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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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4)《深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府办函[2012]117号)

(15)《罗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关于印发<

深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号)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平安不等于无事,通过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罗湖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企业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和完善罗湖区地方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做到安全管理有方向,安全执法有依据。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

1.4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2)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区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跨街道办事处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应急处置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

1.6罗湖辖区安全生产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罗湖区工业园区安全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混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经区政府的规划,工业园区分类改造、分级整合以及发展大工业园区等措施不断完善,产业集群化初步形成;

过去靠“三来一补”发展起来的传统工业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崛起,面临着升级或搬迁压力,安全管理力量不断削弱,各种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排查治理;

企业弱化安全文化建设,与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缺失,虽然企业在生产装备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在安全管理方面始终暴露出问题,给企业带来各种安全隐患。

罗湖区企业涉及行业主要包括电子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皮革制品制造业,印刷业,家具制造业,玩具制造业,商贸企业等。

其中涂层烘干室、粉尘车间、喷油与喷漆车间、洁净车间、丝印车间等安全隐患多,是罗湖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的对象。

结合罗湖区企业生产实际情况,辨识其生产过程中存在14种风险,主要包括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灼烫、坍塌、容器爆炸、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锅炉爆炸、其他爆炸以及其他伤害等。

罗湖区以商贸企业为主,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量大面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发生事故主要以商贸火灾为主,南湖、桂园、东门辖区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门商业圈;

莲塘、东晓、翠竹街道片区集中工业企业较多,主要涉及珠宝加工。

清水河、东湖等片区三小场所、城中村等老工业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易发。

2组织机构和职责

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应急小组组成。

2.1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机构。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安全的副区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现场副指挥官由区应急办、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见附录5。

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确定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应急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2)指导、协调或协助各街道办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

(3)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2.2罗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组织开展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4)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开展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

(7)组织开展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8)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专家技术组有关工作;

(9)督促指导和抽查各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

(10)承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应急小组及其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包括应急抢险组、治安警戒组、交通管制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安置组、环境监测组、气象监测组、应急保障组、现场督导组、新闻宣传组和技术专家组。

各应急小组及职责:

(1)应急抢险组,由罗湖消防大队及各街道专职消防队伍牵头成立。

其职责为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对现场受伤和失踪人员进行搜救等。

(2)治安警戒组,由罗湖公安分局牵头成立。

其职责为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现场治安秩序及危险区域隔离警戒。

(3)交通管制组,由罗湖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牵头成立。

其职责为做好事故发生地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成立。

其职责为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5)疏散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成立。

其职责为负责配合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环境监测组,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牵头成立。

其职责为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情况,开展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等相关工作。

(7)气象监测与预警组,由区应急办与市气象局牵头成立。

其职责为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气候变化进行应急观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观测结果;

按照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8)应急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成立,东部交通运输局、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组成。

其职责为:

①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②东部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③区经济促进局负责为处置事故提供政务网络保障及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负责组织协调包括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8)现场督导组,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委派人员组成。

①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以上预警后,接受指挥部调遣,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响应前现场应急督导工作;

②事故未发生时,及时收集、报告现场有关信息,加强现场情况的监测、报告工作;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指导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③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Ⅲ级应急救援工作时,现场督导组应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万一扩大、升级后需开展Ⅲ级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

(9)新闻宣传组,由区安监局牵头成立,区政府新闻办协助配合。

其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组织媒体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舆论引导。

(10)技术专家组,由区安监局聘请或约定的安全专家组成。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日常管理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①为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咨询,参与媒体宣传、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对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4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指挥部其他成员职责为:

(1)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职责:

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2)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

负责处理涉及到境外有关机构和国家的相关事宜。

(3)区应急办职责:

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4)罗湖消防大队职责:

作为应急救援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5)各街道办职责:

①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建立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③做好辖区内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④指挥本辖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工作;

⑤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以及超出本级应急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1)开展全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所辖区域生产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防患的企业责令落实整治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应急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隐患。

(3)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情况,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

3.2监测

逐步完善本辖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督促企业结合自动检测、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可能使危险源由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给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

3.3预警

3.3.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1)Ⅰ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Ⅱ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Ⅲ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Ⅳ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Ⅳ级预警:

根据区政府授权,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告区应急办。

特殊情况需要报区政府审定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签署意见报区应急办核定后,由分管区领导签发。

(2)Ⅲ级、Ⅱ级、I级预警:

分别由市应急办、省应急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组的预警建议,应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3.3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罗湖区政务微博、时尚罗湖等平台统一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限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5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以上预警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

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响应: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街道办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区级应急救援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Ⅲ级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

事故升至需要启动Ⅲ级事故应急救援时,现场督导组并入现场指挥部,按Ⅲ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现场救援。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和共享

4.1.1信息收集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在事故发生前后获取有效的应急处置信息,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

(1)企业危险源类别、区域分布以及周边环境影响情况;

(2)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技术措施;

(4)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信息;

(5)应急救援队伍信息。

4.1.2信息报告

(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办等部门报告;

(2)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办报告有关事故信息;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报后10分钟内电话、20分钟内书面将事故信息报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和市安委办。

(4)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区域、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报告。

4.1.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1.4报告方式

(1)使用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报送:

原则上已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应按系统要求的格式通过信息网络报送。

(2)书面报送:

未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采用书面报送。

(3)电话口头报送: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

(4)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

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辅助报送形式。

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做好完整记录。

4.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响应程序,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控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向区政府报告。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事发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区政府授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Ⅱ级、I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Ⅱ级、I级响应:

4.3.2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区政府授权,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跨街道办事处的生产安全事故。

4.3.3基本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本辖区街道办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

第一时间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控制、人员疏散、警戒、人员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

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事故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属于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通知指挥部领导作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协调相关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经现场确认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指定地点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4.4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Ⅲ级、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由区、街道办两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并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评估,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必要时请求驻深部队和武警支队应急增援。

4.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区应急办、区政府新闻办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

现场指挥官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区应急办、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吸收涉事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根据现场情况设置有关应急小组。

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完成现场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处置措施

由于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事故类型、消防要求、个人防护条件、救援人员专业知识、应急器材、周边环境等不同情况,现场处置需要现场专家进行专业指导,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注意事项包括:

(1)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2)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3)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4)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5)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6)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7)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4.7响应升级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其他专业应急指挥部参与应急处置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

如果波及周边城区或地区的,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省有关部门或省外资源支持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的支持。

4.8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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