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市场调研(报告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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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市场调研(报告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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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市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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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进出口市场调研 3
第一节进口市场 3
一、进口产品结构 3
二、进口地域格局 3
三、进口量与金额统计 4
第二节出口市场 6
一、出口产品结构 6
二、出口地域格局 6
三、出口量与金额统计 7
第三节进出口政策 8
一、贸易政策 8
二、倾销 10
三、反倾销 11
四、区域或本土保护政策 13
五、贸易壁垒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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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市场调研
我国发条卷簧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并无独立海关编码,其在进出口贸易中归属于海关编码HS73209090下,该海关编码分类下还包含轴承弹簧、钢制异形弹簧、钢铁制碟形弹簧、弹簧卡子、打印机用钢铁制其它形状弹簧、五金弹片、钢弹条、表芯弹片簧等。
根据其在编码下贸易比例得到如下数据。
第一节进口市场
一、进口产品结构
我国发条卷簧产品进口中伸缩发条、钟表发条、定式发条及安全带发条为主要产品,其中2013年伸缩发条占21.41%,其次为钟表发条、安全带发条及定式发条。
以下为2013年我国发条卷簧进口产品结构:
图表-1:
2013年我国发条卷簧进口产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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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地域格局
我国发条卷簧进口国家以工业较为发达的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主,在
3
2013年间,日本成为我国卷簧产品最大的进口来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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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2013年我国发条卷簧进口前十国家及地区。
2013年我国发条卷簧进口前十国家及地区
图表-2:
2013年我国发条卷簧进口前十国家及地区
序号
国家
进口比例
1
德国
21.88%
2
日本
30.24%
3
韩国
6.35%
4
美国
10.29%
5
台湾
3.73%
6
芬兰
1.56%
7
法国
1.62%
8
捷克
0.56%
9
意大利
2.56%
10
加拿大
0.45%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
三、进口量与金额统计
2009-2014年上半年我国发条卷簧产品进口量呈现下降趋势,主要原因为行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国内行业产能出现过剩现象。
2011年为0.04万吨,而到2013年下降到0.03万吨,其中2012年的下降幅度最大,达到11.84%。
以下为2009-2014年上半年间我国发条卷簧行业进口量变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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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3:
2009-2014年上半年发条卷簧进口量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相应的,在行业进口量持续减少的作用下,行业在2009-2014年上半年间进
口额也有所下降。
但由于劳动力成本等的增加,进口变化趋势相对进口量变化较
缓。
以下为2009-2014年上半年间我国发条卷簧行业进口额变化:
图表-4:
2009-2014年上半年发条卷簧进口额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
8
第二节出口市场
一、出口产品结构
我国发条卷簧的年产量较大,出口产品结构与国内产品生产结构较为接近。
以下为2013年发条卷簧行业产品出口结构:
图表-5:
2013年发条卷簧行业产品出口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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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地域格局
我国发条卷簧出口量较大,出口国家主要为美国以及马来西亚、日本等邻近国家。
其中美国在2013年成为我国发条卷簧行业最大的国家,出口产品比例占总出口比例的12.68%。
2013年我国发条卷簧出口前十国家及地区
图表-6:
2013年我国发条卷簧出口前十国家及地区
序号
国家
出口例
1
美国
12.68%
2
马来西亚
6.67%
3
日本
5.60%
4
沙特阿拉伯
2.37%
5
印度
4.60%
6
南非
2.21%
7
英国
2.76%
8
越南
3.94%
9
俄罗斯联邦
1.98%
10
泰国
2.75%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
三、出口量与金额统计
2009-2014年上半年我国发条卷簧出口量变化如下所示:
图表-7:
2009-2014年上半年我国发条卷簧出口量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
与进口不同,由于近年我国发条卷簧出口量持续上涨,从2009年的0.25万
吨增加到2013年底的0.29万吨,年均增幅保持在5%左右。
2009-2014年上半年我国发条卷簧出口额如下所示:
图表-8:
2009-2014年上半年发条卷簧出口额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总署
第三节进出口政策
一、贸易政策
2013年8月1日,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出公告宣布,将对1507个海关商
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
这一调整将从2013年8
月15日起施行。
据初步测定,不再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涉及机电、轻纺和
资化3大类47个子类、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占2013年列入法检目录的2141个海关商品编码的70.43%。
按2012年数据统计,拟减少的法检商品种类共涉及1008.6万批次、4463.6亿美元,占全部5412.3亿美元出口法检货值的82.5%。
2014年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目录的公告中说明,调整取消了机
电产品和食品接触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共涉及222个海关商品编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公告附录显示,今后无需出口检验检疫的产品包括空调、冰箱、净水器、微波炉、电饭
煲、电烤箱等17种家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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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商品进出口不加干预,对进口商品不加限制,不设障碍;对出口商品也不给以特权和优惠,放任自由,使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
自由贸易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18世纪至19世纪),主要在英国、荷兰等首先进入资本主义,在经济上和竞争上居优势的国家实行,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
保护贸易政策
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商品进出口积极加以干预,利用各种措施限制商品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使之免受国外商品竞争;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鼓励扩大出口。
保护贸易政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其所保护的对象、目的和手段不同,可以分为:
重商主义,保护幼稚工业论,超保护贸易政策,新贸易保护主义。
管理贸易政策
管理贸易政策,又称协调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内制定一系列的贸易政策、法规,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实现一国对外贸易的有秩序、健康的发展;对外通过谈判签订双边、区域及多边贸易条约或协定,协调与其他贸易伙伴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管理贸易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加强而新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双重背景下逐步形成的。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既保护本国市场,又不伤害国际贸易秩序,保证世界经济的正常发展,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了对外贸易的管理和协调,从而逐步形成了管理贸易政策或者说协调贸易政策。
管理贸易是介于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间的一种对外贸易政策,是一种协调和管理兼顾的国际贸易体制,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发展的方向。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美国主导下,创建了1947
年关贸总协定,推动了贸易自由化。
7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和战略贸易政策,抑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发展中国逐渐从保护幼稚工业贸易政策转向接受贸易自由化。
原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从80年代以前的国家高度垄断的贸易保护主义转向开放型
19
的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
整体而言,贸易自由化是贸易政策的主流;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产业竞争力变化的情况下,不时出现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干扰贸易自由化。
二、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的构成要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
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
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
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
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
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
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
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倾销(dumping)是指某国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
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
我国目前并不存在发条卷簧品的倾销现象。
三、反倾销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家电业遭遇反倾销的现状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机关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中国家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连续遭遇反倾销诉讼,被一些国家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别有用心的散布“中国威胁论”、以及产品出口秩序混乱、低价竞销与反倾销应诉
不力所致。
我国政府应积极争取更多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要联合行动,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加快国际化经营应对倾销
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的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关税逐步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反倾销逐步演化成世界各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主要手段。
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反倾销也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目前,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自1978年欧共体对我国进行第一次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
2001年3月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计422起。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呈增长之势。
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达38起。
随着我国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次数在不断增加。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
被诉产品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共4000多种商品。
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反倾销的征税幅度大
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几百甚至上千。
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担,这也意味着中国相关企业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出口市场。
4、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
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
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
反倾销案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3年6月7日裁定,中国、墨西哥和泰国出口商在美国市场销售预应力混凝土钢轨用钢丝产品存在倾销行为,美国政府将继续对此类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还有不锈钢扁线、不锈钢发条料、301不锈钢发条料、不锈钢弹簧线、304不锈钢弹簧线、201不锈钢弹簧线、316不锈钢弹簧线。
四、区域或本土保护政策
区域或本土保护政策,一般体现为贸易保护主义,即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
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
前者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阻止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口;后者则包括采取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
这些措施也是经济不发达国家保护民族工业、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手段。
对发达国家来说则是调整国际收支、纠正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工具。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较晚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常常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发达国家则多提倡自由贸易,贸易保护主义只是用来作对付危机的临时措施。
到了垄断阶段,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已不仅仅是抵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手段,更成为对外扩张、争夺世界市场的手段。
贸易保护主义,无论新旧,其中心思想是一样的:
任何一项经济政策都可能会影响到一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因而会引起不同社会阶层或利益集团不同的反应。
但新旧相比,新贸
易保护主义更胜一筹,具有强制性强,对贸易各方影响大而直接,受约束范围广和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
简单说来,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的壁垒形式包括:
绿色壁垒
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像大气污染、温室效应、有毒废物排放、物种灭绝、资源枯竭等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世人的高度关注。
工业发达国家以生态环保为借口,凭借其经济和技术的垄断地位,制定了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措施和高于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的环境质量标准,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对本国市场和工业形成保护,构筑了一道绿色屏障,主要形式有——
绿色标志。
又称绿标制度或环境标志制度,是指国际间有资质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所谓绿色标准对商品进行认证并颁发标志和证书的一项制度。
绿标图案多为天鹅、常绿树、蒲公英等,富有绿色寓意。
凡没有取得绿标的进口商品将受到数量和价格上的限制,而加贴了绿标的则被认为是一种“环境质量信得过”的“绿色产品”。
这当中所涉及的认证标准是对包括资源利用、生产工艺及处理技术和产品循环利用、使用后处理等全过程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管。
涉及的产品大多为节能低耗品、清洁工艺品和低毒品等。
绿标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价值观念的转变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增强。
但由于各国环境标准存在差异,发达国家更是凭借其经济和技术优势制定了较高的环境标准,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客观上为发达国家的市场设置了贸易壁垒,从而有违公平贸易的基本准则。
绿色包装。
各种与环保要求不符的包装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许多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对本国商品和进口商品的包装卫生和安全提出强制性的要求。
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通过改进设计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以节约资源;重复使用包装材料;使用再生材料制作包装;使用生物降解包装,使废弃包装在自然环境中快速腐烂。
为此,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产业重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形成了新的产业链,满足了包装在环境保护上的要求,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家因技术水平、价值观念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滞后,而使得绿色包装成为其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绿色屏障。
环境成本。
新贸易保护主义者认为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且应以国际环境标准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果忽视环境质量或降低环境标准,其出口产品实际上就具有了不公平的比较优势或环境补贴,形成了对高环境标准生产产品的不公平竞争。
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贸易中未计算绿色成本,是在进行环境倾销,因而应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来均衡不同环境标准下的成本差异。
可以看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经过精心设计和构筑的绿色壁垒。
技术壁垒
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各国产品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日益科学与成熟,并推动经济向前发展。
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依其经济和技术优势而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认证标准、评审程序和认证、认可制度等名目繁多、复杂多变,具有强烈的主观性、目的性和苛刻性,对有关国家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了技术障碍,使其难有作为。
贸易保护主义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主要体现在制定严格的、甚至苛刻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涉及产品的适用、健康、安全或卫生等方面。
比如,自1994年以来,
德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相继采用的印染制品含偶氮染料禁止令就对包括我国在内
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服装等轻工品的出口影响甚重,损失惨重。
目前我国虽已攻克了此技术难关,但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还有,已被有关国际
组织和发达国家广泛接受和认可的HACCP则明确规定,食品包装需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从而增加了食品制造商的成本,对缺乏技术分析手段的食品实际上构成了禁止进口令,进而影响相关产品的贸易和生产。
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有关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则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严重的影响。
此外,有
的国家还规定了许多涉及安全、健康项目的审查,使进口品因季节需求的变化或失去商机,或无法进口。
凡此种种,均对有关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了严重的技术阻碍。
认证、认可制度。
认证、认可是一种依据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对有关产品进行认证或认可的制度。
与贸易政策不同,它需要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广泛的社会基础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人文思想、法律制度等。
认证、认可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机会的均等性,具有从更高的战略(非局部的)角度去审视经济的发展,故在推动社会进步、增强社会环保意识、规范市场行为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是,此项政策所能带来的种种益处只能被那些处于同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所享受。
未经认证、认可的产品和服务则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壁垒,因而保护主义色彩更浓,保护程度也更深,对经济的影响也更具决定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更难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
贸易管理及其他
贸易管理是在新贸易理论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的贸易政策理论,是基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而提出的一种政策分析,适用于发达国家对其战略性产业发展的保护,通过政府对贸易活动的干预,达到改变市场结构或环境,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其政策主张上大多涉及自愿限制出口、补贴、国家贸易垄断等。
特别是反倾销措施,具有很强的壁垒效应,是新贸易保护主义者极力主张的政策手段之一。
此外,劳工标准、区域性协议、关税升级保护、灰色区域、限制性援助或边境税调整等措施也都有很浓烈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新贸易保护主义尽管其历史不长,但因其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有效性和技术法规的合理性而为各国政府所青睐。
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有自我特色的壁垒体系,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差异性尚有待于完善和提高,政策的艺术性有待加强,技术手段的多样性则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五、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
对国外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
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
就广义而言,凡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
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以及为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
做法等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推行的关税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与劳务贸易壁垒,尽管在关税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其他方面却收效甚微。
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却加强了,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反而层出不穷。
随着WTO等国际间贸易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各地区组织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对这两类组织的非成员国关税壁垒还在起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