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合同样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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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北京市慧忠路隧道及大屯路隧道及地下通道照明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能耗基数: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每月的能源消耗状况。
能耗基数以乙方对现状照明系统进行耗电实测,并通过理论计算进行校核后双方确定。
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数的减少量。
项目节能量为能耗基数减去项目实施后甲方实际交付给供电局的照明系统电费。
项目施工范围:
慧忠路隧道1.8公里东西向及大屯路隧道1.9公里东西向及42条地下通道。
项目施工内容:
在施工范围内对原有照明设备进行更换成LED光源及部分LED照明灯具、安装远程计量系统、安装控制系统、照明及计量系统调试。
第2节项目期限及合同标的
2.1本合同期限暂定为?
个月,本项目施工改造期为?
个月,节能效益分享期暂定为?
个月,售维期暂定为?
个月;
实际节能分享期以乙方收回全部投资时间为准。
2.2本项目的建设起始日期由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协商而定。
2.3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及售维期的起始日为工程验收合格后的次月第一天起计算,期限暂定为?
个月。
2.4每年节电收益测算公式:
每年节电收益a=(改造前原光源耗能基数-改造后每年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的LED灯具用能数)*电价
甲方每年节电收益:
每年节电收益a*20%
乙方每年节电收益:
每年节电收益a*80%
甲方每年收取业主方(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支付的电费=改造前原光源耗能基数*电价+(甲方交付供电局电费费用-改造后每年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的LED灯具用能数)*电价。
2.5节能改造投资全部由乙方投入,金额为?
万元,其中包含照明设备投资额?
万元,能源计量控制系统投资额为?
万元,施工费用为201万元。
最终以业主方委托专业造价机构的审核金额为准。
2.6节能收益分享期暂定为?
年,节能效益分享比为:
甲方:
乙方=20%:
80%;
2.7如申请到专项补贴资金则按照甲方:
乙方=50%:
50%的比例进行分享。
2.8合同期满后,乙方将投资的全部设备免费赠予给产权原有方。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节能改造方案文件并经过甲、乙双方审批通过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乙方在施工前应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批准,甲方根据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协调施工场地。
3.3合同附件一的项目节能改造方案经甲方、甲方认可的设计院批准后,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4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节能改造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5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及附件五项目节能改造方案和验收标准所要求的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3.6乙方维护期间内的亮灯率不得低于95%。
3.7乙方必须解决好改造后灯光的眩光问题,达到国家标准以及甲方要求,否则验收不合格,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8改造后LED灯具、光源性能和安全性应符合相关国标及设计文件要求。
3.9乙方保证所安装灯具光衰每年最多5%,6年以内光衰最多30%(应符合业主方要求),照度值达到设计要求,光衰或照度值超过要求后乙方负责免费更换。
第4节节能效益结算及付款方式
4.1按照业主方批准的项目节能改造方案(附件一)实施后,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为:
50%。
原有能耗经测算:
隧道为?
度/年、地下通道为?
度/年,即隧道?
度/月、地下通道为?
度/月,(以乙方对现状照明系统进行耗电实测,并通过理论计算进行校核后确定),改造后隧道能耗不超过?
度/年、地下通道耗能不超过?
度/年,即隧道不超过?
度/月、地下通道不超过?
度/月(即项目实施后照明系统实测电量),即改造后节电率不低于50%。
如节电率达不到50%,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2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为a=b-c,b为改造前原光源耗能基数,c为改造后每年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的LED灯具用能数。
其中:
甲方每年节电收益=每年节能效益a*20%;
乙方每年节电收益=每年节能效益a*80%。
如节电率达不到50%,乙方应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4.3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甲方收到业主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的电费后支付给乙方。
业主方应付电费=改造前原光源耗能基数*电价+(甲方交付供电局电费费用-改造后每年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的LED灯具用能数)*电价*1.034
甲方收到业主方支付的电费30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向乙方支付节能收益款,如节电率达不到50%,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收益款扣除相应的经济损失。
(b)乙方在提交甲方书面结算确认单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国家正式节能服务费增值税发票;
(c)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书面结算确认单的金额有异议需在收到结算确认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如未回复视为确认。
4.4甲、乙双方确认每度的电费值即为0.85元/度计算,电价如有调整按照当期实际的电价执行。
4.5专项补贴资金于甲方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2.7条之规定支付给乙方,乙方开具正规的发票给甲方(甲方:
乙方=50:
50)。
4.6本项目合作期限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售维期结束。
4.7如在合同期限内甲方的管理权发生变更,导致甲方无法支付乙方节能收益时,则由产权方直接进行支付。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甲方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
甲方协助乙方制定施工导改方案,乙方上报给相关部门。
5.4甲方应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有关产品、安装、调试等的培训。
5.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甲方应根据批准后的项目节能改造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甲方应当根据项目节能改造方案的规定,为乙方项目的建设、检测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9甲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之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
5.10甲方提供电气工程师配合施工,对施工区域供电协调。
5.11当养护权发生变更的时候,甲方有义务及时告知乙方。
第6节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甲乙双方批准的项目节能改造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自行按时完成本项目的实施。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及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乙方应24小时内免费提供产品以供甲方进行更换。
6.6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及甲方要求。
6.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乙方将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中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
6.9乙方将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施工时间、施工期限进行施工。
6.10施工期间乙方按照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保证自身施工安全,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7节项目的更改
7.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节能改造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在经过业主方同意后对原有项目节能改造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节能改造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更改不能对项目的运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7.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节能改造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修改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业主方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为保证隧道运营安全,因非乙方原因,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时,乙方应无偿予以配合,如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协商解决。
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在本合同到期或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投资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原产权方。
系统赠予原产权方后,因运行该项目资产所需的必要费用由被赠与方自己负担。
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五。
8.2原有灯具的所有权归属原产权方。
拆除后的原有灯具由甲方负责保管存放。
8.3项目改造完成后,乙方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合同结束后,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8.4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8.5本合同期限内二氧化碳减排量所有权及其相关受益归属乙方。
第9节违约责任
9.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时,则应当由责任方按照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乙方不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限提供备品备件,影响甲方正常维护工作时,甲方有权采取其他措施保证隧道、通道运营安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在支付乙方节能效益款时扣除;
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因乙方多次违约,被甲方证实乙方无履约能力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9.3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4如果乙方不按时开工或者未能按时竣工,则应当由乙方按照投资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厅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合同解除
11.1如因乙方未按时提供备品备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因乙方多次违约,被甲方证实乙方无履约能力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11.2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力,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1.3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第12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2.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2.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3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3.1甲方:
13.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方案及乙方公司相关信息。
13.1.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甲方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人员。
13.1.3保密期限:
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13.1.4泄密责任:
甲方如对外界泄露乙方要求保密的相关信息,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14.2乙方:
13.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方运营相关数据及现状。
13.2.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乙方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人员。
13.2.3保密期限:
13.2.4泄密责任:
乙方如对外界泄露甲方要求保密的相关信息,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14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60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向项目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
第15节费用的分担
15.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5.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5.3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的费用。
第16节合同的生效和其他
16.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负责项目合同的执行监督。
(2)全面领导、督促工程计划的实施。
(3)负责项目实施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实施。
16.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
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
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6.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6.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6.6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6.7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8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订。
(正文至此)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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