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及创新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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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及创新途径

 

湘西自治州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

技术导则(试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0月10日

前言

《湘西自治州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是遵照国省和我州有关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他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湘西州实际情况编制的地方建设技术标准。

本导则编制的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州住宅供电设施的方案选定、配置设计和设备选型。

本导则适用于湘西自治州各县市区城镇规划范围内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本导则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公变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及数据采集、设备选型、住宅建筑配电系统等。

本导则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提出单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供电分公司

本导则编制单位:

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目录

1总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供配电系统

4.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2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3负荷计算

4.4无功补偿

5配变电所

5.1所址选择

5.2配电变压器

5.3主接线

5.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5.5对土建、通讯的要求

6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7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7.1防雷

7.2接地

8计量装置及数据采集

9设备选型

9.1高压设备

9.2低压设备

9.3电缆

10住宅建筑配电系统

10.1低压配电系统

10.2导体及线缆选择

10.3低压配电线路布线

10.4家居配电箱

1总则

1.1为适应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区供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湘西自治州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导则。

1.2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的供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及改造的住宅区供电设施建设参照执行。

1.3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注重整体布局和网络结构优化,并符合城镇电力发展要求及建设发展规划。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住宅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

住宅修建性详规应包含住宅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住宅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预留20kV及以下箱式变电站用地,配套建设相适应的20kV及以下配变电所用房及电力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设置自动购电终端点。

1.4应结合城镇发展规划预留高压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建筑面积在200000m2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含接入系统),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1.5新建住宅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因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6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优化设计和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7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8新建住宅应根据城镇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地下敷设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9新建住宅供电采用公用变电所或公用变电所与专用变电所相结合的形式。

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所一户一表供电,由供电企业抄表、维护到户,其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

新建住宅公用设施用电采用公用变电所供电的,其计量装置宜设在公变配电室,计量装置以下部分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

公用设施采用专用变电所供电的,其计量装置应设在双方约定处,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

1.10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

本导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当国家、行业规范标准修订后,本导则相关条款改按最新规范标准执行。

GB/T50293-20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2011《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229-201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GB/T12325-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50064-201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50227-2008《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DL/T5222-2005《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

Q/GDW742-2012《配电网施工检修工艺规范》

DL/T596-2005《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CJ/T188-2004《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湘电公司调〔2012〕661号《湖南配电网继电保护装置选型原则》和《湖南配电网线路保护整定计算原则》

3术语

3.1新建住宅

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城乡居民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不包括农村自建房。

3.2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导则引用的解释为设计建筑面积,即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3.3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4变电所(俗称配电室)

指2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俗称配电室。

3.5配电所(俗称开闭所)

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

俗称开闭所。

3.6环网柜

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

3.7电缆分接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接箱。

3.8配电变压器

指将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

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9箱式变电站

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简称箱变。

3.10室内变电所

指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的变电所,简称室内变。

3.11独立变电所

指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

3.12公用变电所

指为住宅区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一户一表,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变电所(含室内变、箱式变),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电梯、消防、水泵、公共照明等,简称公变。

3.13专用变电所

指为住宅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的变电所,简称专变。

3.14电能计量装置

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负荷控制装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电能计量柜(箱)等。

4供配电系统

4.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1.1住宅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按负荷性质不同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1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4.1.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4.1.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建筑规模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54米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级

2人防工程的基本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等用电负荷为一级。

重要的风机、水泵、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正常照明、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区域水源的用电设备、完成防空专业队任务必须的用电设备、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等用电负荷为二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为三级。

3汽车库内的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Ⅱ、Ⅲ类汽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Ⅳ类汽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住宅区内其他建筑用电负荷分级按照其对应的规范标准执行。

4.1.2本导则仅对负荷分级作原则性规定。

4.1.1条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确定。

4.1.3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3.0.1、3.0.2、3.0.3、3.0.4条规定。

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的一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都较少时,而二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较大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二级负荷。

2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3.0.7条规定。

3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亦可按约定供电。

4.1.4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应根据用电需要确定。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1.5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2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2.1住宅区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

3对供电点短路容量较小、供电距离较长以及对供电电压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供、用电双方协议确定。

4电压监测点为计量表计的进线端。

4.2.2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4.3负荷计算

4.3.1配电变压器容量配置

1住宅区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电变压器,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2住宅区低压供电干线设计容量宜按不小于0.8的配置系数配置。

4.3.2住宅区配电容量的配置原则

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负荷密度×综合同时率;其中综合同时率是指用电设备考虑需用系数、同时系数后的综合值。

计算方法一:

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容载比/功率因数;其中容载比取1.25,功率因数=0.9。

计算方法二:

当小户型(每套住宅面积在100m²及以下)、经济适用房等住宅较多时,配电变压器容量宜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3KVA/户×住宅户数。

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取按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容量的较大值。

表4.3.1住宅区配电容量配置表

单位面积负荷密度(W/m2)

综合同时率/小区户数

容载比

单位面积容量(VA/m2)

住宅

60(50)

0.3/[601~900户]

1.25

25(20.8)

住宅

60(50)

0.35/[301~600户]

1.25

29.2(24.3)

住宅

60(50)

0.45/[20~300户]

1.25

37.5(31.3)

配套商业用房

90

0.50~0.68

1.25

62.5~85

配套管理用房

70

0.4~0.65

1.25

39~63

车库

12

0.7

1.25

11.7

(注:

a、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采用括号内参数;b、配套用房当采用非电力空调时,容量指标减半)

4.3.3住宅区公用变电所变压器容量:

按表4.3.1计算容量进行配置,一般取下限值;为考虑发展及线路敷设方便的需要,其配套的导线、母线、开关设备等按上限值并放大一级配置。

居民用电客户容量按表4.3.2确定:

表4.3.2居民用电客户容量表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功率

户建筑面积60m²及以下

4kW/户

户建筑面积60~100m²

6kW/户

户建筑面积100~150m²

8kW/户

注:

新建住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60瓦/平方米配置。

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40瓦/平方米配置,配套的公用服务用房按80-100瓦/平方米配置,经营性用房按100-120瓦/平方米配置。

4.3.4住宅区专用变电所总容量:

容量计算应按断开一台变压器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

住宅区公用负荷原则上不分远近期,一次建设到位。

4.3.5住宅区主干网导线截面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分支线截面按计算负荷电流选择。

4.4无功补偿

4.4.1住宅区无功补偿遵循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低压电容器,电容器安装在配电所的低压侧。

无功补偿容量应按计算确定,经补偿后cosφ≥0.9。

电容器的投切方式宜采用自动投切、三相自动平衡、无涌流投切开关(无触点型)。

4.4.2当电容器回路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滤波装置,电容器额定电压宜选0.45kV等级。

5配变电所

5.1所址选择

5.1.1所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在住宅区内合理布置。

不应设置在有剧烈震动或爆炸危险介质场所。

单独建造时外形、颜色、门、窗、通风孔要与环境总体协调,户外箱变宜布置在住宅区道路旁或绿化带中。

5.1.2总建筑面积在200000m²以上的住宅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变电所,20kV及以下线路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独立配电所内。

5.1.3综合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用电负荷增大的可能性,规划设计时,住宅区建筑面积每20000m²的建筑群内,应考虑至少设置一处公用变电所的位置,原则上采用户外箱变。

5.1.4住宅区公用变电所宜采用地上布置,可采用户外箱变。

在地下室布置变电所或箱变时,不宜布置在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腌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5.2配电变压器

5.2.1住宅区公用箱变的单台容量宜采用315~800kVA,高层住宅的公用配变采用室内布置时,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

专用配变的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

5.2.2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

5.3主接线

5.3.1根据住宅区负荷容量及地理位置的不同,20kV及以下电网可分别采用树干型、放射型接线。

5.3.2配电所、环网柜采用放射型接线时,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2级。

电缆分接箱可接在配电所、环网柜开关出线后,其出线回路数不大于3回,每回只能接入1台“公变”。

5.3.3住宅区公用变电所20kV及以下侧宜采用终端型接线(负荷开关配电动操动机构),0.4kV侧采用单母线4~6回出线(供高层住宅时低压侧出线回路数按实际需要确定)。

5.3.4住宅区专用变电所:

1容量为630kVA及以上变压器应在分界处配置包含完整的三段式电流保护、零序过流保护的终端装置。

其20kV及以下主控制应采用断路器并装设微机保护。

2住宅区内由总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5.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5.4.120kV及以下箱变采用户外式时,应充分考虑箱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围栏范围应考虑操作时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5.4.220kV及以下配变电所设在建筑地下层,如只有人员进出无设备进出通道时,应在配变电所对应上方地面建筑内专门设置吊物孔;如地下配变电所只有一条人员进出通道,吊物孔应考虑人员进出功能。

5.4.3配变电所与建筑相结合时,应尽量安排在物业办公、社区服务、商场等用房内,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

建筑内管道(包括上、下水管道及消防设施)不能在配变电所内通过。

5.4.4户外箱变屋顶应采用坡顶形式,自然泻水。

5.4.5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在15000m²以下的,且供电容量≤630KVA的,

可只留箱式变压器位置,户外箱变占地面积≥5m×4m,同时在其四周

至少应留有1.5m走廊,作为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

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在15000m²以上的,宜留有变电所位置。

总建筑面积在15000~50000m²的,变电所建筑面积宜为120~180m²;总建筑面积在50000~100000m²的,变电所建筑面积宜为180~280m²;总建筑面积在100000m²以上的,变电所的建筑面积宜按总建筑面积的0.3%考虑预留。

住宅建筑室内电表房建筑面积宜≥12m²。

5.5对土建、通讯的要求

5.5.1对建筑物的要求

1住宅区配变电所建筑地面的平均静荷载≥15kN/m²。

2净高度:

配变电所净空高度≥3.6m,设备进出通道净空高度≥2.7m。

3防火及防小动物要求:

耐火等级不小于二级;消防设备按照电气类型配备,火灾报警信号应发至消防控制室;电缆沟应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采用钢沙网及堵洞防小动物。

4防水要求:

电气室地面宜高于该层地面标高0.1m(或设防水门槛)。

电气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垃圾围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电缆沟应采取完善的防水措施及排水系统。

5对设在住宅建筑内部的公用配变电所应与建筑内其它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

6隔离噪音及电磁屏蔽要求:

屋顶及侧墙应内敷钢网及钢结构和阻音材料。

钢网及钢结构应焊接并可靠两点接地。

7配变电所及电表房等散热通风一般以所本体自然通风为主。

每台变压器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2.5~3m²,并设置事故强制通风系统。

应避免使用建筑内公共通风道进行送风或抽风,若室内变电所须采用公共通风系统时,应满足消防要求。

5.5.2对基础的要求

1环网柜、分接箱、箱变基础应高于地面0.4米,四周设有通风口,通风口设不锈钢细密网窗,进出线电缆管处做好防水封堵,应设人孔井便于进出电缆层。

2在公共土地上的环网柜、分接箱、箱变,在地形允许的情况下应设围栏保护,材质宜采用不锈钢,高度统一为1.7m,网格为150mm。

5.5.3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1为避免电缆迂回和占用主干电缆通道,住宅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

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

公用变电所、专用变电所的电缆通道应严格分开。

2电缆沟:

适用于电缆敷设集中段,不得临近燃气管道及机动车通道,沟槽敷设电缆宜为6~18条,必须采用热镀锌支架。

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可能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耐久的要求。

可开启的沟盖板宜采用高分子复合材料,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3电缆埋管应采用电力专用排管,每组排管一般以6~20孔为宜(应根据负荷增长需求预留10%的排管),应选用玻璃钢管或CPVC管,车辆通行路段应采用热镀锌钢管。

每隔50~60m设立工作井,电缆中间接头应设接头井,井盖采用防盗盖板,并有明显的电力标志。

4电缆引出地面应穿套管敷设,不得裸露。

进户线不得与弱电线同孔入户。

电缆进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管道时,出入口应封堵,管道口应密封。

5电缆桥架:

在地下室水平敷设电缆时,应使用防火阻燃型电缆桥架;尺寸宜为600×150mm;桥架距离地面高度,通道处不应低于2.7m。

6电缆竖井:

当电表箱表前主干线须进入电缆强电井时,强电井应分层隔离(宜每隔约7m设置阻火隔层)。

强电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符合防火规范。

如强电、弱电同设在一个管道井内,必须分左右道分别敷设支架(间距大于300mm)。

强电井(特别是设置在电梯前室或公共走道位置的)应增设高300mm防火门坎,防止公共场所打扫或冲洗地坪时有水溢入造成事故。

禁止不相关的管道在强电井内通过。

5.5.4对通讯的要求

配变电所的选址应能保证其GPRS数据的正常通讯,以满足远程自动抄表功能。

6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6.1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应超过250m,且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

6.2为公用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分开敷设,采用不同通道并做吊牌标示。

6.3住宅供电低压线路宜采用三相四线等截面的交联电缆,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6.4低压电缆分接可采用电缆分接箱,如在电缆竖井内,也可采用预分支电缆。

6.5住宅建筑内总表箱的进线,应采用35~70mm²交联铜芯电缆(10~20户),≥16mm²交联铜芯电缆(10户以下)。

6.6低压配电网原则实行按片区分片供电的方式,低压网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低压配电线路不宜跨片区供电。

6.7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低压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7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7.1防雷

7.1.120kV及以下架空线的柱上负荷开关(含断路器开关),应设置避雷器。

7.1.220kV及以下电缆网与20kV及以下架空线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避雷器应采用17kV/50kV无间隙氧化锌避雷器。

7.2接地

7.2.120kV及以下避雷器的接地,如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应≤10Ω,如与变压器低压零线共同接地,其接地电阻应≤4Ω,低压避雷器与变压器低压零线应共同接地。

7.2.2公用变电所的低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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