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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过程规范试行

 

本溪市溪湖区卫生行政执法过程

食品卫生(试行)

 

本溪市溪湖区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执法过程规范(试行)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3、《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3年5月1日卫生部)。

二、执法过程:

1、着装:

卫生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保持着装严整。

(1)严格按照规定佩带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领带夹、纽扣),胸牌固定编号,不得借用、交换。

(2)卫生监督人员在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

夏天应带白色制帽,其他季节应戴蓝色制帽,并且应做到帽、服颜色相符。

(3)监督制服应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春秋着外穿西式套装,内穿制式长袖衬衫,系配发的领带;夏季着制式半袖衬衫,制式长裤(女同志可穿制式裙子)。

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人员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时,其着装格式必须统一。

(4)在工作时,穿黑、棕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女同志不得穿皮靴。

2、示证:

我们是溪湖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

我们今天到你单位是日常性卫生监督(社会举报、上级交办、下级移交),将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希望你单位负责人予以配合,谢谢!

3、调查取证:

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是顺流,也可以是逆流)。

检查过程中每发现一处违法事实,要注意进行现场语言交待(在交待违法事实过程中尽量收取影像资料,同时还要交待违法事实可能造成的危害,在交待违法后果时,不要交待处罚结果)。

(取证过程示例附后)

4、文书的书写:

(1)先写证据性文书:

如: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样品采样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等。

书写证据性文书应按现场检查过程进行,先后顺序不要混乱,层次清晰,逻辑合理。

书写完证据性文书后,要逐一逐项向陪同人员宣读,指出危害后果及指导性意见,并签字。

《询问笔录》的书写要求按《现场检查笔录》取证情况逐一询问,不要缺项,避免孤证,达到证据互补互证。

(证据性文书书写要以违反法律法规条款的语言为准,使用法言法语,不要自造语言,也不要扩大、渲染违法事实)

(2)意见性文书:

证据性文书书写完,并经陪同人员签字后,再书写意见性文书,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指导性意见,并签字。

(3)处罚性文书:

处罚性文书书写要与取证性文书违反条款项一一对应,并分别量裁、合并处罚。

书写完处罚文书后,要逐一逐项向陪同人员进行宣读,并指出违反法律法规条款项应得到如何处罚(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数额交待),然后再指出我们对本次检查的处罚结果,并要求签字。

附件:

1、餐饮单位取证过程要求;

2、食品经营单位取证过程要求;

3、食品加工单位取证过程要求。

 

对餐饮单位取证过程的要求

一、前厅:

1、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超期),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①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③不得持无效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超期未换许可证、法人更换未换许可证、经营地点发生改变未换许可证、扩大经营范围未换许可证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④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前一个月申请更换,过期视为无证)

2、从业人员未参加健康体检,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①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③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交代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隐患:

①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通过消化道、呼吸道、接触等环节将致病菌污染食品,从而通过受污染的食品将疾病传染给消费者。

②凡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极易通过病灶渗出液而污染食品,从而通过受污染的食品将疾病传染给消费者。

二、冷荤间:

1、冷荤间工艺要求:

①需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②需设有紫外线消毒灯,并每天进行空气消毒,有记录;

③需设有餐具保洁设施;

④需设有温度计。

2、检查“五专”情况:

①专用封闭的冷荤间(或冷荤区);

②专人加工制作;

③专用的冷藏设施;

④专用的加工工具、容器;

⑤专用的清洗消毒设施。

3、冷荤间从业人员情况:

①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②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③操作人员必须将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④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必须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

⑤保持手部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⑥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

⑦不得在冷荤间内抽烟。

4、冷藏柜食品情况:

①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冷荤间。

所以冷藏柜内的蔬菜、水果必须是洗消后的;

②肉类、水产品凉菜拼盘的原料必须与水果、蔬菜原料分类存放,并加盖加膜;

③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

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5、冷荤间内不得加工“刺身”食品,应设单独的“刺身”加工区;

6、冷荤间的温度:

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交代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隐患:

由于进入冷荤间的食品原料及出售的食品均为直接入口的食品,所以,加工的环境、加工的过程及加工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否则极易造成细菌、致病菌交叉污染。

如果冷荤间内控制不严格,极易引起食物中毒的发生。

同时,冷荤加工完毕后的食品应在两小时内食用,距食用时间越短越好,不给细菌滋长繁殖的时间。

三、消毒间:

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2、消毒设施: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一冲、二洗、三消毒),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3、洗消剂: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索取有效证件)。

4、保洁柜: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存放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存放柜上有明显标记;同时,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5、洗消过程:

现场向消毒人员了解消毒过程,以便了解到餐饮具的消毒效果。

热力消毒:

煮沸后保持2分钟;蒸气100℃保持10分钟;干热消毒(远红外线或电烘箱)120℃作用时间15-20分钟。

化学消毒:

含氯消毒剂,250mol/L作用5分钟。

交代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隐患:

消毒间是保障饮食卫生安全的第一道程序,由于餐饮具不消毒或达不到消毒效果,在整个食品加工过程中,致病性微生物在每个环节都会污染食品;加工工具未消毒,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随时间、温度的适应,使加工工具上的细菌大量繁殖,从而污染整个食品原料及成品;餐具未消毒,随保洁时间的加长,细菌大量繁殖,在盛装食品时污染食品,当达到一定数值时,即可造成食源性疾患。

四、主食间:

1、食品原料:

①主食间内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必须索取有效证件;

②主食原料存放要垫离,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2、加工工具情况:

主食间内加工工具每餐使用后要及时清洗,能进入保洁柜的进入保洁柜,不能进入保洁柜内的要加盖加罩。

3、加工人员:

①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都应用流水洗手;

②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不戴戒指、耳环;

③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④不得在加工间内抽烟;

⑤工作服要整洁,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3、半成品贮存情况:

①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分别贮存、垫离;

②半成品盛装容器符合卫生要求并加盖加膜。

交代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隐患:

①主食间内加工工具清理不净,极易造成霉菌污染,霉菌产生毒素后(黄曲霉毒素),易引发食物中毒;

②主食间内原料贮存不良,易造成“四害”繁殖(引发肠道疾病);

③主食间内工作人员戴首饰,易脱落并易造成细菌污染;

④主食间内食品原料与半成品贮存不当,易造成食品交叉污染。

五、加工间:

1、原料情况:

主要是调味料的索证情况;调味料是否有效;必须有专用调料盒;加工结束后要求调料盒加盖,防止污染。

2、冷藏柜、冰箱情况:

保证肉类、海产品、蔬菜(水果)等分类存放;成品、半成品、原料分类存放并加膜。

3、加工人员:

①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都应用流水洗手;

②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不戴戒指、耳环;

③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④不得在加工间内抽烟;

⑤工作服要整洁,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4、加工工具:

加工工具区分肉类、海产品、蔬菜(水果),并有标记;加工工具区分成品、半成品、原料,并有标记。

5、工艺流程:

原料→加工→装盘→裱花→上桌。

注意三点:

(1)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2、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放凉后再冷藏。

3、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6、垃圾存放:

加盖的垃圾桶。

交代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隐患:

加工间加工工具、冷藏柜、冰箱情况是造成食品交叉污染的重要环节。

所以要加强管理,分类清楚,加盖加膜,标记明确,以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六、粗加工间:

1、原料:

①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形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表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2、加工工具:

用于蔬菜、肉、水产品类加工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交代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隐患:

①未认真检查食品原料,如将腐败变质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加工使用,不但影响食品的质量,也极易污染整个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及加工工具,从而引发食源性疾患;

②食品原料处理及洗涤不净,直接影响食品的最终质量;

③食品加工工具标志不清,易造成交叉污染,特别是肉、水产品等食品,极易引发致病菌的交叉污染,从而污染食品,引发食物中毒的发生。

七、库房:

1、食品的索证、贮存:

①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入库前必须索取有效的证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标签的规定进行检查,逐一验收食品及原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防超期;

②食品的贮存要求分别贮存(先进先出的原则),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保管员要求;

检查保管员的索证情况;入库、出库的登记本;库房管理制度。

3、库房要求:

库房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不得存放与食品及原料无关的有毒有害及个人生活物品。

库房要有通风设备,温湿度计,并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使用。

4、“四害”防护:

要设有苍蝇、老鼠、蟑螂、蚊子等“四害”防护设备,并定期检查能否正常使用。

交代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隐患:

食品的采购及贮存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采购不合格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贮存不当极易造成食品的污染及腐败变质。

加之“四害”防护不当,也可引起肠道疾病。

对食品经营单位取证过程的要求

一、前厅:

1、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超期),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①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③不得持无效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超期未换许可证、法人更换未换许可证、经营地点发生改变未换许可证、扩大经营范围未换许可证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④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前一个月申请更换,过期视为无证)

2、从业人员未参加健康体检,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①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③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交代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隐患:

①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通过消化道、呼吸道、接触等环节将致病菌污染食品,从而通过受污染的食品将疾病传染给消费者。

②凡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极易通过病灶渗出液而污染食品,从而通过受污染的食品将疾病传染给消费者。

3、食品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4、采购食品时向供货者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该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

二、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求:

1、食品销售人员工作时,需穿戴工作衣帽,并保持工作衣帽洁净;销售食品时,不得吸烟;

2、食品销售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饰物;

3、手指破伤而未采取措施,不得从事食品销售工作;

4、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需戴口罩;

5、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时,需使用售货工具。

三、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下列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经营散装食品的卫生要求:

1、经销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操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帽子;

2、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破坏,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3、经营者应在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4、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5、经营者应提供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

6、经销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的获取上述标签;

7、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8、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难以做到标注生产日期的,可标注产品到期日期和分装日期,但到期日期和分装日期不得超过原保质期限,不得以分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9、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五、经营熟食的要求:

1、应根据销售或供应情况采购或加工,避免储存时间过长;

2、需进行分割的,应在销售或供应前及时进行改刀;

3、储存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进行冷藏;需要冷藏的熟食卤味,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4、隔夜以烧烤方式加工的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销售或供应;

5、直接入口的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当天未能出售的应在营业结束后清理,做无害化处理。

 

对食品加工单位取证过程的要求

粮油生产加工企业

一、厂部(办公室):

1、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超期),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①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③不得持无效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超期未换许可证、法人更换未换许可证、经营地点发生改变未换许可证、扩大经营范围未换许可证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④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前一个月申请更换,过期视为无证)

2、从业人员未参加健康体检,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①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③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交代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隐患:

①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通过消化道、呼吸道、接触等环节将致病菌污染食品,从而通过受污染的食品将疾病传染给消费者。

②凡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极易通过病灶渗出液而污染食品,从而通过受污染的食品将疾病传染给消费者。

二、原料库:

1、索证:

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索取有效证件,以备发生食品污染事故的追踪溯源调查。

2、入库:

生产食用油的原料中发现有毒杂草籽及异物,必须清除后方可入库,并建立入库登记制度,以防止食品污染。

3、库房环境:

注意防潮、防霉、防鼠。

油脂仓库严禁混放工业用油,以防止原料霉变、传染病发生及有毒物质的污染。

4、加工过程中需加入的抛光剂、漂白剂等食品添加剂需索证,并与食品原料分库存放,以防止混入原料中超标。

三、加工间:

1、大米中添加的抛光剂、漂白剂等添加剂应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得掺入霉变和非食用原料;

2、熏蒸后的粮食中,熏蒸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浸出法生产植物油所使用的溶剂等添加剂以及在产品油中的残留应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得掺入非食用油;

4、植物油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防止润滑油的污染。

四、包装间:

1、包装原料需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并索取有效证件;

2、成品包装前应凉凉后包装,防止霉变;

3、包装成品后应及时入库,不得在包装间存放时间过长。

五、成品库:

1、设有“四害”防护设施;

2、成品要分别摆放,区分出生产日期,并有明显标志,区分出检验合格、不合格,未检验标志;

3、未经精练的毛油不得出厂;

4、运送食用油与非食用油的管道要有明显标志,不得相通。

六、化验室:

1、化验员要有资格认证;

2、检验设备与检验项目相匹配;

3、每批产品要有检验原始记录。

肉制品加工企业

一、厂部(办公室):

1、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超期),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①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③不得持无效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超期未换许可证、法人更换未换许可证、经营地点发生改变未换许可证、扩大经营范围未换许可证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④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前一个月申请更换,过期视为无证)

2、从业人员未参加健康体检,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①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③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交代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隐患:

①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通过消化道、呼吸道、接触等环节将致病菌污染食品,从而通过受污染的食品将疾病传染给消费者。

②凡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极易通过病灶渗出液而污染食品,从而通过受污染的食品将疾病传染给消费者。

二、原料库:

1、索证:

原料以及加工肉制品的原料肉必须索取有效证件及肉品生产许可证。

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戳、未开检疫证明或虽有印戳和证明但卫生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肉;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注水、受污染的原料肉。

2、入库:

原料肉进库时必须进行抽检,并建立必要的冷藏卫生管理制度;肉品入库后应按入库的先后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存放,并做到生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肉制品与冰块杂物隔离;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或消毒工作,但禁止使用农药或其他有毒物质杀虫消毒。

3、肉制品加工中使用的着色剂、发色剂,加工助剂等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库房环境:

原料肉和生产原辅料分库或分类存放,隔墙离地;鲜肉应在0℃-4℃冷库内吊挂存放,冻肉应在-18℃以下冷库存放。

三、缓化间:

1、要求分池缓化,并有明显标志;

2、原料肉分拣、去除不符合卫生要求及食用的部分。

四、加工间:

1、加工人员:

加工人员进入加工区域内前,应在缓冲更衣间内更换工作服;加工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接触熟肉制品的加工人员应第二次更换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并进行手的清洗、消毒;

2、加工间门口应设置强制性鞋消毒设施;

3、加工结束后,要及时清洗消毒案板、加工工具及原料运输工具,保持清洁使用;

4、加工过程中的原料不得直接接触地面,需消毒的罐装材料需消毒后进入加工间;加工间内采光通风充足,要采取安装帘、风幕、纱窗、防鼠网等防尘、防蝇、防鼠措施,污水排放口要加网防鼠,采用化学方法如毒饵诱杀鼠,应避免交叉污染;

5、肉类罐头的杀菌应在15分钟内升温至120℃,维持60分钟,在15分钟内降至常温;

6、接触肉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

7、垃圾废弃物存放要有密闭设施。

五、包装间:

1、包装熟肉应经冷却后,在经消毒的专用操作间内进行;

2、成品运输使用专用封闭式保温车并保持清洁;装运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注意手的清洗消毒;装卸时避免生熟交叉污染,严禁脚踩、触地。

六、成品库:

1、隔墙、离地低温贮存;

2、设有“四害”防护设施;

3、成品按品种分别摆放,区分出生产日期,并有明显标志,并分别设有检验合格、不合格、未检验标志;

4、进出库成品要有记录。

六、化验室:

1、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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