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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培训讲稿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培训讲稿

 

xx

2017年10月

 

一、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

国家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省级法规:

《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省级政策:

《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全省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青办字〔2017〕83号);《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民政厅关于2017年全省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青组字〔2017〕225号)。

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精心准备

重点抓好7个环节的工作:

1、开展调查摸底

县(市、区)主导,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重点关注地区:

城乡结合部、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地区、征地拆迁地区、城乡居民混居地区、“四类安置点”(生态移民、禁牧搬迁、游牧民定居和扶贫搬迁)移民地区、外来人口聚居地区。

重点关注村(社区):

社会结构变动、人口流动变化、村情复杂、管理薄弱、干群矛盾比较突出、以往换届中问题较多的重点、难点村(社区)。

2、推荐储备人选

(1)开展民主评议。

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履职情况和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及时向全体村(居)民公开,作为村(居)民推荐、确定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2)推荐后备人选。

按照1:

2的比例,培养储备后备干部。

注重从县乡退休干部、大学生村官、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伍军人、脱贫致富带头人、优秀青年农民、专业社工人才中择优选拔村(社区)“两委”预备人选。

这个环节要特别注意,乡镇党委、政府锁定的意向人选,要与村(居)民群众意向人选高度契合。

3、开展财务审计

(1)审计责任主体: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派出工作组,认真组织开展村级财务清理、村干部任期审计工作,及时公开审计情况,对一些因账目不清引起矛盾纠纷的村要重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审计的范围:

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本村集体财产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和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4、专项整治“村霸”

按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和和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省民政厅部署,开展整治“村霸”专项行动。

结合换届选举,严格人选标准,对选什么样的人要明确资格条件,对不选什么样的人要列出“负面清单”,依法教育处理。

同时引导村民把“村霸”等不符合条件的人选排除在村“两委”班子之外。

5、建立协调机制

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组织、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纪检、人大、宣传、政法、财政、农业、审计、信访、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6、制定工作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注意防止两个倾向:

一是不结合当地实际,照抄照搬省上的文件;二是违法违规,盲目创新,提出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要求。

7、组织开展培训

换届选举前,市(州)、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要集中开展换届选举业务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本级和下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成员的业务培训,使各级换届工作指导机构,特别是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成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选举操作规程。

第二阶段:

选举实施

重点抓好六个环节的工作:

(一)推选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换届选举前,乡镇(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要指导村(社区)按照民主程序组建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做到“四个明确”:

1、明确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和职数

由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上届村、居民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的,由乡镇(街道)主持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居)民小组会议,按照民主程序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换届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

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2、明确村(社区)党组织对选举工作的主导权

提倡通过法定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村(社区)党组织对村(居)委员会选举工作的主导权。

3、明确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递补程序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及时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免职。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和村民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

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递补程序同上。

4、明确选举委员会的履职期限

选举委员会的履职期限,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选举工作全面结束,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正常交接之日自行终止。

(二)选举宣传

各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要特别重视换届选举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载体,广泛宣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定宣传内容、口号和标语,务使换届选举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流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的基础和第一步关键环节,要严格依法进行选民登记,确保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

重点抓好五个环节:

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时间

选民登记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广播、电话、短信、QQ群、微信等方式,广而告知本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时间。

★2、确定登记对象

理论上讲,凡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

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村民委员会选民登记应当把握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选民登记范围: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也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或者在村级组织中任职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选民登记范围: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患有精神病或者智力残疾,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三)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经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登记的;

(四)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经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选民登记的;

(五)户籍在本村,因长期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选举委员会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

(六)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的村参加选民登记的,不得在其他地方重复登记。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民登记,应当把握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选民登记范围:

(一)居住在本社区的户籍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户籍所在社区选举的,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的公民,本人申请在居住地社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选民登记范围: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患有精神病或者智力残疾,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三)选民登记期间,选举委员会明确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选民登记的;

(四)已在户籍所在社区或者居住地社区参加选民登记的,不得在其他社区重复登记。

3、登记方法

根据村(社区)规模、村(居)民居住状况,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开展选民登记:

(1)设立集中登记站或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若干登记站进行登记;

(2)对老弱病残或行动不便的,工作人员可入户登记;

(3)因故本人不方便到场登记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村(居)民代为登记。

4、公布选民名单

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

村(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村(居)民监督。

5、颁发选民证。

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审核确认后,对具备参选资格的选民造册登记,并向选民颁发《选民证》,由选民签收。

《选民证》应当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选举日期、参加选举注意事项等内容。

正式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四)提名确定候选人

提名候选人是实施换届选举的第二个关键环节,是确保换届选举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把握好两个环节:

1、提名候选人

(1)提名村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

选民可以采取个人提名、联合提名两种方式提名初步候选人。

个人提名的可以自荐,自荐提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并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和提交自荐材料。

未经法定程序提名的,不予列入候选人名单。

注意: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时,应当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分职位分别直接提出,不能笼统提名或不标明职位。

乡镇(街道)要指导选举委员会,按职位科学设计印制提名票;

个人提名和联合提名无须提交自荐材料;

乡镇(街道)要通过提前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村民群众将提名候选人,向乡镇党委政府培养储备锁定的意向人选靠拢,实现党委政府的意图与村民群众的民主意愿高度契合,防止简单操作,以行政命令方式违背民意强行指定候选人,引发群体性矛盾。

(2)确定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根据提名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由3-7人单数组成。

其中,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名,委员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名。

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女性,没有女性的,应当通过“专职专选”确定1名女性正式候选人。

注意:

确定的村民委员会职数不得超过3-7人,且应由单数组成。

(3)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

由本居住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提名初步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提名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多少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名,委员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名。

注意:

确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不得超过5-9人,且应由单数组成。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

★2、严把候选人资格审查关。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青组字(2017)225号文件精神,此次换届选举设定了初步候选人资格审查环节。

选举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或自荐人进行资格初审,报乡镇(街道)复审,涉及违纪违法等情况复杂人员,由乡镇(街道)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初步候选人。

在初步候选人资格审查环节,省上提出了“六选六不选”的倡导性要求:

所谓“六选”,即:

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把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推选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

(1)政治立场坚定。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维护稳定。

(2)办事公道正派。

坚持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品行端正,为人正派,处事公道。

(3)致富本领突出。

有文化、懂经营、善管理,勇于开拓创新,发展思路宽、办法多,能够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4)热心服务群众。

尊重群众意愿,善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居)民服务,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5)廉洁奉公守法。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敬业奉献,廉洁自律,在党员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

(6)胜任本职工作。

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负责任、能担当,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所谓“六不选”,即:

通过教育引导党员群众旗帜鲜明地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排除在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之外:

(1)在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等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稳,态度暧昧,消极对抗,当“两面人”的;

(2)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3)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以及涉黑涉恶受理未满5年或虽满5年但现实表现不好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4)道德品行低劣,拖欠或侵占集体财产,危害集体和群众利益,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不良征信记录的;煽动闹事,缠访闹访的;(5)近3年内曾被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担任村“两委”成员期间民主评议不称职或因工作失误被免职和罢免职务的;(6)担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期间长期外出不履职的。

注意:

乡镇(街道)资格审查不可下达批复文件,但可以下达审查意见或建议;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省上关于“六选六不选”的内容,但要防止不顾实际,层层加码,剥夺选民的民主权利。

(五)选举竞争

重点把握四个环节:

1、组织选举竞争的要求

(1)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2)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不得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和“乱许愿”,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搞人身攻击。

(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候选人宣传介绍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备案。

2、安排选举竞争时间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开展选举竞争活动。

3、确定选举竞争的形式

在指定地点公布正式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组织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在电视上介绍履职设想;其他形式。

4、规范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竞争职位及理由、治村设想、以及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六)投票选举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为了保证投票选举顺利进行,尽可能使选举大会投票选举一次成功,需要把握好7个环节:

1、确定投票方式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组织全体选民集中统一投票。

人口规模较大,居住较为分散的村,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会场,辅之以分会场的形式分别投票或设立投票站,组织村民就近投票。

2、办理委托投票

(1)确定委托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或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不应接受委托。

(2)办理委托手续。

被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报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经选举委员会核实后委托生效,并给予办理委托证。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未经公告的委托无效。

(3)实施委托投票。

被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当天亲自参加选举大会,凭委托证领取选票,在重复委托人意愿的基础上写票、投票。

被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3、规范设置流动票箱

(1)在选举日,针对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特殊选民,可设置使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但要严格限制流动票箱的数量。

(2)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应由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每个流动票箱须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选民写票时工作人员应回避,以确保选民秘密写票。

4、选票设计和印制

(1)正式选票应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不同职务设计,注明正式候选人姓名,说明写票方法和要求。

(2)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得提名票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提名票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列。

(3)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5、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1)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日的5日前将正式选举投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向村民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2)选举投票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经公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

如确需变更的,须报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变更事项。

6、布置选举大会会场

各村要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要求布置选举大会会场,会场布置要庄重、朴素、开阔,便于选民集中领票、秘密写票、投票、计票和公布选票。

7、正式投票选举

选民投票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选举成败,要着重把握好三个环节:

(1)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根据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确定并当场公布发(唱)票员、验证员、监票员、计票员、代书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须注意,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2)规范投票程序

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由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

这是整个选举的重中之重。

要特别注意三个细节:

设置秘密写票处;

公开唱票、计票;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确认选举有效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而不是以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选举无效:

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

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没有公开唱票、计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镇(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

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重新选举时间由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确定。

★(4)确认当选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街道)备案。

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妇女当选问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关于任职回避问题。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留任职务最高的成员;

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当选无效的确认。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5)另行选举

第一次选举失败后,应当在选举日的30日内组织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

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另行选举的,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利确定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应选名额仍未选足,而当选人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

主任暂缺的,由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得票较多的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经两次选举还不足的名额应当在3个月内再行选举。

再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注意:

关于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兼职问题,总的原则是:

提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提倡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因村(社区)制宜,尊重村(居)民意愿,尊重选举结果,不搞“一刀切”。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点集中投票,也可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分片区设立投票点分散组织投票。

1、选举方式:

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采取三种方式:

(1)选民直接投票选举。

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相同。

(2)户代表投票选举。

每户派代表投票选举。

(3)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投票选举。

2、选举确认:

有选民或者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阶段:

后续工作及违法认定处理

主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选举档案

1、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工作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健全选举工作档案,做好选举档案管理。

2、选举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完成选举工作档案的移交工作。

档案应交村级档案室归档,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二)完成工作移交

1、乡镇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制度,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

2、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移交印章,10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3、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认定及处理

这是换届选举工作中难度比较大、程序比较复杂、基层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一个极其重要环节。

1、违法行为的界定(两大类)

(1)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5种)

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换届选举的;

在选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给选举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的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2)村民违法行为(5种):

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砸毁票箱、抢夺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造成选举会场秩序混乱的;

利用家族或者宗教影响,干扰、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

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其他干扰、阻挠、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注意:

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要全程录像,保存记录,以备查询。

对于选情复杂的村,要提前制定预案,采取必要的预警措施,以防选举过程中出现混乱局面。

2、违法行为处理机构及处理办法(3类)

(1)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处理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村民违法行为处理

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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