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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建设系统施工招标要求: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工程报建、资金证明、图审报告、消防审查等资料;

发改委监管项目要求立项(或初设)批文、招标方案核准等即可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师考试招标代理费由谁来支付有没有规定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招标代理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规定: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建设系统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允许由中标人支付,不经建设系统监管项目允许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过程时间

  招标师考试整个招标过程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项目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一般有资格预审时为40天左右,无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时为30天左右。

  公开招标项目需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要求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般要求在公告发布时间内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领取招标文件到开标截止时间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时间,是不允许压缩的。

  经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后,需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过后(建设系统还要求办理完履约担保和缴纳相关费用后)才允许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招标业务

  招标师考试业务通用知识点

  1、什么样的项目需要招标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

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达到下列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政府采购内容

  招标师考试政府采购是一盘散沙,这是政府采购内部人员达成的共识,以至于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在社会上难以体现出来,机构设置、操作程序、政策规定、业务能力、信息共享等等方面工作都处在各自为政阶段,政府采购资源被严重浪费,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标准也千差万别,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整体形象,壮大发展的步伐受到严重制约。

  而反观招标投标机构,他们能以纪委与管理办公室的名义下发文件,以地市级区域为例,直接规定本区域内各区不得设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有型市场,县级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公有资产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要进入市级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接受市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每年还要与县级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签订工作责任状,直接指导下级的工作。

  利用文件形式规范了市与县区的工作关系,既能扩大采购招标规模,提高招标投标的社会影响力,又能规范基层的操作行为,保持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行为的可控性和质量标准性,在区域内形成规模集中,利益集中、资源共享、步调一致的生动活泼的工作局面。

政府采购也要借鉴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整体全局观念,而这种高瞻远瞩的意识是政府采购机构普遍缺乏的,集中采购机构其实也想发展,关键是缺乏抓手,那么是否也可以探索成立上下级的政府采购操作机构,以财政部或者国家文件的形式,形成全国一盘棋上下联动局面,壮大政府采购正在被削弱的声威,不能再放任分散的局面内耗掉政府采购本来就有限的资源了,当然建立领导关系不是搞垄断,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态势,全面提升集中采购的操作质量。

政府采购事项

  招标师考试谋求领导重视始终是政府采购的重中之重,这点要向招标投标机构取经。

  在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与集中采购机构并存的局面下,为什么当地政府会决策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置政府采购法定监管部门于不顾,置集中采购操作机构独立性于不顾,置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规定于不顾,重要原因就是领导重视标准不一。

领导的决策也不是凭空猜想出来的,也要有基层提供调查研究报告,特别是各地的成功做法,都是借鉴的最好材料之一,而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这种机构,在全国范围已成燎原之势,即使机构的归属不同,也不能影响大的趋势,这是后起之秀的政府采购不能比拟的,政府采购注定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成就气候。

由于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是借助“集团优势”,有第一手的成功经验,说服力很强,那么政府采购人如何能够借鉴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成立的经验,逆势而上,寻找到领导感兴趣的切入点是关键,法律规定的如何,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人治化色彩较为浓厚的环境下,不会起到太多的作用,领导不愿意冒险,对有实践过的而且被证明是有效的模式很感兴趣,这就是突破口。

因此我们要对集中采购机构取得实效的信息充分掌握,各地成功的经验也不要养在深闺人未识,要大胆地宣传,不仅仅是自己的宣传,对于全国政府采购形势的发展也是极大的促进,对于集中采购机构谋取领导的支持也是极大的帮助。

鼓励创造第一手新鲜的材料,就要靠集中采购机构率先突破,有条件的地方先搞出模式来,这对于全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设的示范效应,对政府采购整体利益的发展,必将是极大的促进。

在政府采购法出台9年的时候,我们再谈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似乎有点悲哀,但我们要正视招标投标机构的历史比政府采购久远,影响力更长久。

国外也有两种机构并存互补的惯例,但是最终必然要划二为一,在机构整合的过程中,我们不能消极无为,不思进去,从而人为地扩大与招标投标机构的差距,而要保持创新和有所为的心态,逐步向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向努力。

管理办公室

  招标师考试政府采购应该借鉴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体制

  要在软硬件设施建设上学习招投标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在某些地方之所以被边缘化,社会各界报以怀疑的眼光,不能得到正面的理解,负面报道比比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门面”未建立好。

  所谓门面,就是基础设施建设,这当然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作保障。

我们可以到几乎任何一个地市级以上的招标投标机构去参观,无不为其豪华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所震慑,各类办公室齐全,人员充足各负其责,开标大厅、评标室富丽堂皇,应有尽有,显示、监控门禁系统以及网络辅助政府采购系统、专家抽取系统、自动化办公系统等设施齐备,无不显示出现代化的办公氛围,令人肃然起敬,这样的气势无形中就昭示着执法的公正,是无形的规范化操作的名片。

而回头再看看有些集中采购机构的寒酸样,不得不叫人感叹宛如隔世,有些地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甚至连开标评标室都没有,每次只能借用一间小小的会议室来解决问题,这样的政府采购形象能叫供应商和社会大众信服吗

  集中采购机构在多方呼吁得不到重视的情况下,只能默默地接受现实,同时众多的采购任务还必须要完成,勉强地应付也是工作。

因此我们也能理解,有些采购人不理会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法律规定,把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进入金碧辉煌的招标投标中心操作,因为政府采购没有吸引人的资本了,政府采购平台都没有搭好,还有资格提出要求!

所以有些政府采购的“信徒们”一直鼓吹工程采购必须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声称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看来只能变成“痴人说梦”的笑谈,因而政府采购法的一些规定和底线就被一一突破。

形成鲜明对比的局面,不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错,这应该归结为政府整体规划方面,政府官员的心目中集中采购就是买电脑的,而工程招标才是政府投入的重点领域,事关民生大局。

政府采购要想高速全面发展,必须借鉴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统筹资金短缺问题,不能落后太多。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不能得到重视的原因

  招标师考试政府采购不能得到社会真正重视的原因很多,一般性的原因也不需要多论述了,大家几乎能够想象,这里仅仅探索一些特殊性的原因,而这些制约因素是在特殊的环境下孕育出来的。

  工程项目一直是领导们关心的事项,而政府采购不参与工程项目采购,自然就被领导关注的视线所忽视,是由来已久的操作体制形成了传统思维,束缚了集中采购机构发展壮大的步伐。

  社会普遍关注的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不得不提出许多疑问,为什么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还会出现问题,为什么供应商要不断地向各级政府领导烧香进贡,市长书记之类的公众人物屡屡在工程上马以后,纷纷下野,症结何在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至少有一点,说明所谓的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还有领导因素在内,合法的形式是为领导决定制作美丽外衣的。

  而政府采购领域因干预采购人使得领导落马的甚至寥寥无几,于是似乎体现出料两者的区别,而两者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假如按照可爱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范围作为统计口径的话,政府采购80%-90%的采购量是集中在工程项目上,而目前的这么大数目的工程采购一般都不是依法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的,因此同样的道理,集中采购机构只是做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事情,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说不重视也许不确切,毕竟法律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那么任其自生自灭应该是真正状态的写照。

  政府采购法实施前招标代理已经形成了全国大气候,而单靠一纸部门法已经不能约束招投标机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处在尴尬境地。

我们提出借鉴招标投标模式创新出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并不是赞成工程招标游离与集中采购之外,也不是表示就赞成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与政府采购法定监管之间的重叠与混乱,而是跳开意识形态之争,仅就不同体制内的工具模式进行相互学习与提升,工具不存在意识形态之争,是客观存在,所以相互借鉴不存在体制上的障碍,反而能够促进不同模式在各自的体制内更加效能地发展。

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间,招标投标依据招标投标法,依据在各级政府、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共同关心与努力下,已经形成了全国范围的招标投标网络模式。

  那么后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虽然是后法,有后发制人的功能,从法理上说,对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后法优于先法,但从政府采购实践效果来看,对于已经形成强大气候的招标投标机制,不是单靠法律的带有妥协和模糊意思规定就能够统一的。

  采购法的规定似乎只是搅动了平静的河流,但基层操作的混乱局面却由此产生,政府采购的尴尬生存地位由于有了法律的对照,越来越明显地凸显出来。

而这种现实就是政府采购被压制,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不能得到严格执行,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在矛盾和忧郁中迟迟难以出台,甚至就不能出台,因为没有哪一个实施细则是与主法律原则精神背道而驰的,而目前的政府采购尾大不掉的局面,实施细则要具有可实施性,就必须要原则性地修改法律的规定,那还不如提请人大修改法律来得直接了。

建设项目

  招标师考试建设项目管理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内,用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进行有效的规划、决策、组织、协调、控制等系统的、科学的管理活动,从而按项目既定的质量要求、控制工期、投资总额、资源限制和环境条件,圆满地实现建设项目目标即叫做建设项目管理。

  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都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

  

(1)决策职能;

  

(2)计划职能;

  (3)组织职能;

  (4)协调职能;

  (5)控制职能。

供应商售后

  招标师考试供应商应重视售后服务

  供应商要想持久获得政府采购的订单,必须不断增强自己的售后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

首先,要充分认识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自己的售后服务能力和技术力量,加强人员培训。

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任何优秀的企业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售后服务工作,在一些细小的问题上都能做到细致周密和精益求精,这是现代企业获得可持续性发展的根本保证。

其次,要树立用户至上的观念,做到热情服务、跟踪服务,这是赢得市场,获取用户理解和信任的基本条件。

第三,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兑现自己的承诺。

有的企业不能按自己承诺的期限供货,有的企业供货后安装、调试等售后服务不能满足用户的要求,这些都是不重视售后服务的表现。

  低级失误不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综合实力的竞争。

但是,一些有竞争实力的大企业却由于不熟悉招投标知识、投标文件不规范等低级失误而“阴沟里翻船”,被提早淘汰出局。

在一次招标活动中共有60家企业投标,竟有37家企业由于低级失误废标,占投标企业的62%.例如,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一项办公家具招标中,要求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交货并于交货后15日内完成安装,为数不少的供应商未作正面应答,有的承诺40天供货,有的承诺45天完成供货安装,这些都是没有正确响应标书要求的表现。

再比如,标书要求提供开标之日起前3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有的供应商提供的是复印件,有的提供陈旧过期的证明;

还有的不按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有的履约保证金不足,有的营业执照无年检章等等。

因此,对广大供应商来说,除了有好的产品、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以外,还要了解招标投标的基本知识,掌握招投标技巧,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正面和积极的响应,否则就有落标的危险。

采购方式策略

  招标师考试供应商的产品是否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决定企业不同的营销策略。

因此,供应商应重视并了解每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据此制订相应的营销策略。

此外,不同的采购方式对供应商的要求也不一样。

比如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要求供应商综合实力要强,即不仅要求供应商投标货物的性能价格比要高,还要求供应商有很强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履行合同能力。

因为招标采购的付款方式一般为分期付款,付款周期较长,大多时候没有预付款,而且还需交纳2%左右的履约保证金,这就会大量占用供应商的流动资金。

供应商投标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点,否则容易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发生财务危机。

再比如,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一般都是急需的货物,要求供应商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送货上门,且经营灵活,能够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也就是说,供应商在争取询价采购的订单时,必须保证有充足的货源,否则易出现签订合同后不能及时供货的现象,这会损害供应商的信誉,对供应商以后获得政府采购的订单也会有所影响。

采购程序

  熟悉招标师考试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共规定了5种招标方式,对每种招标方式的程序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供应商应认真履行,比如,供应商一定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精心准备,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条款编制投标文件,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树立诚信和守法意识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基本准则,也是政府采购所要遵循的主要原则。

同时政府采购被人们称为“阳光下的交易”,不允许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任何违犯法律的行为,采用任何手段影响政府采购过程和结果,这是对供应商最基本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排挤、诋毁其他供应商、行贿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将目光放长远些,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为谋取一次成交损害自己的信誉,损害政府采购的声誉。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重点归纳:

废标

  废标的主观原因

  招标师考试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过高如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招标文件包含不切实际的要求例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

  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在招标文件中,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带“*”号、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的条件设置过多过高,指定了品牌或限定了品牌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

  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款表述不清这也是导致无效投标过多的原因之一,投标供应商因对招标文件的文字理解产生歧义而未能作出实质性响应,最终导致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而废标;

或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供应商往往因一时疏漏而被废掉投标资格。

  采购预算过低有的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预算前未经过认真的方案测算和充分的市场调查,或在市场价基础上过分压低采购预算,致使采购项目利润过低或无利润,打击了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

  付款方式过于苛刻招标文件中若有相关规定,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供货时间或工期过短采购单位专为事前约定的供应商设定的供货时间或工期,其他供应商因无法保证按期供货或完工而放弃投标。

  此外,还有其他两个方面的原因。

比如,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评分标准等重要条款设置不合理或显失公平,潜在供应商因中标期望值过低而放弃投标打算;

信息发布不充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范围过窄或发布时间过短,多数潜在供应商还未能获得采购信息。

投标文件条件

  招标师考试投标文件需有合格条件项

  最近连续几次有因投标人不完全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而造成废标的情况发生。

笔者仔细分析后发现,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两类:

  一类是,投标人确实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而有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仅为15万美元。

另一软件开发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省部级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投标人并未获得该类证书却还是递交了投标文件,最终当然被废标。

  另一类是,投标人实际上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条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应证书。

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证书”,而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该证书复印件,但从有关网站上可以查到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

  对第二类情况是否应该作废标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评标专家认为,既然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其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然应该废标。

也有评标专家认为,既然通过其它渠道可以确认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自然应认可他的投标资格。

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原因是评标专家没有义务为投标人查找各种资质,而且也没有这么多时间。

另外,有些资质可以查到,有些资质在网站等渠道则是查不到的或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如果查到的给予认可,那么查不到的如何处理因为也有可能该投标人确实具有这种资质,如果不认可的话,是否也存在不公正

  在组织评标过程中,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有评标专家提出可以让投标人补充提供。

针对这种观点,争论也异常激烈。

有评标专家认为,招标文件规定: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所以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补充材料,以证明他是否具有该资格。

但有评标专家马上进行反驳,认为招标文件还规定: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因投标人递交补充材料而使他从不合格投标人变成合格投标人,当然是属于“实质性内容”。

也就是说,实质性改变是不允许的。

  笔者也同意此观点,因为经补充资料才能证明是合格投标人的材料显然不能接受,否则招标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

因为既然资格材料能补充,那其它材料为何不能补充如方案、报价等等。

  在此,笔者提醒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务必注意以下两点:

一,看清招标公告中关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因为此要求是本项目的必要条件,你要参与投标,必须全部满足。

二,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仔细核对所有要求,并将所需材料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否则造成废标,浪费招投标各方的资源。

评审科学合理

  招标师考试评审要科学合理

  法律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意即只要联合体各方均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规定的基本条件,且一方符合招标项目的特定条件即可,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体投标在资格性审查应获通过。

因联合体内所有成员并非都具备特定条件,因此在资格性条件尤其是特定条件的评审上应取各方的“强项”,否则就可能成为无效投标,这与法律规定相悖。

  联合体的非资格性评标要素应就低不就高确定,取各方的“弱项”,不可“取长补短”,目的是防止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得采购项目,再由低级资质的参与方履行合同,以保证采购质量。

  为确保对联合体投标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招标文件应对联合体投标作出如下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内所有成员供应商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要素提供各自的评标依据,一起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如未按此规定提供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评审应做好资格审查

  对于联合体投标,不要急于评审,首先要做好资格性审查,资格性审查内容有:

联合体各方是否具备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否至少有一方符合招标项目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是否有书面联合投标协议,各方代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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