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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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八条商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基础数据规范和技术、产品标准,以及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满足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管交易全流程信息化要求。

第九条适宜商城采购的集中采购品目纳入商城交易目录,随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一同公布。

根据采购人需求,经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商城可将集中采购目录外常用采购品目纳入商城交易目录。

第二章商城平台

第十条坚持一体化和集约化的建设思路,由省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建设、统一部署应用,为各级提供公共服务支撑,打造省域统一、分级应用、同级监管的商城平台。

自建分站的,应当按照全省商城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接入全省商城。

第十一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通过主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采购项目通过各市分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商城提供交易通道、综合管理、统计分析、用户支持等基本功能。

综合管理包括政策落实、交易管理、商品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人管理、价格管理、质量管理、诚信管理及其他确保商城采购秩序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商城可设立特色场馆,提供交易服务或供需对接服务。

在商城主站设立特色场馆的需经省财政厅同意。

第十四条商城平台通过对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与各级预算管理、国库支付、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管理系统(模块)的跨层级、跨部门数据交互、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商城应当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为监督管理和公共决策提供数据服务和研判支撑。

第十六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商城(分站)运行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网络故障、软件故障、硬件故障、云资源故障、网络攻击、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网络安全紧急事件。

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商城平台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收取使用费、入场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八条网上商城供应商由厂商、代理商、电商、定点供应商等组成。

厂商,是指生产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商品的供应商。

代理商,是指销售由厂商生产制造且在本商城上架商品的供应商。

电商,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面向社会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供应商。

电商应当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格。

定点供应商是指根据国家或行业要求,按照采购人需求,提供定制化货物、服务或施工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省采购中心对商城供应商库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商城供应商库实行广泛入驻制。

省采购中心会同各分站运行机构按照“符合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泛竞争、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

行业主管部门有管理要求需通过采购程序产生入驻供应商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商城入驻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入驻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入驻商城,应当按照商城入驻规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作出诚信交易、服从管理的承诺,制定良好的本地化服务方案,自愿签订入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入驻供应商应当按照商城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入驻商城期间,出现不满足前述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入驻商城等情形的,退出商城。

待符合入驻条件后方可重新提交入驻申请。

第四章商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城商品,是指以满足采购人需求为导向,纳入商城商品库管理或通过商城进行交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商城商品应当符合标准、质量优良、服务良好、价格合理。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代理商销售的产品应当提前获取生产厂商的销售许可或代理许可;

(三)电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是电商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在售的自营产品;

(四)应当对应商城品目分类上架,不得上架商城品目范围外商品,不得混淆目录上架;

(五)货物应当配置明确、市场可买、货源充足、信息完整;

(六)上架商品的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

(七)上架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也不得高出省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合理价格,其中,电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

(八)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

(九)电商销售的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人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十)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与服务,应由本企业代理集成、自行制造建设或提供,不得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入驻商城的厂商和电商负责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维护,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第二十八条供应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商城交易业务工作,包括信息维护、订单受理、确认报价,以及商品咨询、售后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上架货物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或下架。

第三十条商城应当对商品库实施价格和质量管理,对商品价格是否合理、商品质量是否可靠、商品渠道是否合规等进行监测。

根据财政部门监管要求和商城运行情况,适时进行抽检、回访等,监测、检查、调查结果报告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成交商品的质量和服务,必须实质性满足项目采购需求。

第三十二条省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完善商品库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督促供应商按照入驻承诺和管理要求做好商品上架、更新维护、网上报价、配送安装、履约验收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商品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退出商品库。

第五章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采购中心汇总各分站交易商品品目,编制商城商品目录,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在商城公开。

第三十四条商城提供超市采购、批量采购、定点采购三种采购模式。

超市采购适用于小额零星通用类货物采购,批量采购适用于需求量大的标准通用类货物采购,定点采购适用于个性化、定制化需求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

具体适用品目、限额(数额)标准等,随同级集中采购目录下发。

省财政厅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整采购模式。

第三十五条对采购量较大的批量采购订单建立快速成交机制。

一个归集期内出现达到大订单起始量的订单时,由该订单采购人确定是否启动快速成交机制,对照批量采购优惠率立即形成该订单的采购结果。

大订单起始量由省采购中心根据对应商品市场规律和采购需求特点与生产厂商磋商确定,向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具有行业或部门共性需求、跨行政级次的统采分签项目,或配置参数标准化的批量需求项目,可通过定点采购、批量采购实现。

自建分站的,此类项目通过主站实施。

第三十七条商城提供直购、竞价、优惠率三种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市场发展变化,经省财政厅同意,省采购中心可调整价格形成机制。

直购模式下,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按照商品上架价格成交,或者协商确定不超过商品上架价格的成交价格。

竞价模式下,采购人按照规则随机或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价格最低的成交。

优惠率模式下,根据生产厂商预先承诺,对照一定期间的采购总量,确定具体优惠率和成交价格。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应当遵循合理规范、厉行节约、符合实际、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

定点采购需求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或工程量清单应当全面、详细。

第三十九条采购人认为竞价排名靠前供应商不满足采购实质性要求拒绝确认其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相关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在商城网站公示3天,如无异议可按顺序确定下一名次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条商城采购品目范围内,对属于集中采购的需求,采购人认为非商城采购模式更适宜其工作需要,或者商城采购模式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依规选择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对不属于集中采购的需求,采购人可自行确定是否通过商城实施采购。

第六章采购流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选择商城采购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建议书)。

每条政府采购计划(建议书)应当对应一个品目。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已经双方确认的成交结果。

因不可抗力影响确需变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提交相关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后,变更成交结果并公告,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商城采购订单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后,根据政府采购、财务管理、资金支付等相关规定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具备条件的可以生成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同等效力。

合同发生变更的,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约定或根据采购规模、施工进度及服务周期等因素,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合同资金。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预付资金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十六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合同信息。

第四十七条商城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鼓励采购人应用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达到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不得无故拖延、克扣。

第四十八条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或提供相应服务、交付相应工程。

第四十九条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工程竣工后,或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进行验收。

第五十条验收通过后或者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于5个工作日内发起支付。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商城入驻承诺书、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商品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

出现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

第五十二条履约验收通过后10日内,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就采购价格、质量、服务、验收、支付等情况进行履约满意度互评,并统一纳入商城信用评价体系。

第七章诚信管理

第五十三条商城采购适用诚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落实财政部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要求。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树立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采购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纪律制度,严格履行约定义务。

采购人在商城采购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恶意拆分项目;

(二)恶意串通;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向商城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等合同以外的利益;

(六)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五条商城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经营。

对出现违反商城管理规定或不履行入驻承诺行为的,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商城平台系统进行警示通报,督促其整改纠正,并计入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十六条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商城给予风险提醒或警示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并督导供应商限期改正问题。

1个月内累计2次警示通报的,暂停其商城交易3个月;

1年内累计3次暂停交易的,退出商城,2年内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

(一)混淆品目分类上架商品,商品信息严重缺失、失真,商品描述与实际明显不符的;

(二)未认真履行商品维护管理职责,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没有及时下架处理的;

(三)电商上架非自营商品,厂商上架非本企业生产制造商品,代理商提供非授权厂商制造商品的;

(四)上架或销售商城目录外的商品,或者特供、专供商品的;

(五)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商城更新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分配批量集采归集的订单或确认采购人发出的订单,被采购人投诉的;

(七)合同签订前,无正当理由随意取消采购人订单,被采购人投诉的;

(八)接受采购人邀请,确认参与竞价但不报价的。

第五十七条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商城交易3个月,由集中采购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1年内累计3次暂停交易的,退出商城,2年内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履约,延期供货、施工或提供服务,被采购人投诉的;

(二)提供的商品存在非全新正品、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务标准的;

(三)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服务态度恶劣,不按规定退换货或提供维修服务,推诿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被采购人投诉的;

(四)商城商品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合理价格的;

(五)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的;

(六)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源不明软件的;

(七)连续3个月每月订单差评率超过5%的。

第五十八条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商城,2年内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商城入驻或采购项目成交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质疑的;

(三)没有明确的诉求和佐证资料而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的;

(四)恶意串通的;

(五)提供或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的,或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八)合同转包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十)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拒不执行财政部门处罚措施的;

(十一)向商城运行维护或技术支持等平台服务单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有关人员行贿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入侵商城平台系统,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省采购中心研究提出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要素,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在商城公布。

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在商城实时公开,并作为供应商续签入驻协议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商城季度运行报告,于每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运行报告。

季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交易概况、平台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

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采购交易、统计分析、管理措施、改革创新、趋势动态、平台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

运行报告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范围。

第六十一条供应商参与商城采购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可对商城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办理。

第六十三条供应商暂停商城交易到期后,应当向做出暂停措施的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商城交易,集中采购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六十四条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

第六十七条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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