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专插本民法考试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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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专插本民法

民法总论和人格权占15%物权和侵权责任法占35%债权总论和合同法占15%亲属法和继承法 占15%题目类型:

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注意:

大纲要求:

识记,理解,应用的意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考点1

《民法总则》第2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

我国没有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考点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总则》第2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例外:

1.身份法领域,如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等。

2.现代民法更重视实质正义,加强了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练习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A非营利性无常的B营利有偿的

C大部分是盈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某学校免除该教务处处长的职务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

C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3、下列有关人身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人身权损害只能用金钱赔偿B人身权可以有偿转让

C人身权只能无偿转让D 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三、民法的性质——考点3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62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4.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考点4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总则》第1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

2.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四)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2.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就明确确认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4.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练习:

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公海上的航行的中国籍货轮B 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D 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考点5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

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的标准。

法官在裁判中援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有具体规则必须适用具体规则,而不能适用基本原则。

2.基本原则可以与具体的规则结合起来适用。

3.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解释选择。

4.在存在法律漏洞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三)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四)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民法总则》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合法原则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七)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练习: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是A合同自由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法律关系概述——考点6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点7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仅限于三个,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公法人、私法人)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③国家

④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内容:

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①物权法律关系:

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

人格利益(身体、肖像、姓名等)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③身份权法律关系:

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扶养等)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无形财产(作品、技术方案等)

⑤债权法律关系:

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考点8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在于:

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不是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只有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1)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

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

法律行为

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

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的事实行

事实行为

违法的事实行

事件

自然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图

注意: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

籟丛妈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

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

须注意:

“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

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

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但是,《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四、民事权利客体——考点9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客体既是权利指向的对象,也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权利客体必须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

3.人本身不能成为权利客体,只能是和人身相关的利益。

五、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类型——考点9

(一)人身利益

1.人格利益:

《民法总则》第109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身份利益:

《民法总则》第112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身份利益;

(二)财产利益

1.一般财产和特别财产;

2.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三)行为: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第四章自然人

考点10: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民法总则》明确以“自然人”作为章名,并且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规则都规定在该章中。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权利能力,首先是指人能成为权利的主体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转让和抛弃、内容上的广泛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法总则》第13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何为出生?

1、必须与母体相分离2、出生时为活体。

(独立呼吸)

注意:

某些领域的权利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具有,或者某些疾病患者不能享有,例如结婚的权利能力。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总则》第13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死亡以后应当由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应以死亡证明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民法总则》第15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生理死亡的时间认定

关于死亡时间的认定,应当按照医学标准来确定。

脑电波消失说。

死亡顺序的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

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点1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出生是一种法律事实,属于其中的事件。

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

1、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4、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

(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总则》第19条;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民法总则》第22条;

法律只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在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情形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也就是说,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被认定人为不能辨识或者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认定。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和部分恢复

根据《民法总则》第24条第2款,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和部分恢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针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

2.必须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3.根据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决定是否恢复。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事由就是死亡,死亡也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中止的区别:

1.民事行为能力的中止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时丧失。

2.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则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永远消灭。

练习题:

1、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是()A聋子B 瞎子C 傻子D 瘸子

2、张某年仅9岁,在某小学读书。

张某的邻居何某已经20岁。

一日何某为了逗张某玩,将自己一个飞机模型送给

张某。

几天后,何某又开始后悔不该将飞机模型送给张某,于是找张某索要,认为张某才9岁,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未经其父母同意,所以受赠行为无效。

对于何某的主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的行为需经其监护人代理才能生效

C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有无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无关

D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在赠与物交付后即丧失撤销权

考点12宣告失踪和死亡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民法总则》第40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依据《民法总则》第40、41条的规定,宣告失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设置

根据《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首先应当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3.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1.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

(1)失踪人重新出现。

(2)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撤销。

2.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关系终止。

(2)财产代管人的移交财产和报告义务。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1)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满4年。

(2)在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时,其下落不明需要满2年。

(3)在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如果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此时,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必须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

关于宣告死亡情形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民法总则》第48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一般情形下,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时,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时间。

(2)自然人在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导致被宣告死亡的,该意外事件发生的日期将视为该自然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的效力及于一切人。

2.宣告死亡并不当然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3.财产关系的变动。

4.婚姻关系的消灭。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1.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是(《民法总则》第50条):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2)必须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四)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1.财产关系的恢复:

该返还则返还,无法返还,给予适当补偿。

2.婚姻关系的恢复:

《民法总则》第5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3.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民法总则》第52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练习:

1.甲失踪5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

2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2.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B.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D.必须经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宣告

考点13: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二、监护的性质

监护在性质上并不是权利,而是一种职责。

三、监护的分类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第27条第1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顺序: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32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1.民政部门;2.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民法总则》第31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产生争议的解决。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第28条:

(成年监护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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