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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大第一部分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说明

1、考试性质和目标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是为进一步加强 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提高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法治素养和执法水平,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而举办的内部资格考试。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是从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级(准入级)考试 。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等规定,所有从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须参加执法资格考试。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检验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应知应会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基本法律知识和操作性规定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现行渔业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具体包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基础知识、完法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刑法基础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初公法、国家赔偿法、渔业法以及与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等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律解释、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等。

三、考试命题

渔业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统一命题 。

命题范围以本大纲第二部分所列考试内容为准,本大纲发布后新頒布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也是考试内容。

四、考试题型

渔业行政执法入员资格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 。

考试时问为90分钟。

试卷分值为100分,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

.其中,判断题2o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简答题2题,每题5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0分。

第二部分·考试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文法治理论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

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项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

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法治政府建设

1.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衡量标准)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2.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

责依法全面履行。

3.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4.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和措施

目标:

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3.创新行政执法方

式。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6.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5.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日标和措施

目标:

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2.加强对政府工作人

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3.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4.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法理学基础知识

(-)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

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

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

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在各个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

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③组织社会化大生产;④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⑤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2)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2.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中国法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与效力

法的一般分类:

1、按照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据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4、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

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的效力:

即法的规范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4)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分类:

1、宪法与其它部门法)法律关系2、抽象(一般)与具体(特殊)3、双边与多边4、确定(生成)与创立(参与)

4、第一性与第二性5、基本与普通

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

系。

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

物、行为、和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5)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和关系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6)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责任:

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构成:

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的过错

法律责任的种类:

1、依主体分:

自然人、法人、国家)责任2、依责任是否双方当事人承担分:

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3、依责任是否

限于行为人

2法律制裁的种类

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3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

免责以存在法律责任

为前提,(单选)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是由于某些法律的规定,违法者可以部分或全

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6、人道主义免责

(七)法的实施

1、守法、执法、司法的概念

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

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2执法的特性、主体、和基本原则

1、法的执行的特点:

①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③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④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法的执行主要原则:

①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依法行政之所以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是因为,首先,行政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其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②讲求效能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③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八)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3、宪法基础知识

1、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基本特性、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的概念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

法律效力。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无论是形式意义上还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宪法与法律具有一些共同的属性与特点:

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宪法和法律都具有制裁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有机统一体,由不伺的规则组成,其中存在着起基础作用的根本规范。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被为“法律的法律”,法律的制定、修改及其具体内容要服从于宪法。

2、我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及分配制度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

分配制度。

实行这种经济制度的原因: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

与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我们国家必然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实行这种分配制度的原因:

在我国现阶段,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腰酸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权

2、人身自由

3、政治权利和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

5、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

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

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法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代理的概念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3.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五)物权

1.物权的概念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六)债权

1.债权的概念与分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标的物属性得不同)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六、主债与从债。

(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2.合同的概念

合同,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7)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

(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承担侵权责任方式和适用

(1)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刑法基础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的效力

: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2)犯罪

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谓犯罪,主要从三个方面去把握:

“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中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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