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务实战应用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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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务实战应用法律法规.ppt

人民警察警务实应用法律法规,xxx市公安局战训大队警务实战教官组,训练内容与目标,一、学习条例,了解和熟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

二、通过训练、研讨,基本掌握武器使用的“原则”、“四要素”、“警告”、“武器使用后处置”等重点性、程序性问题。

三、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使用武器的操作能力。

基本概念,强制手段强制手段,是指人民警察,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身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采取的直接强制行为。

它包括采用各种手段对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实施的直接打击、控制和约束。

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指人民警察以特定身份,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职责的一种执法行为。

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性质不同2主体不同3约束力不同4手段不同5时效不同,性质不同,人民警察依法采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的一种强制性权利能力,具有法律资格,体现了一种有组织的社会力量。

正当防卫则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一种公民权利。

主体不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是法律、法规专门赋予人民警察的一种特殊权利,其他人是不能享有这种权利。

正当防卫则是法律赋予给每一个公民的行为权利。

约束力不同,人民警察依法采用强制手段的职务行为,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法定义务,是不可放弃的,否则就是失职甚至是渎职。

而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公民是可以选择的,既可采用,也可放弃。

手段不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用的强制手段,是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授权使用的,如使用警械、武器等。

而正当防卫可以采用的手段,只能是对现场存在的、临时的、合法的等物品或者条件,随机进行的选用。

时效不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依法可以运用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束阶段,即犯罪行为的全过程。

而正当防卫行为则只能是公民针对不法侵害进行现场实施的行为。

运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一)准确性

(二)目的性(三)适度性(四)适情性(五)全面性,准确性,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对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的具体条款,准确运用,不得似是而非、错误理解以及超越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依法使用强制手段,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违法使用了强制手段,则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目的性,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使用各种强制性手段的最终目的:

一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制服、擒获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使其依照法定程序受到惩处,而不是惩罚犯罪的手段,更不是要从肉体上将其消灭。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各种强制性手段直至使用武器,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犯罪行为人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但是,这决不是人民警察采用强制性手段的出发点和目的。

目的性,二是,人民警察强制性手段的实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无关人员、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的损坏,防止产生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

适度性,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应当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适度运用强制手段。

一是,要力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达到控制、制服、擒获的目的;二是,要尽量将对执法对象、无关人员以及周围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底程度,避免发生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

适情性,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应当根据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手段、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双方力量的对比、情形的紧急程度等因素,决定采用何种强制手段。

这要求人民警察既要遵循使用强制手段的一般序,又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时做出判断,并决定直接采用相应的强制手段。

全面性,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时,应当全面和系统。

既要明确适用条款的具体规定与含义,又应熟记之相关联的原则、规定和要求,防止断章取义,片面运用。

在实战行动中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对无关人员的警告,依照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为保护在场无辜人员的安全,应当命令其迅速、及时的躲避,这既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也是使用警械和武器前的程序。

命令是指人民警察当场发出的口头指令,也可以是其他意思明确的手势、信号等方式。

条例同时规定,在场的无关人员应当听从人民警察的命令,迅速躲避或离开危险区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损失。

关于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面对所列八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并需要当场予以制止的行为时,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在使用前,人民警察应当首先对违法犯罪人员,发出令其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口头或者其他意思明确的警告,当警告无效时,则可根据需要使用相应警械。

关于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仍在继续,是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如果违法犯罪人员已经中止犯罪行为、服从命令,或者由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作用造成其已丧失反抗能力时,人民警察就不得再使用这类警械,否则就属于使用警械不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使用约束性警械,使用约束性警械的作用,一是为了保护被约束人和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有效的履行职责,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

关于使用约束性警械,使用约束性警械,是指对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束缚,以限制其人身某些部位的活动自由,常用的约束部位有上肢及下肢。

第八条同时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时,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故意”,就是指明知不当使用警械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却在使用时仍加大强度或力度,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关于使用武器的四个要素,请问:

是哪四个要素?

下面我们来做一个练习,情况:

两名民警正在一条“双抢”案件多发地段巡逻,突然从旁边小巷里前后飞快跑出三个人,后面的人大喊“打劫了!

打劫了!

”,前面的人手里拿着一个提包,而中间的人手里拿这一把菜刀。

此时警察距离他们约20多米。

问题?

假如你是巡逻民警1、你会使用武器吗?

2、为什么?

判明,是指人民警察对现场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和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人当场作出准确的判断和确认后,才能决定是否使用武器。

如果客观上没有第九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人民警察在主观上没有对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人有明确的认定,是不能使用武器的。

下面我们来做一个练习,情况:

某晚11时许,5名民警在副所长带领下前往缉捕盗窃价值约400万元的网上通缉嫌疑人刘某。

当民警刚刚进入刘某家门时,刘立即跳后窗向后山逃跑,民警蔡某、黄某在追出200多米并警告无效时果断射击,将刘某击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

假如你1、你会使用武器吗?

2、为什么?

暴力犯罪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使用非法的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直接的危害行为。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各种行为,都是暴力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来做一个练习,情况:

两名民警正在徒步巡逻,突遇7、8个人正在打砸一小食店。

两名民警立即上前予以制止,这伙人不但不听反而持刀、棍围攻民警,两民警一面反复警告一面保持距离退向旁边一条胡同,其间民警已向110求援。

不想该处是条死胡同,两名民警在无处可退且歹徒打红眼的情况下掏出了手枪问题?

假如你是巡逻民警1、你会使用武器吗?

2、为什么?

紧急情形,一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正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加以制止必然会立即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

二是,人民警察现场若要采取其他手段,是无法或者来不及立即制止这类暴力犯罪行为,而只能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即:

使用武器是人民警察的最后选择。

警告无效,是指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前,应当向犯罪行为人发出警告,令其停止犯罪行为,服从命令。

其目的,一是通过警告,迫使其停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以避免因使用武器造成的伤亡;二是为人民警察一旦警告无效而被迫使用武器前,履行规定的程序。

警告常用的语言有:

“站住”、“不许动”、“放下武(凶)器”、“我要开枪了”等。

关于直接使用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来不及警告”,是指犯罪行为已经或者即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某种暴力犯罪行为过程中,与人民警察处于严重的对峙状态,准备铤而走险、负隅顽抗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相威胁、劫持人质等情形时,如果发出警告,极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人抢先行动,从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关于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及例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两项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是指如果在上述特殊条件下使用武器,将可能由于人民警察的自身原因,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规定不得使用武器。

上述两项不得使用武器中的两个“例外”,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制止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时,在力保不造成更大损害后果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的特殊规定。

关于停止使用武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两种情形。

其含义:

一是,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这包括犯罪行为人主动停止、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由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迫使其停止实施犯罪的行为;,关于停止使用武器,二是,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这包括犯罪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丧失继续实施犯罪、拒捕、逃跑的能力。

出现以上情况时,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但是,当犯罪行为人虽然受伤,却并未完全丧失继续犯罪的能力,如果其仍然继续实施犯罪、反抗或者逃跑,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人民警察仍可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关于使用武器后的处置,一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人民警察有义务全力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里所讲的伤员包括受伤的人民警察、无辜人员,也包括犯罪行为人。

向有关部门报告,是指向该人民警察所属地或者战斗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二是,上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现场的情况、有关人员、枪弹等进行勘验、调查,并应尽快通知当地检察院,以便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续前页,三是,进行勘验、调查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伤亡者的基本情况后,应当尽快将其情况通知其家属。

如果直接通知其家属有困难,则应该通知其所在单位予以转告。

四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必须如实、详细的使用武器的情况,向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写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使用武器者的个人情况。

包括:

武器使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和依法携带武器的情况等;2犯罪行为人的情况。

包括:

犯罪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当时是否携带凶器或武器的情况、现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情况等;,书面报告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书面报告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使用武器的事实过程。

包括:

使用武器前对现场情况的判断、犯罪行为人的暴力犯罪程度、是否采取了其他强制手段、效果如何、是否遵循了规定的四个要素、是否采取了疏散无关人员的措施;使用武器时的具体情况、发射的弹数、射击后的结果、控制或制服犯罪行为人的情况等;4武器使用后的工作。

包括:

是否立即采取了抢救伤员的措施、是否保护了现场、是否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怎么报告的、接受报告人的基本情况、如何答复的)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关于法律责任,一是,人民警察不得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如果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视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二是,人民警察必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民警察在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人民警察个人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械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武器的使用,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械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欢迎提问,关于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战例研究关于技、战术运用其他方面,谢谢大家,祝大家平平安安执法安安全全回家昆山市公安局战训大队警务实战教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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