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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1.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害和无损害。

或者说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纯粹风险的变化较为规则,有一定的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

纯粹风险的发生结果往往是社会的净损害。

2.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相对于纯粹风

险而言的。

投机风险发生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害、无损害和收益。

投机风险的变化往往是不规则的,无规可循,难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

投机风险的发生结果往往是社会财富的转移,而不一定是社会的净损害。

(二)按风险对象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1.财产风险。

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2.责任风险。

是指个人或团体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3.信用风险。

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违法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4.人身风险。

是指由于人的生理生长规律及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导致的人的生、老、病、死、残的风险。

(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1.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风险。

2.社会风险。

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当行为等所致的损害风险。

3.政治风险。

是指在对外投资和经济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因素或其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债权人损失的风险。

4.经济风险。

是指个人或团体的经营行为或者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风险。

如核幅射、空气污染、噪音等风险。

(四)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可将风险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1.基本风险。

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基本风险是一种团体风险,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及其主要生产部门,本质上不易防止。

2.特定风险。

是指风险的产生及其后果,只会影响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此风险一般可以由个人或组织对其采取某种措施加以控制。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和策略,在全面系统及动态风险分析基础上,对各种风险管理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制定并监督实施风险管理总体方案的决策体系、方法与过程的总称。

从管理的角度: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

从决策的角度:

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

可见,风险管理的过程既是一个管理过程,又是一个决策过程。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二)风险管理的损害前目标

(三)风险管理的损害后目标

●确立风险管理目标;

●识别各种可能减少企业价值(导致损害)的重大风险;

●衡量潜在损害可能发生的频率和程度;

●开发并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

●制定并实施所选定的风险管理方案;

●持续地对经济组织的风险管理方案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情况和适用性进行监督、评估与反馈。

即:

(一)确立风险管理目标

(二)风险识别

(三)风险衡量

(四)开发并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

1.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

(1)回避

(2)预防

(3)分散

(4)抑制

2.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

(1)自留风险

(2)转移风险:

非保险转移

保险转移

风险管理的关键就在于选择风险管理方式。

(五)风险管理的决策与实施

(六)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与反馈

复习思考题:

l.什么是风险?

风险由哪些要素组成?

2.风险的分类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3.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有何区别?

4.什么是风险管理?

5.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6.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内涵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作用

一、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

二、保险的含义

三、保险与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

一、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

从狭义上看,则是指可以用保险方式来处理的风险。

一般所言的可保风险是指狭义的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一般具有以下条件:

1.非投机性。

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纯粹风险。

2.偶然性。

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偶然的,既有发生的可能,又是不可预知的。

3.意外性。

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意外发生的、非故意的。

4.普遍性。

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5.严重性。

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有较为严重的,甚至有发生重大损害的可能性。

(二)不保风险:

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的风险。

1.市场方面

2.社会方面

3.故意行为

4.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其他风险。

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只是相对而言。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费与保险金的关系:

概念

区别

联系

保险,只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

生时作死时的准备,

父母作儿女的准备,

儿女小时作儿女长大的准备,

如此而已。

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

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

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

能做到这三点的人,才算是现代人。

——胡适

三、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客户以现有的剩余资金用作将来需要的准备。

区别:

1.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

3.权益不同。

(二)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都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获得大大超过支出的收入。

2.结果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三)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对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

1.权利与义务不同。

3.主体不同。

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本节有两部分内容:

一、保险的职能

二、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它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

保险的职能包括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一) 保险的基本职能

1.经济补偿职能

经济补偿的职能主要适用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即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

2经济给付职能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二) 派生职能:

保险的融资职能

融资职能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资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以有偿返还的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以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职能。

此外,还有不少关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表述:

如,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人通过分析潜在的损害风险,评价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计划,提出费用合理的替代方案和采取损害管理措施等风险管理服务来实现防灾防损职能。

再如,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吴定富的“现代保险功能理论”认为,保险具有三项功能,即:

经济补偿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包括:

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风险管理

社会关系管理

社会信用管理.

还有,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胡文富“论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保险研究》2005年第3期)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或经营

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助于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运行

2.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有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4.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三)保险的消极作用

1.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2.增大费用支出

1.保险有哪些学说?

2.你对保险是怎样认识的?

3.保险的要素有哪些?

4.什么是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5.哪些风险一般被认为是不保风险?

为什么?

6.概念比较:

保险费与保险金;

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救济。

7.保险具有哪些职能?

你对这些职能如何看待?

8.你怎样认识保险的作用?

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本章共分为三节:

第一节保险产生的基础

第二节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

(必要性)

二、保险产生的经济基础

物质基础:

剩余产品的存在。

(可能性)

必要前提:

商品经济的发展。

(现实性)

一、世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二、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一)海上保险

1.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思想产生于公元前2000年的地中海。

公元前916年在罗得岛上制订的“罗地安海商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海商法。

2.海上保险的雏形——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

3.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

4.劳合社的产生与发展

1871年在英国伦敦由议会批准设立的“劳合社”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

(二)火灾保险

1666年的伦敦大火是火灾保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直接诱因。

巴蓬的差别费率。

1710年由英国查尔斯·

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

(三)人身保险

公元前4500年埃及石匠的“互助基金”

“冬蒂”方案

1693年哈雷的死亡表(生命表)

1699年英国的孤寡保险社

公平人寿保险公司

(一) 世界保险业的现状

1.保费收入

2.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或地区)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额。

保费总收入

保险密度=——————

总人口

3.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

GDP

4.保险险种

(二)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世界保险市场全球化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

2.保险规模大型化和保险机构的联合与兼并的趋势

3.保险经营转向以非价格竞争为主,并且更加注重事先的预防

4.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尤为重要

5.养老保险将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亮点

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二、旧中国的保险业

三、新中国的保险业

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孔子:

“耕三余一”

“义仓”和“官仓”

二、旧中国的保险业

1805年,英国保险商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称为“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

1865年5月25日,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诞生。

1885年合并成立的“仁济和保险公司”,被认为是中国的第一家民族资本保险公司。

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公会。

影响旧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原因

三、新中国的保险业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揭开了中国保险事业崭新的一页。

1958年12月在全国财政会议上正式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4月,国务院做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

1985年3月3日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

部保险业的法规。

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预示着中国人保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消失。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外资保险机构开始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标志着保险市场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正式在北京成立。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并通过了《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保险市场行业自律的重要举措。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对保险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200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

2004年12月11日,中国根据WTO的协定,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1.名词解释:

(1)保险密度;

(2)保险深度。

2.简述保险产生的基础。

3.海上保险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4.为什么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5.英国的劳合社是一个什么样的保险组织?

6.对人身保险的形成和发展影响重大的事件和人物主要有哪些?

7.分析世界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8.我国近代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分析其发展缓慢的原因。

9.试述我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四章保险的类别

第一节保险的一般分类

第二节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与此相关的还有政策性保险。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以法律为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能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

(二)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条件,由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的一种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实施方式;

2.管理方式;

3.经营目的;

4.保障程度;

5.保险费负担;

6.保障关系;

7.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三)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机构,运用商业保险的技术来开办的一种保险。

(狭义)

政策性保险(广义):

(1)社会政策性保险

(2)经济政策性保险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一)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一般是法定保险,其保险关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广义)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期限不同。

3.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4.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不同。

5.经营稳定性不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

再保险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

(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一是合同主体不同。

二是保险标的不同。

三是合同性质不同。

四是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同。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联系?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为联合共保,简称共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1.风险分摊的方式不同;

2.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同。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共性?

(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一般仅限于财产保险。

典型的重复保险,保额之和大于保险标的的价值。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数量不同等。

本节的内容有:

一、财产损失保险

二、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四、农业保险

五、人寿保险

六、意外伤害保险

七、健康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

(一)火灾保险(又称普通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火灾、爆炸、雷击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普通家财险、家财两全险、长效还本险及其他延伸产品)

(二)贷物运输保险

保险人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灾害事故及外来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

仓至仓条款

(三)运输工具保险

保险人承保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也可承保各种附加险。

1.机动车辆保险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各种附加险

2.船舶保险

3.飞机保险

(四)工程保险

保险人承保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在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工程保险是一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综合性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

2.安装工程保险

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经济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因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1.作为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作为附加险承保,不签发单独的责任保险保险单;

2.签发保险单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单独承保)

1.公众责任保险

2.雇主责任保险

3.产品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

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行为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证保险的种类:

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如:

合同保证保险;

忠诚保证保险;

商业信用保证保险;

投资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四、农业保险

广义的农业保险——农村保险。

狭义的农业保险,即两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

(一)种植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以农作物和林木为保险标的,承保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

1.农作物保险

2.林木保险。

(二)养殖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各种养殖业生产活动中因保险责任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农业保险。

1.畜牧保险

2.水产养殖保险

五、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一)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二)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或终身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使其身体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的三要素

如学生平安保险(主险或基本险)

七、健康保险

这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包括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险种。

第五章保险合同

本章共分四节: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

保险人承保及赔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不履行保证事项,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展业宣传及承保时,如果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免责条款),势必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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