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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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需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第6条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需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第7条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需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8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若是发觉原始凭证有错误、需重开或更正的,应当在更正处加盖开列公司的公章,但金额有误的不可更正,只能作废重开。

第9条原始凭证遗失,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一般应取得原填制单位证明(在记账联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原来的原始凭证的号码、经济业务内容及金额),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2.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形,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第10条编制记账凭证(包括汇总记账凭证)要做到日期、会计科目编号及名称、对方科目名称、金额大写和小写、各有关人员签章及收付手续齐全,证证相符。

第11条会计人员需按照一按时期的全数记账凭证,依照相同科目归类,按期(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数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12条各项凭证粘贴、装订要牢固、整齐,封面、封脊书写明白,装订成册,以便查核。

第3章会计记账管理

第13条记账需按照审核过的会计凭证进行,公司规定除依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需用记账人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他记账凭证都必需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第14条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记录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需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别离签名,不得省略。

第15条记账所附原始凭证张数需准确,原始凭证张数的肯定如下。

1.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

2.零散单据可粘贴在一张原始凭证粘贴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3.若是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能够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并附该原始凭证复印件。

4.对于数量过量的原始凭证,能够单独装订保管,在凭证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汇总表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

第16条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和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利用代号。

第17条记账必需及时,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摘要明白、便于查阅,坚决避免漏记账、记错账、重复记账和积存账目。

第18条每本账簿启历时,应在账簿内列表载明单位名称、开始利用日期、共计页数(活页式账簿应在装订成册跋文明页数)和记账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第19条调换记账人员时,应在表内注明接办人姓名和交接日期,并由接办人签章,以明确责任,保证账簿记录的合法性。

第20条为使账簿记录清楚整洁,避免窜改,记账要用蓝黑墨水钢笔,不得利用圆珠笔。

红色墨水只能在画线、改错冲账时利用。

第21条账簿必需依照编定的页码持续记录,不得隔行、跳页。

第22条总分类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都应事前编列目录,记明每一科目的名称和页次。

第23条记账后,应将记账凭证或汇总凭证的编号记入账簿内,同时在记账凭证或汇总凭证上注明账簿页码,表示已经记录入账。

第24条在每页账页记录完毕需要转入新账页时,要在最后一行加计总数,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转次页”,并在新账页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同时将上页金额总数记入新账页金额栏的第一行。

第25条记账发生错误的更正方式如下表所示。

记账错误的更正方式

序号

记账错误类型

更正、处理方法

1

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

1.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

2.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画红线,表示注销

3.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

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金额错误

1.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2.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3.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理由和依据

3

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

1.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则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3.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第4章核算工作管理

第26条记账人员应依法建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做到脉络清楚,资金利用情形一目了然,支出科目依照财务部统一规定设置。

第27条会计业务需及时处置,当天受理业务当天制单,3天内复核完毕。

第28条公司每一个月、季、年度末,记完账后应办理结账,为便于结转本钱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发生额的账户,应别离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和“今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画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画双红线。

第29条结总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账户,也可不结总。

第30条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画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画双红线。

第31条会计人员及时做好账目查对工作,即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彼此查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5章会计报表管理

第32条会计报表必需按照查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通过审核的各项有关资料编制,以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第33条会计报表的编制要及时,做到严格遵守规按时刻报送会计报表。

第34条报表数字必需真实,绝对不可将估量数字填入会计报表。

第35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彼此一致。

第36条会计报表除加盖公章外,部门负责人、记账会计应签名并盖章。

第6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37条会计凭证装订的相关规定如下。

1.记账凭证装订工作应在次月日前完毕。

2.应将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依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封面上注明年度、月份、起讫日期、编号和起止号码,并在装订线封签处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3.记账凭证装订要美观、整齐、牢固,装订均采取左、下靠齐。

4.原始凭证需装订在装订线以里,重要内容不要完全覆盖。

5.记账凭证归档依照公司统一计划进行,凭证封皮上的内容也应填盖完整,脊背上的内容填列整齐。

第38条会计账簿装订相关规定如下。

1.打印保留的纸质会计账簿为总账和各会计科目的二级及最末一级明细账。

2.除专款支出明细账利用宽行打印纸外,其他均用窄行打印纸打印。

3.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需持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4.在账簿封面上注明公司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启用表”及“账目目录”。

(1)启用表主要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2)账目目录内容包括账目名称、起止页数等。

(3)当记账人员工作调动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两边签字或盖章。

第39条会计报表装订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将年度内填制的报表按分管部门别离独立装订成册,装订内容包括月报、季报、决算报表及其他应保留报表、文字材料。

第40条会计档案保管的相关规定如下。

1.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在次年月日前送公司档案室。

2.公司设置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注意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并便于查找。

第41条会计档案查阅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保留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领导批准,能够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履行相关手续,财务部任何人不得自行对外提供会计资料。

1.对于保留在财务部的会计档案,应填写“会计档案查阅记录表”,经会计主管、记账人员签字后复印和借阅。

2.对于保留在档案室的会计档案,应填写“会计档案查阅记录表”经财务部领导、会计主管、记账人员签字后复印、借阅,并在会计档案查阅清册上记录备查。

第7章会计工作移交管理

第42条会计人员工作变更或因故离职必需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数移交给代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43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不能工作而由他人代替或代理的,和从头恢复工作时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44条移交前预备工作的相关规定如下。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记录账目的,应当记录完结,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等。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45条会计主管人员移交工作时,应将全数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形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46条会计工作交接两边需依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具体移交工作操作如下。

1.现金、有价证券要按照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并要维持账实相符,不相符的,移交人员必需限期查清。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查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类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查对相符,必要时,抽查个别账户余额,与实物查对,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查对清楚。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需完整无缺,如有欠缺,必需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移交人保管的单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需交接清楚。

5.移交人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应当移交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等,并在移交清册中列明,同时要将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两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两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7.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3份,交接人员两边各留1份,财务部存档1份。

第47条交接监督相关规定如下。

为保证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由财务部领导监督交接工作,在办理交接手续时,需坚持原则、秉公执行,确保会计交接工作手续完备、责任明确,确保会计工作具有持续性和稳固性。

第48条移交人需对其经办且已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托责任。

第49条为维持会计记录的持续性,代替人员应当继续利用移交的会计账簿,正常会计年度内不得另设新账。

第50条会计交接工作应在工作安排发布后个工作日内结束。

第8章附则

第51条本规范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所有。

第52条本规范经总领导审批通事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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