包某某始终否认自己系王某某生父。

原告王某某申请亲子鉴定,而被告经法院通知拒不到场参加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母王某与被告包某某曾有两性关系,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系王某与被告之非婚生子,被告对部分虽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在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被告拒不配合进行鉴定,故本院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判决被告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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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诉请生父支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亲子关系的认定是该类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

2010年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必要证据,且被告并无证据予以反驳,并拒绝配合鉴定,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可谓系破解此难题的一次大胆尝试。

而该观点在一年之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2011年7月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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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女童游乐场人身损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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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2年的一天,四岁女童刘宝宝随母亲来到靖江市某儿童乐园游玩。

该儿童乐园为封闭式,面积160余平方米,里面有无动力秋千、直升飞机、独木桥等娱乐设施。

刘妈购票后,刘宝宝就自行进入了儿童乐园。

刘妈因听到其他孩子家长说家长不能入内,就待在了儿童乐园外。

刘宝宝在园内软体电动区的直升飞机上玩耍时,爬至直升机前部,从前方无遮挡部位跌落受伤。

因赔偿问题,刘宝宝将该儿童乐园业主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其对进入儿童乐园游玩的刘宝宝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致其在直升飞机内攀爬至前方,从前方窗口摔出飞机受伤,应认定业主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刘宝宝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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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儿童在游乐场所玩耍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值得关注。

经营者要更多注重加强对游乐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管理盲区。

监护人带儿童到游乐场所游玩时,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在经营场所内发生了安全事故,要留存现场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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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小学生校园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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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1年4月19日,在课间玩耍时,小学生陈某某被同学郁某某撞倒,陈某某面部磕在门旁边墙壁上,致门牙折断。

陈某某至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20.8元。

随后,陈某某将学校、郁某某及其父母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及被告郁某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告牙齿损坏系被告郁某某撞倒所致,被告郁某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方面尽到了一定职责,但在未成年学生课间活动的管理上,未能完全尽到自己的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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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点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需要学校、家长和学生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作为学校,应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加强对教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对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行为的教育,定期对学校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组织大型活动要严密严谨,尽最大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学校有专门处理紧急情况的预案,在发生校园案件时能与学生家长及时联系。

作为学生家长,一方面要主动地与学校经常地保持联系,沟通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行为的教育,以增强学生明辨是非、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作为学生自己,尤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该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以及避免危险的识别能力,在嬉戏和打闹中牢记安全第一,禁止暴力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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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女童要求生母增加抚养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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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系钱某与被告高某某的婚生女。

2009年5月,原告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原告的母亲一直按协议履行。

原告的父亲后再婚,其继母没有经济来源又怀有身孕。

自从原告进入学前教育后,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逐渐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原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生母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近两年物价上涨的因素,结合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被告自2011年7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止,每月另行支付原告抚养费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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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一般会在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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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王某某与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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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某与单某某于1999年9月登记结婚,单某某入赘王某某家生活。

2000年10月,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王宝。

2014年10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所涉民事调解书约定婚生女王宝今后由单某某直接抚养,不要求王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宝已年满十周岁,具备了初步的辨别能力和责任能力,审理中,本院依法征询了王宝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王某某生活,且王某某亦有相应的抚养能力,故王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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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虽然原、被告调解离婚时约定女儿王宝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实际未征询王宝的意见。

因王宝已年满十周岁,具备了初步的辨别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且原告亦有相应的抚养能力,故确定王宝与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篇三:

儿童保护案例】

辅导课程三主讲教师:

粟案例:

牛牛是一名全托班宝宝,一次他不小心将一个金属物吞入了腹中,他赶紧告诉了值夜班的保育员张阿姨,张阿姨观察了牛牛几天没发现什么异常也就把这件事情忘记了。

几个月后,刘园长发现牛牛走路时一跛一拐,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牛牛右下腹腔内有一针形金属物,导致腰部肌肉肿大,影响了孩子的正常行走。

所幸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第四节儿童权利保护的行为一、生命健康权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分析:

由于保育员张阿姨的疏忽,导致牛牛吞食金属物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牛牛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保育在幼儿园机构中是教师们的重点工作领域,其必然要求幼儿教师重视幼儿的身体及心理的健康。

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指出:

“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

”幼儿教师必须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她们不仅需要重视幼儿身体的健康,更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对幼儿园工作的总的管理和指导,从有利于幼儿生存健康角度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案例:

芳芳就读于某幼儿园,一日户外游戏时,她在玩滑滑梯时滑梯突然发生断裂,芳芳摔伤了左腿,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经事故调查,发现芳芳所玩的滑滑梯的滑道和平台间存在缝隙,滑滑梯长期置放于室外,年久失修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儿童的安全保障权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指出:

“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

”幼儿教师必须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她们不仅需要重视幼儿身体的健康,更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对幼儿园工作的总的管理和指导,从有利于幼儿生存健康角度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分析:

由于保育员张阿姨的疏忽,导致牛牛吞食金属物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牛牛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保育在幼儿园机构中是教师们的重点工作领域,其必然要求幼儿教师重视幼儿的身体及心理的健康。

案例:

牛牛是一名全托班宝宝,一次他不小心将一个金属物吞入了腹中,他赶紧告诉了值夜班的保育员张阿姨,张阿姨观察了牛牛几天没发现什么异常也就把这件事情忘记了。

几个月后,刘园长发现牛牛走路时一跛一拐,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牛牛右下腹腔内有一针形金属物,导致腰部肌肉肿大,影响了孩子的正常行走。

所幸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第四节儿童权利保护的行为一、生命健康权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分析:

由于保育员张阿姨的疏忽,导致牛牛吞食金属物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牛牛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保育在幼儿园机构中是教师们的重点工作领域,其必然要求幼儿教师重视幼儿的身体及心理的健康。

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指出:

“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

”幼儿教师必须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她们不仅需要重视幼儿身体的健康,更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对幼儿园工作的总的管理和指导,从有利于幼儿生存健康角度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案例:

芳芳就读于某幼儿园,一日户外游戏时,她在玩滑滑梯时滑梯突然发生断裂,芳芳摔伤了左腿,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经事故调查,发现芳芳所玩的滑滑梯的滑道和平台间存在缝隙,滑滑梯长期置放于室外,年久失修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儿童的安全保障权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分析:

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悲剧?

表面上看是由于教师疏忽了对玩具的维护和保养,但根源就在于这所幼儿园的教师缺乏安全意识,没有将儿童的安全保障权植根于心中。

可以这样说,在幼儿园里,一切是以安全第一为出发点的,每一次幼儿园发生事故都是给管理者和教师们以警醒和惨痛的教训,也就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幼儿教师只要幼儿在园的分分秒秒,那么她们都会负有照顾其安全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在面对一个个单纯又可爱的孩子时,不管是出于伦理道德的约束还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幼儿教师对幼儿的安全责无旁贷,幼儿教师必须在意识中承认孩子的安全保障权,在行为中一切以孩子的安全为基点。

案例:

某幼儿园在组织一次春游时,发生了意外,小朋友们乘坐的一辆旅游车发生了车祸,导致2名幼儿受伤,结果从那以后,为避免出现意外事件,幼儿园取消了幼儿户外活动,索性将幼儿整体闷在教室里。

二、儿童的安全保障权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分析:

当然“安全第一”在幼儿园正常运行中是很重要的,但同时,我们的教师也不能束手束脚,过度保护幼儿,什么事都替幼儿办理,这样虽重视和满足了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但是却忽略了幼儿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不利于养成幼儿自理和自立的能力。

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1.整体环境要保障安全1幼儿园要注意一切不安全因素,定期检查幼儿的活动室、寝室、桌椅、床、玩具、学习用品等有无不安全的地方,如果存在就必须立即整改。

2教师以及幼儿的穿着打扮也要安全。

如:

教师在和幼儿相处时,不留长指甲,不戴不安全的饰品,以免挂伤幼儿。

幼儿的穿着也要舒适,尽量不要有那些带子,金属挂件之类的东西,还有特别是女小朋友的夹子也要注意。

3幼儿很喜欢站在台上,桌椅上趴在窗台看“新奇”,很易发生外跌的危险。

因此要设置牢固的防护栏。

4刀具、铁丝、玻璃及其它金属条片等锐利尖器,不要让幼儿摆弄玩耍,以免刺伤和割伤,要放到幼儿够不着的地方。

5幼儿用水、用电、烫伤等也要高度注意。

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2.要有意识地进行安全教育

(1)孩子处于身心逐步发展的阶段,缺少生活经验和各种社会方面、自然方面的常识,自理能力较差,虽然教师和家长在竭尽全力小心翼翼地呵护他们,以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但我们应知道成人对孩子的保护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在关注孩子、保护孩子的同时,也应教给幼儿必要的安全知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所以,幼儿园应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抓住一日活动的各个有效环节随机强化。

如,在常识课中介绍电话时,可以教幼儿记住几个常用的呼救电话,以备在紧急时候进行求助;在体育、舞蹈教学中,注意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针对社会上那些拐骗、冒领儿童的犯罪现象,教师可结合故事教学让幼儿知道如何对待陌生人。

在隐蔽和无形中将知识教授给孩子。

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

(2)在幼儿的现实生活中不安全因素时时存在,教师要关注幼儿的日常生活,随时的抓住机会向幼儿进行教育。

如,教师发现小朋友在楼梯上奔跑、追逐的现象时能马上制止并告诉幼儿这样做的危害性;教师带幼儿过马路时告诉幼儿注意来往的车辆,不要在马路上玩耍等等。

另外教师还可以抓住平时的典型事例向幼儿进行教育,因为典型事例发生在幼儿生活周围,其人其事十分真实,对幼儿触动很大,比上一堂自我保护教育课印象更深。

这种日常生活中的随机教育就像滴水成河,有利于幼儿自护能力的提高。

案例:

又到幼儿园的活动区创设时间了,作为新手的张老师格外紧张,因为这是她第一次创设活动区,设计、布置、制作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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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得不可开交,隔壁班的刘老师提醒她:

“应该多听听孩子们自己的意见”,张老师无所谓地说:

“他们才多大点呀,懂什么呀,我做好了让他们玩就行啦!

”三、儿童的参与权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根据由国际儿童救助会亚洲分所编辑的《健康儿童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培训手册》中所载,儿童参与可分八个阶梯:

第一个阶梯:

有关儿童的事情,完全由成人来安排。

没有一种渠道或方法让儿童了解他们为什么这样做,他们怎么能对参与这样的事情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个阶梯:

儿童可能有机会参加一些活动,如被要求唱歌、跳舞、穿漂亮衣服为某些事情做宣传等等,但不明白这些事项的意义,也不知道他们有权利选择与否,如何参与,以及在参与过程中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三个阶梯:

在一些事项中,儿童可能会被问到他们会有什么想法,但是没有人重视或参考他们的意见。

儿童权利保护及案例分析第四个阶梯:

成人决定一些有关儿童的事项或计划后,让儿童了解他们为什么要做这些事情,他们可以决定是否参与。

第五个阶梯:

成人设计了有关儿童的事项,但让儿童明白事项的意义,能征求儿童的意见,并能严肃地对待儿童的意见。

第六个阶梯:

成人提出有关事项,让儿童在筹划和实施中参与,并与儿童一起做决定。

第七个阶梯:

儿童提出有关事项,并由儿童自己决定。

成人不参与。

第八个阶梯:

儿童自己提出有关事项,并以主体身份来邀请成人一起讨论和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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