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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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

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

--empirenews.page--]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

××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

--empirenews.page--]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

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对计算期间作出说明。

  (三)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四)对本年度报告调整计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应采用新旧计算方法同时计算,对比列示的方法进行披露,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列示。

  (五)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十八条  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具体披露格式可参照下表:

  年度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数(至少保留三位小数)备注  合计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包括: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

  第二十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

声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

--empirenews.page--]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金内部监察报告,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说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若基金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其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事项及原因作出说明。

  (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四)税项。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应至少列示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

  (八)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empirenews.page--]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十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一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原因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全年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应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

--empirenews.page--]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十五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

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要求披露过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四十四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登载审计报告全文。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强调事项,则无需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

--empirenews.page--]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说明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本报告期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首次披露年度报告,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四)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须按照第三十条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全文。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保留意见或有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除了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外,还应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或强调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五十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在披露基金投资的部分股票明细时,还应作如下提示:

“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第九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二条要求列示其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等信息,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前十名持有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五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要求列示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第十一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五十三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四条要求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等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三部分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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