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矿井主要运输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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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矿井主要运输方式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矿井主要运输方式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矿机运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机运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调度室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每月由机运科牵头组织安检科、调度室及各管理区队对矿井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

第六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七条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维护和管理,有条件的建议由专业运输区队负责维护管理。

基层区队负责所管辖工作地点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机运科负责监督工作。

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井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账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一条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1、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2、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

3、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4、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十二条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轨道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

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在小绞车、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其他地点轨型不得低于24kg/m。

对于24kg/m禁止使用自制简易道岔,必须全部使用统一制作的转轴式单摆尖道岔。

第十五条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所有矿井有动压的大巷轨道及斜坡轨道道床严禁硬化,建议采用马路人行道方砖活动铺设方式,方便巷道地鼓变形后及时维护整修。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

7、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禁使用简易道岔,且所有道岔严禁硬化,方便及时维护。

第十六条不同规格的轨道连接时,必须采用标准过渡接头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异型夹板直接连接。

第十七条井下轨道大巷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挂牌管理。

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

第十八条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当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

必须使用标准气动阻车器或标准简易阻车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阻车器。

第十九条井下电机车应装备速度保护装置,容量指示器、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机车应使用机车电喇叭装置,对于采用逆变电源或其他新型电机车照明,要求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有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禁止使用矿灯作为红尾灯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口10min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第二十一条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列车时刻表。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将车辆稳住。

且矿井矿车除掘进头、车场外,其他地点严禁随意停放或翻倒矿车。

第二十三条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的巷道需使用信集闭系统。

井下主要行人平巷长度超过1.5km时,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禁止使用其他非运人设备运送人员。

第二十四条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

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五条在电机车运输的线路上施工或维修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并发放到相关区队学习后,方可进行施工,措施学习应有签字记录。

措施中应明确规定:

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设置警示标志;机车通过时必须长鸣警铃,施工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指派专人指挥机车慢行通过。

第二十六条运输区队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

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

第三章斜巷运输

第二十七条倾斜巷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必须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二十九条加强轨道的日常检查工作,树立机车、矿车掉道就是事故的理念。

车辆掉道,除了按照事故追查处理外,在处理掉道时,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严禁生拉硬拽。

在处理掉道时,必须由副队长或带班班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

运输队和采掘区队要在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中对车辆掉道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主要轨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确需行人的,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各通道口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牌。

第三十一条斜巷轨道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计算确定,并留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三十二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

第三十三条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低于24kg/m,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

第三十四条严禁将斜巷上、下平台的车场设计成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

第三十五条斜巷绞车用矿车升、降超长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5m/s。

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

第三十六条井下使用的斜巷绞车必须设有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电压、限速、闸间隙保护以及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安全可靠,严禁甩保护。

第三十七条斜巷轨道的游动天轮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

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其它物品代替游动天轮和地辊。

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加设地辊。

第三十八条斜巷轨道应尽量使用聚氨酯地辊或橡胶托辊,以减少对钢丝绳的磨损,必须使用能够防止地辊脱落的防脱地辊架。

第三十九条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各种保险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十条斜巷挡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井下斜巷安装安全设施,必须按下列要求设置:

1、采用摆杆式机械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斜坡轨道长度200m300m,轨道中间设置一道;长度300m500m,在上部变坡点最后一道挡车器和轨道底挡车器之间均匀布置两道;500m以上轨道,在上部变坡点最后一道挡车器和轨道底挡车器之间均匀布置三道。

其固定方式分为横梁固定和锚杆顶板固定两种方式,主要运输斜巷(水平之间的轨道或服务于2个及以上采掘头面的轨道)采用横梁固定方式,服务于1个采掘头面的斜巷运输可采用锚杆顶板固定方式。

并要求维护维修工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锈蚀断丝数或直径磨损达10%时必须及时更换,锈蚀断丝数目达不到更换标准但使用超过一年必须更换钢丝绳。

2、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气动阻车器或挡车杠。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气动阻车器。

5、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

安全设施未设置的斜巷严禁运行。

第四十一条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必须全部采用气动或电动形式。

其它地点的应按公司要求推广使用气动或电动形式,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杠、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梯式挡车器的安装

1、挡车杠框架及中间横撑采用11#矿用工字钢焊接制作,外宽420mm,横撑不少于5道,均匀布置。

挡车杠长度应满足在斜巷中安装与巷道底板的夹角(锐角)在45~60之间。

挡车杠应固定在底座上,严禁直接用钢丝绳绑在横梁上。

2、挡车器底座固定方式

(1)主要运输斜巷应在挡车杠的位置装设横梁(横梁的材料应用不小于11#的矿用工字钢),挡车杠固定在横梁上。

当顶板岩石稳定不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2根201800mm的高强度锚杆,将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

(2)当顶板岩石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2根锚索,将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将挡车杠用销轴铰接在底座上。

(3)底座与巷道顶板应贴实,挡车杠与底座连接必须用30mm销轴铰接,销轴必须有防脱性能。

(4)当底座固定处巷道顶板不平时,可用加垫铁或垫木的方式垫平(垫铁或垫木中间钻孔,锚杆穿入中间钻孔),保证挡车杠安装后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偏差不大于50mm。

第四十二条挡车杠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其偏差不得大于50mm,挡车杠常闭时(底端)应能落到底,距离轨面的高度最大不得超过200-300mm;打开时高度不得低于1.6m(通过矿车、花车等较低车辆)、2.1m(运输支架等较高设备)。

所有的挡车杠均涂刷红白相间的油漆,每段长度为200mm。

第四十三条应使用气缸或电液推杆操作挡车杠,禁止使用重锤式。

斜巷挡车杠经常检查、维护和试验,并粘贴完好牌和责任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明确检查周期和管理职责,确保斜巷安全运转。

第四十五条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醒目标志,必须安装语音报警装置及组合声光电铃,在斜巷全线不超过100米距离内必须安装一套组合声光电铃,组合声光电铃应安装在躲避硐室里,斜巷无躲避硐室时,可固定在巷帮上但必须保证安全距离。

第四十六条同一轨道运输斜巷与斜巷交叉口使用两台以上绞车时,除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分开时,必须设红黄灯加以区别,防止误动作。

第四十七条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和规格的钢丝绳,每天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斜巷所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

不得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

第四十九条斜巷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第五十条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五十一条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钩操作。

第五十二条严禁信号工、把钩工替岗操作,严禁擅自停电或擅自拆修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装置。

第五十三条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是否齐全可靠,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3、检查阻车器和变坡点上方所设的挡车扛(栏)或挡车器是否能够自动复位或自动闭合。

4、兼作行人的运输巷道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

5、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五十四条摘挂钩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2、必须站在轨道外侧200mm左右以外进行摘挂钩。

单道操作时,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侧或巷道较宽一侧;双道操作时,若双轨间安全距离达到要求,则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操作,否则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进行摘挂钩操作。

3、把钩工摘挂钩完毕后,严禁从串车车辆上方、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穿越。

4、摘挂钩时,若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解决,严禁蹬绳操作。

5、把钩工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车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确、牢固可靠,观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阻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杠(栏),进入躲避硐室、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后,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6、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仔细检查。

7、把钩工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不符合提升规定要求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摘挂钩工进行提升作业。

8、挂钩操作程序:

(1)把钩工检查挡车杠、阻车器处于常闭状态,并确认无误。

(2)把钩工将车逐辆推到阻车器前,后部用斜木楔掩好,并确认无误。

(3)把钩工用专用插销和专用三链环从前往后依次接好一列矿车,由把钩工依次检查连接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并确认无误。

(4)把钩工用专用插销连接主绳钩头,最后连接保险绳钩头,保险绳必须放在车的上部,必须绑扎牢固,绑扎点不得少于两处。

把钩工检查连接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并确认无误。

(5)现场负责人从前往后依次检查车辆的装载及保险绳、三链环、插销、主绳连挂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并确认无误。

9、下车操作程序:

(1)信号工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并确认后,送红灯示警30s,起动绞车。

(2)把钩工打开阻车器,打开上联动挡车杠,关闭下联动挡车杠,确认下部挡车杠可靠关闭。

(3)把钩工监督将车辆放入斜巷联动挡车杠之间,信号工向绞车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停车检查车辆的装载及主绳、保险绳、三链环、插销连挂情况和防脱性能,确认无误后打开下挡车杠关闭上挡车杠,向绞车司机发出下车信号,车辆下放。

(4)下放车辆至下平台挡车杠前30-40m时,把钩工打开下挡车杠,车辆通过挡车杠。

(5)最后一辆车到下平台变坡点规定位置后,下平台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司机确认后,停止绞车运转。

10、提车操作程序:

(1)下平台信号工向上平台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上平台信号工向下平台信号工发出确认信号,下平台信号工再向上平台信号工发出提车信号,上平台信号工确认信号正确无误后,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

(2)下平台信号工通知把钩工打开挡车杠。

(3)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并确认后,送红灯示警30s,低速起动绞车,最后一辆矿车进入斜巷过挡车杠后,方可逐步加速,直至达到正常速度运行。

(4)上提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前两挡车杠之间,把钩工开动联锁挡车杠此时上挡车杠打开,下联动挡车杠关闭,打开阻车器,待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3m后,恢复阻车器和联锁挡车杠。

(5)上平台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司机确认后停止绞车运转。

11、摘钩操作程序:

当车辆到达车场停稳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1)把钩工检查挡车杠、阻车器处于常闭位置,并确认无误。

(2)把钩工将车前后部用斜木楔掩好(有阻车器一侧可以不用斜木楔)

(3)把钩工依次先摘保险绳,然后再摘主绳。

(4)把钩工从后往前依次摘掉矿车之间连接插销及三链环。

(5)拿掉斜木楔,将车辆逐辆推离行车区间。

(6)把钩工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严禁蹬绳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五十五条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复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摘钩处理,严禁用主提升绳生拉硬拽。

第五十六条矿车的管理

1、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2、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相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人员负责。

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要有详细记录,检修记录报机运科。

3、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上记号,在地面检修场地挑出,不准继续运行。

井口把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矿车要停止下井。

挑出送到检修地点,进行修复。

4、严格对矿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人车、材料车、平板车、架货车等参照矿车的的检修制度进行检修。

5、定期检查分为日检和月检。

日检内容有:

(1)运输队负责矿车的使用、维护、完好等工作。

并负责矿车的中小修理(包括矿车车箱变形的整形、局部补漏、更换轴承、碰头整形等)。

(2)碰头。

橡胶碰头要有足够的弹性。

(3)车厢上对角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

(4)底盘。

是否变形、扭曲、缺油等,车轮应无旷动。

月检内容有:

(1)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2)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3)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6、定期检修内容:

(1)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2)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3)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4)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0.5%。

(5)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度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6)车厢底盘与车厢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7、需报废大修的矿车下道前,运输队必须通知机运科、调度室进行鉴定,不经鉴定而私自下道。

下道矿车应保证零部件齐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罚款。

8、矿车因检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为三天,(以当天检查发现为准)。

9、运输队要建立《矿车维护记录》,记录上要将每天检修数量、编号、检修部位、检修人等记录清楚。

矿车轮对加油要求:

新矿车半年内加油一遍,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遍,矿车加油要有专门的记录。

10、人车的检查,要有专人检查、专用记录、编号管理。

第五十七条现场检查严禁出现车辆橡胶碰头不起作用、缺橡胶碰头、缺碰头固定销、铁碰头变形严重、销子座掉落、车轮缺盖、车轮盖缺螺栓、车轮变形严重、矿车箱体变形破损严重、车轮不转、矿车轮缺油等现象。

第五十八条阻车器及地滚的安装

1、当斜巷符合在上平台安装连锁挡车杠时,阻车器安装位置位于连锁挡车杠前方,在斜巷上平台距离变坡点1-2m处。

当斜巷上平台不安装连锁挡车杠时,阻车器距变坡点0.5-1m。

2、阻车器转动灵活,并能自动复位,处于常闭状态。

3、阻车器中心与轨道中心一致。

4、阻车器(阻碰头式)卡爪高度距离轨面不低于300mm。

5、大巷口至各车场立式阻车器安装位置应在车场道岔正前2米处安装,基础要求:

500mm500mm500mm,阻车器用4吋厚铁管制作,高度要求800mm,上部手提位统一焊小链环一个。

从上部向下依次涂刷红白相间漆,每段漆100mm。

第五十九条信号与安全报警装置

一般要求

1、主要提升运输倾斜井巷或绞车滚筒在1.6m及以上串车提升、运输的倾斜井巷信号系统,必须具备逐级传递发送信号的功能,设有保证按规定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2、逐级传递发送信号的顺序。

下车场和中间各车场的信号工,向上车场信号工发出信号,上车场信号工收齐各车场信号后,才可根据需要向司机发出信号。

3、斜巷提升运输使用的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声、光具备,并有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醒目标志。

4、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5、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人行道的上方,便于行人观察且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安全的地方。

车场的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车场的入口处。

6、斜巷提升运输使用的语言报警装置应与工作信号连锁,工作信号发出后立即进行报警,发出停止信号后报警停止,与信号保持同步。

7、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也可同绞车或绞车控制回路连锁,绞车启动,立即发出报警信号,绞车停止报警信号停止。

8、安全报警装置应统一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检查和维修,达到完好标准要求。

第四章小绞车管理

第六十条适用于1.6m以下绞车的各类斜坡轨道运输。

第六十一条各矿机运科负责组织矿安检科和使用区队对小绞车的安全性能、安装质量及位置、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及道岔质量、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机运科发放《安全准运证》。

不经过检查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小绞车,不得运行。

第六十二条《安全准运证》由鹤煤公司测试中心统一监制,其有效期为6个月。

公司机电部、测试中心负责对各矿《井下小绞车安全准运证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达不到《检查验收标准》的小绞车,停止运行,并吊销其《安全准运证》。

第六十三条矿机运科、安检科负责对各类小绞车的日常运行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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