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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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Word格式.docx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同一学年内,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

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且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或在校内他人宿舍留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相关人员留校察看处分。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章用电,违章照明,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及持续发热电器设备,使

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给予违规登记;

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非法持有及贩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严禁高空抛物,有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造谣、诬陷或恐吓他人,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私看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酗酒、聚众酗酒、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吸食毒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徐州工程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

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

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以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捡拾他人财物不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不足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正常教学时间内,学生无课状态下,请假逾期或擅自离校出走不到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周以上、不到两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请假逾期或擅自离校出走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

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4)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等、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

(6)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考试答案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4)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5)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的;

(6)未参加考试人员协助他人完成考试或为其提供信息者,事后查实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

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

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

雷同的;

(5)替考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作弊被发现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8)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9)组织作弊的;

(10)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1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5)如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2)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

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

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

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

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6)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有违纪现象的报学生所在学院,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

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发生三起及以上违纪事件并受到处分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又因违纪应受处分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基础文明规范》者,给予违规登记,累计两次违规登记即给予通报批评;

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六条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拟定处分意见,经学工处及相关部门审定后,学校正式行文。

(二)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学工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学工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校正式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校学工处牵头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报告书》。

(二)依据有关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违纪学生谈话,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相关规定讨论,拟定处分意见。

(三)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5)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6)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应在其违纪行为发生

的4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15

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第三十八条留校察看期为半年,从发文之日算起。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

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经班级评议、学院研究,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

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可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后续工作

第四条学生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

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无法直接告知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须改变原处分决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

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室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满半年的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

(需先解除留校察看期)处分时间满一年的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工处审核。

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交由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学生的宿舍违章行为依据《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宿舍违章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四十九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徐州工程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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