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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党在取得执政地位后,已经实现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变化。

这就要求执政党改变在革命时期形成的行为方式即政党结构代替国家政权,居于国家之上,努力避免形成对革命时期党的行为方式的严重依赖,克服执政党用“革命”的思维治理国家,这就要求执政党在治国理念和治国路径上及早实现由“革命”思维向“执政”思维的转变,把党的中心任务落实到建设上来。

  布尔什维克是靠“和平”、“土地”、“面包”这三个口号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取得革命的胜利而上台执政的。

可是,作为执政党,在它74年的执政时间里(主要是在列宁逝世后),却背离了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目的,没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甚至连最基本的“和平”、“土地”、“面包”这样的承诺都没能兑现。

  苏共执政后,执政党自然就担负起了国家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任务。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后,应该把经济建设作为执政后的第一要务来抓。

事实是,在列宁主政期间,苏共根据本国的国情努力进行了发展经济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列宁的后继者们转变了党的战略思想,实际上形成了重政治轻经济、使经济战略服从和服务于政治战略的局面。

原苏联总理雷日科夫在反思苏共亡党亡国的教训时总结说:

“现实生活中很难把经济和政治分开,但是,我们这里跑在前面的总是政治。

”[1]原苏共第二书记利加乔夫则说:

“经济一次次地成了政治的牺牲品,而且是浮光掠影式的政治,而(执政党执政)主要的目的:

人民的福祉,销匿在了个人政治奢望的围栏下。

”[2]可见,苏共长期为了政治的需要,而压制人民群众的的经济利益和要求,有时甚至为了政治而牺牲人民的经济利益。

当然,苏共在执政的前40年,有国内战争、外国武装干涉、法西斯入侵等客观因素,后期还有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冷战等问题,但是苏共在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战略时出现的问题,主要来自苏共主观上的原因。

如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理论,导致其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脱离国情,脱离实际,总是基于向共产主义过渡,以使自己在与资本主义的竞赛中超越对方,从而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背离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

  苏共从斯大林时期就开始长期推行高速发展重工业特别是军事工业的政策,而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轻工业、农业则长期处于落后状态,造成了国民经济比例关系严重失调。

“这种畸形的经济结构,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农业上不去,必然影响到轻工业的发展,结果消费品严重不足,市场供应长期紧张,商品荒越来越严重,人民需要的生活用品得不到满足,必然大大损伤劳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3]

  苏联人民最终厌倦了没完没了的以牺牲今天的利益为代价而去为虚无飘渺的未来而奋斗的生活,大家都希望今天就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过好日子。

最后,戈尔巴乔夫领导的改革,也没能给人民以任何经济上的实惠,反而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困难和沉重了。

人民对苏共失望情绪的增强和对改革的不信任,使得苏共执政的合法性大大降低。

二、扭曲了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伦理建设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管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同时执政党是代表广大人民来执政,其权力是广大人民赋予执政党的,因此,社会主义执政党的活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限度内进行。

可见,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伦理建设的价值取向,但是苏共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扭曲了其执政伦理建设的价值取向,一度造成民主与法治的虚无现象。

  斯大林时期形成的高度集权制,在政治方面表现为:

(1)过度集权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它的特点是:

国家的权力过度集中于党,党的权力过度集中于中央,中央的权力过度集中于个人,集中于党的总书记一人身上。

(2)自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制。

苏联建国初期以委任的方式向各地与各级岗位输送干部的做法沿袭下来,并且制度化。

  (3)软弱而低效的监督机制。

列宁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出,与中央委员会平行,具有监督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的权力。

斯大林时期则使党的中央检察委员会失去了原有的性质和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

(4)法律制度虚无化。

总书记直接领导的国家安全机构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不受党和国家机构的监督,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包揽了从逮捕、审判、监禁到处决这一司法程序的全过程,集中了公、检、法的全部职权,对全国实行恐怖统治。

[4]

  苏共建立起来的这套政治体制所具有的特征,在苏共70多年的执政历程中,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也为自己的垮台埋下了伏笔。

在党政关系上,斯大林认为: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党的指示加上无产阶级群众组织对这些指示的执行。

”[5]就是说,没有党中央的指示,国家机关不能决定任何重大问题,这在后来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它使苏联国家权力过分地集中于党,党政关系的界限模糊不清,甚至出现倒置。

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是把本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力集中于党。

党成了不受监督和制约、凌驾于一切组织之上的机关。

这样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被滥用,会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限度,如斯大林在搞大清洗运动时,就脱离党的领导和撇开司法机关以及司法程序,打击党政军高级干部和知识界精英。

不仅如此,连一向支持斯大林方针政策的干部也成为清洗对象。

如1934年1月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都是按照斯大林的意图安排的,都是拥护斯大林路线的干部。

然而在大清洗中,参加这次大会的1966名代表中有1108名被捕;

139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98人被捕或被处决;

11名政治局委员中,奥尔忠尼启则因抗议斯大林滥捕滥杀而被迫自杀,科西奥尔和楚巴尔被处决;

6名政治局候补委员中,波斯蒂舍夫、鲁祖塔克和埃赫等被杀。

[6]这场大清洗运动,滥用权力,破坏法制,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在党内外造成了一种可怕的恐怖气氛,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扼杀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颠倒了执政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关系

  执政伦理建设的主体通常是作为一个整体活动的执政党,这里的整体既指整个执政党,也包括各级党组织、政府机关以及军队等所涉及到执政职能的领域;

与整体对应的当然是个体,就是党员个人作为执政伦理的主体。

可以说,执政主体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但是一定的职权总是伴随着相应的责任。

因此,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员要承担公共行政责任,即要承担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

“党和国家机构对社会公共事务行使有效管理的职权或公共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授予的。

这表明党、国家机构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人与主人(即国家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关系决定党、国家机构必须对人民承担责任。

”[7]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和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在享有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廉政勤政,做人民群众的好公仆。

而苏共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将这种权利和责任关系倒置,人民的“公仆”变成了高高在上的“老爷”,最终导致党群关系逐渐疏远,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地位渐渐失去。

  斯大林时期,苏共基本上建立起一种盲目服从上级的官僚体制,并赋予各级官员以种种特权,在庞大的干部队伍中形成了一个被称为“官僚特权的阶层”,培植了一个党政军高薪官僚特权集团。

只从工资待遇就可以看出,“从1921年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以后,党政军官员的工资水平就不断上涨。

1922年苏维埃国家规定的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差距是8倍,1934年就扩大为30倍。

1945年4月实行特定职务工资制,比原来的职务工资高出1倍半。

斯大林逝世的1953年,部长级工资是5000—6000卢布,加特定工资6000—8000卢布,合计11000—14000卢布,而当时最低工资约为250卢布,相差44—56倍”[8]。

苏联实行兼职又兼薪,如斯大林身兼数职,当然就领取几份工资。

此外,党政军官僚特权集团除高薪外还有很多特权,如住房、别墅、汽车、特殊食堂、特供商店、特供商品等。

显然,斯大林时期形成的党政军官僚集团已经“异化”成“官老爷”,不再是人民的公仆。

  苏共二十大后,干部的自由放纵、领导的胡作非为等现象在中央和地方都有所滋长。

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情况大为增长。

在勃列日涅夫后期,苏共腐败发展到了极致。

一方面官僚特权阶层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及其亲友谋利益,贪污腐败成为官场的常态。

“勃列日涅夫时期,当了17年内务部长的谢洛科夫,利用职权,化公为私,他不但把内务部最大的国家别墅和内务部的迎宾馆据为己有,还在赫尔岑大街24号占据了一套很大的公寓。

其中一个别墅里,光地毯就堆了七层,而床底下塞着的尽是俄罗斯著名画家的油画。

他还把内务部从国外进口的9辆豪华车中的5辆留给自己,分别给自己的儿子、女儿、儿媳和老婆使用。

”[9]这种无所顾忌的腐败现象,在勃列日涅夫执政后期的苏联非常普遍。

包括勃列日涅夫自己的家人也不例外,其女儿、女婿、儿子多次卷入腐败案中,但最终仍逍遥法外。

此外,买官卖官现象盛行,组织部门出卖官职在苏联的8个加盟共和国(高加索的3个、中亚的5个)是极其普遍的现象。

不同的官职几乎是明码标价,“贿赂钱数的多少取决于那项职务具有的声望和它所能产生的非法收入的多少。

例如在阿塞拜疆(直到1970—1972年),为了确保能被‘选’上区委第一书记的宝座,需要向共和国党中央第一书记或中央行政机关部长交纳15万—20万卢布的贿赂。

要获得部长职位的任命需要行贿的钱从10万卢布(内务部长)到25万卢布(商务部长)不等。

要获得区警察局局长的职位需要交5万卢布”[10]。

四、改革过程中放弃了执政伦理建设的根本原则——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根本原理,也是共产党执政伦理建设的一项根本原则。

但是,苏共在改革过程中渐渐放弃了共产党的领导,最后使改革变成了改制,走上了不归路。

  1985年戈尔巴乔夫上台后,举起了改革的旗帜,苏共进入了一个与过去迥然有别的改革时代。

但对苏共来说,作为执政党,改革究竟应当怎样进行?

究竟改些什么?

改革的方向朝向哪里?

所有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党的命运、国家的命运。

急迫的戈尔巴乔夫带着满腔的热情甚至来不及多想就为苏共开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药方。

重病用猛药!

在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共召开两次代表大会、一次代表会议、32次中央全会,并发表了许多讲话,出版著作《改革与新思维》。

  1987年1月,戈氏在苏共中央全会作了《关于改革与党的干部政策》的报告,提出党内民主化和改革党的领导机构形成机制问题,标志着戈氏把矛头明确指向党的执政方式,启动对党的“根本革新”。

一直到1991年苏共垮台,历时4年多。

其中以1990年初多党制的出现为界,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以1987年1月中央全会、《改革与新思维》的出版、1988年6月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1988年7月中央全会为关节点,主要由苏共领导对执政模式进行改革,为此采取了两大措施——党内民主化、党政分开,将党的权力转移到苏维埃;

后一阶段则在遇到困难时干脆打破传统的执政模式,引进西方的多党制,取消苏共的宪法执政地位,彻底改变苏联的政治体制和结构,导致国家权力的混乱和失控,苏共自身在党内民主的旗帜下,听任党内派别化,最终导致公开分裂,在“8·

19”事件后宣布解散。

戈尔巴乔夫推行的极端“民主化”和“多元化”的改革最后变成了改制,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改革过程中放弃了党的领导。

  由上可见,苏共失去执政地位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执政党执政伦理建设存在问题并且长期未能得到执政党的重视,导致执政的价值目标远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甚至走向了人民的反面,最终失去了执政的合法性,丧失了执政地位。

因此,苏共执政伦理建设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对中国共产党乃至当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加强执政伦理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伦理建设的首要原则是人民利益至上。

在伦理目标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就是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执政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不断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我们判断一种执政伦理是否先进,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否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否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否则,必然走向人民的反面,遭到人民的唾弃。

其次,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伦理建设的关键在于坚持民主原则。

“民主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本质要求。

”[11]按照民主原则执政,党的执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必须通过民主的途径和形式进行。

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集中民意,反映民愿,关注民生,体现民权,发展民主。

一句话,坚持民主执政,重要的是靠人民,要通过民主的途径和方式执政。

再次,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伦理建设的重点是要贯彻法治原则。

对于执政党来说,贯彻和落实法治原则重要的就是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就是执政党及其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入国家的各级政权机关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责,这是执政党执政治国的核心内容。

最后,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伦理建设最基本的要求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历史告诉我们,工人阶级政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由各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形成的。

这种领导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

什么时候坚持和改善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就会向前推进并取得伟大成就;

什么时候削弱和放弃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就会出现挫折和倒退,乃至发生类似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这样亡党亡国、亡制度的历史性悲剧。

没有党的领导权,就没有政权,没有党的领导权和政权,就没有社会主义。

[12]

  [本文系2008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

08MLB012)和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点项目(项目编号:

08SJB710000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注释:

  [1][俄]尼·

雷日科夫《大动荡的十年》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2][俄]叶·

利加乔夫《警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3]高放《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

  [4]刘靖北《关于苏共败亡的几点思考》,载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1年第2期。

  [5]《斯大林全集》第8卷第38页。

  [6]卢之超、王正泉《斯大林与社会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7]王伟《公共行政伦理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8]宫达非等《苏联剧变新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9]王建国、王洪江《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建设的历史、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1页。

  [10]转引自李春隆《关于勃列日涅夫时期的“官僚特权阶层”问题》,载于《东北亚论坛》2003年12月。

  [11]胡锦涛《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扎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载于2006年7月4日《人民日报》。

  [12]参见唐鸣、俞良早《共产党执政与社会主义建设》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08页。

  [作者单位]张振,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刘炜,南京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

  [责任编辑:

文义]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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