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线保护交底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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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土建四工区平面图

1.2现状管线情况

根据本工程红线施工范围场地使用要求,现状燃气管线相交位置均为红线范围施工内,与车站主体结构或附属结构、雨、污、排水管道交叉,位于工程施工区域内,因此必须对现状地下燃气管线加以重点保护加固处理。

本工程现状燃气管线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1.1燃气管线现状分布统计表

序号

站点

燃气管线分布

备注

1

宝安客运中心站

A)1根De250燃气管横跨车站中部,埋深1.5~1.8m;

B)车站西侧1根燃气管贯穿附属结构2号风亭及C、D出入口,距离车站主体基坑14~34.5m,埋深1.2~1.6m;

C)车站东侧1根燃气管斜跨B出入口,埋深埋深1.2~1.6m,距离车站主体基坑17.31~20.15m。

2

臣田站

A)车站西侧1根De250燃气贯穿附属结构2号风亭及C、D出入口,埋深1.2~1.6m,距离车站13.1~15.6m。

3

臣田北站

A)车站北侧端头1根De160燃气管横跨前进二路,埋深1.5~1.8m,距离车站端墙7.4~8.1m;

B)车站南侧1根De160燃气管斜跨车站盾构井,埋深1.5~1.8m;

C)车站西侧1根De250燃气管贯穿C出入口,埋深1.2~1.5m,距离车站8.8~15.4m。

4

桃源居站

A)车站中部1根De160燃气管横跨结构,埋深1.5~1.8m;

B)车站西侧1根De250燃气管贯穿附属结构1号风亭、C出入口及2号风亭,埋深1.2~1.5m,距离车站5.3~39.5m。

5

洲石路站

A)车站东侧1根De63燃气管沿1号风亭旁南北走向布置,埋深1.2~1.5m,距离1号风亭4.4~4.7m;

B)车站南侧沿洲石路分布有1根De200燃气管,横跨附属结构A2、D2出入口,埋深1.2~1.5m,距离车站南端2.5~3.3m;

C)车站南侧1根De200燃气管横跨洲石路。

沿前进二路布置,其贯穿D2出入口,埋深1.5~1.8m。

6

流宝区间

A)1根De150燃气管横跨区间隧道,埋深1.37m,距离隧道顶部约8.6m。

7

宝臣区间

A)1根De150燃气管横跨区间隧道,埋深2.8m,距离隧道顶部约10.8m。

8

臣臣区间

A)其中1根De1000高压燃气管横跨区间隧道,埋深7.16m,距离隧道顶部约16.03m。

9

臣桃区间

A)1根De160燃气管横跨区间隧道,埋深1.7m,距离隧道顶部约8.6m;

1根De250燃气管斜跨区间隧道,距离隧道顶部约11.3m。

10

桃洲区间

A)1根De250燃气管沿前进二路分布,在区间左线,埋深1.59m,距离隧道顶部约10.86~15.19m;

B)1根De250燃气管横跨区间,埋深0.9m,距离隧道顶部19.5m;

C)1根De250燃气管横跨区间,埋深1.59m,距离隧道顶部10.64~11.45m。

二、燃气管线保护措施

通过查阅《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控制范围如下表:

表2.1燃气管线安全范围表

管道

安全保护范围

安全控制范围

低压、中压管道

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管壁外缘两侧1~6m米范围内的区域

次高压管道

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管壁外缘两侧2~10m范围内的区域

高压管道

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管壁外缘两侧5~50m范围内的区域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

(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行驶重型车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结合本工区燃气管线与车站基坑及区间隧道位置关系,施工区域均位于安全保护范围外,部分处于安全控制范围内;

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管线安全确认程序(见下图),施工前需签订四方安全保护协议。

图2.1燃气管线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管线安全确认程序

2.1燃气管线保护管理

(1)建立组织体系,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方法、做好管线保护工作,处理施工中燃气管线事故;

(2)建立管线教育制度,加强施工人员对管线认识;

(3)实施管线交底制度;

(4)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措施。

2.2燃气管线保护前期工作

(1)收集勘探资料

向有关单位、业主及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仔细咨询了解施工区域内的燃气管线的种类、数量、走向、埋置深度等。

并请业主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以此作为制定地下管线防护措施的依据。

(2)实地勘测

由于设计提供的图纸与施工现场局部地下管线位置、走向可能与实地不符,需要在施工前手持图纸进行实地勘踏。

将不符的通过照片、文字形式记录下来,并且联系燃气单位、业主、监理、设计方进行确认。

(3)人工探沟开挖

1)采用人工开挖,首先沿施工现场周边(距边线1-2米)开挖探沟,再根据提供的燃气管线方位及周边开挖的探沟所露管线,垂直其管线每隔10米挖一条长度2米左右探沟。

探沟宽度为0.6米,深度不小于0.8米。

通过开挖探沟,找出燃气管线位置;

施工区域内不得堆放各种物资、设备,各种车辆机械不得驶入本区域。

2)将发现的燃气管线全部清理暴露出地面,不留死角,探明管线路径、埋深。

现场施工人员需认真检查,不能漏挖、错挖。

在挖出的管线旁立警示牌,并回填10cm中粗砂暂时覆盖保护并及时上报燃气公司进行确认,确定保护方案进行保护。

2.3燃气管线保护

(1)设计方案将与车站施工存在影响的燃气管线,全部永久或临时改迁出施工范围,待施工完成后,将临时改迁的管线进行回迁。

(2)根据设计改迁方案,对不需要改迁的管线周边土体进行注浆加固处理。

(3)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燃气管线改迁,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前根据改迁方案要求进行严格的技术交底,施工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场。

(4)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设施按设计要求落实监测措施,监测管线设施的沉降、变形。

当沉降、变形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燃气产权单位提供有关监测资料,落实保护管线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5)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燃气管线,事先制订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以便在管线出现危险时及时抢修,做到防患于未然。

(6)对于桃源居站横跨基坑需要悬吊的De250燃气管道,根据设计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悬吊作业;

同时在悬吊管线挂贴相关标识标牌,燃气管线悬挂段施工时,对相关机械设备操作手做好安全教育,防止机械设备碰触;

基坑爆破开挖时,悬吊管线段做好飞石防护,同时管线采用棉被或2cm厚胶皮包裹,确保管线安全。

(7)对于横跨臣田站~臣田北站区间的De1000高压燃气管线,施工中采取以下措施:

1)盾构机下穿燃气管道前,对盾构机进行全面检查维修和保养,使盾构机及后配套系统的工作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2)确定合理的盾构施工参数,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地面监测情况,不断优化盾构施工的各种技术参数,确定合理的推进速度,土仓压力,出土量等。

3)地铁盾构施工采用同步注浆和二次注浆技术,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同步注浆及二次注浆的注浆时间,注浆压力和注浆量,及时填充盾尾孔隙并加固管片周围地层,严格有效地控制地表沉降。

4)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燃气管道运营的绝对安全。

(8)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在管线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因道路建设需要建造,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损坏管线;

2)禁止堆放物品或者易燃、可燃、易爆物品;

不得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次高压、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4)未经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许可,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机械开挖、爆破作业。

5)夜间现场照明不足,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不得施工。

6)管理保护区域内施工,不得携带火种,不得抽烟。

7)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管线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道路施工完成后,必须在相应的位置埋设标志牌。

8)没有采取的效地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线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载重车辆,如挖掘机、压路机等重型机械;

当燃气管线现场施工时,需要将管线上方或四周的覆土移除时,必须采用沙袋或采取其它有效保护方式;

对暴露的燃气管道进行临时性遮盖防护,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9)燃气管理单位对施工区域进行检查、维护时,各项目部现场人员应无条件地积极配合。

10)交通交叉路口管线保护现场施工,除按上述要求布设施工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牌外,应设专人负责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并保持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完好。

在管线保护现场施工过程中,专职安全员应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4燃气管线保护技术措施

(1)在管道安全控制区域内开挖前,项目部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作业规程教育。

(2)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在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下,进行管线核查。

通过物探和人工断面开挖(对人工敷设的管线,至少两个探点;

对于顶管法敷设的地下管线,至少3个探点)等方式,确定管线(包括图纸上已探明或未标明的管线)的实际具体位置。

(3)对核查确认的管线,在地面清晰标识地下管线及其安全保护范围与安全控制范围,竖立“严禁机械开挖”等警示标志,必要时采用钢板覆盖等方式对管线进行保护。

(4)对不改迁的管线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一般性质的软管保护,采用常规手段,施工时,想尽办法开管线使之暴露,靠管侧采用支撑办法,以防位移;

对一般性质的硬管保护,首先确定其性质,向燃气单位咨询允许沉降范围,对间距较小的硬管,使之暴露进行保护。

施工时应加强监测,使之位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5)做好施工区域内管线监测工作,监测管线设施的沉降、变形。

(6)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燃气管线,事先制订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以便在管线出现危险时及时抢修,做到防患于未然。

2.5燃气管线保护安全措施

(1)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与燃气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施采取专项保护措施,未签订协议的,不能施工作业,所有涉及燃气管线及其附近作业时,必须通知燃气公司技术员到现场指导作业,不得私自开挖作业。

坚持按照政府和燃气公司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对燃气管线的监护,要求燃气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交底监护工作。

(2)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燃气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将管线设施保护措施落实到人。

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备案,与管线设施管理单位建立联络机制。

没有保护措施的,不得施工作业。

(3)在施工作业前做好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技术交底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燃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让每一个作业人员知道如何拨打应急抢修电话,知道不得使用挖掘机等机械开挖的区域以及人工开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组织挖掘机、推土机和炮机、钻机、桩机等机械的操作手登陆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安全教育数字平台,进行燃气管线保护专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未经培训合格并交底签字的,不得施工作业。

(4)未经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许可,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进行机械开挖、爆破作业、修筑构筑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可能危害管线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5)在现场进行首次机械开挖前,应经过监理组织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

在管线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时限提前通知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6)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加强施工区域燃气管线保护现场的巡视检查,及时制止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行为。

对不能制止的,及时上报项目部领导。

(7)为了防止管道在施工过程中受到重型机械的破坏,所有重型机械在管道范围行走时均铺设走道钢板分散机械荷载。

破路及各基层施工时,控制施工范围,小范围局部分段分批进行。

同时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交底,施工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场。

(8)管线迁改或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成后,按规定组织验收,各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对新管线或轨道交通设施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明显标志,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新管线资料,告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2.6各单位对燃气管线保护责任

(1)建设单位职责

1)明确管线设施保护关键环节的责任人和检查人。

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建设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履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职责;

2)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调查和资料验收。

合法途径获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在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核查、明示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的燃气管道及其他地下管线设施分布情况。

当接到关于地下管线资料不准确的报告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4)在施工前,应分别向勘察(初勘、详勘)、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业主代表应确认勘察、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已获取地下管线设施的资料(包括综合管线设施图)。

组织燃气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由各方签字。

5)按规定组织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地下管线设施(燃气、电缆、轨道交通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提供保护方案和有关材料。

未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6)定期梳理、明确和公布参建各方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和责任人,对勘察、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落实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包括燃气管线的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应组织专项设计,委托监测单位对重要的地下管线设施进行监测。

8)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面埋设安全保护区标识(桩、牌)。

9)集团安全监管中心负责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抽查和指导,及时获取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管理法规并对适用条款予以传达;

定期组织对建设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事故进行履约管理调查。

(2)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承担地下管线设施调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调查结果负责,提供的调查报告应包含综合管线设施图,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反映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最新的地下管线设施埋设情况,调查的深度与精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需要。

2)勘察单位进行勘察(包括施工单位委托的补充勘察)作业时,应到现场确定钻孔位置与标识钻机限制移动范围。

3)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专项设计,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4)在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管线改迁/保护设计作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管线设施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监理单位职责

1)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含燃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管线拆迁与恢复)进行监督、协调及管理,对勘察、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落实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开工前,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设施,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与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动土联签协议。

未签订协议的,严禁施工单位动土。

3)组织管线改迁/保护设计单位、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改迁/保护技术交底。

组织施工单位和管线业主单位现场探查、核实管线实际具体位置。

4)在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前,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和燃气企业、地铁运管办进行关键节点风险核查,确认符合燃气管线或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

5)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必须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6)发现未查询、未探明地下管线设施的,或者未按规定签订保护协议、未落实保护措施的,监理单位要立即予以制止,签发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7)在获取第三方监测达到报警后,应及时核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设施保护情况,组织施工单位调整或暂停施工作业,并通知管线设施管理单位到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

(4)产权单位职责

1)提供燃气管线、设施资料及图纸资料(包括标高、埋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

2)在燃气管线施工前,由燃气公司对燃气管道进行现场交底,明确燃气管道埋设情况,实际具体位置、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教育,进行现场指导作业。

3)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管道泄漏情况,管道沉降情况,防腐层是否有损坏,及其他可能损坏燃气管道。

三、燃气管线保护应急预案

(1)燃气管线应急处置方针及原则

如遇意外或突发事件,及时报警,拨打燃气报警电话及110;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的原则。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以下原则采取应急措施:

1)避免施工过程中的人员伤亡,保护人员不受伤害;

2)保护设备、设施;

3)降低其它财产损失。

(2)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处置措施

1)防腐层损坏:

在燃气产权单位监督下按原样修复;

2)燃气设施损坏供气中断(未漏气):

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施工现场,通知燃气产权单位修复或处理;

3)燃气管道破裂泄漏或爆炸:

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组织附近人员疏散,救治受伤人员,且立即向110和燃气产权单位报警并按事故级别上报有关单位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为了确保管线的安全畅通,进一步落实管线保护方案的有效到位,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指定以下措施:

(1)严格执行管线保护安全技术“三级交底”制,即项目部、工区、班组(岗位)。

由项目部提供燃气管线图及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给工区,逐级负责落实。

(2)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部管线负责人按照规范设置燃气管线标记牌。

(3)建议产权单位派专人对燃气管线实行跟踪监测,随时掌握管线的位移、沉降变化。

(4)加强对燃气保护管线的监测。

(5)现场安全事故应以预防为主,同时设置抢救小组。

发生事故后,现场施工人员需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同时马上开展相关的救援工作。

专业技术负责人:

交底人:

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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