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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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荥阳市生态廊道建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立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功能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立生态宜居城市,依据《市生态廊道建立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生态廊道规划、建立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生态廊道概念〕本方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铁路、水系建立的线状或带状、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一般由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效劳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构成。

第四条〔管理容〕本方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绿化、路面、硬质铺装、标识、休闲效劳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那么〕生态廊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可持续开展的原那么。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立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视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建立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廊道建立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办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建立管理部门,承当辖区生态廊道的建立,负责辖区生态廊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生态廊道建立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

第九条〔鼓励参与〕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立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公众监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总要求〕生态廊道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都市区、荥阳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部署,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开展需要,依托现有的地势、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表达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宜居质量和景观美化水体的总体要求,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立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交通道路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和协调。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生态廊道专项规划由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的编制〕生态廊道设计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那么,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报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要求〕规划建成区围,按照“公交进港湾、行走在中间、辅道在两边、休闲在林间〞的要求进展规划建立,即在两侧50米宽廊道设微地形、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及效劳休闲设施,乔灌花草相结合,突出生态,兼具景观文化、效劳、交通、休闲功能。

规划建成区外,以种植乔木、亚乔木为主,形成生态林带,结合地形,随行就势,表达节约园林理念。

新建立的交通道路,单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米宽绿化带;双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20米宽绿化带;双向4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30米宽绿化带;双向6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50米宽绿化带。

过城〔镇〕区的绿化带设计要兼具休闲、交通功能。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生态廊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生态廊道规划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上公告。

公告容应包括规划的控制宽度及实施建立的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确定的生态廊道规划,原那么上不得调整。

确因重大项目建立、城市根底设施建立和生态保护需要,对生态廊道规划进展局部调整的,应遵循不减少生态廊道总长度和面积,不影响景观、廊道连续性和效劳功能的原那么,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规划配套设施〕生态廊道只能规划建立以下根本配套设施

1.交通设施:

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

2.效劳设施:

加油站、公建综合体〔公厕、小超市、休闲驿站〕、管理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

3.根底设施:

给排水、弱电、照明等设施;

4.标识系统:

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三章建立

第十八条〔建立原那么〕生态廊道建立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那么进展。

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廊道建立技术导那么,规全市生态廊道建立。

第十九条〔建立要求〕生态廊道建立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展。

生态廊道包含的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效劳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应同步设计、同步建立、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建立责任〕市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围的生态廊道建立,其他生态廊道建立由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原那么负责。

各生态廊道建立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生态廊道工作机构报告廊道建立项目进展情况,并承受监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组织建立〕生态廊道建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

在建立模式上,推行工程招标制度,优选施工单位,严格各项施工操作规;在资金管理和拨付上,坚持建立资金与任务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挂钩;在质量管理上,严格实施质量和平安监视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要求〕生态廊道建立坚持生态优先原那么,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使用规格大、株型好、无病虫危害的适生植物,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再生资源的使用,配置雨水收集系统。

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历史古迹,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三条〔备案和竣工验收〕生态廊道工程项目建立单位,应在工程开标后、开工前到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视备案手续,工程竣工后,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组织参加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予以整改。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原那么〕生态廊道管理按照“谁建立、谁管理〞的原那么,由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负责。

市生态廊道牵头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技术导那么和管理维护考评细那么〔管养技术标准附后〕,统一全市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管理围生态廊道的管护、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生态廊道管护中的问题,确保生态廊道景观良好,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管理移交〕生态廊道竣工验收后,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政文〔2011〕310号〕,进展管理移交。

第二十六条〔管理模式〕生态廊道管理由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明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可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展。

成立生态廊道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化公司具体管理。

第二十七条〔管理容和要求〕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土壤、水体、植物景观;各类设施、历史人文资源要素,包括绿化系统、慢行系统、游憩休闲效劳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

生态廊道管理按照“绿化示道路〞标准实施一级管理,招标管理要采取高资质、大标段,严奖惩和监管连带责任机制的方法,强化对管养公司和监管单位的约束。

第二十八条〔占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生态廊道,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以及其他设施等。

确因城市建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生态廊道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经批准前方可实施。

申请临时占用和挖掘生态廊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行为管理〕生态廊道禁止以下行为:

1.摆摊设点,占道停车,堆放杂物;

2.乱丢乱扔垃圾,破坏生态廊道环境卫生及景观;

3.擅自挖掘生态廊道;

4.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5.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生态廊道的附属设施;

6.在生态廊道配套设施上贴标语、悬挂物品;

7.破坏生态廊道环境的活动,包括移伐树木、毁坏花草、挖沙取土等;

8.其他占用和破坏生态廊道的行为。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生态廊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态廊道管理制度,对生态廊道的状况、围界限、会议纪要、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建立情况等根本情况和有关资料,进展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认管和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参与生态廊道管理与维护。

对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生态廊道管理维护的企业,可以在生态廊道设施上冠名或者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

第五章监视与责任

生态廊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廊道建立管理的监视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的原那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展查处。

附件

荥阳市生态廊道管养技术标准

一、根据《荥阳市生态廊道建立管理实施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生态廊道的管养工作。

二、生态廊道管养技术标准

〔一〕绿化养护管理

1.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复层配置,比例适宜;物种多样,层次丰富,季相变化明显;景观特色突出,效果良好。

2.植物生长强健,叶色正常,无死株、缺株、残株;无枯槁、劈裂、丛生枝,无残花败絮;生长季节无卷叶、焦叶、枯萎现象;倒伏、倾斜处理及时。

3.草坪平整、均匀,无杂草、漏草、斑秃及明显践踏现象,修剪及时,边线清晰。

4.树木修剪适时合理,形状良好,剪口平滑,抹芽及时彻底,树形美观。

5.绿篱、模纹植物修剪三面平整,直线笔直,曲线流畅,无缺株断带现象;造型植物修剪符合造型要求,形似神似。

6.及时浇水,适时施肥,无干旱、积水、缺肥及肥害生长不良现象。

7.病虫害防治及时有效,无明显病虫危害现象。

8.土壤疏松,土地平整〔起伏自然〕,无板结,无明显石粒。

〔二〕环境卫生管理

1.廊道园貌干净、整洁、美观;公厕无污秽、无异味、无破损;垃圾日产日清。

2.各类建筑物、结构物及公共设施外观完好,无污染,无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拉乱搭现象;各类设施定期清洁、整洁美观。

3.无违章搭建,乱设广告,侵占绿地现象。

〔三〕设施管理

1.公交港湾、加油站、公厕、自行车驿站、售卖铺、休闲设施、公共亭、信息指示牌、座椅、路灯、硬化铺装、园林小品、自行车道和人行步道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完善实用,与景观相协调,布局合理,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2.硬化铺装、自行车道、人行步道和游路平整自然,无积水、破损现象。

花坛挡墙、侧石、围栏破损及时修复。

3.公建综合体和各类公共设施外观完好,功能齐全,构建完整无损。

4.公交港湾、加油站、公厕、自行车驿站、休闲设施、公共亭、座椅、路灯、浇灌、垃圾箱等设施完好,能正常使用。

5.售卖铺、信息指示牌位置合理,牌示整齐美观,用语及文字书写规。

〔四〕效劳管理

1.管养人员配备满足管理的需要,着装整齐,挂牌上岗,在岗在位,应知应会。

2.廊道秩序良好,无占卦、算命现象,无发放广告及兜售物品行为;投诉处理及时,记录完善,处理率100%。

3.廊道经营项目证照齐全,商品明码标价,无假冒伪劣商品。

4.各种通行车辆严格按照交通管理规定,按线出入,定点存放。

5.廊道施工维护、临时围挡作业,设备材料摆放整齐,工完场清,文明施工。

6.没有毁绿占绿现象,无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

〔五〕平安管理

1.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平安工作符合规。

2.警示标志规、齐全、完备。

3.各种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无平安隐患。

4.应急预案完善,可操作性强,事故处置及时、妥当,不发生重大平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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