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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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示范文

本)

Whatthepartiestothecontractultimatelyexpecttogetorachievethroughtheconclusionandperformanceofthe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日期:

精品合同/Word文档/文字可改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委托人和受益

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法人)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名称: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

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项目:

指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项目。

1.4信托计划:

指由受托人制定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文件:

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型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5.1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

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

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

开户人:

账号:

5.4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

开户人: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账号:

5.5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信托成立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

信托成立日最迟为年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8.1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发放贷款。

8.4.1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

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贷款本金偿还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贷款利息支付贷款期限内,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个月的第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贷款担保贷款由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贷款特别条款如果受托

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信托费用9.1信托费用的种类9.1.1信托报酬;9.1.2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9.1.4信息披露费用;9.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9.2.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

托报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

从信托

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信托报酬计算方法9.2.3.1若信托资金的

年平均收益率为

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

托资金x;9.2.3.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不

包括本数)至

(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

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

;9.2.3.3若

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

(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

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100

+]。

9.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信托收益10.1信托收益的构成10.1.1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10.1.2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信托净收益10.2.1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信托净收益分配10.3.1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

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委托人的权利11.1.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义务11.1.2.1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1.2.1受托人的权利11.2.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

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受托人的义务11.2.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

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受益人的权利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12.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信托转让13.1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

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

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

费。

第十四条信托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14.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14.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14.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14.5信托期限届满;14.6信托被解除;14.7信托被撤销;14.8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信托清算15.1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

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受托人在

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清算费用:

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16.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17.1.2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17.1.3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8.1受托人违约18.1.1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委托人违约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

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通知20.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21.1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21.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整体合同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

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条款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

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法人)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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