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图表记忆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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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图表记忆法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行政法

  一、比较记忆法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性质

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

非行政主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

来源

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

职权则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决定或命令

责任

其行为的责任应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

其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委托者承担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定义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

(三)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派出机关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

含义

根据组织法或行政需要设立的内部机构。

一般是行政部门派出的分支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

一般是一级政府的分支机构,如区公所、行署、街道等。

性质

非行政主体,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对于法律授权的事项来说是行政主体;超出授权范围,则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

一般无需特别授权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特定的时间或特定人而做出的特定处理,是单方行政行为。

区别

对象

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

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适用

反复适用

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

效力

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

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程序

接近于立法程序,强调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

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

救济

(1)在我国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

(1)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一般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种类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非行政立法: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主要类型有

(1)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3)行政确认;(4)行政征收;(5)行政征用;(6)行政给付;(7)行政裁决;(8)行政强制;(9)行政奖励等

(五)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

执行主体

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享有强制执行权,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强制执行权由法律法规规定。

现阶段公安、国安、工商、税务、海关有执行权。

(2)并非法院能对所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国安或公安机关执行。

(3)有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适用条件

(1)为预防和制止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维护公共安全;

(2)为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正常进行;(3)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正常进行。

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类型

(1)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传唤。

(2)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等。

(1)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

(2)间接强制如代履行(即行政机关以自己代为履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费用)、执行罚(即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滞纳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

特征

临时性、非制裁性。

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救济

强制措施可诉。

作为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可诉。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

选择型

大多数既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必经型

(1)税收;

(2)游行示威;

(3)自然资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复议终局型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选择复议但终局型

国务院的裁决,如出入境处罚。

(七)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行政诉讼的原告

条件

 

(1)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或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

(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具体情况下的资格确

现行行政复议法和其他单行行政法规规章并未做具体规定。

(1)经复议案件:

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均可做原告;

(2)有受害人的案件: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3)信赖保护案件: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4)合伙人案件:

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5)投资人案件: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农地承包案件: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已的名义起诉;

(7)股份制企业案件: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8)非国有企业案件: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八)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行为的作出者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被告

单一行政机关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特定组织和个人作出的

作出委托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派出的组织作出的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

(3)例外,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4)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

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行为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原告型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受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其他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人,未提起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起诉的,受害人为第三人;受害人起诉的,被处罚人为第三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放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为第三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中一方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未起诉一方是第三人。

(5)其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被告型

(1)行政机关因越权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2)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提起行政复议,另一个可以为第三人。

(1)行政主体与被告共同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与被告共同行为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为第三人。

(十)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与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1.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注意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

对复议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但一旦经国务院裁决即成终局。

省级以下政府

上级政府

对行政公署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应当以行政公署为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除外。

垂直领导的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1)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税、工商、质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省级地税、工商、质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以下垂直)。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部门派出机构

 

以自己名义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其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否则视为委托。

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仅为其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国务院直接管理的被授权事业单位比照部委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继续行使该职权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后五种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

2.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地域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一般案件

(2)复议维持案件

原告所在地也可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复议机关所在地也可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改变事实证据、改变法律依据、撤销或变更原行为结果)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级别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法院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案

(3)部分反补贴案件

中级法院

(1)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

(2)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

(3)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4)重大涉外案件

(5)涉港澳台案件

(6)国际贸易与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

专门法院

一律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基层法院处理了绝大部分行政案件。

二、归类记忆法

(一)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

 

(1)事实确凿并有依据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OO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情形

 

行政机关

权力义务

(1)报所属机关备案

(2)可由1人执法并签名盖章

(1)调查检查至少2入执法

(2)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相对人

权利义务

不服可复议或起诉

处罚时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或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可主张处罚不成立。

重要时限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1)经批准可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处理

(2)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二)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

 

(1)如要提供格式文本的,由行政机关提供,不能收费

(2)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无关的材料

审查受

理的条件

(1)依法应当给予许可的

(2)许可是必须由这个行政机关给予的

(3)提出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完整的,如发现不完整,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整

审查

(1)形式审查: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实质审查: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决定

符合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期限

(1)审查受理期限:

5日

(2)决定期限:

①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日起2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天,并将理由告之申请人;②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45日内办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15天;③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听证程序

★在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的程序,而在行政许可中是一个独立的程序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

适用

 

(1)应当听证: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2)利害当事人申请听证

(1)应当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2)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

期限

(1)权利人在被告知后3日内可以要求听证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目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1)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重要规定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听证权

(3)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4)行政许可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5)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6)听证应当作出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签名。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传唤

使用传唤证传唤。

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询问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

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查证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检查

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扣押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鉴定

对于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证据条件

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当事人

权利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送达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简易

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权利

救济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

一般程序: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特别程序:

有下列情形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担保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形式要件:

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入的基本情况。

时间要件:

(1)一般时效。

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时效为60日。

(2)特殊时效。

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是超过60日的才有效。

其他要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不在复议范围内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但是接收复议申请的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与

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

审查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议机关提出。

注意:

如复议机关既没有决定不受理又没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为受理。

处理

(1)书面审查为主,口头审查为辅。

(2)复议申请人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有权处理的,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

有权机关60日内处理。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当事人没有提出审查申请,或当事人依法不能提出审查申请,如复议机

关认为依据不合法的处理:

有权处理的,30日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国家赔偿程序

1.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前提条件:

赔偿义务机关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例外:

加害行为是事实行为的,赔偿请求入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而无须等到该行政事实行为被确认为违法。

 

提起方式: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不涉及其他要求仅要求赔偿。

(2)附带提出赔偿请求:

请求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或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的同时。

请求对其所受损害予以赔偿。

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口

(2)实质要件:

具体包括,赔偿请求必须具有请求权,被请求人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2年)处理结果: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

(1)不受理

(2)不赔偿

(3)予以赔偿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3个月内提起。

举证分配:

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审理方式: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

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司法赔偿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程序

前提条件: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

1.依刑事诉讼程序的确认:

(1)错拘、错捕:

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予以释放;在起诉过程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无罪;法院的生效判决都可以判断为确认。

(2)错判:

二审改判,再审又改判当事人无罪,都可以判断为确认。

(3)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行为: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机关的上级机关确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且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受害人自诉且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可以判断为确认。

(4)如果原判为罚金、没收财产,并且已经执行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可以判断为确认违法。

2.依复议程序的确认:

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了原裁定或决定,则原裁定或决定的违法性获得确认。

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应以书面形式申请。

(2)实质要件:

具体包括,赔偿请求必须具有请求权,被请求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2年)。

处理结果: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

(1)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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