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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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如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23日

如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及组成

2.4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5专业应急队伍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信息发布

4.4应急响应结束

5.4 后期处置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7 宣传教育

6 责任与奖惩

6.1 奖励

6.2 责任追究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如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3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南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如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如皋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如皋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类土(软土、砂土)、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小型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时,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灾应急指挥部”)。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总指挥:

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国土资源的副主任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

市国土局、人武部、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教育局、文广新局、环保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以及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镇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部队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督查区镇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任副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与救灾方案建议;贯彻市政府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测、分析结果和实时灾害信息;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区、街道)参照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灾应急指挥部。

各镇(区、街道)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2.2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武部:

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调动警力,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维护灾区抢险救灾及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市安监局:

负责调查认定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建应急调查队伍和应急防治专家组,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险情灾情,指导当地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协调安排防灾救灾所需物资计划,协调救灾项目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治理资金预算。

市民政局:

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发放。

市住建局: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及其附属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和抗震鉴定,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组织抢修因灾害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保障灾区人民生活。

组织保护灾区市政公用设施。

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干线航道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需转移灾民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卫生局:

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置,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布设多要素自动观测站,时刻监测气象要素的特殊变化,逐步做好中期预测、临近预报、灾情实时监测。

市教育局:

组织修复受损坏校舍或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旅游局:

负责协调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文广新局:

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供电公司:

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电信部门: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详细并切实可行的灾害期间应急预案,平时要加以演练,保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省地调院南通分院:

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组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将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各镇(区、街道)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气象局的规定,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分为5个等级:

  一级:

可能性很小;

  二级:

可能性较小;

  三级:

可能性较大(注意撤离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做好监测和避让准备);

  四级:

可能性大(预警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危险区的人员财产要准备撤离)

  五级:

 可能性很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所有危险区内的人员立即组织撤离);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地质灾害监测单位,负责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的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汛期是防灾工作的重点时期,坚持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区镇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各镇(区、街道)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

地质灾害灾情应速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2小时内报省政府。

3.3.2速报内容

主要是地质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3.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长江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3.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紧急险情,发生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在及时上报灾情、险情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抢救压埋人员,监测灾情、险情发展,并且将险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疏散危险区内的群众。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融入相应应急体系,开展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市应急预案和省、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并按有关规定立即逐渐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国务院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省、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在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民政、发改委、住建、城管、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2.2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市应急预案和省、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并按有关规定立即逐渐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国务院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省、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在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民政、发改委、住建、城管、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2.3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报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情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用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4.2.4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市)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县(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灾情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各应急工作组在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善后事宜等工作。

  必要时,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市)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赴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4.4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保障措施

5.1队伍保障

县(市)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驻海部队、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5.2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县(市)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5.3物资保障

县(市)和镇(区、街道)政府要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保证供应。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要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5.5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及时。

5.6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科学研究工作,市国土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每年开展地灾调查,预测地质灾害趋势。

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对技术保障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5.7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责任与奖惩

6.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6.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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