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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和报告的异同.doc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在公文处理时,经常能够看到请示与报告不分的现象,其实请示与报告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

一、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和异同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文,都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功用,但也有其明显的不同:

1.内容要求不同。

请示的内容要求一文一事;报告的内容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侧重点不同。

请示属于请示性公文,侧重于提出司题和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侧重于汇报工作,陈述意见或者建议。

3.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下情,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

4.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报告可以在事后或者事情发展过程中行文。

5.报送要求不同。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报告可以报送一个或多个上级机关。

6.篇幅不同。

请示一般都比较简短;报告的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篇幅一般较长。

7.标题写作不同。

一般来讲请示的标题中不写报告二字,就是xxx关于xxxxxx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中不写请示二字,就是xx”x关于xxxxxx的报告。

8.结束用语不同。

请示的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请予批准”等形式,请示的结束用语必须明确表明需要上级机关回复的迫切要求;报告的结尾多用“特此报告”等形式,一般不写需要上级必须予以答复的词语。

9.处理结果不同。

请示属于“办件”,指上级机关应对请示类公文及时予以批复;报告属于“阅件”,对报告类公文上级机关一般以批转形式予以答复,但也没必要件件予以答复。

二、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几种表现形式

1.把请示当作报告。

就是把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当作了报告。

如《xxxx关于申请购买xxxx的报告》,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xxx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的事情。

这类应属于请示,而行文实践中有时恰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种。

2.把报告当作请示。

有些报告是下级呈送给上级并要求批转的报告,这类报告应属于呈转性报告极易被当作请示。

如《xxxx关于xxxx的报告》末尾处应写“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xxx执行。

”属于典型的呈转性报告但是往往被当作了请示。

3.请示与报告混合型,有些公文既请示工作又报告情况或者既报告情况又夹带请示事项,这些形式都不符合文种的使用规范。

如《xxxx关于xxxx的请示报告》,这类文件形式,其内容既汇报了工作,又顺便提出了请示或者一文数项请示,这种混合的形式,极易使上级机关理不出头绪,处理了一件事情而耽误了另外几件事情。

三、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原因及负面影晌

造成请示与报告与不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有:

一是理解上有偏差。

有的同志没有正确理解请示与报告的真正含义,经常分不开请示与报告的界限,所以,动起笔来浮想联翩,鱼龙混杂,分不清到底应该是请示还是报告。

二是拟写人员思想不够重视,没有意识到请示与报告必须分开的重要性,认为总是请示问题报忧不报喜,不如混合起来既请示了问题又汇报了情况。

三是领导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

请示与报告不分,往往为上级机关.正常的公文处理带来不便,还容易使上级机关错批、漏批文件,甚至有时延误事情的处理,严重影响公文质量。

准确地报送请示与报告,可以使上级机关了解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增强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交流。

我们应下大力气纠正请示与报告不分的不良习惯,做到领导带头,有目的、有组织的加强本单位本部门的学习及培训,普及标准化公文的写作知识,提高公文写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请示与报告不分的现象。

篇二: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一、请示的写作要求

(一)概念与分类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请示正文一般分为三个部分:

①请示的理由。

这部分十分重要,它是请示的依据和出发点,是能否得到满意批复的关键,一定要充分说明理由。

②请示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这部分有什么就写什么,要明确、具体。

③结语。

一般用“妥否,请批示”等语。

(二)写作要求

1、请示的理由要充分有力,请示的事项和要求要明确。

对请示事项的理由要实事求是,具有说服力,不能虚报。

注意行文语言,选用词语要谦敬、分寸得当,一般不用请马上、请立即等词语。

学习资料:

常用公文写作技巧(收藏备用)

2、请示要一文一事。

切忌在一篇请示中同时请示若干个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问题,如在一个请示件中罗列了很多不相关的请示内容,请示的事项无法分清主次缓急,上级机关无从审批或因请示中某一件事不能解决,使得整个请示搁置下来,影响请示事项的及时批复。

3、切忌多头主送。

请示要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行文,一般只报一个主送机关。

如多头主送,容易造成责任不明,互相推诱,或领导机关的批复不一致。

如县(市)妇联向省妇联写请示,同时也让设区市妇联知悉,则可用抄报的形式。

请示不能送领导个人,不抄送下级机关。

4、请示和报告的内容不能混淆。

请示与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文种,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上行文。

其区别是:

(1)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需要上级对下级有明确的批复;报告则是下情上达,上级领导机关只作为阅知件,不作答复。

(2)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行文。

(3)行文内容不同。

请示主要写带有迫切需要上级批示的事项;报告只是汇报事项。

请示中可以有报告事项,但报告中不可夹带有请示事项。

在行文过程中请示与报告这两个文种混用和不分的情况经常发生。

有的该用请示用了报告,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有的请示件标题用“关于xxx的请示报告”,这都是极不规范的。

二、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概念与分类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一般分为三部分:

一是报告的原由,即为什么写报告;二是报告的事项,用“现将?

?

报告如下:

”之类的转接语引出报告的事实和问题,这部分要突出重点,做到点面结合;三是结束语,可根据报告内容的不同写明”特此报告”、”专此报告”等。

报告分为综合报告、专题报告(情况报告)、随文报告、答复报告和建议报告。

(1)综合报告。

是下级机关为了使上级机关全面了解下级机关各方面情况,便于上级机关掌握全局,指导工作而写的公文。

综合报告的主要特点是:

汇报的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比较全面,一般和工作总结结合起来。

综合报告的正文,一般包括报告起因和报告内容两部分。

报告起因即说明为什么要写报告,报告起因一定要集中、概括、简要直陈。

有时就是几句话,报告起因与报告内容之间的承上启下用语,往往用“现将?

?

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内容,是报告正文的主体,一般要写明完成任务、进行工作、处理事情的依据、过程、措施以及结果、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今后的打算与安排。

报告正文的结尾用语一般用“特此报告”表述。

(2)专题报告(情况报告)。

是为了向上级着重汇报某项工作和某个问题,以使上级了解情况,做出指示而写的公文。

专题报告的显著特点是,报告的内容专一。

专题报告可分为:

反映某项工作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意见的专题报告;为总结某项工作而形成的经验性的专题报告;为研究和解决某一问题或工作而召开会议所形成的会议专题报告;工作中有了错误,需要向上级机关检讨所形成的检讨性专题报告;对某一事情或某种情况进行周密的调查,在分析研究基础上形成的调查,专题报告。

篇三:

请示与报告的异同

请示与报告的异同

“请示”和“报告”是党政机关使用频率极高的两种公文,但长期以来,在使用实践过程中,“请示”与“报告”被错用的情况较为普遍,要么不加区别,“请示”、“报告”合二为一,以“请示报告”不伦不类的面目出现;要么张冠李戴,该用“请示”时用“报告”,该用“报告”时用“请示”,造成混用错用,不懂得区别。

这些都不符合《办法》、《条例》中的规定。

造成请示与报告与不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的原因是:

一是理解上有偏差,没有正确理解请示与报告的真正含义,经常分不开请示与报告的界限,分不清到底应该是请示还是报告。

二是拟写人员思想不够重视,没有意识到请示与报告必须分开的重要性,认为总是请示问题报忧不报喜,不如混合起来既请示了问题又汇报了情况。

三是领导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等等。

请示与报告不分,往往为上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带来不便,还轻易使上级机关错批、漏批文件,甚至有时延误事情的处理,严重影响公文质量。

正确地报送请示与报告,可以使上级机关了解把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增强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交流。

总之,请示与报告虽均属上行文,有一些相同的特性,但两者的行文目的和要求却不相同,区别也是明显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一)相同点辨析

请示与报告的共同点主要在于:

1、文种源流相同

“报告”和“请示”起源相同,可谓同根同源。

如前文所述,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臣下上书于君王的专用文书。

西汉时的“疏”、“状”,魏晋时的“启”,宋代以后的“申状”、“呈状”等,都属于这一类文书。

官府之间,下对上先后使用过“牒”、“呈”、“申状”、“呈状”、“禀”等文种。

民国时期,仍沿用“呈”,这种“呈”涵盖了当时的上行文书,包括“报告”与“请示”。

民国时期已出现“报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军事机关下对上的报告。

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有一种称之为“报告书”的公文。

这种报告书包含了报告和请示两个文种。

到抗战初期,在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写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中,报告被正式定为上行公文的一个文种名称;请示也作为上行公文的一个文种名称,报告和请示分开了。

1951年9月政务院公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又只有报告而无请示,并规定报告是“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用”的。

报告和请示又合在一起。

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除了报告又有请示,并明确地指出:

“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

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但请示可以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以便上级处理”。

这个文件把“报告”定为下级对上级的通用公文名称,规定“工作报告、工作经验、工作反映、检讨?

?

均包括在内”。

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将“报告”和“请示”明确

分开,作为两种公文文种。

2、行文方向相同

从行文关系看,报告与请示均属于报请类的上行文,即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因此在措辞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

《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条例》规定,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条例》规定,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显然,这些规定表明,报告和请示皆属于党政机关法定公文中最为典型的上行文。

3、结构模式相同

请示和报告的结构模式大致相同。

它们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正文均由开头(缘由,即报告缘由或请示缘由)、主体(事项,即报告事项或请示事项)、结尾(即报告结语或请示结语)三部分组成。

从公文的表达方式看,都用叙述为主、叙议结合的表达方式。

4、行为特点相同

请示和报告的写作行为都具有主动性、及时性、如实性的特点。

报告中除了答复报告外,其它的报告和请示都是主动行文。

一般情况下,只要可能,制发报告应力求及时、迅速,否则就会延误问题解决的时机,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同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汇报。

无论是成绩还是失误,都应该全面、

真实地反映,不能只报喜不报忧,也不能夸大和虚构。

上报的公文应该在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撰写。

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公文,如能够及时制发,就会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向上级机关请示时,要如实反映遇到的问题、困难,不要为了让上级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或夸大困难,也不要因为没能认真调查而片面地摆情况,提问题。

(三)相异点辨析

请示与报告虽有相同之处却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只有严格地将两者区分开来,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使用。

因此,必须明确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其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1、目的用途不同

请示是请求性公文,请示的行文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

请示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或批准某些事项,一般说来,凡遇到本机关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机构设置、人事安排、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项目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等。

待上级明确审批意见后再开展或结束工作,因而,在请示中可以明确提出务必予以答复的要求。

而报告是陈述性公文,其行文目的是为了让上级机关掌握本单位的情况,了解本单位的工作状况及要求,使上级领导能及时给予支持,为上级机关处理问题,布置工作,或作出某一决策提供依据。

“下情

上达”是制发报告的目的。

报告是沟通上下级机关纵向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工作制度。

报告不能请求指示或批准,所以不带请示事项,更不能要求务必复文,主要起一种备案作用。

报告可以用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陈述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批示的情况,反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上级机关制定方针、政策或者作出决策、发指示提供依据;也可以用来向上级机关陈述意见,提出建议,如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带有普遍意义或倾向性的问题,提示解决的途径,为上级机关当好参谋;还可以用于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使上级机关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准确、有效地指导工作。

2、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事前行文,得到批准、指示、批示后方能行动,不能“先斩后奏”或“边斩边奏”,不允许未经上级批示或批准,就擅自做出处理或决定。

否则,即属越权行为,处理或决定的事项就属无效。

比如某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打算购置一台复印机。

必须事前行文,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得到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即便有钱也不行。

而报告则有所不同,它可以事中行文——如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进行当中的例行报告;还可以事后行文——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某方面重要情况等。

总之,报告的写作时间比较灵活,不像请示那样必须事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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