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集条案例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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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集条案例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1.B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当。

赵某抢劫行为发生在A县,应当由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刑侦大队长批准拘留不当。

应当报经县公安局长批准拘留。

3.拘留3天后通知赵某家属不当。

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4.拘留3天后将赵某送看守所羁押不当。

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

5.拘留4天后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不当。

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6.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讯问不当。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7.张某直接要求赵某交待犯罪事实不当。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8.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时,未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当。

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9.张某说抗拒从严不当。

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侦查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10.张某不允许赵某聘请律师的说法不当。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1.侦查人员在拘留时未告知赵某有权聘请辩护人不当。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12.张某关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的说法不当。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13.张某关于由赵某自证其无罪的说法不当。

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14.张某“不老实我还揍你”、“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的言辞不当。

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15.讯问过程未录音录像不当。

对赵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案例二:

某日下午14时,张某(男,15岁)骑自行车欲抢夺同学李某(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被发现,李某为免受侵害将张某推开,致张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张某轻微伤。

事后,张某邀约赵某(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李某,二人在学校附近一胡同内找到李某,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李某,说“不赔就打死你”。

李某不同意,张某随即给了李某几拳,二人遂扭打在一起,均未受伤。

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大喊“警察,不许打架”,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

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出入很大,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

当晚22时,张某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张某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

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

3日后,派出所对张某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赵某未作处罚。

问题一:

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

有哪些量处情节?

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

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

张某抢夺李某财物,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抢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张某殴打李某,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张某15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张某的两种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赵某以言语、木棍威胁李某人身安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威胁人身安全违法行为。

李某为了免受张某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照《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不符合法律的地方:

1.民警口头传唤时未出示工作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2.民警在传唤后未履行向被传唤人家属的告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传唤后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询问张某、李某时未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4.对赵某威胁李某使用的木棍未扣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扣押。

案例三:

赵某(男,17岁)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某日,赵某让钱某(男,18岁)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

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

“这不关你的事。

”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

第二天早晨,赵某沾着鸡血写了一封“血书”求救信让孙某(男,17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

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

“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

”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

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

赵某于二年前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烧李某家(李某家在市中心,附近有大量的平房)的行为。

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三年前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

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有重大立功表现。

问题一:

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请简述理由。

问题二:

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赵某编造谎言,通过威胁的手段,向赵某父亲索取财物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时,由于李某家附近有大量平房,赵某放火烧李某家,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赵某在敲诈勒索时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赵某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对放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钱某主观没有勒索财物的故意,因此其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撒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钱某参与绑架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1.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赵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对赵某的敲诈勒索罪起着辅助、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孙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四:

2013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先行拘留。

返回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时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并进行了讯问。

经查嫌疑人李某,系该区待业青年,整日游荡街头,已作案两起。

办案单位于10月24日10时,将李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了其家属。

为查清案情,民警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

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于是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李某拘留期限至30日。

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

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

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

问题三:

请简述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问题四:

如李某在侦查期间委托了律师赵某作为辩护人,赵某以派出所所长与受害人王某是同学为由,申请回避,其请求是否合法?

问题五:

如果办理李某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伪造证据,涉嫌犯罪,法律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1.由派出所所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并签发拘留证,不符合法律规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将李某送看守所羁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通知李某家属,不符合法律规定。

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5.将李某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作案两次,不属于多次作案,作案三次以上才属于多次作案。

可以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李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赵某请求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回避;

派出所所长与王某是同学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应当回避。

如果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涉嫌伪造证据罪,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办理,并通知赵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为辩护人涉嫌伪造证据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案例五:

钟某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

钟某骑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遂弃车逃跑,王某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钟某扭送至派出所。

民警刘某、赵某接警进行登记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

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自行车,并对钟某进行询问。

钟某陈述了违法经过,并交代自己此次因吃摇头丸后感觉恍惚,所以盗窃自行车。

钟某还交代了另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

刘某、赵某即持警官证赶往钟某的住所检查,检查中发现了钟某在家尚未吸食完的摇头丸,但未找到交代的盗窃的自行车,刘某即结束检查。

经吸毒检测和调查,证实了刘某吸毒的事实。

王某多次索要自己的自行车,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

经查,钟某2个月前因嫖娼被拘留10日。

派出所对钟某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扣押的自行车退还王某。

钟某表示接受处罚,但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陈某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陈某作为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有何处罚情节?

请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请简述哪些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钟某构成盗窃、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钟某秘密窃取他人的自行车(价值300元),数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

钟某吸食摇头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行为构成吸毒。

钟某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钟某构成盗窃和吸毒,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多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1.钟某是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办理传唤手续不当。

对此种情况,无需办理传唤手续,应当立即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到案情况。

2.民警不应扣押已在车主王某控制中的自行车。

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3.民警刘某、赵某持警官证检查钟某的住所错误。

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开具检查证明文件。

4.民警检查结束后未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5.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王某错误。

对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6.派出所作出对钟某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错误。

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7.公安机关不应当同意钟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8.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钟某老乡担任担保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的人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

刘某大声辱骂沈某,并将旁边垃圾桶的垃圾倒在沈某身上,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劝说未果遂打电话报警。

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回家清洗,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

11月6日,沈某与刘某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称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否则不能处理。

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均以工作忙为由推拖。

11月11日,在沈某的恳求下,齐某将超市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提供给派出所。

11月20日,民警受理案件后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

沈某不同意,民警称:

“不同意调解也行,但赔偿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

”沈某只好接受调解。

调解中,刘某否认辱骂沈某,不同意赔偿沈的损失。

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损失用共计1000元。

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

“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

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

”12月5日,沈某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

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简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沈某不服调解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说明理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损毁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适用调解更宜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并履行协议,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

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以下问题:

1.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办案民警均予以推拖,案发后半个月,公安机关才受理案件并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属受理案件不及时。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民警要求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应当要求当事人向他人或者单位收集证据。

3.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赔偿费”为由,迫使沈某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4.本案中,当刘某对侮辱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5.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6.公安机关11月20日开始调解,12月5日才完成调解,超过了调解期限。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沈某不能就调解协议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调解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范围,沈某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七:

甲盗得一张信用卡,在某商场消费4000元。

甲对乙谎称拾得一卡,让乙保管。

乙在某金店私下用该卡购买2万元黄金。

后甲怕出事将信用卡扔掉。

(案情一)

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将大量公民信用卡信息出售给甲,甲伪造信用卡若干张并累计消费5万元。

(案情二)

事发后,甲逃至外地,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案情二,但对案情一的犯罪事实未供述。

(案情三)

甲的父亲为了使甲能得到从轻处理,将自己获知的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公安机关查获张某盗窃的军用手枪两只。

甲的父亲要求公安机关认定甲有立功表现。

(案情四)

甲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检察官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钱某贪污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案情五)

案情一中,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情二中,甲、丙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三中,甲是否成立自首?

案情四中,甲是否构成立功?

案情五中,甲是否构成立功?

甲构成盗窃罪。

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甲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因此,甲构成盗窃罪;

乙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对乙谎称拾得一信用卡,乙并不知道甲盗窃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情况,因此,甲是个人独立实施的犯罪行为。

乙保管该信用卡后用该卡私自购买黄金,甲并不知情,在乙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事前和事中,双方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因此,乙个人对信用卡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丙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对丙应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甲伪造信用卡并使用,消费5万元,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丙利用职务便利,将获取的大量公民信用卡信息资料出售给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从重处罚。

丙是银行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对丙应从重处罚。

甲对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自首,对盗窃罪不成立自首。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甲自动投案,如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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