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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摘要:

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我国民法和合同法均不承认其效劳。

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体会,规定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我国法律应坚持的原那么。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规那么、利益第三人、强制执行权

所谓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认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债务人违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能够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众多学者以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事实上规定了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因该条规定,若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种规定的问题在于:

若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明白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此种合同将要把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自己,那么当义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无权提起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如果是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合同将权利或利益授予给第三人时,该种第三人明白且已同意同意他人所提供的权利和利益,该第三人是不是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法律事实上作了否定的回答。

如此,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一样意义上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而仅在例外的情形下认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

为爱惜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应废除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给予利益第三人以合同的强制执行权。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依照

(一)双合同理论

该理论以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事实上能够分解为持续发生的两个合同。

第一个合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据此种合同,债权人本人对债务人主张某种权利或取得债务人交付的某种财产。

债权人一旦取得此种权利,即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该种权利或利益转让给第三人。

在向第三人转让该种利益时,若是第三人未表示同意,即此种转让为单方提议,一旦第三人同意同意所转让的权利和利益时,此种转让即转为合同。

〔[1]双合同理论的优势在于,它在利益第三人没有同意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时能够说明单方提议的撤回的可能性;其缺点在于,它无法为人身保险合同提供合理的说明。

(二)直接债务理论

1.无因治理理论

该理论以为,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同债务人订立合同,将合同所规定的利益交付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事实上是合同债权人为了利益第三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无因治理行为,故应适用民法有关无因治理的规定。

第三人对债权人无因治理行为的同意事实上是对此种行为的追认,依照法国民法关十无因治理的治理者事实上是被治理人的代理人的观念,第三人可对合同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

此种理论受到反对,因为,据此若是受益人不同意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那么合同债权人即可解除为他人利益的合同。

而这不符合无因治理适用的情形,因一旦事务的治理者开始了治理,那么不得舍弃或改变所治理的事务,他有义务继续治理直到被治理的事务终止。

({1}p517)

2.单方用意所产生的债务理论

此理论以为。

为他人利益的合同之因此能够致使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享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是因为在此种合同中,债务人依照自己单方面的用意允诺对利益第三人直接承担债务,此种单方用意事实上附着在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当中。

在此种合同中存在着如此的一种条款,即债务人为了利益第三人的利益而单方面地承担债务。

该理论益处在于:

它可为合同债权人解除合同提供说明;亦可为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第三人成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基础,因为据此理论,假设利益第三人同意债务人所作的单方允诺,那么其即和合同债务人之间成立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1]p215)

(三)两边用意理论

该理论以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之因此享有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是因为合同两边当事人具有使该种第三人取得自己合同所规定的权利的主观用意。

因此,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取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本人的用意。

〔[2]p111〕此理论优势在于,假设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明示用意,那么此种理论可说明利益第三人为何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的理由,但假设当事人之间无此明示用意,那么该理论很难说明利益第三人的这种请求权。

(四)法律创设理论

此理论以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之因此享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是因为法律认可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此种直接请求权。

单凭法律的认可,利益第三人即享有此种权利,学者无需说明合同债务与利益第三人之间直接请求权存在的缘故。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效条件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效性

依照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其有效条件同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一样,均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目的可能、合法与确信等。

[3]因此,即便合同当事人在其合同中规定了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利益,而第三人不明白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该种合同仍是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样,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明白他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若是该第三人明确表示舍弃或拒绝同意该种利益,该种合同并非因此而无效,现在,合同所规定的利益自动为合同债权人或合同债权人的继承人所享有,债务人不得以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舍弃或拒绝同意合同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

但如果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此种合同不仅对合同当事人无效,且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无效,当利益第三人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合同债务人能够合同无效对抗利益第三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用意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尽管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第三人是不是享有他人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或利益,取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是不是有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取得利益的用意。

从理论上讲,合同当事人是不是有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的用意往往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不是在其合同中以明示合同条款的方式加以规定。

若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具有此种明示用意,而且此种明示用意规定在合同条款中,那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第三人能够取得此种合同所规定的利益,不然,利益第三人不得取得此种利益。

[3]在合同当事人是不是具有使第三人取得合同利益的用意存在疑问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被以为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所订立的合同,或将被以为是为他们的继承人的利益所订立的合同。

近些年来,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对此种理论慢慢持疑心态度,他们以为,即便合同当事人没有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明示用意,在必然情形下,法律亦能够强加当事人以此种用意,并因此而使第三人取得此种合同中的利益。

这确实是暗含的为他人利益的合同理论。

美国《合同法复述(第二版)》第3条事实上采取的确实是此种理论,它以为:

除非作相反的明示约定,不然,若是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强制执行合同的权利使合同当事人的用意得以实现是适当的话,那么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即应受法律爱惜。

(三)利益第三人对他人合同利益的同意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并非因为该种合同所规定的利益第三人的同意与否而无效,因该种合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是不是具有一样合同的组成条件,如利益第三人不同意同意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那么该种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将由合同债权人或该债权人的继承人取得;假设利益第三人同意同意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那么该种合同即对这人产生效劳,其有权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将合同所规定的利益交付于己。

在两大法系国家,法律都将利益第三人对他人合同规定的利益的同意看做是为他人利益合同对利益第三人产生效劳的重要组成要件,因为,此种同意的作出会产生重要后果,即合同当事人是不是享有撤销合同、变更合同的权利。

依照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一旦利益第三人作出同意同意他人合同规定的利益的意思表示,那么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从效劳不定的权利变成依法保有的权利,合同当事人即不得再自由撤销他们所订立的合同,也不得再修改或变更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然,其行为无效。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成效

当合同当事人订立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后,若是合同符合上述有效要件,那么该种合同即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劳,其要紧表此刻三方面。

(一)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同一般合同中二者的关系大体相同,即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履行自己依照合同规定所产生义务的职责,债权人在请求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债务人能够对债权人主张他在一样合同中所主张的各类抗辩权,诸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债务人若是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同债务人的关系同一样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的要紧区别表此刻:

其一,在一样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本着合同自由的原那么,在合同订立以后能够依法变更合同的内容,能够对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修改、补充,乃至能够解除合同;而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此种权利受到必然的限制,只要利益第三人同意同意他人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那么除非为他人利益的合同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不然,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确实是本文前面所论及的利益第三人的依法保有的权利理论。

其二,在一样合同中,若是合同债务人违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那么仅仅合同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当合同债务人违背自己的义务时,不仅合同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而且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第三人也享有此种权利。

(二)利益第三人与合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1.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的直接权利

在两大法系国家,法律均认可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直接请求权,以为当合同债务人违背所承担的义务并使自己依照他人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利益第三人有权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或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损害补偿的责任。

此种直接请求权是成立在合同的基础上,而不是成立在侵权的基础上。

{4}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第1(5)条规定: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任何若是他是合同当事人时会享有的法律救济权,若是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的话。

如此,不仅有关违约损害补偿的规那么,有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规那么适用于利益第三人,而且有关损害的远隔性规那么和减损规那么也适用于利益第三人。

但是,依照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利益第三人不享有解除他人合同的权利,因此,若是合同债务人违背合同义务,仅合同债权人有权决定是不是解除该种合同。

([5]p243)法律之因此不许诺利益第三人以合同债务人违背合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是因为其并非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仅仅是第三人,对合同是不是解除没有利害关系,且若是许诺利益第三人轻易解除他人合同,有可能违背合同债权人的意愿。

2.合同债务人对利益第三人直接权利的抗辩

尽管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独立于合同债权人的财产,但利益第三人的权利仍然依托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

故当利益第三人向合同债务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合同债务人能够对利益第三人主张他本来能够对合同债权人主张的权利。

因此,若是合同债务人能够对合同债权人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话,那么合同债务人亦能够对利益第三人作一样主张;若是合同债务人能够对合同债权人主张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那么合同债务人亦可对利益第三人主张这些抗辩权;若是合同债务人能够对合同债权人主张债务抵销的话,那么合同债务人在该种能够抵销的范围内能够对利益第三人主张抵销;若是合同债务人能够对合同债权人主张责任免去或责任限制,也能够在被免去的责任范围内或被限制的责任范围内对利益第三人主张责任的免去或限制。

总之,在合同债务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上,利益第三人将被看做是合同债权人,凡债务人能够对合同债权人主张的权利都可向利益第三人主张之。

〔5〕但是,若是合同当事人专门约定,即便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利益第三人亦可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此种条款是有效的,因为依照意思自治原那么,抗辩权属于任意性的规定,能够由合同当事人任意加以限制或排除。

3.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利益第三人是不是应当对合同债务人承担民事义务?

若是合同当事人在规定利益第三人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所承担的某种义务,或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承担给予某种对价的义务,利益第三人在享受该种合同带来利益的同时,是不是应当履行对合同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其一,以为利益第三人仅仅对合同债务人享有权利,不对合同债务人承担义务。

它为法国司法和英国法律所采取。

在1973年,法国司法以为,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完整的,不附加任何义务,因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仅仅是为了使第三人取得利益,而不是为了使他们承担自己没有同意的义务。

(6〕在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尽管给予利益第三人以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但它并无要求利益第三人在强制执行合同债务时应承担给付对价给合同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即足以使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产生权利。

〔[2]P146〕其二,以为利益第三人在取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时,能够对合同债务人承担必然的债务。

此种理论为法国司法所采取。

法国司法在1978年作出裁决,以为利益第三人在对合同债务人享有权利时,亦可对合同债务人承担义务。

〔[7]P276)目前,法国司法仍然采取此种理论,因为法国最高法院民一庭以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利益第三人同意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的时候能够对利益第三人附加某些义务。

〔[8]p246〕,在我国,法律是不是应当许诺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承担某种义务未作规定。

本文以为,这要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若是合同当事人不仅对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利益作出了规定,且还就其对合同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在利益第三人知悉此种利益和义务的情形下,假设作出同意同意利益的意思表示,那么他也应当承担此种义务。

对合同债务人的义务的承担是利益第三人取得他人合同利益的对价。

(三)合同债权人与利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事实上是将本来应当由自己取得的利益交付给利益第三人的人,尽管法律为了爱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承认此种利益组成合同债权人财产的组成部份。

合同债权人什么缘故将本来应当由自己取得的利益转让给合同之外的利益第三人?

在合同法上,合同债权人将本来应当由自己取得的利益转让给利益第三人,其缘故或是为了捐赠,或是为了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

在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进行财产捐赠的场合,合同债权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关于捐赠或赠与的规定,利益第三人在取得合同债权人所捐赠与赠与的财产时,无需对合同债权人承担义务,但有可能要对合同债务人承担某种义务。

须注意的是,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为的捐赠与赠与,并非成立在由合同债务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的金钱基础上,而是成立在合同债权人依照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基础上。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捐赠并非成立在人身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的保险补偿金基础上,而是成立在由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的基础上。

([1]p524)

在合同债权人为了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的场合,合同债权人与利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适用合同法的一样原那么,即当合同债务人依照为他人利益的合同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时,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即被清偿,二者的债权债务即消灭;当合同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即未被履行,二者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

现在,或合同债权人向利益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合同债务人对利益第三人承担责任。

有问题的是,若是合同债权人是基于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的目的而与合同债务人订立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此种合同可否被看做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对此有不同意见:

其一,以为此种合同不能看做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为,在此种合同中,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使利益第三人取得利益,而是为了使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的债务得以清偿,故事实上是为了合同债权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9〕其二,以为此种合同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为,尽管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此种合同显然也有利于利益第三人。

〔[10]p619〕在现代社会,第二种意见为更多的人赞同,成为两大法系国家的通说。

四、结论

在现代两大法系国家,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都取得法律的明确认可,它们在各类具体形式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之外还认可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没有对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没有对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明确的说明。

若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没有对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是能够明白得的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对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是无法明白得的,因为,合同法确实是为了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进展的要求,弥补民法通那么在合同制度方面存在的缺点而制定的。

在法律上,判定一个国家是不是承认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其标准在于是不是承认利益第三人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64条不认可利益第三人的强制执行权,故我国法律不认可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了爱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避免他们的期待利益不至于因为合同债务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同时,也为了使我国合同法在利益第三人问题上同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维持一致,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体会,规定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一样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认可是合同法效劳得以极力扩张的重要反映,是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无法完全知足社会生活要求的必然表现,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利益的爱惜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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