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规划电子报建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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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规划电子报建技术规定
贵阳市规划电子报建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3-0120:
24:
09 来源:
规划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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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规划管理部门项目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和信息化,规范统一规划管理业务的电子报建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局规划审批的工作效率、决策水平和服务能力,本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建设项目报建电子化以及规划建筑方案指标自动审核的规划管理业务报建审核系统。
为了配合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标准,望广大建设和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执行。
1项目报建
1.1电子文件制作
1.1.1建设项目的申报实行"双轨申报制",即建设单位(或个人)除按申报条件要求报送纸介文本、图件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与纸介、文本、图件资料内容相一致的项目信息打包电子文件一个。
1.1.2文本、图件资料须用文件原件进行彩色扫描,分辨率为600-1000dpi,保存为JPG格式,文件名须为中文名称,例如:
土地使用权证.JPG。
其它格式的图片文件(如TIF、BMP文件等)均不受理。
1.1.3设计图、实测图、施工竣工图等须为AutoCAD2000-2008制作的DWG格式文件,文件为中文名称,例如:
实测图.DWG。
1.1.4凡申报定点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应统一城市座标系统的电子地形图(DWG文件),不接受扫描的地形图。
1.2项目信息打包
1.2.1项目报建信息的建立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有关申请表登记和报建资料关联,并自动打包生成一个dat格式文件进行申报。
1.2.2项目打包文件以U盘拷贝或光盘报送,并标明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1.2.3经对报送的打包文件自动检测,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接受,否则退回。
2总平面设计
为了对规划总平面方案技术指标自动统计和校核,须对总平面图进行图形规整、建筑轮廓层数定义等,以使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能够初步计算统计,并作为报建规划方案设计指标是否符合控制指标的初步受理依据。
2.1设计深度
2.1.1基本要求:
规划方案设计须依据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指标、核准的地形图以及提供的各类红线进行设计。
2.1.2道路:
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要求绘制出路两边沿石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2.1.3公共绿地:
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2.1.4室外车场:
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小型汽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2.1.5建筑轮廓:
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基底轮廓、基底上部单元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上部单元轮廓指基底轮廓上部各变阶的平面投影轮廓,如上部塔楼、楼顶梯间等;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棚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局部公建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局部公建须勾绘出封闭的多义线,并标明公建类别(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或市标规定);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实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上述轮廓均须在报审图中清楚地绘制出来,其中基底轮廓宜为粗实线,其余四类为细实线。
注意:
不得将与建筑轮廓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建筑内部电梯间、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标注:
轮廓中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在其相应的轮廓右上角标明。
至少标明一个角点的坐标,标明基底轮廓与道路和主要相邻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2.1.6建筑附属
1、阳台、雨棚需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绘制其底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需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需绘制平面轮廓、层数,以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架空层,需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否计算容积率)等。
5、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照的建筑部件。
需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否计算容积率)等。
2.2制图标准
2.2.1图形文件应采用AutoCAD2004-2008的DWG格式。
2.2.2总平面图必须以米为绘制单位,尺寸标注应采用AutoCAD中的DIM样式。
2.2.3设计应基于规划局划定的基础地形图,绘图坐标必须与地形图坐标一致,不得移动、增减、旋转、缩放地形图。
2.2.4设计宜采用简单的实体绘图,如多义线、单线、圆、弧等,不宜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应将图中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容量不宜大于8M。
2.2.5各类专业图素须绘制在相应的专业图层中,其它非专业实体不得绘制在专业图层中。
图形实体分类参见附表1。
2.2.6总平面图中需附带绘制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见附表2。
附表1:
实体分类
类别
名称
图层
实体类型
颜色
说明
用地
规划用地*
PLAN_规划用地
闭合多义线
1
规划净用地,不包含代征城市用地
小区干道
PLAN_小区干道
闭合多义线
132
公共绿地
PLAN_公共绿地
闭合多义线
3
红线
红线
PLAN_红线
闭合多义线
1
地上
室外车场
PLAN_室外车场
闭合多义线
253
宅间道
PLAN_宅间道
闭合多义线
40
建筑台阶
PLAN_建筑台阶
闭合多义线
3
户外设施
PLAN_户外设施
闭合多义线
52
设置于小区内的室外露天固定设施或硬化地面
地理凸起
PLAN_地理凸起
闭合多义线
7
由拉伸体块堆砌模仿
构筑物
PLAN_构筑物
闭合多义线
7
烟囱、水塔等空间设施
区外建筑
PLAN_区外建筑
闭合多义线
5
在“说明”层须标明标高及底层窗台高
建筑
轮廓
建筑基底轮廓*
PLAN_建筑基底轮廓
粗闭合多义线
7
上部单元轮廓*
PLAN_上部单元轮廓
闭合多义线
1
建筑附属轮廓
PLAN_建筑附属轮廓
闭合多义线
7
局部公建轮廓
PLAN_局部公建轮廓
闭合多义线
7
地下室基底轮廓
PLAN_地下室基底轮廓
闭合多义线
192
建筑
附属
阳台
PLAN_阳台
闭合多义线
2
说明折减系数,无说明为0.5
雨棚
PLAN_雨棚
闭合多义线
7
公共交通
PLAN_公共交通
闭合多义线
7
室外楼梯
PLAN_室外楼梯
闭合多义线
7
标明是否有永久性顶盖
楼顶间
PLAN_楼顶间
闭合多义线
7
标明高度
架空层
PLAN_架空层
闭合多义线
7
说明折减系数及其是否计容积率
其它
PLAN_其它
闭合多义线
7
标明高度及折减系数
标注
标注尺寸
PLAN_标注尺寸
DIM类式样
7
不得打散
说明
说明文本
PLAN_说明文本
7
注:
名称后带*为必定义项。
附表2:
主要技术指标表格式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项目性质
用地类型
面积(m²)
比例(%)
人均(m²/人)
规划用地
100
住宅用地
公建用地
道路用地
公共绿地
指标类型
规划设计方案指标
规划要点控制指标
备注
分地块
建设用地面积(Ha)
总建筑面积
(m²)
地上
—
地下
—
总计
—
建筑栋数
—
最高建筑高度(M)
≤
最大建筑层数
地上
—
地下
—
建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集中绿地(m²)
≥
停车泊位
停车位(个)
≥
停车位面积(m²)
≥
其它配套内容
设计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贵州省建设厅黔建科标通〔2009〕158号)
在建筑面积计算中除应依据《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相关规定计算外,阳台面积计算还应遵守以下计算规则。
一、阳台的定义
(一)阳台是指供居住者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的空间。
为实现这些功能,阳台应具备以下特征:
1、与住宅基本空间相连,与户外相通,是住宅与户外过渡的半室外空间;
2、能够接受日光照射,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有永久性上盖、地板和围护栏杆、栏板;
4、地面构造应有排水设施,并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二)阳台按与建筑主体结构外边缘的关系分为挑阳台、内阳台和复合阳台。
1、以悬臂结构挑出建筑主体结构(或外墙)的阳台为挑阳台;
2、阳台外边缘与外墙面齐平的阳台或以墙(柱)为承重的阳台为内阳台。
3、当一个阳台部分为挑阳台、另一部分为内阳台组成时,为复合阳台。
二、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符合以下标准的住宅的不封闭阳台,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如果超过,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封闭阳台无论是否符合以下标准,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以阳台底板计)总和不大于12平方米。
2、建筑面积90平方米-140平方米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5平方米。
3、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住宅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8平方米。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阳台面积可参照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标准。
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内阳台、复合阳台进深(从结构主体外缘向室内垂直延伸的距离)不大于1.5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超过1.5米的,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不封闭挑阳台进深(阳台最外边至主体结构外缘的垂直距离)不大于0.60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0.6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四)阳台底板至上盖垂直高度在两个自然层(含两个自然层)以下的不封闭阳台,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在两个自然层以上时,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五)不封闭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线不一致时,按水平投影面积小的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不计建筑面积。
(六)下列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阳台的开敞面宽度小于其房间开间宽度的1/3;
2、在阳台开敞面下方设置高度大于1.5米的围护墙体。
(七)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观景平台等,无论其名称如何,只要符合阳台定义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
(贵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高度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
2、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