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制度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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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工作流程…………………………86
一、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
2、规范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依法对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和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任何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
对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
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年度排污申报,依法征收排污费;
5、对水源地区域污染源进行监管,确保辖区内的饮水安全;
6、督促完成区域内工业炉窑及锅炉改造,推进新建清洁能源区建设;
7、负责区域内噪声达标区及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
8、对在役辐射源设施现场安全运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对废弃、闲置的放射源收贮处置;
9、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与协调跨地区、跨流域环境问题。
10、管理全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工作,收集、报告、通报、发布环境污染和预警信息;
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
11、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及企业制定环境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开展应急人员培训等工作。
12、承担市、区环保局下达或上级监察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二、环境监察人员和岗位职责
(一)综合计划岗位职责
1.负责部门人事、文档等综合管理业务和内部协调运转、负责大队日常事务处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2.组织安排大队会议,并协助大队领导督促、检查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3.负责大队有关文件的草拟以及文件收发工作;
4.会同业务科室做好大队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会议记录、纪要编写、信息编印上报、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大队车辆、各种监察取证设备及其它实物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6.负责排污费的票据管理和每月排污收费的征收报表工作,建立排污收费征收、欠缴、滞纳金台帐及档案;
7.负责年度排污申报审核工作;
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应急调查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
3.指导各企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进行预测、预报、预警,并提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信息发布建议;
5.承担投诉中心分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
6.跟踪了解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进展并上报信息;
7.承办突发性污染事故及工业污染案件的应急处置和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8.参与工业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
9.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
10.指挥突发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破坏损失评估;
12.负责新区环境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和环保监督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三)信访投诉受理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调查处理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信访;
2.负责环境信访接报、登记工作;
3.承办或协助上级部门、信访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包括跨行政区域或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4.信访的快报、月报、季报制度,定期分析信访动态;
及时向大队领导、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信访信息,每月向大队上报信访处理情况并实行每周信访通报制度;
5.负责环境信访的回访和反馈制度的落实;
6.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人大、政协提案及批评建议的办理;
7.负责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及排污费的测算工作;
8.对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做好上报及建议工作;
9.负责环境信访总结及本部门档案的归档工作;
10.负责对各镇、街道转办信访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11.配合大队其他科室的工作。
12.组织管理社会监督员。
(四)核与辐射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负责核发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
2.负责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中的污染和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环境影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测;
3.负责辖区内伴有辐射设施的排污申报登记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4.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监督管理;
5.负责市管放射源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
6.参与辐射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7.负责辖区内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以及组织指导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监测网络工作。
(五)环境监察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负责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及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参与处理;
4.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工作,包括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等;
5.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申报通知书的下达和初审工作;
6.负责征收、催缴辖区内排污者的排污费;
7.完成上级或大队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管理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度
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公开环境监察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公开环境监察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
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3.公开环境监察行为规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4.公开征收排污收费的法规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情况。
5.公开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
6.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二)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1.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计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率。
2.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3.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季度不少于1次。
4.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5.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6.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7.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8.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9.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10.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三)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
1.确定现场巡视监察的对象、目的和任务。
2.制订现场巡视监察计划,加强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
完成现场监察所规定的各项监察频次,提高环境监察质量。
3.执行现场巡视监察公务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携带取证器材,做好监察取证工作。
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环境监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4.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中考、高考期间,组织现场巡视监察工作。
5.负责组织对主要排污企业不定期夜间巡视监察。
6.负责对园区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查找污染根源,做到及时处理,并上报大队领导。
7.现场巡视监察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及初步处理意见等。
应要求被监察单位领导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写明日期后,上报大队领导批阅。
8.发生异常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或减轻污染。
9.做好善后工作,提出调查处理报告,按时上报。
(四)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
1.当12369环保热线接到群众举报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时,应认真登记、立案和妥善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在参与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危害降低到最小。
同时做好各项取证工作。
3.在参与污染纠纷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件的取证应当注意公正、权威,并尽量取得定量的证据;
取证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做好记录。
4.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和上报移交工作。
5.在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和移交手续存档,以备查询。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制度
1.收集资料,了解情况。
收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了解其中主体工程及配套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内容、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位置与去向。
2.提前约定。
联系建设项目环保负责人,约定督查时间、目的和须准备的资料。
3.出示证件,听取汇报。
见面后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自我介绍。
听取项目环保负责人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汇报。
4.对照环评,结合进度与汇报,逐项查看。
发现主体设备、工艺或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变动调整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的,应记入现场检查记录,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试生产前检查应全面检查防治设施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认定设施是否全面建成,是否具备与主体设备同时投运的条件。
试运行检查应全面调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5.协助企业环保负责人按照“一套制度两个本子”的要求建立适用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体制。
6.督查反馈与整改要求。
检查结束应邀请企业项目负责人参加进行督查反馈,肯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所做的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整改的要求、意见和落实的时限。
7.试生产建议。
项目完工经试生产前检查后,向委托督查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提出同意试生产的建议。
8.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报告。
汇总历次督查情况,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委托督查的环保主管部门递交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报告,作为项目“三同时”设施验收的申请材料。
(六)对来文、来函投诉的回复制度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投诉,做好记录,电话回复,一般不做正式复函。
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6.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七)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1.环境监察档案是反映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要定期整理归档。
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3.档案保存应注意防盗、防尘、防虫。
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4.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5.环境监察人员查阅档案,须按规定登记,外单位人员查阅必须出示证明,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登记查阅。
严禁私自动用、摘录、外转档案资料。
6.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不准在档案上涂抹、划道、折叠,不准拆散档案,查阅后应立即归还,当面对清。
(八)监察大队会议制度
1.大队全体会议由大队全体人员参加,会议由大队长或受大队长委托的副大队长召集并主持。
2.大队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1)通报部署大队工作,处理大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通报各项局、上级下发的决定或通知。
(3)学习各项业务知识,探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进行政治思想学习及交流。
3.每周一大队召开全体碰头会,通报一周信访情况、监察情况及本周工作安排。
4.大队全体会议,按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月不少于一次。
5.大队办公会议由大队长、副大队长和各监察小组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科室及监察人员列席会议。
6.大队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大队工作的重要问题。
(2)月底各科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讨论每月监察工作要点,部署每月监察工作。
(3)通报、交流各监察小组工作情况,协调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问题。
(4)讨论大队名义下发的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习上级下发文件精神。
(5)针对违法排污企业违法排污情况讨论处理意见。
7.大队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月不少于一次。
8.大队办公会议、全体会议议题由大队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9.凡提交大队会议、大队办公会议的议题,相关科室要在会前认真调查研究,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意,涉及各科室之间的议题,要在会前充分交换意见,协商一致。
10.大队全体会议、大队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各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查、归档并及时向大队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九)环保联席会议制度
1.环保联系会议由环保部门全体人员参加,会议由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助理召集并主持。
2.环保联系会议的主要任务:
(1)通报部署各部门工作,处理部门间的重要问题。
(3)学习各项业务知识,探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每月第四周周六上午召开全体碰头会,通报近期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
4.环保联系会议,按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月不少于一次。
5.环保联系会议的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十)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环境监察人员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或省环境保护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须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环境监察人员须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遵守培训纪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环境监察人员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十一)环境监察人员学习制度
1.加强学习组织。
大队集中学习由分管领导统一领导,综合计划科负责组织。
2.保证学习时间。
原则上每月第一周开展活动且必须坚持。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3.严格学习纪律。
集中学习日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学习时要集中精力,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4.丰富学习内容。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人物先进事迹,科学文化及业务知识等。
具体学习内容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合理选定。
要经常进行业务研讨,积极参加有关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5.掌握学习方法。
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要学以致用,不断提高为领导、为同志、为群众服务的能力。
方法上要灵活多样,学习时要记好学习笔记,学后写出心得体会。
(十二)自动监控室中心平台、自动监控站点工作制度
1.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3.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4.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5.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大队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6.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通知应急科赶往现场调查,并上报大队领导。
(十三)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有关文件,认真做好排污费征收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
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对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予以公告。
3.排污费的征收实行按行政区域申报开征,按季征收的原则。
4.严格按有关要求做好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
5.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做到征收依据充分,核算全面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6.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按规定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工作。
7.符合排污费减、免、缓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报批、公告。
8.对征收的排污费日清月结,及时做好国库对账工作。
9.定期备份排污收费数据库,按规定将排污收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通知书、单据等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10.对违反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情节严重的,要按党纪国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环境应急制度
1.对于环境突发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其它突发事故,当接到报案后,认真记录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出现的特征,可能导致的危害范围与损失,以及报案人的相关资料。
2.及时上报区突发性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指示,在规定时间内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各项现场处置工作,并做好自我防护。
3.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相关材料交市环保热线受理部门进行汇总,编写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十五)车辆管理调度制度
1.所有公车统一管理,原则上下班前车辆统一停放单位内,确保车辆安全,钥匙统一由大队综合计划科管理(如当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除外)。
2.完善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如需用车须提前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至综合计划科,严禁公车私用。
3.综合计划科必须及时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维修、年检等工作,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能随时出车执行任务。
4.车辆使用人员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或发生事故的,由使用人员自行处理。
(十六)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制度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十七)公开办事规则
1.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
4.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5.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6.执行任务时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十八)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单;
(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
(1)正常;
(2)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
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十九)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3)群众举报。
2.现场监察
(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
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二十)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